棚户区改造的财税政策论文【1】
摘 要:棚户区改造不是单纯的居民居住区的翻新,这涉及到棚户区在改造的过程中各个方面的问题——拆迁、建设、回迁、管理,文章主要总结辽宁省棚户区改造的模式、改造后的影响。
辽宁省棚户区改造的模式及经验是我国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创新,实现了优势资源互补,减少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矛盾。
文章从财税政策的视角提出支持棚户区改造的有效机制,强调需进一步深化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使财税政策在支持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发挥长期性、有效性以及持续性作用。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 辽宁省 财税政策
棚户区改造工程,既是有效解决辽宁省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的举措,又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全面振兴辽宁的重大决策,这也与我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相吻合。
棚户区的改造,是一项长期重大的任务,特别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改造,这更是一项全新的历史课题。
到2011年底,辽宁省共改造大面积棚户区1511.4万平方米,建设2372.6万平方米回迁楼,改善了41.9万户142.7万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
从而有效地解决了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增加了棚户区居民的就业,提高了居民收入水平,使家庭发生巨变,使整个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得到进一步发展,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加快转型步伐、实现全面振兴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一、推进辽宁省棚户区改造的主要模式
辽宁省进行棚户区改造所选择的主要模式是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模式。
政府主导,就是采取省市区三级政府分级负责的办法,省级政府主要负责整体规划、政策制定等带全局性的工作,而市级政府主要负责资金筹措、协调指挥等工作,区级政府就承担拆迁、建设、回迁后管理等具体环节工作。
总言之在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充分地利用各级政府与市场的优势力量,涉及棚户区整体规划等工作由政府主导,投资主体多元化:政府、国企、私企等可以作为投资主体,这样在拆迁、回迁的环节动用政府的力量,而建设的环节交给市场(开发商,在这里既可以是国企,也可以是私企),这样就综合运用了行政手段、经济政策及法律措施来进行棚户区改造。
抚顺、本溪、阜新、铁岭等市就采取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
在整个辽宁省的棚户区改造过程中,14个市大多都选择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棚户区改造模式,主要原因在于: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结合的模式能在最大的程度上维护棚户区居民的切身利益。
棚户区房屋的现状十分复杂,有的拆迁政策很难适用实际需要。
如果由开发商作为拆迁主体承担棚户区改造任务,很有可能造成开发商与棚户区居民的对立,影响整个改造的进程,最终还是要政府出面调解。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能最大限度使用资金。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辽宁省打破行业垄断,实行招标投标选用施工单位,采用合理地标价法,全方位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新型的计价方式。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既能充分整合行政资源,又能有效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在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政府能在有限的时间内调动资源为棚户区改造服务。
比如,各级消防部门在政府的带动下,主动为棚户区居民服务,用最短的时间完成棚户区改造消防审批手续;水电部门在棚户区建设期间,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等问题,主动垫付资金用于工程临时用水电。
4.政府主导能有效、及时地解决棚户区拆迁、建设、回迁及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矛盾和问题。
由于辽宁省棚户区形成的历史久远,涉及房屋产权关系复杂,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偏厦”问题。
所谓的“偏厦”,就是棚户区居民很难在其它地方买得起房子,当房主的子女长大成人后,为了解决住房紧张的问题,就在原住房的旁边违规搭建一些临时性的住房,久而久之,一代传承一代,就这样形成规模庞大的、问题严重的“偏厦”。
二、推进辽宁省棚户区改造产生的积极影响
1.促进棚户区居民资产迅速增加,缩小了棚户区居民与非棚户区居民的差距。
通过对棚户区的改造,不仅为全省200多万人改善了住房条件,还大大缩小了全省各个棚户区家庭住房面积、资产等。
辽宁省在回迁安置的过程中,想尽一切办法做到棚户区居民“住得进”,采取“拆一补一”的措施,适度进行补助,尤其是那些特困户,使其花较少的钱就拥有价值十万元左右的或者甚至价值几十万元的住房,家庭财产增值了十几倍乃至几十倍,缩小了贫富差。
2.优化了城市的总体规划,加速推进棚户区与城市一体化进程。
改造前,棚户区居住环境相当恶劣:没有像样的道路、排水系统、垃圾清理系统,以煤炭取暖、做饭,烟雾弥漫。
棚户区改造后,居住环境得到明显的改善,垃圾少了,环境优美了,道路也宽阔了。
据调查显示:82.7%的居民认为居住区的噪音下降,70%的居民认为饮用水质量提高,认为绿地增加、景观改善、住房更舒适、空气质量改善的居民分别是78.7%、89.9%、93%、84.3%。
比如抚顺市棚户区拆迁改造拆掉了1万多根居民燃煤的小烟囱,年减少排放燃煤炉灰1.5万吨,烟尘2475吨,二氧化硫1441吨。
3.加快了棚户区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棚户区的改造,使得棚户区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居民生活更加便利,发展空间进一步增大。
据调查显示,阜新市对100多条街道的新扩建改造,实现了城市公共服务网络的全面改造升级,建设了日处理能力1500吨的垃圾无害处理厂和日处理能力10万吨的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增强了城市服务功能,城市集中供热率、自来水普及率、燃气供应率分别从棚改前的66%、94%、39.8%提高到目前的95%、97%、64%。
抚顺市在各个棚改新区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社区管理基础设施总面积达9.8万平方米,铁岭市在新建的社区内建设供水管网长72.1公里,排水管网总长73.81公里,燃气管网总长82.03公里,供暖管总长73.61公里,供电线路总长度80公里,而且新建的社区内道路都采用沥青混泥土路面,总长29公里,新道路面积达58.98万平方米。
