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5年,卢梭又撰写了狄昂学院第二次征文《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在这篇论文中,他确认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平等的;在道德上也是善良的。后来由于出现了私有财产,才产生了种种不平等、不自由的现象。他写道:“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他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封建罪恶现象的根源是私有财产,但他并没有因此而完全否定私有制,只是主张颁布国家法律,调节私人财产的数量和平均私有财产,要求把土地私有制建立在社会成员个人劳动的基础上,因而是很不彻底的。
政治制度的关键问题是其基本的框架结构,即
政治制度的类型。政治制度的区别主要是由其框架
结构决定的。因此,对于政治制度的研究必须首先
弄清楚政治制度的类型。政治制度的类型定位将影
响政治制度研究的所有方面。中国政治制度史研究
也是如此。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类型定位,是正
确研究、分析、认识、解释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所有
问题的前提条件,这个问题不弄清楚,其它的问题都
可能是模糊不清的,甚至是错误的。在这个方面,以
往的中国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存在着某些偏差。
一
一般认为,古代政治制度存在着君主政体、贵族
政体、民主政体、共和政体、专制政体等类型,其中的
一些类型是可以相连的,如君主专制政体、贵族君主
政体、贵族民主政体、共和民主政体等。这些政治制
度类型区分的基本尺度是,一人执政的是君主政体,
少数人握有最高统治权的是贵族政体,全体公民拥
有权力的是民主政体,专制政体则是指那些将所有
的最高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里,并且可以任凭自己
的意志为所欲为的政体。在此,君主政体和君主专
制政体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君主专制政体是指
最高统治者一人控制着绝对权力,并且不受任何法
律以及其它任何权力主体的限制和制约,君主政体
虽然也是一种一人掌权的政体,但是与君主专制政
体相比,君主手里的权力会受到法律的限制以及相
应权力主体的牵制。另外,政治制度的类型还与不
同的社会历史时期相联系,如城邦民主政体、城邦共
和政体、封建贵族政体、封建君主政体等。
那么,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类型是怎样的呢?
关于这个问题,长期以来,国内学术界习惯于把中国
古代政治制度的类型称为封建专制政体或封建专制
集权政体。当然,这样定位的一个基本原因,主要与
国内学术界长期以来,把中国古代社会看成是封建
社会有直接的关系。
中国古代社会,尤其是在秦汉以后,基本上不存
在典型封建社会的诸要素。即使存在过某些方面的
相似性,也仅仅是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某个特殊的历
史时期,并不具有贯穿于整个古代社会的代表性。
例如,拿“封建”一词来说,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只有
先秦时期曾经出现过。但是,即使先秦时期的封建,
与西欧中世纪时期的封建比较,也只是形似而非神
似。先秦的封建制以西周时期最为典型,而西周封
建制的基本状况是:“吾闻国家之立本也,本大而末
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
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
等衰。”(1)很明显,中国的西周封建与西欧中世纪的
封建有很大的差异。西周的封建“封建亲戚”(2),是
一种仍然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封建”。其中,
以嫡长子资格继承王位的天子是大宗,其他非嫡长
子诸兄弟皆为小宗,从而构成了天子—诸侯—卿大
夫—士这样的西周封建贵族的等级,这是一种按王
国维先生所谓的“嫡庶制→宗法制→封建制”递进的
封建关系,是一种中国式的“尊尊”与“亲亲”相结合
的封建。在这种封建制度之下,无论是君主还是贵
族地位的获得,主要依靠血缘关系。可是,正如我们
已经知道的那样,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却并不是如此。
在西欧中世纪,“采邑”是封建社会的基础,是财产权
利和人身关系的体现,其基本的关系是契约互惠性
的。因此,君主地位以及贵族头衔的获得,主要与土
地财产权利挂钩,与契约关系相联系。这种封建正
好与中古式的“血缘封建”相反,是一种“契约封建”
或“采邑封建”。再拿秦汉以后的中古社会来说,不
但不存在西欧中世纪的封建,甚至连先秦中国式的
宗法封建也不复存在了。非但如此,秦汉以后,国家
权力是高度集中的,控制了立法、司法、行政、军事和
社会的所有方面,国家权力本身不受限制。此外,秦
汉以后的官僚制度也日趋发达。这种状况,与西欧
中世纪封建社会不可能产生官僚制度,以及不存在
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和受国家控制的社会的状
况根本不是一回事,其中的距离非常巨大。所以,可
以说,中国古代社会不是典型的西欧中世纪式的封
建社会,甚至可以说不是封建社会。
除了封建社会的概念以外,对于中国古代社会
的形态分类还有许多不同的论点。这些论点主要
有:(1)关于“亚细亚的生产方式”;(2)治水社会或东
方专制主义;(3)历史官僚帝国;(4)家产官僚制帝
国;(5)伦理本位社会;(6)乡土社会;(7)世袭社会和
选举社会;(8)宗法家族社会等。
总的来看,宗法家族社会的主要特征是:1·宗
法家族血缘关系。无论是史前时期,还是文明时期
的宗法制度或家族制度,始终保持着人类最原始的
血缘关系,而且从未中断过。这种血缘关系成为中
国古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关系,其他的一切关系
皆由此出。2·家国同构。家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
扩大。一切的团体和个人都消融在家国之中。家为
小家,国为大家;家为私家,国为公家,除了家就是
国,其他的一切社会组织都可以被家或国解释和取
代。3·专制权力———君权父权至上。在宗法家族
社会,一家之长的权力和地位是最高的,一国之君的
权力和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唯一的,超越了法律以及
其他的所有权力。君权就是法律,而父权受到法律
的维护,没有其它的力量能够撼动。其他所有的权
力和权利都源于君权与父权,因此,必须无条件地服
从君权与父权。4·宗法家族制度。与各个时期相
应的一整套宗法家族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连续性
的基本体现和保障。
显然,在上述的各种观点之中,“宗法家族社会”
的提法最契合中国古代社会的状况。尽管其他的观
点也很精彩,但是,都有某些不足之处。“亚细亚生
产方式”只是一般性的概括,缺乏清晰而详细的具体
内容,在社会形态的描述上没有足够的说服力。“治
水社会和东方专制主义”是一种非常西方化的说法,
它考虑到了地理环境对于社会发展的影响,由于中
古特殊的历史地理环境所造成的生存方式,以及由
此而产生的国家结构和组织形式。其中的许多论述
都是确实的,符合历史事实的,对我们研究中国历史
很有启示。但是,这种观点的一个基本问题,仍然是
流于一般性的概括,把中国仅仅看作是东方国家,而
没有更加深入地探究中国作为东方国家的一个特
例,存在着那些更深层次的特征。此外,这一观点较
为集中地论述了国家的政治层面,很少涉及社会层
面。“历史官僚帝国”也是如此,它所关注的几乎都
是帝国的政治统治方面的问题,并且偏重于官僚政
治层面。韦伯的“家产官僚制”是最为全面和具体
的,而且也指出了这种家产官僚制源于家族制,是属
于“父权家长制”的类型。不过,韦伯关注的重点也
