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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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目标作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导向性因素,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和重大意义,这也更为凸显财务管理目标合理选择和定位的重要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财务管理目标论文优秀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财务管理目标选择
[摘 要] 由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渤海湾蓬莱19-3油田,相继发生两次溢油事故,企业社会责任事故频频发生,追究到整个社会的价值观。进而由人类价值观延伸到企业价值观,企业的财务目标选择。说明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通过分析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可行性,最终得出目前我们财务评价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选择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同时平衡利益相关者利益比较合适。
[关键词] 企业价值观;社会责任;财务目标;价值最大化
1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事故频频发生,引起了政府及社会公众的极大关注。这些社会责任事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环境责任,另一个是安全责任。2011年6月,由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渤海湾蓬莱 19-3油田,相继发生两次溢油事故后,康菲公司并没有对溢油所造成的环境问题作出正面回应,更没有对受此影响的渔民及时给予相应的赔偿,其所作所为明显地表现出了社会责任的缺失。而由三鹿等中国知名公司婴幼儿奶粉中查出含有严重损害婴儿健康的三聚氰胺的国产奶粉危机等诸多事件,更是令举国哗然,也再一次引起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对中国商品品质安全的疑问与担忧。另外,所谓的绿色蔬菜,很多都是人们通过各种药物培植出来的。
那么这些环境污染、食品污染的根源是什么呢?本文认为这是整个社会的财务目标发生病变。正因为大家都是以自身短期利益为主要目标,从而忽视了对社会责任的关注与承担。作为个体的农民是这样,企业也是如此。由此可知,企业财务目标的选择对其社会责任的承担有重大影响。如果企业只是将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作为其财务目标,一味追求自身利益、短期收益,而忽视其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将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必然会使企业走向灭亡。
2 相关理论
所谓财务目标,是指企业在特定的理财环境中,通过组织财务活动和协调财务关系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它决定着企业利益协调的基本方向。理论界关于财务目标的研究先后出现了以下4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
短期来看,承担社会责任会减少股东财富,而选择逃避社会责任,甚至伤害社会利益,可使企业的业绩提高。但长此以往,企业不顾及社会责任,污染环境而不治理,不顾社会其他相关者利益,最终一定会受到制裁。反之,承担起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顾及相关者利益,才能使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3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及其可行性
根据社会责任理论,公司并不只是为股东所有,而是由不同利益主体通过契约形成的一个契约联合体,这些主体都对公司投入了相应的资产,如债权人、职工等;同时,企业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紧密相关的。因此,很多研究认为,公司在进行决策时,其管理者的服务对象应从股东转向更广泛的不同利益主体,也就是说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变为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
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的提出,为企业追求价值最大化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同时进行提供了理论支持,一旦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并有效实施,就会使企业与社会共同发展,企业进入发展的良性循环之中。但是,目前将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还是缺乏可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造成企业目标无法单一。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不同于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最终目标主体只有一个,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服务对象有多个,且这些主体价值的衡量原则不同,使得企业目标无法成为单一的,衡量难度较大。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对企业目标来说是一个完整的描述,若能很好地应用,将会使企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但是,这个多重目标,没有实质性的内容,衡量困难,没有清晰的表述,这将会使公司管理混乱,甚至导致企业经营失败。
其次,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会使得企业理财混乱。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可以使公司运营中各项投资和融资决策是否科学非常清晰,通过分析计算很容易决定。然而,以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为财务管理目标,将会使决策造成的后果牵涉的方面复杂化、多元化,并且很多方面没有明确的分析数据,只能主观判断,这就使得决策过程中出现很多不确定因素,使企业理财决策难以有统一的标准,从而造成理财混乱。
基于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以上两个方面的缺点,如果贸然以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为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将会造成企业管理混乱,理财决策困难,最终使企业难以有效运行直至破产,这就有悖于企业的初衷。因此,我们必须慎重选择财务管理的目标,而不能因为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好,就不顾现实条件选择这一目标。
4 结 语
综上所述,虽然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能够较好地体现企业社会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但是,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难以为公司经营提供准确的财务目标,会造成公司理财混乱,反而会损害利益相关者利益。因此,目前在财务衡量不完善的情况下,单纯地以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作为企业财务目标是不明智的,而应当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财务目标,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作为辅助考核因素,这样才能使企业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徐勇.浅析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选择[J].会计师,2010(5).
[2]罗欣.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现实选择[J]. 财会研究,2010(10).