通过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社区服务功能得以全面提升。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棚户区发展战略认识不足,政策持续性有待完善。
辽宁省作为全国的老工业基地,由于时代背景、历史发展原因,多年发展的结构形成了产业转型升级滞后、基础设施不健全等问题。
辽宁省从2005年开始,实施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
但是,一些地市为了追求所谓的政绩,“民生工程”、“一号工程”难免就变成“形象工程”。
不切实际地盲目进行棚户区改造,造成许多棚户区无就业现象;有的地方把棚户区改造简单地认为是广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道路建设等,而没有建设相关的配套设施,比如学校、就业救助中心、社区管理中心等。
基础设施建设与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能满足棚户区居民的需要,有时还出现抢资源、争市场的现象。
棚户区社会保障体系、土地使用与征用机制、劳动力转移、财税政策及行政管理等制度不配套、不健全。
2.“半棚户区”将会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绊脚石。
通过几年的努力,辽宁省棚户区改造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棚户区改造进程全面推进,极大地改善了城市面貌,完善了棚户区设施的配套建设,使得棚户区生活质量得到极大的提高,同时还极大促进经济的发展。
但与此同时,由于许多棚户区内居民仍然保留原来的生活习惯,土地及行政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跟上城镇化步伐,导致棚户区居民空间聚集,许多棚户区在城市与郊区的边缘,使得这些棚户区即像城镇,又像新型农村,这种现象就叫做“半棚户区、半城镇化”的现象。
“半棚户区“现象突出地表现为:一是只重视棚户区硬件设施的配套建设,忽视社会保障、棚户区居民的素质、子女上学、居民看病等软件设施的建设。
二是建设布局缺乏统筹规划。
重复建设、有些新建的棚户区过于分散等,这严重浪费土地资源,缺乏科学的规划,导致棚户区管理跟不上去。
三是缺乏保障措施。
原来棚户区居民迁到新建的社区后,使得新的就业岗位和生产岗位很难得到满足,棚户区居民的收入预期大大减少,其基本生活很难得到保障。
因此,就业难、社会保障标准低、棚户区居民收益少、社会保险程度低等,使得原来棚户区居民表面上有城市居民身份,实际上不能过上城市居民应有的体面生活。
这些“半棚户区”现象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化进一步深化发展的绊脚石。
3.棚户区改造面临资金困难。
在目前的体制下,棚户区改造资金主要来源于拍卖土地所得以及财政扶持资金。
但是,棚户区改造资金面临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棚户区改造资金供给总量不足,供需矛盾突出;第二,金融支持棚户区改造效率比较低,促进作用不是特别明显;第三,金融支持结构比较单一,难以满足棚户区改造对资金的需求。
四、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财税政策思考
经过多年的改造工程,辽宁省棚户区改造具有质和量的改善,在量的方面,许多大片集中棚户区被改造,棚户区居民向城市集中和聚集,城镇空间随之也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棚户区居民变成新型市民;在质的方面,通过棚户区的改造,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棚户区居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棚户区居民与非棚户区居民差距进一步缩小。
2005年以来,财税政策在支持辽宁省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就地税系统而言,全省(不含大连)共减免各项地方税收3.3亿元(营业税及附加:1.3亿元,土地使用税:1.1亿元,契税:0.6亿元,其他0.3亿元)。
但是,棚户区改造的进程中存在很多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这就要求政府积极介入,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促进棚户区改造的宏观作用,为此,需要建立健全各项财政制度,完善公共职能,使财税政策更符合棚户区改造的要求,为政府履行职能、改造棚户区提供有力的财力保障。
1.加速健全并完善财税政策对棚户区改造的制度供给。
进一步完善财政公共物品供给职能。
加大财政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公共物品供给结构的调整,全面加大对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公益基础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力度,加大对棚户区居民子女上学、棚户区居民看病、棚户区居民文化建设、棚户区内配套设施等建设投入,建立适合棚户区改造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完善与棚户区改造相对应的税收优惠制度。
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地方税体系,为棚户区改造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
不断完善房产税、土地税以及相关的税收,加强棚户区改造建设税等,环境保护、资源等专项税,使之成为地方税的主要收入来源。
2.加大政府财政对棚户区改造制度需求者的投资力度。
要进一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进程中制度需求的整体素质。
棚户区居民和市民、当地政府等是推动棚户区改造的主体,棚户区居民在早期为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做出巨大的贡献,也是棚户区改造的制度需求者和最大的收益者,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应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创新政府财政理念,创造棚户区改造进程中文化和谐发展。
要积极发展多元文化意识,树立棚户区居民也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对象,促进其尽快融入现代城市文明。
另外,要注重区域差异性发展,当地政府在制定棚户区该走的财税政策时要适应当地的情况,又快又好、基本均等地提供财政公共服务。
尽管经济发展不均衡决定了棚户区改造进程中有一定的层次性,同样也决定了制度需求的非一致性,但是政府财政可以通过加强政策调控,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均等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区域发展和棚户区均衡改造。
3.积极构建政府财税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生产型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棚户区在改造后,棚户区有一部分居民的生活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但是由于住进了城市,生活费用会有所提高,为进一步提高棚户区居民生活质量,当地政府应该在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加快步伐、积极地构建生产型社会保障制度。
积极发展工业经济、广开就业门路、创造自主创业平台、增加就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预期等,这是提高城镇化水平的重要措施,促进棚户区改造的长远之计,改善民生、促进棚户区与非棚户区协调发展的'根本举措。
