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早期发展
2001年以后,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开始增多,随着2002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出台,管理层收购成为一大热点,被作为经理层激励、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手段,引起各方的关注。
一方面,实施MBO是实现国有资本战略性退出,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的一剂良药;同时也是解决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的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模糊问题、实现企业所有权向真正的所有者回归的一条捷径。另一方面,不少人对MBO的实施动机、定价标准、融资方式等诸多问题提出种种质疑,认为在相关法规不完善、操作程序不规范的情况下,MBO隐患太多,极有可能产生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等种种弊端。2003年3月,财政部向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发函,建议暂停对MBO的审批。同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对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管理层收购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由此,如火如荼的MBO浪潮开始走向低潮。
二、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典型模式
(一)关联股东共同收购
关联股东共同收购最典型的案例及美的(美的集团,SZ000333)的管理层收购。参与美的管理层收购的两家公司开联和美托,具有关联关系,前者的主要股东是董事长的儿子何剑锋,后者则是董事长何享健本人。由于2001年中国证监会还没有对收购中“一致行动人”作出规定,两个公司通过分别收购美的的部分股份,顺利获得了控制权。同时,也顺利规避了“要约收购”的义务。
这种模式还可能出现一些不同情况,例如管理层分别成立两家公司共同收购,典型的如深方大(方大集团,SZ000055)的管理层收购,由于目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比较模糊,管理层在实施收购、获得控
股权的同时回避“要约收购”义务。
随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于一致行动人的界定逐步完善,美的模式已不是一个可行的路径。
(二)间接收购
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必须经过财政部审批,程序较为复杂、所需时间较长,而未上市的国有资产转让相对来说则要容易一些。因此,通过直接收购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实施间接收购,是管理层收购的一种重要途径,比较典型的有鄂尔多斯(鄂尔多斯,SH600295)管理层收购。管理层和职工共同出资成立的东民公司,通过收购上市公司鄂尔多斯的第一大股东鄂尔多斯集团,间接成为鄂尔多斯的控股股东。同样的案例还有宇通客车(宇通客车,SH600066)、宁波富邦(宁波富邦,SH600768)等。
2010年以来的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案例并不多,包括2012年的大连国际(SZ000881)、2014年的山东如意(SZ002195)和2016年的东贝B股(SH900956),上述案例无一例外均采取了间接收购的模式。
(三)形式上无关联的.法人联合收购
在管理层暂时无力实施获得绝对控股权的收购时,还可能利用一家形式上无关联关系的法人共同参与管理层收购,从而获得相对较高的控股地位,宇通客车(宇通客车,SH600066)的管理层收购就是一例。2002年6月,郑州市国资局将上市公司宇通客车的大股东宇通集团的89.8%的股份转让给管理层出资成立的上海宇通,10.2%的股份转让给河南建业公司。上海宇通利用对宇通集团的控股,联合河南建业成功收购了上市公司宇通客车。宁波富邦(宁波富邦,SH600768)的管理层收购也属于这种模式,两个形式上无关联关系的公司宁波富邦、上海城开联合收购上市公司第一、第二大股东股份,共持有上市公司43.7%的股份,由于这两家公司没有形式上的关联关系,并不构成关联交易,可以避免要约收购。同时,这种模式的管理层收购还可以再管理层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借助另一家形式上无关联的法人,成功实施收购,其实质是管理层利用外部权益资本融资。
(四)参与发起,逐步收购
深方大(方大集团,SZ000055)、洞庭水殖(大湖股份,SH600257)的管理层收购颇具特色,在公司上市之初,管理层就通过成立另一家“壳公司”,参与上市公司发起设立,由于资金较少,参股份额有限,并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在以后的经营中,管理层通过“壳公司”的资本运作,增加在上市公司股份,逐步实现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深方大1995年成立之初,董事长熊建明就通过个人持股98%,在香港成立集康公司,参与深方大的发起设立,并成为其第二大股东。在2001年又个人持股85%成立邦林公司,和其他中、高层管理人员成立的时利和公司共同收购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全部股份,实施了管理层收购。以权益计,熊健明个人对深方大的持股比例在20%以上,成为实际控股股东。在洞庭水殖的管理层收购中,管理层发起成立的泓鑫公司从一开始就参与上市公司的发起设立,并持有股份12.84%。2002年9月,泓鑫公司进一步收购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17.07%股份,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9.91%股份,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五)收购非控股法人股东股份,实现间接收购
上市公司管理层欲实施管理层收购,但是公司控股股东又不愿意出让股份,此时,管理层通过收购其他法人股东股份的方式,实施间接收购。这种方式有点类似于西方国家流行的“敌意收购”,但由于收购者作为目标公司管理者的特殊身份,又不同于“敌意收购”。目前,佛塑股份、特变电工的管理层收购是以这种方式进行。佛塑股份(佛塑科技,SZ000973)的管理层收购中,管理层成立的富硕公司通过受让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的股份,成为第二大股东;特变电工(特变电工,SH600089)的管理层分别收购第一、五、八大股东4.93%、4.93%、1.59%股份,共持有上市公司11.46%股份,成为第二大股东。早期的这种模式下的管理层收购虽然并不彻底,管理层并没有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但是管理者的身份已经发生重要改变,由纯粹的“管理者”变成了“重要股东”,从而改变了公司原有的治理结构,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收购非控股法人股东股份进行间接收购在近年来又出现了新的案例,在这两个案例中,管理层均获得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2014年的山东如意(SZ002195)管理层收购案例,公司董事长控制的如意科技原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毛纺集团24.46%的股份,通过收购中亿集团持有的毛纺集团27.55%的股份,合计持有毛
