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宗教像法律、道德、习惯等一样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它包括人们对于超自然、超社会的力量“上帝”、“神灵”的信仰、规范、仪式和活动。 (2)在历史上宗教和法律是两种有着密切联系的社会现象。一切古代的法律几乎都具有广义的神权政治的属性。君主为了论证自己统治的合法性都把其统治权的渊源归于上帝、归结于神(例如“天子”“奉天承运”)。 历史上许多国家都曾经实行政教合一的制度形成了所谓“宗教法律体系”如伊斯兰教法、印度教法、犹太教法和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所有这些法律体系都相信有一种超人的权力存在或者作为人格化的“上帝”、“神”的意志或者作为非人格化的秩序。在宗教法律体系中宗教法是最高的法律渊源它与君主的命令、“世俗法”之间既相互作用又相互补充。 (3)有的法学家(如伯尔曼)还注意到宗教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不仅具有这种历史的联系而且具有某些共同的要素法律规范中所包含着的仪式、传统、权利和普遍性等要素可能起源于宗教中的相应因素。还有的学者提出宗教规范与法律规范的执行机制也有相似之处。法律规范的执行必须通过法律解释的机制随着法律解释的发展出现了专门的法学家阶层在古罗马还出现了《学说汇纂》这样的解释罗马法的专门著作。宗教规范的执行也是如此。 (4)法律与宗教的分离政教分离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的结果。当代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大多都实行政教分离的制度反对宗教干预国家事务并把这一点作为文明社会的一个标志。宗教规范是由宗教团体制定的只对其成员有拘束力它是社会团体规范的一种;而法律规范则是由国家颁布的对所有人无论是教徒、还是非教徒无论是信奉何种宗教都有拘束力。宗教失去了如中世纪那样对整个社会——包括对法律——的统治地位但作为一种传统或习惯法仍然在某些社会生活领域起着重要作用如在西方一些国家仍然把宗教的结婚仪式作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 (5)古代中国宗教的地位同宗教法律体系——无论是伊斯兰教法、印度教法还是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相比都有很大的差别。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势力始终没有形成与皇权相对抗、甚至凌驾于世俗权力之上的力量。古代中国的皇权是至高无上的皇帝本身就是上天在尘世的代言人。换句话说在宗教法律体系特别是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中宗教权力与世俗权力之间的关系是外在的;而在古代中国二者的关系则是内在的。宗教是为皇权辩护的工具。这一方面使古代中国长期以来形成以封建皇权为中心的统一格局另一方面又使皇权成为不受任何约束的绝对的权力。(1)宗教,像法律、道德、习惯等一样,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它包括人们对于超自然、超社会的力量,“上帝”、“神灵”的信仰、规范、仪式和活动。(2)在历史上,宗教和法律是两种有着密切联系的社会现象。一切古代的法律几乎都具有广义的神权政治的属性。君主为了论证自己统治的合法性,都把其统治权的渊源归于上帝、归结于神(例如,“天子”,“奉天承运”)。历史上许多国家都曾经实行政教合一的制度,形成了所谓“宗教法律体系”,如伊斯兰教法、印度教法、犹太教法和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所有这些法律体系都相信有一种超人的权力存在,或者作为人格化的“上帝”、“神”的意志,或者作为非人格化的秩序。在宗教法律体系中,宗教法是最高的法律渊源,它与君主的命令、“世俗法”之间既相互作用,又相互补充。(3)有的法学家(如伯尔曼)还注意到,宗教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不仅具有这种历史的联系,而且具有某些共同的要素,法律规范中所包含着的仪式、传统、权利和普遍性等要素可能起源于宗教中的相应因素。还有的学者提出,宗教规范与法律规范的执行机制也有相似之处。法律规范的执行必须通过法律解释的机制,随着法律解释的发展出现了专门的法学家阶层,在古罗马还出现了《学说汇纂》这样的解释罗马法的专门著作。宗教规范的执行也是如此。(4)法律与宗教的分离,政教分离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的结果。当代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大多都实行政教分离的制度,反对宗教干预国家事务,并把这一点作为文明社会的一个标志。宗教规范是由宗教团体制定的,只对其成员有拘束力,它是社会团体规范的一种;而法律规范则是由国家颁布的,对所有人,无论是教徒、还是非教徒,无论是信奉何种宗教,都有拘束力。宗教失去了如中世纪那样对整个社会——包括对法律——的统治地位,但作为一种传统或习惯法,仍然在某些社会生活领域起着重要作用,如在西方一些国家仍然把宗教的结婚仪式作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5)古代中国宗教的地位同宗教法律体系——无论是伊斯兰教法、印度教法,还是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相比,都有很大的差别。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势力,始终没有形成与皇权相对抗、甚至凌驾于世俗权力之上的力量。古代中国的皇权是至高无上的,皇帝本身就是上天在尘世的代言人。换句话说,在宗教法律体系,特别是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中,宗教权力与世俗权力之间的关系是外在的;而在古代中国,二者的关系则是内在的。宗教是为皇权辩护的工具。这一方面使古代中国长期以来形成以封建皇权为中心的统一格局,另一方面又使皇权成为不受任何约束的绝对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