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本门学科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在学分绩点计算范围内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应达到或超过2.0;(四)论文(设计)达到规定要求,成绩合格。第五十三条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一)在校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虽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者;(二)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三)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未通过评议者;(四)有行为者;(五)非英语专业英语四级(含第八学期成绩)达不到学校规定的分数标准者;英语专业专业英语未达学校规定的分数标准者;(六)文科未取得江苏省获高校计算机等级一级者;理、工科未取得江苏省高校计算机等级二级者;(七)因各种原因不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