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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个资料吧 这个很难写雀巢状告英特儿多美滋奶粉商标侵权获赔20万元雀巢状告英特儿多美滋奶粉商标侵权获赔20万元3月12日下午,两大知名奶粉厂商雀巢公司和多美滋奶粉生产商英特儿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落槌。依法判决英特儿公司停止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婴儿奶粉上使用侵犯雀巢公司“盾形”商标权的标识,并赔偿雀巢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判决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销售上述侵权奶粉。2001年12月11日,雀巢公司就“盾形”商标申请国际注册,并基于此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并获得商标局核准,有效期至2011年12月11日,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第5类商品上婴儿食品等。英特儿公司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含有盾牌图形的“金盾组合标识”,还在网站上对多美滋婴儿奶粉进行宣传时使用了“金盾组合标识”和盾牌图形。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在其营业场所销售了上述侵权奶粉。2007年9月,雀巢公司以英特儿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英特儿公司和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侵权,并请求法院在人民币50万元的法定额度内酌定赔偿金额。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英特儿公司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与雀巢公司“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婴儿食品属于类似商品,其使用的“金盾组合标识”与“盾形”商标相近似,故英特儿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雀巢公司“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雀巢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和英特儿公司的侵权获利,故法院根据英特儿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观过错、侵权持续时间以及雀巢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英特儿公司应予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华堂商场西直门店亦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民事责任。另外,雀巢公司在此案中还主张“金盾”为其婴儿奶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未得到法院支持。此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各国乃至国际组织也增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很重要的就是协调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得到利益状态的合理分配,既能够鼓励创新,又可以通过适当的权利限制使知识产品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和运用。因此,利益衡量机制便很自然地融入到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中。本文拟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为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提供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寻求后 TRIPs时代我国处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纠纷的策略和方向。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利益衡量 适用限制原则 合理价值判断原则 1、WTO体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的产物。自十八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法律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对知识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物质产品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与传统财产制度相区别的新的财产方式——知识产权。但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的标志。因此,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品市场的不断扩展。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品所有者以专有权,促使知识产品进入交换和流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项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更有国家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发展战略。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产业结构的知识化带动并加快了世界产业结构演进进程,知识资源的推动更是加速了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领域在拓宽,保护力度增强,知识产权已成为贸易竞争的焦点。为更好地维护作为世界科技与经济强国的地位,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不仅在国内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而且极力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大国的强力、发展中国家的妥协和稳定、健康、互益的世界经贸、科技发展的需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则之一。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作为WTO的三大支柱。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伊始,就承诺无保留全面执行TRIPS协议的规定,并明确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目标是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中国入世以来,不断加快了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的步伐,是国内相关立法能够迅速与WTO规则接轨,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改革浪潮。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机制,在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在逐步承诺履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成熟和完善起来。 可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较为完善,但保护水平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差,以至知识产权纠纷时常发生。这一切,都需要我们不仅要熟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国内保护的基本规范,还要强化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去应对市场竞争。然而,究竟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度?比如说,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成为时代发展主旋律的今天,是应当以鼓励民族产业的发展创新为标准,还是以知识产权的全面权利为标准,或者说,是应当以国内产业的利益为考量,还是应当以知识产权的完全独占利益为考量,这已经成为制约当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走向的关键因素。 2、利益衡量理论简述 (1)利益衡量的由来 利益衡量论(Balance of Interest)是源于德国自由法学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利益法学的一种主要理论,它是由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在批判概念法学各种弊病的基础上于60年代提出的。该理论主张对法律的解释应当更自由、更具弹性,解释时应当考虑实际的利益。在处理两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时,强调用实质判断的方法,判断哪一种利益更应受到保护。具体到法官在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判决时,不是直接通过法律规定来得出结论,而是首先通过利益衡量得出结论,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寻找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 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业已衡量,而加取舍,则法义甚明,只有一种解释之可能性,自须尊重法条之文字。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换言之,利益衡量乃在发现立法者对各种问题或利害冲突,表现在法律秩序内,由法律秩序可观察而得之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所谓利益衡量,就是在法律所确认的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时,由裁判者对冲突的利益确定轻重并加以权衡与取舍的活动。 (2)利益衡量的功用与正当性 简单说来,利益衡量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对相互冲突的多元利益进行权衡和取舍。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首先就是弥补法律的漏洞。由于法律与现实发展的不协调,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漏洞,因此从利益衡量的角度,以利益为基础来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对法律未及之事实作出评判是弥补法律漏洞的恰当方式。其次,利益衡量是社会需求的体现。法律确定性和公正性的期望,要求据以衡量的规则应当具有客观性。实际上,如果利益衡量不考虑到“社会需求”,就很难具备正当性的基础。一般认为,社会需求可以包括有公众舆论、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效果等等。有活力的法律和法律实践不能与社会相脱节,私法独立的真正本意并非使法院与社会相隔离,而是在独立的环境下使法官得以冷静对待社会价值和社会期望。这些社会需求能够为利益衡量提供必要的客观评判标准,成为利益衡量的基本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利益衡量是一种法律的解释方法而非法的创造。利益衡量是在尊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立法者未对利益的位阶或利益的选择规则作出界定时所作的一种价值判断和选择。 利益衡量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作为司法过程的伴生物,利益衡量在个案中实现了利益的平衡或调节,实现了个案的正义,但这种正义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的正义。由于利益衡量是一种主观性相对较大的法律解释方法,如何发展出利益衡量的客观性标准,一方面通过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作,通过个案的审理来达到利益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借助于客观外在的标准,体现利益衡量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主体思考与客观世界的契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利益衡量体现了立足于个案但又超越个案事实的基础之上,发展出为社会所接受的一般准则。 (3)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 显然,利益衡量不能随意进行,应有所节制,在适用时应考虑实用的可能性并应与具体的条文相结合。利益衡量的原则,或决定着利益衡量的适用界限,或贯穿利益衡量过程而对其有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并对利益衡量的进行具有一般性的指导意义。具体而言,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首先是适用有限原则。一般地,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实质性判断,有利于软化法律的刚性。在有些情况下,立法中已经对法律的这种刚性通过“但书”的形式予以缓解,这样的情况不适合运用利益衡量。但有些情况下,法律并未注意到这些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利益衡量的方式予以适当处理。由于在此情况下利益衡量是为软化法律的刚性而存在的,因此这种作用不能过扩大,否则就不仅仅是一种软化作用,而是影响到法律的安定性了。然而如果矫枉过正,则也偏离了利益衡量的初衷,超过了利益衡量软化法律刚性之目的。由此可见,利益衡量的适用应进行一定程度的节制,适用时在法律未及时可以一般原则进行衡量,在反对解释排除时的适用上,要注意其目的仅在于软化法律之刚性,依此并根据具体的条文来进行妥当处理。 其次是合理价值判断原则。法律是作为国家的强制来确保人们对正当行为的基本要求的服从而存在的,但人们对行为是否正当的认识同时还受到特定价值伦理观念以及相互间利益关系的制约。法律体现了价值观念,并将大部分纳入法律体系之中,但仍有很多价值原则游离于法律之外,不能直接从法律进行正当性评价。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适用法律的法官的自身局限性,使法律及其解释并不一定符合价值观念要求。因此,从人们一般性的正义、公平等价值观念出发来对适用过程中的法律进行解释是很多学者都不断进行探索的方法。价值判断是否合理,是利益衡量得以运用的基础和前提,而利益之正当性和法律目的之正当追求就成为利益衡量的判断标准。 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利益衡平机制 利益的衡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无论是鼓励创新,还是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无论是对权利加以保护还是限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利益衡平机制,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核心理念之一。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利益衡量包括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平衡,以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实际上,这样的利益衡量主要就是实现利益主体的利益状态的平衡以及禁止权利的滥用。在考虑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同时,还应当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法是一种追求正义秩序的信念,成为人定法权利赖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据。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与不协调,无疑是对法律正义的追求。 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开始,立法者一直在为权衡私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不断努力。遗憾的是,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利益衡量机制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甚至有利益失衡的倾向。这一点在国际条约或协定中比较突出。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利益之考量,往往提出最大限度保护发达国家利益的要求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随着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影响越来越重要,这种利益失衡的状况也突显出来。我国于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近年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为的就是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能够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但是由于基本国情的不同,不可能要求发展中国家能够象发达国家要求的那样极尽完善地保护知识产权。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利益衡量机制联系得更加密不可分。 4、如何在我国跨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适用利益衡量理论 (1)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利益衡量 知识产权,从法律角度看,是一项民事权利;从经济角度看,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和资源;从市场角度看,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手段。本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鼓励创新、促进知识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具有独占性质的知识产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来限制和排挤竞争,对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竞争造成了破坏,从而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这种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必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产业政策甚至于立国之本,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相应地,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垄断问题也将会越来越突出。 由于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各自选择不同途径追求共同目标,因此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相当重要。这就需要确定以何种标准来衡量 “知识产权人的行为是否超出权利自身的界限,从而对市场造成不应当有的限制,而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禁止”我们认为,市场竞争和权利与利益的关系密不可分,因此运用利益衡量既能够解决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问题,也可以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达到使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目标均能实现双赢的局面。 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它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承认知识产权不等于说可以不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加以约束。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任何权利都有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的滥用只是民事权利滥用的一种情形,所以民法上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当然可以约束知识产权人的行为。但是,该原则的运用毕竟只是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抽象的规制,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知识产权滥用导致了技术市场中各个主体(包括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而这些利益也正是反垄断法所关注的,所以,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成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连接点,并且这样的连接点是以利益为导向的。具体而言,如果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超出法定范围,依据利益衡量的判断方法,权利人已使原有的利益关系失衡,那么该行为即构成权利滥用,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 总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要考虑到相关主体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充分考虑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上的竞争及其相互关系,把握好各种利益要求之间的平衡。这也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利益衡量 由于TRIPs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并不完善,许多利益失衡之处需要解决,因此,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不断要求修改TRIPs协议,重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 2001 年11月9日至14日,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在多哈召开,并最终通过了《多哈部长宣言》、《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关于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的决定》,涉及的问题主要有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以及非违约之诉的问题。这些议题已经引起世界贸易组织和各个参加国的不同程度的重视,其提出预示着TRIPs协议的利益失衡即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是一种“历史的突破,利益的平衡”。实际上,利益的衡量是一种动态的机制,由于利益导向的不同,利益倾斜能够使一方多受益而使另一方多受损。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在进行利益调整之时,应当是尽可能地多满足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限度。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乃是各国政府与民间的共识,但在保护权利人利益之余,也应当注重社会公益与文化发展之平衡,否则在数字化时代的今天,将产生更为严重的数字落差。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止于法律层面,更与产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文化发展有关。同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不同的保护水平。利益衡量是一把双刃剑,发展中国家可以用以维护本国利益,改善在国际经济贸易和交往中的不利地位,而发达国家也可以借此主张自身利益的绝对保护。事实证明,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适度的权利限制有利于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因此,对于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所提出的要求,必须以我国国情为立法前提。具体而言,我国专利法既要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给予药品以专利权保护,又要建立有效的强制许可制度和明确专利产品使用的例外情况,既要顺应基因技术的发展潮流授予基因专利权,又要严格审查基因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注意基因资源的保护,既要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增加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又要规定相应的合理使用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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