是集中在政治统治方面。并且,韦伯只把秦汉以后
看成是“家产官僚制”,而把先秦看成是“封建制”,至
于两者之间的联系是什么,韦伯没有明确分析,而这
一点对于解释中国古代社会的连续性是十分重要
的。伦理本位社会和乡土社会则偏重于伦理道德层
面的关系,对制度的、政治的以及经济的层面却很少
研究。“世袭社会”和“选举社会”的概念别具一格,
令人耳目一新。但是,为什么会形成这样一种特殊
的社会状况?显然,对此的分析较为欠缺。由此可
见,中国古代社会应该是宗法家族社会。
在中国古代的宗法家族社会,以父子为主的家
族血缘关系一直是贯穿于自夏商周到春秋战国的转
变,再从秦汉到清朝末年的各个历史时期的主轴。
尽管,这种血缘关系的具体形式多有变化,但是,这
种血缘关系本身是牢固的,没有任何改变。由于基
本的家族关系的存在,导致中古社会的变迁始终没
有脱离氏族→部族→宗族→家族的发展脉络,即使
先秦时期的“封建”,也是“宗法封建”。比较欧中世
纪的“采邑封建”或“契约封建”来说,是一种中国传
统式的“血缘封建”,家族的庶嫡宗法才是先秦封建
的游戏规则。秦汉之后,宗法分封已经消失,封建也
不复存在。但是,中古社会依然是宗法家族社会,不
同的只是宗法的大宗小宗关系变成了宗族的君臣—
父子关系,家国仍为一体,“君前臣名,父前子名”、
“在家为孝,在朝为忠”已经成为几千年社会关系的
真实写照。在中国历史上,无论中古社会怎样发生
变化,其宗法家族的性质始终不变,形成社会变迁的
一条主流线索,奠定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构造。
因此,在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定论上,我们可以冠以
各种各样的名称,但是,在所有的名称前面都应该加
上“宗法家族”四个字,例如,在“封建社会”之前加上
“宗法家族”,就是“宗法家族封建社会”,其余类推。
既然如此,那么可以肯定地说,中国古代政治制
度不是什么“封建专制集权政体”,而是与中国古代
宗法家族社会有关的政治制度类型。从一般常识上
讲,社会形态与政治制度的类型是密切相联的,不可
能出现社会形态是一回事,而政治制度的类型又是
另一回事的情况。
实际上,历史上任何一种类型的政治制度的产
生、形成和演变都无法脱离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系统
和制度系统,政治制度只是社会系统和制度系统中
的一个子系统。一般来说,社会系统和制度系统是
怎样的,政治制度就一定是怎样的。因此,中国古代
社会的宗法家族形态,必然导致中古宗法家族专制
集权的政治制度类型。或者讲,中国古代社会的宗
法家族形态必然有一个相应的政治制度的存在。两
者的关系未必是谁决定谁的问题,而是一个密切相
关的统一互动问题。在它们中间不可能产生一个不
相干的“封建专制集权”的政治制度类型,如果是为
了习惯方便,也应该在前面加上“宗法家族”,即“宗
法家族封建专制集权”政体。
从整个世界范围的政治制度史来看,我们可以
发现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是一种非常独特的类型,它
非但不同于西方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城邦类型,帝
国政制和中世纪时期的封建类型,而且不同于东方
的日本、印度等类型。同时,也不同于那些典型的政
体,如君主制、贵族制、绝对主义或专制主义。它是
一种在整个世界范围内独一无二的、发达成熟的宗
法家族模式的专制集权政体。
欧洲古代历史上的希腊城邦制是一种多元的分
权政体,一种复合的政治制度系统。这种政体已经
脱离了早期国家的雏形,跨越了血缘家族的组织结
构。公元前594年梭伦改革和公元前508年克里斯
提尼改革,确立了雅典城邦政体。梭伦的改革成功
地摒弃了传统的家族门第制度,以财产为基础将全
国的公民划分为四个等级,并以此确定国家公职的
任职资格。正如恩格斯所言:“这样,在制度中便加
入了一个全新的因素———私有财产。公民的权利和
义务,是按照他们的地产的多寡来确定的,于是,随
着有产阶级日益获得势力,旧的血缘亲属团体也就
日益遭到排斥:氏族制度遭到了新的失败。”(3)(P·114)
此后,公元前508年,克里斯提尼在梭伦改革的基础
上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把全雅典划分为十个选
区,取消了原有的四个部落,消除了氏族贵族在部落
中的势力,从而清除了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部落的
旧的政治体制的残余,真正实现了原始的早期国家
向城邦文明国家的转型。此外,梭伦和克里斯提尼
的改革,还先后确立了雅典城邦国家多元复合的政
治制度。实际上,早期雅典城邦制的政治体制也是
一元集权的,国家权力结构的中心就是元老院,它是
集立法、行政和司法于一身的。梭伦的政治制度改
革第一次打破了这种制度结构,新设立了四百人会
议,作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拟订议程、预审
提案,拥有立法权。他还设立了陪审法庭,陪审员从
四个等级公民中选举产生,参与各种案件的审理,拥
有司法权。克里斯提尼的改革,则进一步巩固和扩
大了这种新型的多元复合的政治制度。他以五百人
会议取代了四百人会议,其成员由十个选区各选50
名代表组成。五百人会议不仅拥有审议权而且还拥
有一定的执行权。他还颁布了贝壳放逐法,此法规
定公民大会可以用贝壳或陶片作为表决票,用投票
表决的方式放逐任何有害国家的人,不管这个人是
否身居高位,握有重权。希腊城邦政治体制的另一
个典型是斯巴达,它是一种贵族共和政体。斯巴达
国家设有两个国王,主持审理案件和某些重大的祭
祀活动。这种一个国家拥有两个国王的情况,在中
国古代“天无二日、民无二主”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
中是不可思议的事情。斯巴达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是
元老院,拥有国家所有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国家还
设有公民大会,公民大会可以选举产生五个监察官。
这些由公民大会选举产生的监察官对于国王拥有绝
对的监察和监督的重权,具体体现在对国王拥有控
告权、裁决权、督兵权、审判权,甚至拥有在特殊时期
取消国王资格的权力。与此比较,上述古代希腊城
邦政治制度的演变过程以及制度特征,在中国古代
政治制度中是完全没有经历过的,也是不存在的。
罗马帝国时期的政治制度与中国古代的政治制
度也颇为不同。元首时期拥有“奥古斯都”称号的屋
大维,其拥有的绝对权力是元老院授予的,“元首”之
义是第一公民。然而,中国古代的专制皇帝却是“天
子”,其专制权力是“神授”的。
至于西欧中世纪国家的封建政治制度,则是一
种立体的多中心权力系统,维系这一系统的是一种
中世纪的契约关系及法律体系。西欧中世纪封建政
治制度,并不是一种一元单一的专制集权的政治体
系,而是一种多元或多中心的政治制度,主要包括了
中央国王的政治权力、地方贵族的政治权力以及教
会的政治权力。这三种主要的政治权力主体相互对
立、相互制衡、相互制约,形成一种交叉复合的政治
制度系统。在法兰克封建王国时期,作为最高统治
者的国王并未拥有过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国王在
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时,并不象中国古代的皇帝那
样可以自行其事,可以做到“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
上”,他必须经过贵族会议的合法程序,而贵族会议
则是体现国王、各级贵族和大主教多中心权力意志
的政治机构。贵族会议正是西欧中世纪封建政治制
度的一个主要特征,这种政治机构在中国古代政治
制度中是从来没有出现过的。此外,法兰克王国的
最高官员宫相是由大封建主会议选举产生的。在查
理大帝时期,全国分为98个郡,郡的长官由地方大
贵族担任。这样一些政治制度的形式和内容,在秦
汉以后的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是不存在的。早期的
法兰克王国,实际上是一个被封建“公国”和“伯爵
国”割据的徒有其名的国家,各国的封建领主都是独
立的,国王只是众多贵族中间的“第一个”,权力非常
有限。在国王之外,封建国家设有称为“库里亚”大