纺集团52.01%股份,超过了东方资产持有的毛纺集团31.86%的股权比例,成为毛纺集团的控股股东并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6年的东贝B股(SH900956)管理层收购案例中,公司管理层控制的冷机实业原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东贝集团9.26%的股份,通过收购洛克电气持有的东贝集团39.14%的股权,冷机实业将合计持有东贝集团48.41%的股权,并通过与持有东贝集团5.51%股份的埃博科技签署《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合计控制东贝集团53.92%股权,超过东方资产的43.81%的持股比例,成为东贝集团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三、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资金来源
(一)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融资情况
(二)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融资的特征
1、从公开披露信息看,早期管理层收购资金大部分来自管理层自筹资金 从交易情况看,早期的管理层为收购成立的新公司注册资本都比较高,其中,洞庭水殖、特变电工、胜利股份、鄂尔多斯、宇通客车等5家公司的注册资本均高于收购所需资金。并且,管理层在这些收购平台公司中所占权益比例高,只有洞庭水殖的受让方有20%权益属于外来机构投资者融资。由于这些收购平台公司都是新成立,注册资本较好地反应了内部现金流,据此可以判断中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管理层自筹。
2、个人融资是管理层收购资金的重要来源
然而,管理层用于成立平台公司的资金大部分来自个人融资。中国管理层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因此合理的推测是管理层收购的资金大量来源于个人借款,例如向亲朋好友借款,用个人资产向银行作抵押贷款、以个人信誉向其他企业融资等,个人融资成为管理层收购资金的重要来源。佛塑股份再管理层收购的公告中,明确披露了所需资金由管理层自行通过借款、贷款解决。
3、外部权益资本较少参与管理层收购
在典型的管理层收购中,收购资金除了依靠大量的借贷以外,还可以通过吸收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等权益资本形式,共同参与管理层收购。在上述案例中,只有较少案例利用了外部机构投资者的权益资本,其他收购活动全部依靠管理层自筹资金入股解决。
4、股权质押成为管理层收购再融资的重要手段
在已经完成管理层收购后,一些注册资本低于收购资金的受让人都进行了股权质押融资,如美的集团、方大集团和最新的东贝B股案例。先通过银行或者其他机构借款进行管理层收购,收购完成后再进行股权质押将上述借款还清,虽然本质上是一种“以新债还旧债”的行为,但是能够让管理层收购的资金来源多了一条可行的路径。
5、分期付款具有卖方融资的性质
分期付款作为一种融资技巧,被应用到管理层收购中。如佛塑股份管理层收购中,收购平台富硕公司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解决收购资金不足的问题。通过与原第二大股东协商,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支付首期转让款,恰好略等于富硕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承诺在股权过户时支付余款13,764万元,另外在一年内付清剩余的16,457.198万元。通过分期付款,实施管理层收购的富硕公司得到了卖方16,457.198万元的1年期融资。
四、近年来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相关案例
(一)2012年大连国际MBO
1、收购的基本情况
本次管理层收购的收购方为大连翰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博投资”),是大连国际董监高为主出资组建的有限公司,管理层合计持有翰博投资61.60%股权。本次收购为翰博投资受让亿达投资持有的国合集团30%股权,转让后,翰博投资持有国合集团53%的股权,并通过国合集团间接持有大连过18.38%股权。
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结构图为:
本次收购完成后控制权关系结构图为:
2、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协议当事人:亿达投资(出让方)和翰博投资(受让方);
协议签署日期:2012年8月21日;
转让的股权及比例:亿达投资持有的国合集团30%股权;
股权转让的价款:人民币17,000万元;
付款安排:翰博投资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亿达投资支付80%的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13,600万元);并在股权过户登记变更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20%的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3,4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股权转让协议经大连国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3、收购资金来源
上述收购资金来源于翰博投资的自有资金1,500万元、股东借款3,500万元及银行贷款12,000万元。根据翰博投资与中国农业银行大连软东支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中国农业银行大连软东支行将为翰博投资提供12,000万元的信贷资金用于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翰博投资各股东承诺,如出现上述资金不足以支付本次股权转让全部价款的情形,各股东将按出资比例向翰博投资提供剩余股权转让款。翰博投资声明,本次受让国合集团30%股权所需资金未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大连国际,也没有与大连国际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
4、本次收购的定价
本次收购中,翰博投资以17,000万元收购了亿达投资持有的国合集团30%的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翰博投资将持有国合集团53%的股权,其通过国合集团间接持有了大连国际56,772,782份股权,占大连国际股本总额的18.38%。