一是制定财政支持棚户区与非棚户区协调发展规划,强化政府的财政宏观调控的引导作用。
尽快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对棚户区与非棚户区关系进行宏观管理;不断改革棚户区改造的相关财税政策,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加快棚户区与城市的融合力度,理顺棚户区与非棚户区的财政的关系,为棚户区与非棚户区动态协调发展奠定坚实的体制基础。
二是积极实施棚户区财政扶贫开发政策,全面协调棚户区与非棚户区经济发展。
努力改善金融服务机制,加大对棚户区扶贫资金投入。
三是建立制度化的棚户区经济投入机制。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到棚户区改造中,鼓励民营企业吸纳棚户区有效劳动力。
另外,政府财政要重点支持棚户区基础设施管理和维修专项基金,加大棚户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等的保护。
参考文献:
1.余姚市财政局课题组.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的财政政策思考.财政改革热点问题探索——2010年浙江省财政课题研究成果汇编.浙江人民出版社
2.徐保成等.财政支农政问题研究与对策思考.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12(13)
棚户区改造涉税问题的研究【2】
摘要:棚户区改造作为党的民生工程之一,已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并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让棚户区百姓住上好房子”。
然而如何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加快棚改进度,来实现党和政府提出的目标,有很多政策需要研究制定。
本文通过实例,就税收政策方面加以研究阐述,并提出粗浅建议,以期引起关注。
关键词:矿区;棚改;税收探讨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唐代诗人杜甫这一千古绝唱,正在淮南矿区变成美好的现实。
这种居官思民、拥富怜贫的思想,穿越了千年时空,至今还闪耀着博爱的熠熠光辉。
淮南煤矿秉承祖国优秀的传统文明,以职工的福祉为己念,充分让职工享受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然而,随着棚户区改造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面临两难的窘境。
一是棚改不能像房地产开发那样,进行市场商品化运作;二是棚改公益、公共设施投入不能由棚改困难户来承担,企业投入逐渐增多,负担加重;三是由于国家政策不明确,棚改涉税矛盾愈加突出。
税收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人的主要形式和工具,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具有维护国家政权和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毋庸置疑。
但是,就棚户区改造单个经济活动而言,它是利国利民维护民生的重要举措,出台免征棚改涉税政策从法理上理解符合“取之于民用于民”的宗旨。
要实现“党和政府要让棚户区百姓住上好房子” 的目标,国家应研究制定棚户区改造税收扶持和激励政策,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帮助棚改主体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加快进度。
笔者以淮南矿区棚改为例,就涉税政策提出粗浅建议。
一、淮南矿区棚改现状
淮南煤矿作为百年老矿,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棚户区有78片,棚户区房屋基本上为上个世纪50~70年代建造的砖木结构房屋和筒子楼。
由于当时建设标准低,房屋厨卫不配套,区域基本无排水、道路、活动等基础设施,加之使用年限已久,破损情况比较严重。
目前多数已墙体开裂,屋面渗漏,安全隐患多。
这些棚户区既威胁居住安全,又影响职工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为彻底改善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2003年,淮南煤矿率先启动了安徽省也是行业规模最大的棚户区改造工程,提出用10年左右的时间投资120亿元新建约850万㎡住房,拆迁安置棚户区约9万户,全部解决煤矿棚户区问题。
其中:棚户区改造新建约700万㎡住房,拆迁安置棚户区约7.3万户;采煤沉陷治理新建150万㎡住房,搬迁安置沉陷区住户约1.7万户。
淮南煤矿棚户区改造本着“个人出资、财政支持、政策优惠、企业补贴”的原则,由国家、地方政府、企业、个人等共同出资,多渠道筹集资金。
当前,随着棚户区改造逐步完成,企业在并不富足的情况下已累计拿出近26亿元资金补贴棚户区改造公共和公益设施建设。
同时,由于国家涉及棚户区改造的“税费”政策不明确,税企涉税矛盾愈加突出。
原本应由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工程,企业主动承担了社会责任,反而为“税费”的事“闹心”不尽合理,挫伤了企业积极性,阻碍了棚户区改造的进度,增加了企业负担。
棚改让矿区“大庇寒士俱欢颜”,企业因此涉税“愁眉不展”。
二、棚户区改造涉税分析
据不完全统计棚户区改造涉及“税费”种类近20余项,如安置房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人防费、城市建设配套费、渣土处理费、墙改基金、白蚁防治费、规划编制服务费、拆迁管理费、图纸审查费、测量费、质量监督费、工程交易费、招标代理费、劳动保护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其他等费用。
截至目前已发生棚户区改造工程“税费”近8亿元,如果按照现行政策项目完工预计要发生“税费”近13亿元,约占实际投资额的16%左右。
笔者认为:
一是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不能等同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业务。
棚户区改造以解决棚户安居为目的,房地产开发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以盈利为目的,两者有质的区别。
因此,棚户区改造不能完全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涉税政策执行。
二是棚户区改造是政府行为,带有计划性。
企业依据政府批文实施棚户区改造,不是市场化行为,也不是完全意义上销售不动产的买卖关系,而是按照国家规定拆迁安置“职工拿一点(资金)”,不完全符合营业税条例规定的纳税要件。
因此,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收入是对投入成本的一种补偿,带有集资建房性质,按照营业税税目征税,理由不充分。
三是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继续采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办法,解决历史形成的矿区危房、棚户改造问题”,可见棚户区改造的特殊性。
四是最早实施煤矿棚户区改造的老工业基地——吉林省,为了妥善处理好棚户区改造涉税问题,印发《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可见棚户区改造涉税处理有先例。
三、矿区棚改涉税建议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
是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按照预定目的,减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