会的封建主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国家一切重大的军
政事务,甚至有权罢免国王和选举国王。这样的情
况,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史中也从未出现过。
二
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是一种非常独特的政体,
与上述世界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政治制度类型都不
相同。它没有出现过像希腊城邦制时期建立在多元
基础上的古代民主和共和政体,也没有出现过像西
欧中世纪封建时期那样的多中心政治体系。中国古
代政治制度是宗法家族专制集权政体。这种政治制
度类型的基础是血缘关系,主要体现为血缘家族关
系,其核心是父子关系演化为国家政制制度的君臣
关系。血缘关系是关键词,是解释和理解中国古代
政治制度类型的钥匙。吕思勉认为:“古代天子诸侯
间之关系,实系宗族之关系。”(4)(P·373)宗族关系就是
血缘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这里专指先秦时期。然
而,实际上这种血缘关系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基本
特征之一,贯穿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的所有时期。
在宗法家族式政治体系中,血缘关系与政治关系是
合二而一的,君臣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放大了的父子
关系,所谓“君前臣名、父前子名”是也。君主是国主
君父,大臣则是家奴臣子。父亲作为一家之主是独
一无二的,因此,君主作为一国之主也是独一无二
的。于是,这种建立在血缘父子关系之上的君臣关
系,赋予了国家最高统治者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不受
约束的权力。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政治制度型构出
一种绝对的权力,这种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是受到
血缘关系保证的。与欧洲中世纪封建政治制度中君
臣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同,这种源于血缘父子关系的
君臣关系,缺乏法律基础,法律规则难有作为,常常
形同空文。君臣之间奉行的是一种出于孝的忠诚,
而不是一种具有法律保障的出于约定的忠诚。在这
种类型的政治制度中,保障君臣双方权力与地位的
是君臣关系,而不是法律。维护一种良好的君臣关
系,是政治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法律关系在君臣关
系面前是苍白无力的,君臣关系重于法律关系。此
外,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家族式政治制度,其君
臣关系之间必然缺乏一种权力与权利的结合和平
26
衡。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力,高居于臣子之上,随时可
以凭借君主的地位为所欲为,而臣子则只有一种绝
对的义务,臣子在君主面前是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权
利地位的。在这种宗法家族式政治制度的框架下,
君主为主而臣子为奴的状况是极其正常的现象,这
也正是作为古代政府首脑的宰相,在皇帝面前也要
自称是“奴才”的一个最重要的制度原因。
具体而言,在宗法家族式政治制度中,由于血缘
关系是其主要的特征,因此专制集权就是其必然的
结果。国家政治化了的父子—君臣关系中的主角
———皇帝与官僚就控制了所有的政治权力,这个古
代国家就变成了官僚帝国。除了皇帝和官僚以外,
几乎没有任何个人或团体可以染指政治权力。一部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实际上就是一部皇帝与官僚
的政治权力分配史。中国古代的宗法家族式政治制
度,完全不同于古代西方的希腊城邦制及中世纪封
建的政治制度,在西方历史上,政治权力不仅被君主
和官僚拥有,而且也被全体公民、贵族,甚至教会拥
有。西方历史上的一些专制君主往往不是制度的产
物,而是时代的产物或个人意志的产物,因此遭到人
民的反抗,专制君主就是历史的罪人。中国历史上
的专制君主则是制度的产物,因此人民并不反抗专
制皇帝,他们往往将希望寄予仁慈的皇帝,他们反抗
的只是皇帝中的暴君。事实上,专制集权的政治制
度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都曾经存在过,可是其程度
却不尽相同,然而,中国古代宗法家族式的政治制
度,在专制集权的程度上是最为极端的。其主要原
因就在于血缘家族的父子关系转变为国家政治化了
的君臣关系之后,皇帝和官僚就完全垄断了一切政
治权力。因此,对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家族
式政治制度来说,专制集权是与生俱来的,除非血缘
关系变为契约关系或法律关系,否则,其专制集权的
本质是绝对不会改变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血缘
关系是政治制度专制集权之源。
中国古代宗法家族专制集权政治制度的另外一
个特点就是家国同构,国家等同于一个扩大了的家,
国家政治制度的建构形同家族结构。先秦时期,国
王是天下大宗,而小宗则分封为诸侯、卿大夫、士。
秦汉以后,在政治制度的结构中,皇帝为国家独一无
二的最高统治者,“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
莫非王臣”,整个国家就是皇帝的私有财产。因此,
皇帝既是君主也是国父,是国家这个大家、“天下之
家”的家长。而皇帝制度则是中国古代宗法家族专
制集权政治制度中的最高层次的制度,犹如现代国
家的宪政制度,具有核心地位。皇帝制度的定位为
整个古代政治制度奠定了一个基本的原则,构造了
一个基本的框架。
在皇帝之下设置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机
构,其中的宰相机构则为各级机构之首,宰相则为百
官之首。其实,宰相这一称号最初的时候是贵族家
的差役,后来逐渐变为贵族家的管家,战国时期又上
升为诸侯的总管,秦汉之后才成为政府首脑。在中
国政治制度史上,宰相只是一个通称,各个朝代的具
体名称各不相同。宰相之所以能够成为政府之首,
其主要的原因正在于他是皇帝身边的管家、“秘书”。
纵观宰相制度的历史演变,我们不难发现,历朝宰相
机构和宰相的名称,都会发生与前朝不同的变化,几
乎每朝的宰相机构与宰相名称都不完全相同。秦朝
和汉初称丞相和丞相府,以后被三公之名所代替;东
汉初年尚书台和尚书令地位渐重。到了魏晋南北朝
时期,便有了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机构以及尚书
令、中书令、门下侍郎等相继成为宰相机构和宰相名
称。隋唐时期是三省制,以后又有了同中书门下政
事堂。宋朝以中书门下设于禁中,又以同中书门下
平章事、参知政事等为宰相。在这种多变的的特征
中,反映出一种历史现象,即历朝的宰相机构与宰相
全部都是从皇帝身边侍从、秘书转变而来的,因其服
侍于皇帝身边而被授予“国之大家”的重权。
中国古代的政府实质上是皇帝之大家的管理机
构,它不象现代政府是一个服务于社会和公民的管
理机构,是对社会和公民负责的。因此,家国同构的
古代政府只对皇帝负责,正如《新唐书·百官志》所
言:“宰相之职,佐天子,总百官,治万事。”说到底,宰
相不过是一个皇帝的总管家而已。但是,也有人认
为,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中,皇帝与政府是分开的,皇
帝是国家元首,代表国家;宰相是政府领袖,代表政
府。其实这是用现代政府的建构和理念去比照中国
古代政府,是出于主观判断。在家国同构的中国古
代政治制度中,皇帝与政府是一体的,政府其实就是
皇帝的管家。政府首脑宰相只是辅佐皇帝,有权参
与国家重大事务的决策,而最后的决定权从来都在
皇帝的手里。皇帝与宰相的关系就像国父与总管家