本次收购价格是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大连翰博投资有限公司拟收购中国大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元正评报字[2012]第086号)为基础确定的。根据该评估报告,截至2011年12月31日,国合集团30%股权的价值为18,242.62万元。根据交易双方意愿,经协商,翰博投资和亿达投资以评估价值为基础进行了友好协商,最终确定本次收购价格为17,000万元。
元正评估在对国合集团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时,评估假设及评估方法合理,评估结果真实反映了国合集团股权的价值,不存在明显低估情况。其中对国合集团
拥有的大连国际股权的评估值为48,881.29万元,该评估值与大连国际评估报告中上市公司全部股东权益评估值的18.38%一致,且略高于该部分股权按照2011年12月30日和2012年7月13日收盘价计算的价值。如以该评估值作为大连国际股票市值,则相对于大连国际2011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每股收益,市盈率为17.22倍,与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市盈率17.54接近,因此该评估值不存在明显低估大连国际股权价值的问题。
企业经营管理运营模式及规范化论文
企业应当及时进行经营管理理念的转变,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经营管理模式的优化与创新,推动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化。下面是我整理的企业经营管理运营模式及规范化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摘要:
随着市场环境与国内外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与变化,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规范化,逐渐发展成为了市场的共识。现代企业要想快速发展进步,就必须要及时抓住机遇,并对企业的经营理念与管理制度加以创新,优化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来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并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下面,本文就针对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规范化进行简单的分析研究。
关键词:
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规范化
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将企业管理范围扩大至整个经济领域中,通过各项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来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并运用市场经营思想,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一、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概述
针对企业的管理工作而言,经营管理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简单来说,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根本目的,指的就是企业通过内部资源的优化与整合,来实现经营价值与经济效益的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始终,把企业效益的提升当做企业经营的总目标,在尊重企业自身生产规律的同事,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从本质上来说,企业的经营管理有显著的综合性与关联性、指导性特征。综合性是指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并以此来为企业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也就是说,经营管理活动始终贯穿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能够对企业的经营与生产环节产生有效的管理控制;指导性是指在实际的经营管理中,通过制定相关的制度与目标,来对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加以完善;关联性指的是经营管理与企业管理水平之间的关联,这两者之间并不只是单纯的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其往往能够直接决定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
二、目前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问题
1、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组织机构的建立,是确保企业经营模式有效性与功能性的重要基础。现阶段,在部分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对于企业管理机构的建设与管理还比较欠缺,导致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过于简单,这样一来,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进而使得企业的发展难以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2、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现阶段,就针对于大部分的企业而言,虽然已经初步完成了传统生产模式到现代化生产模式的转变,但是因为受到计划经济的负面影响作用,导致其自身的经营管理还比较粗放,质量与效率也比较落后,再加上其缺乏品牌意识等,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济发展与效益提升。此外,尽管部分企业已经建立起了经营管理制度,不过制度本身还缺乏足够的针对性与有效性,使得其难以顺应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3、管理人才素质欠缺。目前,多数企业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都存在着人才的缺乏问题。再加上企业本身不愿意在这方面投入过多的精力与财力,使得其呈现出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低下的现状。此外,目前企业并没有真正形成一个有效而又完善的激励机制,来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导致员工的工作热情与积极性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现代化发展。
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规范化策略
