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张事实是证据法的逻辑起点,并论述了事实的三性。传统的证据法学通常将证据作为证据法的逻辑起点,张保生教授提出“事实是证据法的逻辑起点”,进一步拓宽了证据法的研究视野。在此基础上,张教授论述了事实的三性,也就是真实性、经验性和可陈述性。 (2)论述了证据法的四个价值支柱。在前人研究基础上,论述了证据法的四个价值支柱:准确价值、公正价值、和谐价值与效率价值。其中,和谐价值是张保生教授在总结作证特免权规则、不得用以证明过错和责任的证据规则等的基础上提出的,具有一定创新性。 (3)提出了“证据之镜”原理。证据是事实认定的必要条件;证据提出者用证据所证明的是各自的事实主张;因此,事实认定者对证据提出者所主张事实( “镜中花” )之存在可能性,通过经验推论作出的事实认定或查明的事实真相,是一个“思想产品”或概率真理。 (4)探索了“一二三四”的证据法理论体系,即一条逻辑主线:相关性;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是证明过程的两个端口;事实认定过程的三个法定阶段即举证、质证和认证过程;准确、公正、和谐与效率是证据法的四个价值支柱。 (5)提出证据制度建设是司法改革首要任务。张教授认为,中国目前的司法改革存在忽视证据制度建设的问题,日趋严重的司法行政化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也对证据裁判原则形成冲击,这是造成司法不公、不廉的真正根源。证据制度是整个司法制度的基础,目前中国证据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着体系不全、理念缺失、 内容重复、逻辑混乱和适用不统一等问题。因此,应该将证据制度建设作为司法改革的首要任务。 (6)提出推定是证明过程的中断的观点。张教授提出,推定是标志基础事实与假定事实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据法范畴,是法律基于某些社会政策而创设,是一种暂时性假定。无论是运用可反驳的还是不可反驳的推定来认定案件事实,都会造成证明过程的中断。由于推定在价值追求上偏重政策和效率价值,而对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有所忽视,故应对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进行严格限制。 (7)提倡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层面编纂“统一证据规定”。张教授从理论上分析了中国证据立法当中经常遇到的两大难题,一是大陆法系传统没有独立的证据法典,二是三大诉讼的特殊性问题,他运用艾伦教授等提出的证据法是法治的基石、证据法具有普适性的观点,通过统计现行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证据规则的大量重复,从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的角度论证了制定统一证据规则的正当性。他认为,证据制度不健全,以审判为中心就会变成一句空话。从司法实践的需要来看,由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制定一部适用于三大诉讼的证据规定,实现“三证合一”,有利于建立完善的证据法律体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种采取“软件升级”方式的证据规则系统编纂,当然要建构体系以解决理念缺失的问题,合并同类项以解决重复问题,但当务之急是正本清源以消除一些明显的原理性错误和法律冲突。 (8)他提出了广义证据科学和狭义证据科学的区分,特别是提出狭义证据科学等于“证据法学+法庭科学”的观点,倡导开展证据法学与法庭科学的跨学科研究。不仅着力构建证据科学的理论体系,而且还带领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团队开展一系列学科建设、课程体系开发工作,形成了证据科学的实践学派。他作为项目负责人开展了管理决策和法庭决策中的证据评价问题研究。主张证据法学家与哲学家、历史学家、心理学家、语言学家等开展对话。(9)法律推理领域。张教授认为,法律推理是为法律结论提供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的活动;既是一种法律思维活动,又是一种制度实践,建立法律推理的审判制度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法律推理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部分,事实认定是以相关性为逻辑线索的经验推论过程,是发现法律推理小前提的操作。法律解释是法律推理的一个环节,只有把法律解释纳入法律推理的轨道,它才能服务于法治的目的。 (10)开发了司法文明指数作为一种法治评估工具。张教授带领的课题组借鉴WJP世界法治指数的评估方法,设计了一套由10个一级指标36个二级指标组成的司法文明指数指标体系,设计了两套调查问卷(公众卷和专业卷),通过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实践的实际测量,可以体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程度,反映各地司法文明建设的全景或全貌、强项和弱项,描述随时间变化的司法文明进步轨迹,为其加强司法文明建设提供一面“镜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