27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6期学术专论
的关系,宰相以辅弼天子为天职,如“丞相”之意是:
丞者承也,承受之意,相,助也。皇帝是国之大家的
君父,宰相只是帮助皇帝管理这个国家的。中国古
代政府的宰相从来不象现代政府首脑那样,拥有完
全独立的行政权力,在家族式政治制度中,宰相向来
都是皇帝管家。宋朝的徐自明所著的《宋宰辅编年
录》中说:“居元首者,实赖于股肱;济大川者,必资于
舟楫。”这段话既道出了皇帝和宰相之间的真实关
系,也说明了宰相其实就是皇帝的管家。在中国政
治制度史上,自秦汉到明清,历朝都有忠实辅弼皇帝
的名相。据《旧唐书·房玄龄传》记载,房玄龄是唐太
宗的名相,一身以辅佐天子为重,即使在病重之时,
亦不忘检讨自己有负皇帝之事,唯恐因此“孤负圣
君,则死有余责”。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皇帝
与宰相的关系正是这样一种“大家长”与总管家的主
辅关系,而不是一种法律的关系。在这样的前提下,
政府只对皇帝负责,宰相机构是如此,其它的中央政
补充:
府机构也是如此。秦汉中央政府的诸卿制度,其职
责权限多数是皇帝、皇家和皇族事务,“国家”事务是
围绕着皇家事务的。如秦汉时期诸卿中的少府卿,
其职责就是掌管山海池泽之税,以为皇帝私藏,凡皇
帝衣食住行,医药供奉,园林游兴,器物制作等,皆领
少府,其长官秩中二千石。少府机构之大,属官之
多,地位之高,在中央诸卿之中位居第一。又因其侍
俸皇帝身边,所以其属官在秦汉以后,如尚书令等皆
发展演变成宰相机构。
此外,地方政府机构也是如此。先秦时期,受封
的各级贵族就是地方政府。秦汉以后,各级地方政
府就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他们没有自己自治的、
独立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他们只对中央负责,奉
命对地方进行治理。从地方组织机构的起源来看,
地方最低一级政府机构———县,最早就是以宗法家
族为基础的贵族“采邑”,战国以后逐渐演变成为地
方政府机构。县的规模大小就是以家族数目的多少
来划分的,“大县二万家,中县万五千家,小县万
家。”(5)县作为古代地方政府机构,一直没有发生过
变化,可见它在宗法家族专制集权政治体制中,不可
替代的重要地位。
实际上,在中国古代宗法家族专制集权的政治
制度中,家国同构的政治制度建构是没有边界的,可
以一直延伸到最底层,将社会的层面全部侵吞。虽
然,政府机构的最低一级是县级,但是在县之下的乡
里等基层政权组织,一直是附属于政府的。在那里,
“大国之家”的政权组织与宗族、家族和一家一户的
家庭连结了起来。
这种类型的政治制度再一个特点,就是宗法家
族化的统治工具性制度。在宗法家族专制集权的政
治制度中,国家所有的政治制度都是围绕着皇帝,所
有的制度都是为了皇帝、皇家的“家天下”统治建构
的,是皇帝私人专制统治的工具,是工具性的政治制
度。在宗法家族的政治制度中,这些制度的公共性
质和私人性质很难划分,对于皇帝来说,这些工具性
制度既是公共的,也是私人的,他可以用这些制度为
公共利益服务,也可以用这些制度为私人利益效忠。
然而,从本质上讲是私人性质的,是为巩固皇权、效
忠皇帝而存在的。这些统治的工具性制度主要包括
官僚制度、监察制度和军事制度。事实上,韦伯在研
究家产制的时候,就详细地论述了“家产制的统治工
具”,“家产制统治者个人的随从们,出于对他的传统
身份地位的尊重而服从他。统治者可以利用这种信
念,把他的权力扩大到处于他的直接统辖之外的疆
域和人民之上,尽管这些人民可能并不相信他的正
当性。通过这种方式,控制军事力量和行政机构(它
们全都效忠于统治者个人)的权威,可以创立一个苏
丹式专制政权。”(6)(P·366)
在统治工具性制度中,首先是官僚制度。任何
大规模专制统治,都必须拥有一个大规模的,执行统
治者个人意志的政治组织。在宗法家族专制集权政
体中,更是如此。秦汉在建立了统一的“家天下”的
你是模范公务员考试题目吧?希望能够帮到你: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作为改革开放后的新型企业群体,已成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不可或缺的市场主体,在吸纳从业人员、增强民族经济实力、提高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增强综合国力等方面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福建省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区,民营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一大优势。但在我国加入WTO以及各项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的宏观背景下,福建省的民营企业也遇到了许多问题和困难。因此,深入研究民营企业发展中的新形势、新问题,创新福建民营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支持体系,对于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 一、现阶段民营企业发展及存的在问题及制约因素 (一)存在的问题 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福建民营企业得到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但也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民营企业在努力实现二次创业的同时,必须正视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是民营企业实力不断增强,但资本积累速度趋缓,发展后劲不足;二是行业集中在二、三产业,发展层次低、产业同构;三是民营企业所处的体制环境欠完善,竞争机会不均等。 (二)民营企业发展的内部制约因素 1.企业产权制度原始,管理模式落后。这种企业财产制度之所以被广大中小民营企业所广泛采用,是因为它们适合小规模生产,企业经营更能体现所有者的意愿,管理简单,能够根据市场状况,随时转轨,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但这种产权制度也存在众多不可避免的弊端。首先是投资者必须要有创办企业所需的全部资金,并对经营负无限责任,投资风险大;其次是投资者必须对技术和市场有所了解,而且,投资者还必须有足够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规模如果超出私人资本的能力范围,就要求转变这种原始的财产组织形式和企业治理结构;第三是家族式管理模式使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高度重合,经营管理落后,现代管理步伐难以迈开,影响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2.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低,管理者素质差。民营企业普遍存在人力资源管理决策不科学、管理职能与管理流程不健全、用人理念落后等问题。企业缺乏规范、系统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尤其在工作分析、岗位设计与能力分析、人才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职业生涯设计等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在绩效考评与人员选拔决策中,基本由老板个人决定;有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只有求才和用才两个职能,缺乏其它职能,不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缺乏人力资源计划与选才标准;不为人才提供人身、医疗、失业和养老保险,延长劳动时间,拖欠工资,怕技术流失而不外聘高层管理人员等。这些都导致企业人才缺乏,特别是高级管理人才缺乏。 3.民营企业信用等级低,影响银企之间、企业之间的稳定合作。