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含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成人教育本科生、网络教育本科生以及自学考试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能够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符合我校各类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所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评审组,负责各类本科生的学位评定与撤销工作。学士学位评审组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学士学位评审办公室,挂靠学校教务处。 学校各院(系、所)应于每届本科生毕业时,对其毕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要求逐项进行审核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经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查,报校学士学位评审组评定,合格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或结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回校重修课程或完成学位论文,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校学士学位评审组申请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