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论文精选三篇
加大投入力度 健全补偿机制
要开创贫困地区农村环境治理工作新局面,必须要认真解决广大农民群众
饮水安全问题、集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问题、农村畜禽水产养殖治污问题、化肥农药白色污染的防治问题、水土流失防治问题、农村秸杆综合利用问题、提高农村清洁能源利用率问题,等等。而解决好这些问题,加大投入力度、健全补偿机制,则至关重要。
目前,贫困地区农村环境问题难以得到有效遏制,从笔者在农村调研来看,根本原因之一,在于贫困地区农村环境治理资金投入严重不足。譬如在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问题处理中,缺少运行资金、难以保障;建污水处理厂,以现在贫困农村的经济状况来看,收取排污费不现实,运行资金还是要靠政府补助为主。此外,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缺少相应的治理设施,也因资金投入明显不足。解决贫困地区农村环境治理资金投入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实际出发,首先确立起“政府主导、部门主体、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思路。
坚持政府主导,为贫困地区农村环境治理提供资金保障,这无疑是国家应当考虑的。虽然国家在农村饮水、沼气建设、水土流失防治、林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等多方面给予了投入,但与贫困地区农村环境治理需求相比仍显得杯水车薪。贫困地区政府财力十分有限,难有较大作为,环境治理投入必须主要靠国家。
首先,要落实好中央有关政策,譬如国家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石漠化治理、防沙治沙、湿地保护与恢复、坡耕地综合整治、退牧还草、水生态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大贫困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结合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创新生态资金使用方式;合理调整贫困地区基本农田保有指标,加大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力度。
其次,国家应该统筹考虑,譬如在下达的农业项目资金、交通建设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中环境治理资金应占一定比例,强制性推进环境治理;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中的环评经费应留一定比例给当地乡镇政府用于环保项目建设。只有通过国家的环保项目投入、其它项目的环保投入、地方政府投入、群众个人投入的多元投入机制,逐步改变贫困地区环保投入严重不足的现实,才能实现农村环保的综合治理,改善农村环境。
在环境治理投入上,实施生态保护补偿也是一个重要方面。这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譬如提高森林覆盖率既可以涵养水源,又可以防止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促进降雨、净化空气、维护粮食和水资源安全,减轻洪涝灾害,提供可再生能源,还可以保护动植物的多样性。森林还是陆地上最大的储碳库,最大的吸碳器,也是最长久的固态碳形态,具有调节气候的重要功能。贫困地区由于森林覆盖率较高,每年既为国家做出了重大的生态贡献,又为东中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因此,国家应该尽早从财政角度设计生态补偿机制并出台相应的生态补偿政策,通过补偿的形式激励长江、黄河上游地区持之以恒地抓好生态建设,有序推进农村环保工作,达到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为经济社会长期可持续发展创造宽松的生态环境。
近年来,各有关地区、各有关部门有序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总体来看,生态保护补偿的范围仍然偏小、标准偏低,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环境治理保护措施行动的成效。应按照国家有关“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要求,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等原则,到“十三五”末,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确立新思路 运用新方式
为解决日益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近年来贫困地区相继开展农村环境治理,并取得一定成效和经验,生态环境质量总体呈现稳定趋好。但是,随着 脱贫攻坚 的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逐步加快,贫困地区农村环境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不少农村被生活垃圾包围,畜禽养殖造成污水横流,大量使用塑料农药化肥致农业面源污染日趋严重。推进贫困地区环境治理,需要确立新的思路,采取新的方式。
确立新思路。贫困地区村庄特别是自然村落普遍规模较小、面广分散,加上复杂的历史、区域等因素,特别是目前扶贫开发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着力补齐扶贫开发这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既要补齐贫困居民生产生活条件落后的“短板”,又要补齐贫困区域经济发展滞后的“短板”。在此背景下,如何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环境治理,最为迫切的是需要确立新思路,运用新方式。这就是要把脱贫攻坚和环境治理结合起来,转变扶贫开发和环境治理方式,实现脱贫攻坚与环境治理的双赢。
两者相结合。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大规模扶贫开发,使7亿农村贫困居民摆脱贫困,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得到了国际社会广泛认可。但是,全国仍有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832个扶贫重点县、片区县,12.80万个贫困村,2342.58万个贫困户和5575万个贫困居民。据统计,95%的贫困居民和大多数贫困地区分布在生态环境脆弱、敏感和重点保护的地区。因此,贫困地区农村普遍面临着消除绝对贫困与环境治理保护的双重严峻挑战。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与25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高度重合,四川旺苍等多数扶贫重点县境内都包含禁止开发区域,贫困地区整体上是国家、区域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在功能定位上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主要任务。
还要看到,这些地区普遍存在基础设施薄弱、产业发展滞后、教育资源缺乏、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等问题,脱贫难度大,属于扶贫开发工作的硬骨头。只讲消除绝对贫困,不顾环境治理保护,将对国家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只讲环境治理保护,不考虑消除绝对贫困,也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做好环境治理保护扶贫工作,就是要将生态环保理念融入到发展和扶贫工作中,推动贫困地区绿色、可持续发展,实现环境治理保护与消除绝对贫困的内在统一。这样,既能达到扶贫减贫、促进公平的目标,又有利于保护治理贫困地区农村自然生态、提升当地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运用新方式。一方面,必须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坚持扶贫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特别要深化精准扶贫,做到对象识别、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措施到户、因村派人、脱贫成效、扶贫监管精准等“七个精准”,做到发展特色产业、引导劳务输出、实施易地搬迁、结合生态保护、着力加强教育、开展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的“七个脱贫”。这也就是说,既要做到纵向分层“七个精准”,又要做到横向分类“七个脱贫”,织牢“7+7”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纵横网络。