由于民营企业绝大多数规模小、缺乏不动产抵押,信誉度又难以在短时间内建立起来,再加上个别民营企业诚信差,不讲信用,直接影响了整个民营企业队伍的信用等级,从而影响银企之间、企业之间的稳定合作。从全省调查情况看,仅少数的企业管理者认为私营企业的信用较好。而在以民营工业为主的规模以下工业所反映的问题中,涉及“三角债”的占近三分之一。 4.忽视产品的科技含量,缺乏品牌意识和企业文化意识。从莆田市情况看,民营企业主要集中在鞋革、鞋材、服装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重复投入现象比较严重,形成了以数量扩张为主的粗放型经营特征,产品科技含量不高,附加值低。而且,民营企业主主观上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较低,总认为自己的产品外商不要可以转为内销。多数民营企业还缺乏品牌意识和企业文化意识,品牌缺失问题较为严重。据调查,莆田涵江区江口镇的中小型电子计算器产量占全世界的70%,却没有自己的牌子,主要是拿定单替外商生产,赚取加工费。 (三)外部制约因素 1.思想观念上的制约。在思想观念方面除了民营企业主本身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去向和自身定位缺乏正确理性的认识外,还包括另外两个层次;一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问题。目前,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仍沿袭过去的习惯和旧观念,对民营企业发展心存偏见和轻视。二是社会上的思想观念。目前我国社会上普遍存在“劫富济贫”、“无商不奸”等传统思想。有的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还视民营企业为“自生自灭”的群体,对其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导、保护和配套服务措施,使得民营企业发展步履维艰。 2.宏观政策方面的制约。在财经政策方面,我国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制定了一整套优惠措施。对于国有企业,国家在财经政策方面也都有不同程度上的扶持政策,如为了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国家对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进行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在按技术开发费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又如,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的稳定发展,税法对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指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这些宏观经济政策使得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与其他企业处在不同的起跑线上,明显处于劣势。 3.法治方面的制约。首先,我国各项法律法规对公民个人的合法私有财产和法人财产表明了合法保护的态度,但存在不配套、不衔接、不完善的地方,在实际生活中难以完全执行与落实。其次,各项法律赋予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过多,民营企业所面临的是一个不透明的法制环境。很多创业者在创业之初就心有余悸,对个人的合法财产有意加以掩饰,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更是产生了不安全感。第三,政府部门,尤其是“条条”管理的职能部门执法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目前,管理民营企业的“婆婆”多,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办事程序复杂化现象比较普遍。民营企业各种不规范的负担较多,搭车收费、请客吃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制约了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4.企业融资方面的制约。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离不开外部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事实上,民营企业既缺乏适合自身特点的直接融资方式,又受国家信贷政策的影响,比国有和“三资”企业更难从银行取得贷款。其原因,一是民营企业经营资本少,经营风险大,贷款笔数多,额度小,导致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贷款的积极性不高;二是我国缺少专门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体系。近年来,几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权都在上收,很少向民营企业提供贷款支持;三是贷款担保、抵押手续难办。民营企业一般难以找到有一定规模和效益较好的担保人,贷款抵押物也受地域、人情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处理兑现、限制了金融机构对其贷款支持;四是有些民营企业诚信差,不讲信用,直接影响贷款和融资。 二、创造良好的综合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加快发展 (一)更新思想观念,放手发展民营企业 1.要从战略高度来认识民营企业发展的地位和作用,真正认识到发展民营经济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充分认识到民营企业家是社会财富的组织者,发展民营经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特别是农村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民营经济是中国未来经济的发展趋势和经济发展的生力军。 2.要加强宣传力度,营造重视民间投资的社会氛围,鼓励、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3.革除一切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体制和政策障碍,诚心诚意地鼓励、支持和保护民营企业的投资创业活动。在政策导向上改变过去那种重外资、轻民营的做法。 4.引导、鼓励民营企业家从更大范围、更高角度上认识自身的不足,居安思危,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忧患意识,破除小农意识、自满思想和畏难情绪,充分利用我国加入WTO给民营企业发展带来的良好机遇,坚定信心,大胆实践,加快发展步伐。 (二)转变职能,加强政府对民营企业的引导与服务 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把不应该、不适宜政府行使的职能还给市场和社会,全面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从“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使政府将精力更多地放在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服务上,放在营造适应企业发展的环境上。 1.根据民营企业特点和自身发展需要,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向技术、资金密集型行业,加快农民致富的种植业、养殖业和都市型农业,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拓展。