通过这种形式可以激励棚改主体,加快棚改进度,早日实现职工“安居”的目的,促进矿区和谐稳定。
1、免征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收入营业税。
淮南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是国家发改委批复、有中央专项投资补助的项目,同时也是淮南市旧城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议,棚户区改造工程比照吉林省同类性质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做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
2、免征土地增值税。
淮南煤矿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整体民生工程,符合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不存在土地增值问题,建议免于预征土地增值税。
3、企业补贴棚改项目支出应允许所得税前列支。
淮南煤矿棚户区改造本着“个人出资、财政支持、政策优惠、企业补贴”的原则,由国家、地方政府、企业、个人等共同出资,多渠道筹集资金。
建议,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工程,企业补贴资金允许在成本列支,税前扣除。
4、建议减半征收地方政府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帮助棚改主体减负,早日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实现矿区健康稳定发展。
一、城市化建设与耕地保护之间存在矛盾的对立统一1.城市化建设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要有一定土地做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水平得到迅速提高,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的近半个世纪中我国城市发展的最快时期。据统计,1998年我国城市人口约 3.8亿,城市化程度大约为30.4%。但与世界相比,发展还是很慢,1996年世界城市化程度已经达到45.5%,而日本在1990年就达到 77.4%。据专家预测,我国到2050年,城市化水平将提高到70%,在未来50多年中,将有约5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其家属进城,变为城市人口。这样不仅要建立大量新城市,而且现有的许多城市都要程度不同地扩大其规模。土地是城市的依托,城市化建设必然要有一定的土地做保障,按照每个城镇人口占地100 平方米计算,增加5亿城市人口,约需要土地5万平方公里,即7500万亩。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并转变为城镇人口,推动大批新城市的建立。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城镇需要调整产业结构,进行现代化建设和旧城的更新改造。新城市的建立和老城市的扩大是我国整个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现代化的客观表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而占一部分土地,包括一部分耕地,是不可避免的。2.我国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耕地保护形势严峻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最新公报显示,全国耕地面积19.51亿亩,人均耕地面积0.106公顷(1.59亩),仍不到世界人均耕地的一半,而且地区分布很不平衡。人均耕地较多的一些省,主要分布在东北、西北和西南地区,这里自然条件较差,粮食产量较低;人均耕地较少的省(区、市),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和京津沪三市,这里自然条件较好,粮食产量高,但也是耕地大幅度减少的地区。全国还有607万公顷(0.91亿亩)的耕地坡度大于25度,而在耕地面积中,无灌溉设施的耕地比重高于有灌溉设施的耕地,全国还有30万公顷的耕地不同程度地受到土地流失的危害。这些都说明,我国耕地的总体质量也是不高的。新《土地管理法》着重强调了加强耕地保护问题,其目标是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但是我国耕地资源的主要特征却是耕地面积占土地资源比例小,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质量低,人均耕地少,且日益减少。在自然条件和生产力所允许的条件下,绝大部分能开垦的土地已被开垦。此外,目前我国人口还在以每年一千多万人的速度增加,经济建设正处于快速增长时期,“吃饭”和“建设”给耕地带来的压力,有增无减,并没有缓解。近年来,耕地面积连年锐减,尤其是一些优质耕地的减少,很难靠开发来弥补。目前这种趋势还在发展。仅仅1997年、1998年两年,全国耕地就净减少近600万亩。地方开垦条件差或土地后备资源的匮乏,致使其既实现确保耕地不减少的目标而又同时不影响经济的发展相当困难。据有关方面预测,到2010年,我国还要增加一亿多人口,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陡坡退耕、灾害毁地三项,可能还要减少耕地近一亿亩。3.缓解城市化建设与耕地保护之间矛盾的途径在客观上,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城市的发展和扩大必定要占用一部分土地,但是,城市又不能不发展。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发展城市与保护耕地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我们必须较快地发展城市,以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切实地保护耕地,使两方面得到协调和统一,在发展城市中尽可能地减少耕地的占用。因此,必须找出一条既能减少耕地占用,又能及时为城乡各项建设提供必需的建设用地,保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以缓解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之间的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途径是走土地集约化利用的道路。土地集约化利用包括四个方面:(1)城市土地的集约利用;(2)农村非农用地的集约利用;(3)农村农用地的集约利用(主要是大城市周围的高投入高产出);(4)全国整体的集约用地水平的提高。其中前三条是被大家所共识,而最后一条则未引起高度重视,而此条正是解决用地紧张的主要途径。土地的集约化利用不但要从局部如某个城市或农村、某个地区或某块土地的角度来考虑,而且要从系统整体(整个国家)的角度来考虑。加快城市化进程能更好地集约用地和节约用地,能够提高全国整体的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的目标,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下面就加快城市化进程对减少耕地占用的压力谈几点看法。二、发展城市化建设与土地集约化利用关系1.城市化建设有利于人口出生率的降低,从而减小众多人口对耕地的压力城市和乡村代表了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单元,由于城乡经济水平、妇女职业类别和文化教育程度的差异,而使两者的妇女生育水平有较大的差异,城镇始终低于乡村的生育率。生育期一孩率城镇大大高于乡村,高达90%以上,乡村二孩率超过城镇的1倍多。