论财务管理目标
【摘 要】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是财务管理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中具有代表性的模式也是评价企业理财活动是否合理有效的标准。目前,我国企业理财的目标有很多种,其中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和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目标,确立合理的财务管理目标,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管理目标;理论分析;目标选择
企业的目标就是创造价值。一般而言,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就是为企业创造价值服务。鉴于财务主要是从价值方面对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过程实施管理,因而财务管理可为企业的价值创造发挥重要作用。
一、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中具有代表性的模式
(一)利润最大化目标
利润最大化就是假定企业财务管理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以利润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目标,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人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创造更多的剩余产品,在市场经济谈条件下,剩余产品的多少可以用利润这个指标来衡量;二是在自由竞争的资本市场中,资本的使用权最终属于获利最多的企业;三是只有每个企业都最大限度地创造利润,整个社会的财富才可能实现最大化,从而带来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1.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主要优点
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就必须讲求经济核算,加强管理,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产品成本。这些措施都有利于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企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
2.以利润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目标存在的缺陷
(1)没有考虑利润实现时间和资金时间价值。比如,今年100万元的利润和10年以后同等数量的利润其实际价值是不一样的,10年间还会有时间价值的增加,而且这一数值会随着贴现率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没有考虑风险问题。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风险,同等利润值在不同行业中的意义也不相同,比如,风险比较高的高科技企业和风险相对较小的制造业企业无法简单比较。
(3)没有反映创造的利润与投入资本之间的关系。
(4)可能导致企业短期财务决策倾向,影响企业长远发展。由于利润指标通常按年计算,因此,企业决策也往往会服务于年度指标的完成或实现。
(二)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
股东财富最大化是指企业财务管理以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在上市公司,股东财富是由其所拥有的股票数量和股票市场价格两方面决定的。在股票数量一定时,股票价格达到最高,股东财富也就达到最大。
1.与利润最大化相比,股东财富最大化的主要优点
(1)考虑了风险因素,因为通常股价会对风险作出较敏感的反应。
(2)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企业短期行为,因为不仅目前的利润会影响股票价格,与其未来的利润同样会对股价产生重要影响。
(3)对上市公司而言,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比较容易量化,便于考核和奖惩。
2.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目标也存在以下缺点
(1)通常只适用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难于应用,因为非上市公司无法像上市公司一样随时准确获得公司股价。
(2)股价受众多因素影响,特别是企业外部的因素,有些还可能是非正常因素。股价不能完全准确反应企业财务管理状况,如有的上市公司处于破产的边缘,但由于可能存在某些机会,其股票市价可能还在走高。
(3)它强调得更多的是股东利益,而对其他相关者的利益重视不够。
(三)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
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指企业财务管理以企业的价值最大化为目标。
企业价值可以理解为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市场价值,或者是企业所能创造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可以反映企业潜在的或预期的获利能力和成长能力。未来现金流量这一概念,包含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价值两个方面的因素。因为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包含了不确定性和风险因素,而现金流量的现值是以资金的时间价值为基础对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计算得出的。
1.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目标的优点
(1)该目标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价值,有利于统筹安排长短期规划、合理选择投资方案、有效筹措资金、合理制订股利政策等。
(2)该目标反映了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
(3)该目标将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和持续的获利能力放在首位,有效地规避了企业的短期行为。
(4)用价值代替价格,克服了过多外界市场因素的干扰,有利于克服管理上的片面性。
(5)该目标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社会资金通常流向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企业或行业,有利于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2.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目标存在的问题
(1)企业的价值过于理论化,不易操作。尽管对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变动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企业价值的变化,但是股价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特别是在资本市场效率低下的情况下,股票价格很难反映企业的价值。
(2)对于非上市公司,只有对企业进行专门的评估才能确定其价值,而在评估企业的资产时,由于受评估标准和评估方式的影响,这种估价不易做到客观和准确,这也导致企业价值确定的困难。
(四)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目标
现代企业是多边契约关系的总和。股东作为企业所有者,在企业中承担着最大的权力、义务、风险和报酬,地位当然也最高,但是债权人、职工、客户、供应商和政府也因为企业而承担了相当的风险。
在确定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时,不能忽视这些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否则的话,忽视了哪一方的利益,都可能会对企业带来危害,不仅不会带来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甚至对企业产生致命的伤害。因此,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基本思想就是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强调在企业价值增值中满足以股东为首的各利益群体的利益。