同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2.引导民营企业走创新之路。首先是制度创新,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主冲破“小富即安”、“富而不露”的思想束缚,通过引进先进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加快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形成一批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集团。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防止同业之间过度竞争。其次是坚持技术创新,鼓励民营企业承担国家各类技术创新项目和基础建设任务,引导民营科技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不断推进民营企业产业升级。 3.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立足全球战略,开展国际竞争与合作。积极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与国际市场的融合与接轨。充分利用比较优势和后发优势,加快引进国外资金、人才和先进的管理技术,增强企业综合实力,提高国际竞争力,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 4.支持和引导企业培育、塑造文化精神,打造竞争优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文化正日益成为体现企业竞争力,增强企业凝聚力的内在需求。文化竞争是市场竞争的载体,市场竞争是文化竞争的表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最终表现在文化竞争力这个层面上。通过支持和引导企业培育塑造文化精神,把员工的自我价值和企业的发展目标融合在一起,以企业文化的提升、凝聚力的提高,让企业更具活力和竞争力。 (三)实行国民待遇,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一是对民营企业实行公平的财税政策;二是营造良好公平的社会环境;三是加大力度扶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在行政管理上通过独立的中小企业管理局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以克服条块分割、政出多门的弊端。防止出现“婆婆多、干扰多、负担重”的情况,以保障中小民营企业利益,推动中小民营企业发展。 (四)创造宽松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 1.完善间接融资制度。⑴进一步深化商业银行改革。建立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系统,给民营企业设立信用档案。正确评估民营企业各种资产,使民营企业可通过资产担保获得贷款。对于优质民营企业,可优先审批贷款,对于初创的民营企业,充当企业的财务顾问,规范其财务行为,为其设计内控体系和资本结构管理体制,经审核后,准予贷款并以短期贷款为主。(2)加快中小非国有商业银行的组建和发展,将其服务市场定在对民营经济金融支持上。建立专门服务于民营企业的以非国有经济与地方金融机构合作入股方式的合作金融机构或地方性中小民营银行。⑶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成立专门的贷款担保机构,通过财政投入及企业家筹资等方式建立民营企业发展基金,为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及贷款担保服务。此外,还可通过企业间的联保、互保以及建立信贷保险制度等方式,切实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2.拓宽资本市场融资渠道。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行股票须经证监会核准,民营企业上市的门槛过高。所以有必要建立相关制度为民间投资主体在证券市场融资提供有利保障。由于企业债券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因此有利于民营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所以应尽快放宽限制,允许有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好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债权性融资。放宽对企业债券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40%的限制,实行市场利率,或是确定不同的企业信用等级以实行不同的债券利率,让市场自主选择资金流向。 3.扶持和鼓励风险投资。民营经济中的高科技中小型企业以发展现代科技成果、转化产品技术为主,具有较高的风险性。为帮助此类企业,政府财政应适当加以扶持,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资金为主体的风险投资基金。同时规范和完善风险投资行为,使高投入、高风险的民营科技企业在创业期或成长期获得“种子资金”等关键性资金支持。风险投资不仅是简单的资金流入,还包括对所投资企业的市场策划、管理咨询、投资理财等方面的集合投资,应尽快推行其它优惠政策,鼓励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发展。 4.加强商业票据的融资功能。主要措施是:组建专业的票据评级机构,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逐步实行利率市场化;银行积极向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给予贴现支持,同时简化票据业务程序,缩短贴现时间以提高效率;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商业承兑票据,加强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融合,银行开展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同时,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自身素质建设,杜绝逃、废银行债务现象,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五)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中介支持 首先要加快行业协会或商会的建立,并完善其职能。其次要建立多层次、较完善的民营企业服务体系。社会中介组织在服务上要百花齐放、应有尽有。应加快建立和完善包括政策信息、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在内的投资信息网络和发布渠道,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市场信息不灵、进入领域不宽、低水平重复建设、低层次恶性竞争等问题,并建立规范的市场信息引导机制,加强对民营企业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研究,定期发布,实现信息共享;加快设立民营企业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投资咨询中心等机构,专门从事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发新产品以及社会公共协调等配套服务;加快建立民营企业WTO事务中心、出口援助中心,鼓励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建立民营企业维权中心,保护其合法权益,等等,最后,祝你成功!