1、创新企业经营管理理念。我国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相对来说比较低,主要是因为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理念落后所导致。但是,品质的`高度主要是由思想理念决定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想实现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规范化,就必须要进行管理理念的创新。因此,相关的管理者必须要树立起先进的管理理念,强化自身对于企业经营活动的指导作用,以此来为企业的经营与发展营造出一种良好的经济氛围,增强企业的发展动力。此外,针对目前的现代企业而言,应当强化战略管理理念的运用。针对企业的战略管理来说,创新管理是其根本,因此,应当从根本上来实现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确保其能够合理分散到企业的各个管理层面当中,树立起企业的危机管理意识,有效地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2、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第一,要求我们及时转变经营管理模式,并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与市场经济现状,来制定出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经营管理模式,以此来推动整个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第二,要求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制度的规范与创新。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企业的管理制度,是确保企业管理规范化的一个重要的基础与保障,良好的管理制度能够从根本上帮助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整合企业的内部资源。因此,企业应当及时更新管理制度,并充分重视人的主观能动性,来进行人性化的管理,并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与发展平台,促进企业员工的发展进步。此外,企业还要多加研究,并及时汲取外国发达企业的成功管理经验,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修订与完善,确保企业经营管理系列文件的规范与落实。
3、建立企业人才管理模式。现阶段,随着企业人才管理理念的不断发展与创新,其已经逐渐从原先的以“管”为主,变成现阶段对于双赢与合作的关注。与此同时,人才管理模式也要向着“人性化”与“柔性化”的方向发展进步。在这种新型的人才管理模式当中,企业将更加注重员工的人格培养,并为其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让员工可以在无形中形成一种归属感与依从感,并以此来凝聚企业的向心力。此外,在进行实际的管理工作时候,企业应当尽量减少对于员工的机械化控制,加强引导,提高员工的自我管理能力,促使员工能够在和谐的企业环境中,来实现自我价值的创造,并为企业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
结语
总之,作为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化的经营管理模式,能够帮助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获得更加快速的发展进步。对于现代企业而言,其只有建立起一整套规范化的经营管理模式,才能真正从根本上来确保企业的快速发展与稳定进步。因此,企业应当及时进行经营管理理念的转变,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经营管理模式的优化与创新,推动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化。
关键词: 劳动关系 历史变迁 管理现状 相关思考 中国论文 职称论文摘 要: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为实现生产过程所结成的社会经济关系。随着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的历史变迁,诸如武钢类国企劳动关系的管理现状也显露出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几点相关思考。��1 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历史变迁�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变迁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革至今已走过二十多年的历史,回顾这一过程时作了阶段划分,笔者认为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1977年,政府行政权利为主;第二阶段: 1978-20世纪末,由简单政府权利向复杂企业权利过渡;第三阶段:21世纪以来,三方协商,劳动者、企业、政府的“三方权利”。�1.1 政府行政权利为主(1958-1977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生产资料基本上公有化,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生产资料共同所有,劳动关系双方身份性质的根本转变使其成为“一家人”。工人摆脱了雇佣劳动的地位,基本上是为自己为社会劳动了。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工人的工资也不再是劳动力的价格,而是国家付给他们的报酬。美国学者华尔德对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劳动关系作了如下描述:由于企业不是资本主义意义上的经济企业,所以在企业中发生的雇佣关系也就不是一种市场关系。在这样的企业中,劳动力的雇佣并非根据生产的需求来确定;工资水平和就业条件是由企业的上级机关制定的,工人和管理方不能就工资和就业条件讨价还价。在企业中,就业本身已经转变为福利,许多本应由社会提供的福利转变为由企业发放,而工人和管理方也不是分离的两方。�在武钢内部,如大多数国企一样,工作规则是劳动关系的核心。这些规则是由政府单方面制定的,干部和工人都是受国家雇佣的。他们之间并没有身份和地位方面的差异,只有“社会分工”的不同。�1.2 由简单政府权利向复杂企业权利过渡(1978-20世纪末)�1984年《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国有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开始在国有企业中实行效益工资改革;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在新增工人中确立了劳动供求双方的自主权利,用工主体开始由国家向企业转换;1992年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了企业在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资金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利;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又明确提出了建立劳动力市场体系,促使就业、用工、工资等方面的市场化。