二、对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理论的分析及选择
以上几种观点都有其科学合理的一面,但在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中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利润最大化”是企业同时也是财务管理追求的目标。但“利润最大化”目标在长期的实践中已暴露出其不足,如没有考虑资金时间价值、风险价值、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可能导致企业财务决策带有短期行为等。
其次,股东财富最大化不符合我国国情。股东财富最大化优点是目标易量化,易于考核。但是,股东财富最大化的明显缺陷是:股票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并非都是公司所能控制的,把不可控因素引入理财目标是不合理的。
最后,资本配置最优化过于抽象。这个财务管理目标是在新经济条件下提出的。所以资本配置最优化的概念本身并不明确,过于抽象,在企业具体经营中无法应用。
三、财务管理目标的协调
(一)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矛盾与协调
经营者和所有者的主要矛盾在于,经营者希望在提高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的同时,能更多地增加享受成本;而所有者或股东则希望经营者以较小的享受成本带来更高的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
为了协调这一矛盾,通常可以采用解聘、接收、激励等措施。
解聘是一种通过所有者约束经营者的办法。所有者对经营者予以监督,如果经营者未能使企业价值达最大,就解聘经营者。为此,经营者会因为害怕被解聘而努力实现财务管理目标。
接收是一种通过市场约束经营者的办法。(下转第108页)(上接第106页)如果经营者经营决策失误、经营不力,未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企业价值提高,该公司就可能被其他公司强行接收或吞并,相应经营者也会被解聘。为此,经营者为了避免这种接收,必须采取一切措施提高股票市价。
激励是指将经营者的报酬与其绩效挂钩,以使经营者自觉采取能满足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措施。
(二)所有者与债权人的矛盾与协调
所有者与债权人的矛盾主要表现在:
1.所有者可能未经债权人同意,要求经营者投资于比债权人约定的风险高的项目,这会增大偿债的风险。
2.所有者或股东未征得现有债权人同意,而要求经营者发行新债券或举借新债,致使旧债券或老债的价值降低。
为协调所有者与债权人的上述矛盾,通常可采用的方式有:限制性借债、收回借款或停止借款等。
限制性借债是指在借款合同中加入某些限制性条款,如规定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担保条款和借款的信用条件等。
收回借款或停止借款是指当债权人发现公司有侵蚀其债权价值的意图时,采取收回债仅和不给予公司增加放款,从而保护自身的权益。
四、我国企业财务目标的选择
对财务管理目标的研究,一直是国外财务学者关注的焦点内容之一,近些年我国财务学者也尽力探讨,力求找到既能符合财务活动的内在要求,又能衔接国家财务管理目标,并能满足企业各经济当事人经济利益的要求,实现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在我国,公有制经济居主导地位,国有企业作为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一部分,其目标是使全社会财富增长。不仅要有经济利益,而且要有社会效益;在发展企业本身的同时,考虑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的影响;有时甚至为了国家利益需要牺牲部分企业利益。并且,我国证券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很难找到一个合适的标准来确定“股东权益”。把“股东权益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目标,既不合理,也缺乏现实可能性。而把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目标则显得更为科学。
但是,用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如何计量便成了问题。为此,现在通行的说法有若干,其中,以“未来企业价值报酬贴现值”和“资产评估值”具有代表性,这两种方法有其科学性,但是其概念是基于对企业价值的一种较为狭隘的理解上的。企业是社会的,社会是由各个不同的人构成的,企业的价值不仅表现在对企业本身增值的作用上,而且表现在对社会的贡献上,表现在对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的贡献一。所以企业财务目标的制订,既要符合企业财务活动的客观规律,又要充分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使之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那么,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衡量指标应该以相关者的利益为出发点。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左右,在美国、英国等长期奉行外部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与传统的股东至上的企业理论主要区别在于,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比如股东、政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甚至是社区居民,企业不仅要为股东利益服务,同时也要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上述种种分析表明,现阶段我国财务管理目标仍以“利润最大化”为宜,它最符合我国目前的现实经济情况。对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企业来讲,利润目标最能反映企业的本性,追求利润是避免淘汰、维系生存和寻求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企业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企业行为的“原动力”。我们不能以利润目标的某些负面影响或其他理由而否定企业正常的利润追求。当然,,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样,“利润最大化”并不一定要涵盖所有企业,涵盖所有时期的目标追求。根据不同的现实情况和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财务目标,保持财务目标的多元化、层次化,也同样是一种客观必然。
此外,还要特别指出,企业要正确处理提高经济效益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关系。企业在谋求自身的经济效益的过程中,必须尽到自己的社会责任。不能以不正当手段追求企业的利润,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以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为代价谋求企业的效益。另外,企业承担不定期的社会义务,出资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企业管理阶层要加强企业管理并促进财务管理具体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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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系统思辩.财会月刊.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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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编财务管理学教程.韩良智主编,中国科学出版社出版.
[5]财务管理.刘婵主编,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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