以下物权法论文题目供同学们参考学习——论生态化理念对物权法的影响物权法中土地征收征用公共利益研究《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对《担保法》的突破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制度的改进与不足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物权法保护物权法体系下海域物权制度研究论《物权法》对我国船舶物权制度的影响论船舶担保物权及其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定位论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物权法中的确立关于《物权法》下海域物权体系架构的研究论物权法背景下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法律保护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解析从物权法的视角论析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从两岸物权法的制定与发展看德国法对中国民法的影响论我国《物权法》上浮动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视野下的矿业权抵押制度之构建物权法对银行抵押权的影响及对策研究物权法视野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物权法》实施对船舶抵押权的影响研究物权法权利质权制度研究论我国《物权法》中地役权的效力及其登记对抗主义的适用物权法体系下的水权理论研究《物权法》中小区车库权属问题研究物权法模式下城市房屋征收之补偿法律问题研究论私有财产权的刑法保障—《物权法》推进制度研究从公共利益出发,浅析《物权法》背景下的合理拆迁模式论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物权法》的应用切实践行物权法—努力开拓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论我国物权法框架下的占有改定从物权法的角度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论我国物权法之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物权法下的高等院校物业管理探索《物权法》视野下警察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研究公安行政执法中涉案财物处理与物权法衔接问题研究物权法中不动产征收的公共利益问题研究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物权法保护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基于《物权法》的城市旧集合住宅区再生研究论我国《物权法》中的特别动产集合抵押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车库问题法律制度研究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的冲突及协调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物权法》占有制度的立法“钉子户”现象的物权法分析高房价的物权法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政治学审视《物权法》第181条之评析论物权法之预告登记制度
我也不知道你熟悉的方向是什么,我写过很多,,我就给你写选题你自己看下,参考下,27、 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区别和认定 28、 驰名商标申请与维护研究 29、 商标显著性理论与实践研究 30、 品牌策划的法律问题研究 31、 商标注册变更法律问题研究 32、 论知识产权法中的程序先于权利 33、 网络环境下版权的扩展及其限制 34、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发展 35、 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 36、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37、 论经济法的和谐价值 38、 母子公司法律关系探析 39、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40、 论完善我国竞争立法 41、 公司转投资的法律问题新探 42、 公司僵局法律对策研究 43、 论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机制 44、 上市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探讨 45、 论股权的法律保护 46、 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47、 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研究 48、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立法建议 49、 关联公司法律问题新探 50、 论我国破产法律适用制度的不足及其立法完善
民营企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一个过程。民营企业有实行股份制的,当然也不乏家族式的企业管理。重点介绍一下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其具体提纲可以从为两大部分,一个是股份制的,一个是家族式的,当然也可以选其一进行论述的。首先,论述股份制是什么,以及它的发展是怎么样的,有一个什么样的过程。其次,论述家族式的是什么样的,及其的发展过程。第三,家族式的在现代民营企业中,占有很大一部分,可以对此详细介绍一下。这包括它的优点,缺点以及应对对策。以下是家族式的弊端,你可以借鉴一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目前我国职业经理人制度发育滞后,法规很不健全,聘用契约不完善,对于处理聘用合同问题、侵犯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纠纷、侵吞公司财产等纠纷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老板和经理之间利益关系界定不清,基于规则的信任关系难以建立;职业经理人的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尚未完全形成。当前需要从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和职业规范建设人手,为走出家族局限的民营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你也可以从这里面选一个方向,进行论述,这样更简单一些。