1998年我国城镇人口出生率为13.67‰,自然增长率8.36‰,而县出生率为17.05‰,自然增长率为10.04‰。以上海市为例,1998年人口出生率仅为5.20‰,自然增长率为-1.80‰。我国历年市镇与县人口生长率与自然增长率对比见表1。表1 我国历年市镇与县人口出生率与自然增长率 单位:‰ 市镇 出生率 16.14 15.49 15.47 15.37 15.13 14.76 14.47 14.52 13.67自然增长率 10.43 9.99 9.70 9.38 9.60 9.23 8.82 8.94 8.36县 出生率 22.80 21.17 19.09 19.06 18.84 18.08 18.02 17.43 17.05自然增长率 15.79 14.04 12.18 12.17 12.04 11.09 11.08 10.53 10.04影响生育率的因素有:第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经济水平越高,总和生育率越低;反之,则总和生育率越高;第二,文化教育水平。无论是生育率、多孩率,还是平均孩次,有文化者都低于文盲、半文盲,并且,文化程度愈高,生育率、多孩率和平均孩次愈低,两者呈相反关系。造成城乡生育水平差异的另一重要原因也是妇女文化程度的差异。乡村文盲、半文盲率多,女性文盲、半文盲多及农、林、牧、渔业妇女文盲、半文盲多,这“三多”已成为乡村生育水平高于城镇的又一个重要因素。第三,职业与劳动性质。劳动性质与文化程度有一定关联。脑力劳动者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生育率低;体力劳动者,尤其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文化程度较低,这一因素与经济和其它社会因素共同的影响,使他们的生育率较高。职业的差别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生育率的高低,农、林、牧、渔业妇女的生育率高于其它职业妇女生育率的2-3倍。而城市化建设有利于提高文化素质,减少农业人口,降低生育率。此外,计划生育的作用在于引导和加速生育水平的下降,而由于城市社会经济较发展,文化教育程度高,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较容易,能够严格控制人口数量的增长速度,人口的减少又可减少对耕地的占用。2.城市化建设有利于集约化利用土地,从而扩大耕地面积如何做到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两不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主要是转变用地方式,走集约利用土地、节地挖潜的路子。这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整理宅基地,二是充分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而大力发展城市化建设,有利于实现粗放用地变为集约用地,并推动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和集约利用,是既积极而又有效地保护耕地的思路。一方面,城市容纳人口多,城市人均用地比农村人均用地少,土地利用集约度高。我国历年城市与农村人均居住面积对比见表2。表2显示,我国历年城市与农村人均居住面积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但农村始终较城市高出2-3倍。1998年城市人口为37942万,人均居住面积达9.3平方米,而农村人口为86868万,占总人口69.6%,人均居住面积达 23.7平方米。以山西省为例,1996年5个地级市人均占地119平方米,农村人均占地则达192.93平方米。此外,城市规模越大,城市的中心功能越强,人均用地也越少。与小城市相比,要素的投入产出率和主要经济指标的人均水平也较高。我国不同规模城市各项指标见表3。表3表明,1996年全国城市增至666个,人均用地99平方米,其中,200万人以上的超大城市人均用地66.2平方米,100-200万人的特大城市人均用地86.2平方米,50=100万人的大城市人均用地99平方米,20-50万人的中等城市人均用地105.3平方米,2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人均用地131.6平方米。而且大城市与小城市相比,产业密度(人均GDP)高,第三产业比重大,另一方面,城市化建设能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有利于耕地内部挖潜。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可以空闲出许多宅基地和非农用地,使这些宅基地和非农用地变为耕地,增加耕地数量。如前所述,5亿农村人口进城,若农村按人均160 平方米计算,可减少占地8万平方公里,扣除城市建设用地5万平方公里,则全国可节约3万平方公里,即4500万亩;农村劳动力的减少可以使农民统一经营,连片耕作,减少不必要的路和田坎,增加耕地,使农业生产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粮食产量,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表二 我国历年城市与农村人均居住面积对比 单位:平方米/人 城市人均居住面积 6.7 6.9 7.1 7.5 7.8 8.1 8.5 8.8 9.3农村人均居住面积 17.8 18.5 18.9 20.7 20.2 21 21.7 22.4 23.7表三 我国不同规模城市各项指标表全国666个城市平均 超大城市200万人以上 特大城市100-200万人 大城市50-100万人 中等城市50-100万人 小城市20万人以下城市个数(个) 666 11 23 44 195 393人口密度(万人/平方公里) 1.01 1.51 1.16 1.01 0.95 0.76人均占地(平方米/人) 99 66.2 86.2 99 105.3 131.6人均GDP 9138 15812 14455 13060 8400 6281第三产业比重(%) 37.2 49.3 43.8 38.8 34.1 29.23.城市化建设有利于科技水平和人口素质的提高,从而提高土地的集约化利用程度科技进步的发展推动了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又提高了城市和农村的集约化用地程度,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人口素质的提高有利于生育率的降低,从而减少对耕地的占用。城市化水平越高,越有利于集约用地,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越是经济发达国家,城市化程度越高,农业人口越少。而城市化程度比较低的国家则往往是发展中国家,具有经济落后,农业人口多,出生率高,人口增长速度快等特点。城市化的发展使科技与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推动了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假如我国城市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就有足够的资金和技术,去开垦后备的土地资源和复垦荒芜的土地,从而增加耕地数量;农业科技的发展使农业先进的技术在农业生产中得到应用,改变传统的耕作方式,对农田精耕细作,从而可以提高耕地质量,达到增加粮食产量的目的;反过来农业的发展又保证和促进了城市化发展。三、我国城市化建设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在现实的经济发展中,特别是城市化建设中,并没有很好地处理好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这两方面的关系,存在着在加速城市化建设的同时,忽视保护耕地的倾向。在如何处理耕地保护和城市发展的关系中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1.城市土地闲置与撂荒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基本建设规模的大幅度增长,一些地方出现了城市土地闲置,甚至撂荒。