以1988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为标志,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国有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的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并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由此国有企业改革开始从以往企业与政府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的调整,转向从产权制度上进行改革。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决定,特别强调国有企业必须从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上进行根本改造。随后,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先后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企业制度改革。�武钢顺应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加快自身经济体制改革,1997年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批准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自此,武钢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以法人身份出现,开始享有比较充分的自主权。用人主体由国家转为武钢企业本身,劳动者也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产生,成为劳动的主体,享有劳动和择业的自主权。于是,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一方是企业法人,另一方是劳动者,逐步形成并通过劳动合同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了。�1.3 劳动者、企业、政府的“三方权利”(三方协商)(21世纪以来)�三方权利是指在劳动关系中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形成的三方协调机制。依照国际社会通用的劳动法则,2001年8月,我国建立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家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国家级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并在全国各地逐渐形成了多层次的三方协商机制。截至2002年底,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三方协商机制,2004年三方协商机制的重点从省级转向地市级,2005年年末,我国已建立三方协商组织6600多个。武钢作为国有企业的一员,也正在积极配合国家对其劳动关系做新的尝试。�2 诸如武钢类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管理的现状�2.1 国有企业劳动者在获得更多自主权的同时,地位有所下降�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的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赋予了劳动者更大的自主权,各类劳动者能够通过劳动力市场选择适当的职位,并通过竞争获得与岗位和能力匹配的工资水平,应该说国有企业劳动者的地位得到了提高。但是,一些老员工,由于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设备的更新换代,而面临着下岗、失业的问题,在现阶段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武钢作为改革中的一员,也正经受着这种阵痛,一方面,被牺牲的员工无法理解企业的做法;另一方面,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需要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2.2 对下岗职工的安置已取得很大进展,但仍有较沉重的历史包袱和遗留问题待解决在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或关闭破产过程中,劳资双方在利益分配上产生了摩擦和碰撞,导致劳资矛盾的扩大。涉及富余人员分流安置以及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医疗保险制度过渡问题,这些新老问题、新旧矛盾交织在一起,客观上造成了劳动关系紧张。� 2.3 工会的组建率较高,但是工会的代表性欠缺,职能履行不到位�同我国非国有企业中较低的工会组建率相比,国有企业有良好的工会组建传统,工会组建率很高,但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工会长期以来角色定位都相当模糊,仍停留于福利型工会的状态下,偏离工会的真正角色,当企业目标和职工目标发生冲突时,工会组织偏向于企业目标。国有企业的工会仍局限于行使改革开放初期的那些政治职能和福利职能,发放福利和组织活动,而在帮助工人参与民主管理和协调职工和管理方之间的矛盾等方面职能发挥不到位,在实际协调劳动关系中的能力比较弱。�3 国企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相关思考�3.1 规范劳动合同,完善劳动关系管理手段的契约化�如前所述,在计划经济时期,就业匹配在微观上是通过行政手段完成的,国有企业的招工和用工,劳动者的就业和职业选择都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的,像武钢这样的国企的用工都由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企业及其管理者取得了独立法人的资格,并在员工进出、工资分配等方面逐步取得了相对独立的自主权,劳动者也具有了就业选择的自主权。企业管理者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再是依靠行政的手段,而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通过签订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来实现的,并通过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范企业和员工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随着市场化的深入,契约调节将进一步取代行政调节,成为企业劳动关系的微观调节手段。3.2 规范执法,加强劳动关系调节方式的法制化我国已有的《劳动法》、《公司法》、《工会法》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而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以及还应包括的《集体谈判法》、《劳动仲裁法》、《劳动监察法》、《最低工资法》等,都是劳动关系法制化的体现,这是因为劳资矛盾的冲突性、劳动关系的双重性必然要求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使双方相互制约,避免力量失衡导致冲突升级,同时,促进劳企双方沟通信息、协商对话。