另方面,必须要清醒认识到“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重要性,转变环境治理方式。当前从整体上看,贫困地区总体需求正在从“盼温饱”“求生存”向“盼环保”“求生态”转变,生态环境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青山绿水、宜人景色等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大的财富、最重要的资本。做好环境治理保护工作,就是要突破眼前、短期利益局限,统筹好当前与未来、短期与长远、经济与环境的关系,努力破解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在适度开发、缓解贫困的同时,也为贫困地区留足持续发展的生态资本,走出一条发展经济、消除贫困、优化环境的新路子,建立起统筹推进环境治理和扶贫开发的制度体系。
因而,要大力加强行业扶贫,改善当地人居环境;要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加大环境治理力度;要加强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加快解决环境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切实推进环境治理。
强化法治力度 提供治理保障
从笔者在贫困地区农村调研情况来看,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有发展观念和策略层面上的原因、农村特定原因以及环境法治层面上的原因。在农村环境问题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的诸多原因中,比较突出的是缺少依法有效监管使环保链条断裂在“最后一公里”。依法治理农村环境问题既是根本手段也是必由之路,应从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几方面着力,改善立法不足、执法偏软,管理不善,监督不力的状况,使农村环境问题得以标本兼治。
实施贫困地区农村环境有效治理,有法可依最为重要的一环。虽然在立法方面作出了不少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譬如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但是,面对日趋严重的农村环境治理问题,立法问题仍然有待加强。部分环保法律仍属空白,造成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处理难。譬如,在个体养殖污染问题的处理过程中,目前国家对个体养殖、特别是微小型养殖场的管理并未做具体标准要求,法律监管还是空白,面广量大且不属于规模养殖的微小型养殖场普遍存在选址不当、污染严重等问题,导致环境纠纷不断。由于无法落实责任主体,个体养殖污染问题目前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总之,法治化是从源头上防止和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制度保障,要应时而为,顺势而变,及时修订完善农村生态环保有关法规。同时,还应建立健全贫困地区农村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贫困地区农村环境治理,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要健全执法管理体制,建立起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垂直管理的专门环境治理机构,国家环保总局对全国环保进行统一部署、管理、指挥、协调,各地政府参与辅助本地环境治理机构工作。这样,才能有效地制止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要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目前,贫困地区农村基本上只有县区一级有环保机构,不像公安、工商等部门,几乎在各乡镇都设有办事机构。乡村没有专职的环境监管工作人员,环保日常监管和服务工作断在基层。农村环境治理主要由县级环保部门下属监察机构负责,人手少、执法手段又极为有限,有的县要不是乡镇数量多要不就是地域宽广,不用说日常监管就是全部走一遍,也得跑上十天半月,所以,基层环境污染问题很难监管。因此,特别应充实加强基层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也要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待遇问题,做到赏罚分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环境治理执法人员应由权力至上向法律至上转变,由人治向法治转变,在行政执法中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要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每个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任务、权限、标准、程序及违法执法、不作为应承担的责任。完善行政处罚报告和备案制度,制定和完善工作程序和廉政规范,强化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还要加大处罚力度,以环境法律的规定标准为尺度,尽量考虑规定标准的上限,使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环境治理要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融合的行政刑法方向发展,形成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结合的机制。
与此同时,还应加大法律监督。近年来,在贫困地区农村环境治理中,权力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的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团体组织的监督主要以舆论监督的形式出现,而舆论监督程度还很低,作用也很有限。司法监督主要是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环境监督领域这块基本上是空白。群众的监督主要表现为以环境评价制度等为内容的公众参与,这要求在加强公众宣传的同时,培养一批环境监督员,并给予必要的保障。贫困地区农村环境保护治理的执法监督机制应由两个监督层面组成,即一个方面是上级政府把下级政府关于环境保护治理工作开展的好坏作为政绩量化考核的一项依据;二是环保机关形成上下级的垂直监督关系。譬如国家环保总局要从法律和行政上对各级环保机关各部门加大稽查力度。对个别环保机构工作不力或不作为进行严格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这两种监督制度的实施,既能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的发生,又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威,保证贫困地区农村环保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法治是贫困地区农村环境治理的关键,但决非农村环境治理的全部,还必须注重环保教育与环保法治相结合、环境制度安排与环境法治相呼应等多方面的配合与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