从广义上讲,城市土地闲置是指:(1)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及时对土地加以利用,或土地利用率未达到规定要求,致使土地处于未被利用或利用不充分的状态;(2)各种非法批地所造成的闲置状态;未经批准已圈占了土地,以及未征、未用或利用不充分所造成的闲置等。1995年,全国开展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统计,全国共清查出非农建设闲置土地600平方公里,为1994年全国各项建设用地总量的27.3%,其中耕地270平方公里,占45%。通过清理,已复耕240平方公里,占闲置耕地的 88.9%;限期开发建设9000公顷;调整使用2000公顷;收回土地使用权4000公顷。另外,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统计,目前我国因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的废弃地累计约为133300平方公里。其中,由于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和建设活动废弃土地约为33300平方公里,其中70%左右为耕地;全国因兴修水利、修筑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废弃的土地及农村坑塘、建筑取土等零星废弃土地约为100000平方公里,这之中耕地也占到 50-70%。2.城市违法用地现象严重1995年,全国有18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要求,结合贯彻国家土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的通知》精神,对1992-1994年贯彻执行土地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了土地执法检查。据《中国土地报》报道,陕、粤、赣、豫、皖、鲁、吉、川、湘、浙等10个省,1992-1994年共清查出各类土地违法案件32万宗,违法用地面积达 500平方公里,浙、粤、桂3省区违法占用耕地达753300公顷。晋、辽、浙、津、鄂、闽等省,清查出各类土地违法案件41627宗,违法用地面积 7687公顷。在土地资源短缺的江苏省,1993-1994年便查出违法用地8010宗,违法用地面积达3445公顷。这种大规模的集中占用土地和违法滥用土地,不仅远远超出了经济建设的正常需求和实际可能的开发能力,而且是外延发展、粗放经营、以牺牲大量土地资源为代价的。3.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低下根据1995年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全国640个城市建成区19264.2平方公里,空闲土地按10-15%计划,这些城市用地潜力达1926-2890 平方公里,如按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用地指标城市人均用地100平方米计算,可安排城市人口1926-2890万,此潜力仅是充分利用城市空闲土地得到的。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有城市建设用地有很大的内部挖潜改造能力。此外,我国城市建成区平均整体容积率太低,1990年全国455个设市城市建成区平均整体容积率只有0.31。城市用地结构亦不合理,在结构上存在工业用地比例过大,商业用地比例偏小,道路用地比例过小的问题。用地结构不合理造成地不能尽其用,土地产出效益差,土地价值不能体现。1991年全国城市土地平均工业产值7277元/平方米,地均利税715元/平方米,且因城市规模而差别大,20-50万人口城市地均工业产值6625元/平方米,地均利税525元/平方米,20-50万人口以下城市地均工业产值2459元/平方米,地均利税265元/平方米。4.乡镇企业布局分散,用地规模过大1996年全国共有乡镇企业单位数 2336.33×104个,职工1.35×108人,全国乡镇企业集聚在县镇的仅占1%,在建制镇的占7%,其余98%的乡镇企业少数在集镇,绝大多数在村及村以下。由于过度分散,使用地规模至少增加1/3,出现了不注意节约用地,大量圈占农田,削弱农业生产的问题。5.城市用地增长速度超过人口增长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人口增长需要相应的土地供应,从而占用部分耕地,这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但是,在符合客观规律的前提下,盲目扩大占地规模,把城市的合理发展不适当地变成乱占耕地,应予以纠正。1986-1995年,我国城市数量由321个增加到640个,增长近1倍,城市人口和城市非农业人口分别增长65.1%和51.6%,城市用地面积和建成区面积分别增长42.5%和90.2%,建成区平均每年扩大1015平方公里。城市越小,人均建设用地越多,小城市(20万以下)分别为特大城市(100万人以上)和大城市(50-100万人)的1.91倍和1.62倍。四、发展城市化建设,保护耕地应采取的措施针对目前我国已面临耕地不断减少的严重威胁,保护耕地是我国一个基本国策,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和采取有效措施,既加快城市化进程,又切实保护耕地。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土地集约化利用指标体系通过供地机制的变革与创新,从根本上解决乱占滥用耕地的问题,进而推动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和集约利用。通过调查研究,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集约化利用指标体系,在指标体系中体现城市人均用地标准、城市容积率、城市土地产出效益等。使所建指标体系,既有利于城市化建设,又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既达到发展建设的目的,又起到最大限度地节约用地的作用,缓解建设用地和保护耕地的矛盾,变矛盾为协调和统一。2.做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调控土地的基本手段,通过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潜力,科学地预测未来土地需求,调整各类用地结构和数量,从而综合平衡土地供需形势,达到宏观调控土地的目的。城市规划是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研究城市密度的前提下,对城市空间布局和城市形态的总体设计,并通过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来落实。必须将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起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基本方针,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3.控制乡镇企业的发展,避免乡镇企业占用过多的耕地由于城市化的发展,人、财、物等资源必然流向城市,通过城市基础设施、资金、技术以及服务等便利条件引导分散的乡镇企业向城市集中,可以避免乡镇企业遍地开花,占用过多的耕地,达到节省建设用地,减少环境污染的目的。4.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城市的发展建设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更多地通过实施旧城改造,确定以内涵为主的城市发展方针,充分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容积率、产出率,增加城区容量;搞好城市规划工作,坚持城市建设不求最大,只求最佳的原则,利用市场机制不断调整区域城市结构、城市用地结构和用地布局,考虑城市、集镇相互协作、取消重复设置,减少城市化过程中不必要的耕地浪费。