本人哲学专业,论文原创,共3210字,不算标点。批注和引自哪里都标在原文中了。浅谈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对共产主义的论证一、 前言在马克思看来,消灭私有,扬弃异化是共产主义的前提。共产主义是人类历史的否定的否定。这个共产主义的道理是社会之谜,历史之谜的总谜底,是解开这一大谜的钥匙。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的研究和转变态度很早,从《莱茵报》就开始了。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4年10月版,下同,下称《手稿》)中,这一工作有了新的突破,在批判空想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时一并阐发自己关于共产主义的观点,实际上是对科学共产主义的探讨和创建。本文旨在研究《手稿》的笔记本Ⅱ《私有财产和共产主义》中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的论证。二、 对粗陋共产主义的批判马克思在本章里试图科学地论述共产主义时,首先批判了仍受私有制影响的共产主义思潮。在马克思看来,粗陋的共产主义虽然也要求否定私有财产,但他们并没有认识私有财产的本质,所以从实质上来看,它不是消灭私有制,而只是用普遍的私有财产及均分私有财产来反对个别的私有财产,企图人人都成为私有者。马克思指出,“物质的财产对它的统治力量如此之大,以致它想把不能被所有人作为私有财产占有的一切都消灭;它想用强制的方法巴才能等等抛弃”(参见第79页)。 粗陋的共产主义的另一种表现是主张公妻制。公妻制赤裸裸地暴露了这个完全粗陋的和无思想的共产主义的秘密。马克思严厉批判了这种荒谬主张,指出“把妇女当作共同淫欲的虏获物和婢女来对待,这表现了人在对待自身方面的无限的退化”(参见80页)。他说明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从这种关系就可以判断人的整个教养程度。在马克思主张的积极扬弃私有财产的共产主义制度下,这种关系将得到根本的改造,但绝不是实行粗陋共产主义者所鼓吹的公妻制,而是获得全面发展的男女实行真正的自由结合,人们通过这种真正合乎人性的自由结合而实现人的本质。 马克思通过分析粗陋的共产主义的上述表现,深刻揭露了它的本质不过是私有制的卑鄙性的表现形式之一。他说“由此可见,对私有财产的最初的积极的扬弃,即粗陋的共产主义,不过是想把自己设定为积极的共同体的私有财产的卑鄙性的一种表现形式”(参见第80--81页)三、 对共产主义的科学论证1、论证共产主义实现的条件 马克思在批判粗陋的共产主义的同时,第一次从经济理论上表述了他本人关于共产主义的见解。他的论述是以剖析劳动与资本的矛盾作为出发点:“无产和有产的对立,只要还没有把它理解为劳动和资本的对立,它还是一种无关紧要的对立,一种没有从它的能动关系上,它的内在关系上来理解的对立,还没有作为矛盾来理解的对立”(参见第78页),这段论述,是对前面章节所作的补充,因此得出这样的结论:劳动和资本的这种对立一达到极限,就必然成为全部私有财产关系得顶点,最高阶段和灭亡。 把这些论述归结起来就清楚说明,共产主义是私有制本身运动的结果,即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同资本,工人同资本家对立与斗争得必然产物。这也是马克思所明确指出的,历史的全部运动“是它的现实的产生活动 – 它的经验存在的诞生活动”(参见第81页) 马克思还进一步阐明,私有制运动为共产主义社会准备了必要的物与人的条件。他说:“通过私有财产及其富有和贫困 – 或物质的和精神的富有和贫困 – 的运动,正在生成的社会发现这种形成所需的全部材料;//同样,已经生成的社会,创造着具有人的本质的这种全部丰富性的人,创造着具有丰富的,全面而深刻的感觉的人作为这个社会的恒久的现实”。(参见第88页)2、论证共产主义确立的历史必然性 马克思在前面从经济理论上解释了资本主义主义取代封建制具有历史必然性,他在本章里同样深刻说明资本主义必然被共产主义所取代,共产主义是历史发展的一个必然阶段。他说:“共产主义是作为否定之否定的肯定,因此,它是人的解放和复原的一个现实的,对下一段历史发展来说是必然的环节。”(参见第93页)他还接着写道:“共产主义是最近将来的必然的形式和有效的原则。但是,共产主义本身并不是人的发展的目标,并不是人的社会形式。”(参见第93页) 这几句话反映出马克思当时在共产主义理论方面所达到的水平。他把共产主义的实现理解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一私有财产的初步扬弃作为中介;第二步是扬弃这个中介,在自身基础上积极发展,达到人的解放和复归,即他所说:“现实生活是人的不再以私有财产的扬弃即共产主义为中介的积极的现实”(参见第93页)。马克思在这里提到的“共产主义”,是他设想的实现共产主义的第一步;“社会主义”一词则表示第二步。 马克思还指出,共产主义是迄今存在的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等等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历史之谜的解答”(参见第82页)。由此可见,他把共产主义看作社会基本矛盾的解决。对于这种矛盾他作了具体说明:存在于本质的矛盾,即劳动的个体在同它的社会本质之间的矛盾;对象化与自我确证的矛盾,即人的本质在物质生产中的对象化同人类本性的需要获得保证之间的矛盾;自由与必然之间的矛盾,即人们的一切创造才能的自由发挥和自由活动同必然受到社会条件与自然条件限制之间的矛盾;个体与类的矛盾,即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3、论证共产主义的特征和内容 马克思当时对共产主义的特征与内容作了这样的表述:“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生成的。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自然主义。”(参见81页)马克思的这段关于共产主义的重要论断,从用语与思路来看,虽然明显反映出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影响,但却与费尔巴哈的抽象的人道主义有着原则区别,是具有科学性质的共产主义理论。 我们应该认真分析与领会这段议论的基本思想。马克思上述关于共产主义的论断已经清晰指名了它的基本前提,这就是“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对于这一包括着广泛深刻含义的论断,马克思作了这样的解释:“对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扬弃,就是说,为了人并且通过人对人的本质和人的生命,对象性的人和人的作品的感性的占有,不应当仅仅被理解为直接的,片面的享受,不应当仅仅被理解为占有,拥有。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总体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参见第85页)这表明,他当时所理解的共产主义,是通过彻底铲除私有制,在生产高度发展的物质基础上,不仅达到产品的极大丰富,人们能充分拥有和支配产品,而且人本身也获得彻底解放和全面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人,从而达到真正实现或占有人的本质。马克思在这里阐明了人与物质之间的关系的改变,也论述了人自身的改造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变化,共产主义是要通过完全消灭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非人化制度,建立起人对自然界,对自己的本质以及对其他人的合乎人性的真正关系,从而把自然界变成属于人的客观存在,使物的世界屈从于人的统治。所以说,撇开这个基本前提去评论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是对马克思观点的歪曲。资产阶级思想家不顾这个前提,正好暴露了他们是资产阶级私有制的卫护者的真面目。与此基本前提密切相连,马克思在上述议论中强调了共产主义的物质基础。他在讲到人的“复归”的性质时说,“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生成的”(参见第81页)。这说明共产主义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精神与物质的财富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且还要在此基础上继续发展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这样就把他的上述关于共产主义理论同粗陋的空想共产主义区分开来。四、 结语 总的说来,马克思的上述论断时建立在他正在形成的唯物史观的基础上,是具有科学性的共产主义理论。因为它是以对资本主义社会基本阶级矛盾的分析作为依据。但是,他这时对这种阶级矛盾以及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本身,还没有完全从经济理论上作科学论证,因而上述理论不能算作科学的共产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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