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国海洋经济发展问题——重点以上海为例首先,我国陆地资源紧缺,且对能源资源需求日增。我国陆地主要资源严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我国海洋开发落后。我国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且过度开发的海域污染严重。因此,我们小组希望通过对上海市的有关海洋经济的各方面问题的探讨,来反观中国海洋经济发展问题和为中国其他沿海城市提供发展参照。我国有关海洋经济政策法规及分析首先,国际上规范国际海洋开发活动的主要法律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建立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资源开发新制度。而我国则于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等国签有各类合作条约,包括《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等。而国内,则在今年内,不断提高了对海洋经济的关注和开发,国家海洋局出台了各类政策要求强化专项用海规划及其项目管理,加快海洋经济开发和发展。在此以上海为例,上海则以洋山深水港为主要优势,开展了各项海洋经济的开发发展。提出了“一个龙头,三个中心”的重大战略,要将上海建设成太平洋西岸国际经济、贸易、金融和航运中心城市。国家也给了洋山深水港很多优惠政策,曾对深水港区明确提出“四个不变”,即大小洋山行政隶属关系不变、洋山深水港区的属地财政税收关系不变、洋山深水港区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不变、港区建设吸纳劳动力的优惠政策不变。国内海洋法律制度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制建设起步较晚。我国海洋法律制度是改革开放与发展的要求和产物。为适应国家海洋开发战略,我国应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包括立法、修法、废法以及整合法律等方面。同时,还应加强法制施行及执法等方面的检查和跟踪,即采取所谓的“立法后评估”活动。(2)条块分割十分严重。我国管理海洋事务或活动的机构条块分割现象,现已很难应对海洋事务的复杂性、多样性,已很难及时地决策、反应和解决海洋事务,必须加快整合与提升,以形成合力。(3)缺乏整体性全局性。制定海洋法规的部门众多,且法规规范的海洋活动只涉及各自管辖的范围和区域,缺乏部门间配合和协调,这显已无法综合有效实施国家海洋政策,无法综合有效管理国家海洋事务,无法综合有效维护国家海洋权益。(4)缺乏激励补偿机制。开发和利用海洋需要巨额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支撑,我国的海洋法规缺乏激励、补偿企业投资开发海洋的具体措施和优惠政策。而且我国在海洋方面的管理也比较混乱,有“五龙闹海”之称,这不仅对我国的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管理不利,而且在维护海洋权益,维护我国的主权也十分不利。我国制订和实施的海洋开发战略及其规划,主要目的为:设置由各涉海部门参与的综合协商管理海洋问题的机构,合理可持续开发和利用我国管辖海域的海洋资源,加强深海资源勘探活动,保护海洋环境,积极参与国际、区域及双边海洋活动及和平合理地解决海洋争端等,以综合协调与管理海洋问题,确保国家海洋权益。 当然,海洋开发战略规划的制订与实施,应由多部门参与和多学科组织推进,并加强协调,以形成综合合力。为推进海洋开发的初步实施,我国近期应重点强化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