把粗放型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为集约化经营土地。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服务。5.根据具体情况,改革现有有关不利城市化发展和土地集约利用的制度和政策制定出一系列发展城市化建设的政策,改革现有有关制度和政策,以利于技术、资源和人才的流动。如改革城市户籍制度。凡是基本上放弃农业生产,脱离农村,在城市做工、经商、经营企业,并成为自已和家庭的生活来源;长期居住城市并有自己住房,或有能力长期租住房屋的农村居民,应该改变户籍关系,变农村户口为城市户口,享有同其他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对于已经获城市户口的原农村居民,不再作为农村居民,也不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收回分配的责任田或口粮田。同其他城市居民一样,脱离同土地,特别同耕地的直接联系等。6.依靠法律、法规制止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对耕地保护不利的方面对于城市化发展中对耕地保护不利的方面,必须依靠教育,法律、法规,严格审批手续,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保证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对重复、潜力挖掘不够等乱占耕地的项目则严格禁止,防止借城市化发展理由使耕地资源大量流失。总之,城市化建设对减小耕地的占用和土地集约化利用十分有效,我们应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搞清城市化建设(规模、速度)、耕地、经济承载力、人口等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从节约利用耕地角度制定城市规划和发展城市化建设的措施和政策,探索城市化的发展途径,不断挖掘城市土地的潜力;另一方面建立有利于城市化建设的土地管理体制。城市化道路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城市化发展同社会生产力存在着必然的、本质的联系,这种联系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客观存在着。世界城市化道路的发展过程就证明了这一点。人口城市化和人民生活方式城市化,既指示了经济结构的现代化,也衡量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当然城市化建设尽管占用一部分耕地,但远远低于限制城市化的发展所带来的人口增长及农村人口非农业占用耕的数量。因此,为了实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必须发展城市化建设。但在发展城市化进程中,要处理好保护耕地的问题。参考文献1.中国统计年鉴,19992.中国城市统计年鉴,19973.国际统计年鉴,19974.刘岳等编:国人口分析与区域特征》,海洋出版社,19965.杨重光著:城市土地管理与可持续发展》,中国大地出版社,19966.中国自然资源丛书编撰委员会编著,《中国自然资源丛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1995
一、短视行为导致地方产业结构失衡小城镇建设过程中条件不断变化。无视条件变化便把握不住小城镇建设的未来演变趋势。回头看,凡发生产业结构失衡的经济落后县市,当初都曾出现过短视、蛮干的行政行为和明显失误的地方政策。整个演化进程分四阶段。早期,城建摊子多半铺得太大,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超常规扩张。从县域经济层面考察,这些地方的财政收入已高度依赖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于是陷入两大窘境:一是为获得更多财政收入直接介入房地产,前期协从房地产商低价征用民房搞旧城改造,后期则为房地产炒作推波助澜,民怨不小;二是当地一些实权官员直接干预或间接参与房地产开发,获利不小,更让社会上贫富悬殊差距转化成党群、干群间紧张关系。中西部县市过去经济多半薄弱,启动小城镇建设常靠土地拍卖,后来又人为助长房地产炒作,拆迁范围内百姓们花掉几十年积蓄才能适应。民间资金大多沉淀在房子上面,当地个体私营经济遭遇寒流,过去刻意打造的“食府一条街”、“娱乐一条街”等纯消费店面陆续歇业,很能说明问题。随之,当地劳动力市场受影响。以前,经济落后县市的国有企业差不多“放”完了,绝大部分城镇劳动力和农村剩余劳动力靠个体私营企业消化。当地居民现在购置新房后却面临个体私营经济寒流,劳动力只能外出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寻业,本地劳动力反而匮乏,严重时新引进的劳动力密集型企业无法招满合格工人,当地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萎缩,完全出乎外来老板原先所料。问题还有,因劳力外出的劳务收入高于本地,不仅给本地更多的劳动力外出起示范效应,且因其带回资金增量短期内还达不到个体投资办企业的数量,只能偏向于投入家人生活消费,从而慢慢提高了本地的生活资料价格。笔者看到,那些县市的日常生活用品和服务价格就时常高于当地中心城市甚至省城。继而,当地财政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依赖性进一步增大。由于本地劳动力大量外出,产业格局失衡,本地工薪阶层收入长年不得提高,其生活水平渐渐落后于其他居民,劳动力外出家庭大多剩下老弱妇孺和在读学生,造成本地的生活资料消费萎缩;而本地的廉价劳动力潜在优势丧失,又使得外地资金投资本地的难度陡升;结果是本地农业产品多以低价位的原材料形式进入外地市场,外地工业产品和农业加工产品多以高价位进入本地市场,本地贸易出现逆差,再加上前几年农村税费改革和今年取消农业税,当地财政收入吃紧,迫使政府更投入地“促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有的地方完成旧城区改造后又立即搞新一轮城区扩建,于是出现已建房入住率低、新城区半拉子工程的尴尬情景。最后,产业格局严重失衡成定局,财政收入萎缩。由于经济落后县市多处于交通和资源条件均较差的边远山区,本地经济难以催生资本大户,故小城镇建设所需的巨大启动资金主要来自银行贷款和房地产商;城建新房陆续出售时期,当地民间资金开始向房地产商手中聚集,但因本地产业结构仍然落后、利润回报率低且不稳定,所以他们并不把积聚的资金投入本地其他产业,而是外投其他地区,致使本地资金外流。这个阶段,有些地方的银行储蓄显著增大,来源主要是房地产商,其他产业的增量资金则开始减小。硬着头皮走下去房屋空闲率陡然上升,房地产商随之淡出,倚重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财政收入萎缩。单一依赖于房地产的小城镇建设政策取向,前期导致其他产业增量资金渐渐不足,后期导致当地整个产业结构动态调整滞后,前期条件变化成为后期条件变化的前提。由此可见,小城镇建设在此所涉及的已不只是单纯的城建学、经济学问题,而是涉及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目标的系统问题。二、导致地方政策失误的四大矛盾单一依赖房地产业小城镇建设策略,无疑是多重矛盾的作用结果。新的小城镇建设怎样选择正确发展方向,已陷产业结构失衡的经济落后县市怎样摆脱困境,不能不面对这些矛盾深加思考。本文归纳四大矛盾。第一,地方经济实力单薄与城镇建设所需资金缺口之间的矛盾。单靠政府财政,多数经济落后县市小城镇建设资金不足;故很多地方派员外出寻经,引进利用民间闲散资金的办法,其中两个办法即是:低价格征收老城区民房、高标准规划民间新建房。据此,贫穷县市小城镇建设愈超前,一时内财政增收幅度愈大;但由于原来本地经济资源形态低级、内生性储蓄低、社会闲散资金存量小,结果随之民间资金消耗愈大,其他产业发展所受影响亦愈大。此矛盾的内在固有因素是资源。欲化解这个矛盾,当从活化资源着手,化本地天然资源为可市场交换的商品资源、货币资源。第二,行政权力不断扩张与社会公众权益弱化之间的矛盾。为了低价征收老城区民房,这些经济落后县市往往成立含有土地、城建、公安等部门的“拆迁办”,强制居民拆房迁居;为了高价卖出房地产,当地的城建、土地部门往往联手策划炒作,导致房地产价格扶摇直上。