而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形成的三方协调机制正是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资冲突的有效制度安排。虽然这些各项法律表明我国的劳动关系矛盾调整处理已经纳入法治的轨道,向着有序的方向发展,但是,必须强调,行政部门不要直接参与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而是采取各种措施为劳资关系的良好发展创造外部条件,对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起规范劳资双方行为、相对平衡双方实力的作用。�3.3 工会应该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工会应该明确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基本身份,要以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身份,来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从过去的重福利转向重维权。在国企中,工会要探索切实有效地发挥作用的方式,而不是仅仅流于形式。�参考文献�〔1〕�刘苓玲,晋利珍.论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的历史变迁与趋势〔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6).�〔2〕�王长城.我国劳动关系发展中的问题与改进措施〔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6,(9). 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整理提供
(一)基本情况。党的十六大提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央、省、市地三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相继组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相继出台,在国有企业逐步实施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得到落实,国有资产监管得到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创新,使国有企业的活力进一步得到激发,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此时期,国有企业劳动关系进一步契约化、进一步规范化、进一步与市场经济接轨。这个时期国有企业内部的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全员劳动合同制、全员竞争上岗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不断深入到国有企业改革之中。与此同时,还不断总结、探索和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等制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工资能升能降的新机制不断得到深入推进和加强。(二)主要特点。一是此阶段劳动关系的基本格局比国有企业结构调整阶段的劳动关系更趋松散化和多样化。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等项制度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不断加大了改革成本的投入,特别是在劳动关系方面,对原来的劳动关系及时进行调整,劳动用工趋于中短期化,用工形式也更加灵活和多样。二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科技发展,产业产品更新换代加快,对劳动者技能的要求也在不断变化提高。企业内部调整岗位、变更劳动关系的频率明显上升。因此,国有企业岗位的稳定性明显下降,从而导致了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下降。企业在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深化改革、加强管理、重新配置生产要素等情况下,都能及时通过变更原来的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新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国有企业劳动力流动频率加快,劳动关系短期化趋势明显。一方面,国有企业面对供过于求的劳动者队伍,有些企业为控制、降低人工成本,减少由于长期雇用此类人员需要加薪造成的不合理的成本支出,导致签订合同短期化;另一方面,高素质劳动者在国有企业供不应求,为便于随时离开原单位,他们大多希望并尽量与企业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四是就业形式日趋多样化,导致国有企业动态的、不稳定的劳动关系比重明显上升。非全日制、小时工等就业人员在国有企业大幅增加,这类人员的工作通常时间性较强、工作成果易量化,雇主和劳动者双方只在提供劳务期限内存在简单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需要长期固定的劳动关系。这种状况加上原来缺少相关法规政策,致使灵活多样就业形式下的劳动关系呈现出非正规、动态和不稳定等特点,成为当前国有企业劳动关系整体格局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比例还在逐步上升。(三)存在的问题。一是职工“身份”界限尚未彻底打破,用工制度还处于新旧制度转轨并存中,用工多轨制,还没有完全与市场经济和市场机制接轨。多数企业一直在不断加大推进用工制度改革,实现市场化用工,企图打破人员身份界限,而在实际工作中,因我国相关的配套政策滞后或者不配套,特别是在社会保障和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存在诸多的现实和历史问题,导致在彻底打破员工“身份”上推进相对缓慢,已影响了国有企业改革向纵深推进的进程。二是员工退出机制不畅,国有企业员工能进不能出的问题依然存在。国有企业还不能做到根据经营方式和重组改制的需要调整用工结构、规模和数量。三是员工和企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虽然有合同约定,但还存在除了劳动者名字不同,合同的条款与别的劳动者相同的“千人一面”的劳动合同。四是在我国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也对全面贯彻《劳动合同法》提出了严峻挑战。
267 浏览 2 回答
330 浏览 2 回答
207 浏览 2 回答
278 浏览 3 回答
87 浏览 2 回答
122 浏览 1 回答
164 浏览 4 回答
176 浏览 2 回答
98 浏览 2 回答
215 浏览 3 回答
231 浏览 3 回答
236 浏览 2 回答
275 浏览 2 回答
310 浏览 6 回答
178 浏览 4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