贱征贵卖损害百姓利益,已引起中央政府高度重视且出台一系列文件规定严加制止。此矛盾的内在固有因素是权力,其发生前提是公共权力的赋予、监督机制不完善。与其他经济发达地区相比,中西部不少县市之所以经济落后,并非单纯的自然因素使然,而常伴有市场秩序欠佳、社会环境欠理想等综合因素作用,尤其表现为行政权力异常扩张。故当小城镇建设规划超越当地经济实力时,便要倚仗不当行政辅佐。欲化解此矛盾,只能经由建立和完善民本政府予以完成,也就是让普通百姓的意见、要求和评议进入公共权力的赋予和监督环节。第三,地方财税收入增加与税源缩小之间的矛盾。低价征收旧房地产和高价出售土地使用权,形成巨大的价差,加上房地产业膨胀,政府获得可观的税费收入,迅速扭转了经济落后县市以往财政上捉襟见肘的被动状况;然而,大量民间资金沉淀于房地产,其他产业的“资金——商品——资金”循环周期延长,产业税源范围反而缩小。房产业过度膨胀本身意味着经济泡沫,政府主导型的房产业过度膨胀更将直接导致当地整个产业结构严重失衡。该矛盾中,生产要素是其内在固有因素。虽然各地均有种类数量迥异的天然资源。但只有经过有效的开发利用,先行投入资金、技术和设备等,方可将本地天然资源转化成更具经济价值的可市场化的物质形态,换取更多生产要素。强硬推行超常规小城镇建设方案,使本地生产要素高度聚集于房地产业而减少其他产业所获份额,近乎杀鸡取卵。欲化解此矛盾,唯有破除不合科学发展观的“捷径”思想,按经济规律办事,再造衡稳型产业结构。第四,地方党政领导政绩标准与和谐社会全面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城镇建设多被当作最能体现领导政绩的“形象”工程;相比之下,要实现和谐社会的全面发展,则需更多地做些前提性、过渡性或扫尾性工作,隐而不彰,却要花大力气且讲求实效。现在各界一致认同新的科学发展观政绩观念,但与此相符的领导政绩考核、评判方法还很不成熟,以前的单纯财税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影响力还很大,经济落后地区的党政领导仍难免看齐经济发达地区的政绩标准,故一厢情愿地搞超常规小城镇建设也就顺理成章了。这个矛盾中的内在固有因素是执政观念。欲化解此矛盾,必须牢牢树立“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理念,规范“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权力行为准则。小城镇建设中,四大矛盾所处阶段及其作用各不同,但彼此关联。规划方案一旦超过地方经济实力的承载力,通常先遇行政权力不当扩张与社会公众权益弱化的矛盾,继而遭遇地方财税收入增加与税源缩小的矛盾;这两个矛盾则常由地方党政领导政绩标准与和谐社会全面发展需要的矛盾引发,于此凸显决策的重要性,落实科学发展观确实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但在中西部经济落后县市地方经济实力薄弱与城镇建设巨大资金缺口的矛盾贯穿全过程。四大矛盾分别围绕本地资源、公共权力、生产要素和执政观念等深层影响因素展开。紧扣深层因素化解矛盾,是那些县市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功规避产业结构失衡的先决条件。三、采取综合措施走出误区基于前述分析,陷入产业结构失衡的经济落后县市若要快步走出困境,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综合性治理措施。在小城镇建设的不同阶段上,均应正视所遇矛盾,从长远考虑。前期规划阶段,应当紧扣地方领导执政观念因素,端正小城镇建设的目的,树立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绩观念,着重规避不合实际的政绩标准与和谐社会全面发展需要的矛盾,严把立项关。措施上既要加强领导干部自律、完善素质修养、强化亲民意识,也要加强上级党委政府指导监督力度、探索新的政绩指标系统、增加基层民主评议。中期实施阶段,应紧扣公共权力因素,完善权力监督和约束机制,及时纠正、制止和杜绝侵犯群众利益行为,规避行政权力不当扩张与社会公众权益弱化的矛盾,严格依法行政。属地最高权力机构人大宜增加相关工作内容,取消多职能部门联合组建的“拆迁办”,将合法强制拆迁事权交还城建和司法部门,坚持按市场公平原则协商处理非强制性拆迁。后期定型阶段,应当紧扣生产要素因素,着重解决好城镇建设已获成果与非房地产业资源开发利用之间的衔接,规避财税收入增加与税源缩小的矛盾。分时分区开展小城镇建设,及时恢复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纠正明显的产业结构失衡,给本地产业优化重组提供必要时间。已陷入小城镇建设异常轨道的经济落后县市,要摆脱倚重单一房地产业税源的局面很不容易,但长远发展决定了必须这样做。地方经济实力单薄与城镇建设所需资金缺口的矛盾,是一个需长期面对的矛盾。该矛盾之所以具长期性,是因为城镇建设首先应满足人们聚集居住的条件需求;居住条件档次并不依循城镇大小截然不同,加上城镇其他功能需求,如区域性商贸、信息、文教科卫中心的功能,较长时期内小城镇建设所需单位投资量总要超过当地经济的承载能力。承认该矛盾的长期性,不是否定经济落后县市小城镇建设的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而是为了更精确地把握、遵循小城镇建设的内在规律。化解其他三个矛盾的同时也成功地化解此贯穿全程的矛盾,就能在推进小城镇建设中维持合理的产业结构。成功化解该矛盾的前提,在于正确制定中长期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正确实施适宜的产业经济政策,促进生产要素合理配置,创造产业发展新机遇。这是一项系统工程,主要目标是要活化本地资源,也就是挖掘本地天然资源的相对比较优势,使之转化为新颖的可市场化形态。经济落后县市过去在开发本地资源方面也做过大量工作,但随着小城镇建设进程中渐渐单一依赖房地产业,又更容易忽视本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化本地资源的工作也就渐渐不能到位了。理论上,中西部落后地区天然资源固然广袤,但从品位、聚集度、交通、技术、开发或加工成本等方面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又缺乏明显的可市场化优势,故长期闲置。但不能不好好思考:如果你那里真没一点资源优势,域外资金、技术和人才怎么会来呢?从社会学角度看,一个地区的天然资源不仅是自然资源,还包括了社会资源。社会资源是历史人化自然和现实人文环境的总和,是漫长历史中人们不断创造、积累的结果,其范围涵盖“硬”性的古代遗迹、传统景观、各类博物馆以及“软”性的体现于今人身上的衣食住行、民风民俗、道德准则、社会风气、制度构架、语言和艺术、生存安全度、交往信任度等等。有序化程度高的社会资源与优质自然资源同样重要。现实中,经济落后县市往往忽视自身社会资源,尤其是忽视体现于今人身上的“软”性社会资源。一些地方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同时破坏本地有序化社会资源,譬如拆除数百年历史的商贸阁楼街,强拆民宅时出动警察甚至雇佣打手,怂恿各方哄抬房地产价格等等。保护有序化社会资源不够,合理开发利用空间缩减,可衍生的产业发展机遇也就没有了。用创新精神来保护、开发和利用本地有序化程度高的社会资源,活化本地资源的路子就宽广起来了。枚举三条:(1)保护或恢复原有社会资源的有序化部分,如维持、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和良好互信,能够增强人们定居和投资意念,提高已有房产利用率,拓延小城镇建设的边际效应。(2)开发利用现有社会资源的有序化部分,如扶持管理规范的旅行社、增加本地旅游项目的宣传,能够促进旅店、交通等配套工程,增强小城镇建设的特定功能。(3)创新有序化社会资源,如将民俗风情、戏曲杂耍与旅游业、商贸业联袂登上一个独具色彩的信息平台,能够拓展本地农渔产品、食谱服装和历史人文景观的知名度,触发产业新机。总之,小镇建设必须以促进本地产业发展为前提,发掘、保护和营造本地有序化程度高的社会资源,乃是活化本地资源的一种高档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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