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内容,用益物权作为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物权,其内容亦包括这四项内容。本文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通常体现为直接占有,在特殊情况下也表现为间接占有;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包括生活性使用、经营性使用、公益性使用三种形式;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虽是重要权能,但并不是各类用益物权的共有权能;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体现为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关键词:用益物权、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用益物权的内容,也就是用益物权的权能。关于用益物权的内容,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二权能说、三权能说、四权能说等不同的主张。我认为,用益物权因种类的不同,其内容会存在着差别。但就用益物权的整体而言,其内容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每一种具体用益物权的内容都包括这四项权能,具体用益物权的权能只能依该用益物权的特点而定。 一、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 占有是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在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有在移转占有归用益物权人时,用益物权才能够行使和实现。例如,不转移土地的占有,建设用地使用人就不能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不移转农地的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无法耕作土地。那么,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是限于直接占有,还是包括间接占有呢?对此,学者的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应仅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因不直接占有实体物,无从加以使用收益;[①]也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中,标的物必须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②]我认为,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须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在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间,用益物权并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人为了取得更大的收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也可以将用益物转移给其他人占有。因此,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权能通常表现为直接占有。但在特殊情况下,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也可以表现为间接占有。例如,在典权中,典权人承典房屋后在不转移直接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典权人仅取得了出典房屋的间接占有。因为出租典物是典权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种使用收益的方法。再如,建设用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用益物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也属间接占有。 占有权能是用益物权的基本权能,是使用、收益权能的基础。外国法上的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等,我国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具有占有的权能,当无疑问。但是,地役权是否具有占有的权能,学者间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积极地役权还是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还是非继续地役权、表见地役权还是非表见地役权,均不以占有供役地为前提,地役权并不包括占有的权能;[③]有学者认为,地役权包括占有的权能。[④]我认为,地役权的种类不同,其是否具有占有权能的情形也不同。有的地役权没有占有权能,如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就没有占有的权能;有的地役权则具有占有权能,如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搭梁地役权等,就具有占有的权能。因此,一概否定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不妥的。那么,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具有独占性呢?对此,学者间的认识也有分歧。有学者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故地役权人不仅可与供役地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而且也可以与其他地役权或其他用益权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⑤]我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独占性,也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但这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个别地役权的占有权能具有独占性。例如,根据个别地役权的特质,如不具有独占性则无法行使地役权的,则该地役权的占有即具有独占性。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地役权人的占有具有独占性的,则占有权能即具有独占性。 既然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通常需要由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那么,标的物转移占有的方式除现实交付外,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是否允许呢?所谓简易交付,是指以当事人双方设定物权的合意代替该财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方式。可见,简易交付就是简化了的现实交付,因此,简易交付对用益物权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也是适用的。例如,某甲将自己的房屋借给某乙使用,后双方协商就此房屋设定居住权或典权,则双方达成居住权或典权合意后,该房屋即视为交付占有。所谓占有改定,是指物权的设定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权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典给某乙,同时又约定某甲再租赁30天。可见,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并没有发生移转,用益物权人仅取得了标的物的间接占有。这种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也是应当允许的。当然,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而言,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通常是不允许的。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时,物权设定人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交付。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借给某乙,然后又将该房屋为某丙设定居住权或典权。那么,某甲能否以对某乙的房屋返还请求权让与某丙以代替房屋的交付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设定后,如果设定人将对第三人行使的返还请求权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即移转间接占有时,也必须由用益物权人行使该返还请求权以取得对物的直接占有,由其在实体上支配标的物。[⑥]这种观点虽有自相矛盾之处,但实际上是承认了指示交付的有效性。我认为,指示交付也可以适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的移转占有。但是,如果因用益物权设定人的原因,导致用益物权人不能行使返还请求权或行使返还请求权无效果时,应由用益物权设定人对用益物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以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方式移转用益物权标的物占有的,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用益物权的设定目的。 二、用益物权的使用与收益权能 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因此,可以说,使用与收益是用益物权的核心权能。 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系对物的具体利用,本质上是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故使用权能是一种事实上的权能。使用是直接作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上的权能,是各类用益物权所共有的权能,因此,在德国民法上,用益物权在法学中的直接意义就是使用权,即以使用为目的而利用他人之物的物权。[⑦]用益物权的使用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生活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而使用用益物。生活性使用一般为单纯使用标的物,不伴随收益权能。例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等,都属于生活性使用。二是经营性使用,即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用益物。经营性使用由于是出于营利目的,因此,常伴有收益的权能,有时也有处分的权能。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使用,其目的在于获取一定的农产品;建设用地使用人在土地上开发建筑房屋,其目的在于出售房屋而营利。因此,这些使用都属于经营性使用。当然,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所建筑的房屋出售后,房屋所有人因居住房屋而使用建设用地的,则属于生活性使用。三是公益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是出于公益目的而使用用益物。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属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这种使用即为公益性使用。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00条规定:“收益是指物的或者权利的果实以及依物的或者权利的使用方法所取得的利益。”因此,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这里的经济利益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且包括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于收益权能在用益物权权能中的地位,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应当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⑧]另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不必同时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⑨]我认为,通过具体分析各种用益物权,可以发现,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收益权能有如下三种情况表现形式:一是仅有使用权能而无收益权能,如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一般无收益权能;二是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如农村土地承包权人转包后,即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三是既有使用权能又有收益权能,这种情况最为常见,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可见,收益权能并不是各种用益物权所共同具备的权能。至于何种用益物权具有收益权能,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三、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 在用益物权中,用益物权人除对用益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外,是否还包括处分权能呢?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不包括处分权,其内容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具体而言,在用益物权设定后,物之所有人并没有将其所有权的处分权能移转给用益物权人。用益物权人虽然不具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但土地使用权、典权等可以转让,也可以设定抵押,对用益物权本身进行处分。[⑩]另一种观点认为,就法律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没有移转所有权的处分权,但权利人有权利处分权,即移转权利和设定负担的权利,如转让、设定抵押等;就事实处分而言,因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往往是对物加以利用的条件,使用和收益权能在很多情况下是与事实处分权能相结合才能实现。例如,为了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种植粮食,就必须对土地进行打地基、翻土、修田垄等,这就属于对土地的事实上的处分,不许为这样的处分对土地的利用就是不可能的。因此,用益物权中是应当包含对物的事实上处分的内容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讨论用益物权处分权能时,通常讨论的是权利人能否对其享有的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加以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处分。从这一角度出发,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不能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为了使用和收益的目的,法律一般允许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改良或保存行为,但不允许对其标的物进行显著的变更或毁损。当然,这种观点也不否定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权本身的处分权能,即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性质的特殊要求,权利人原则上可以对权利本身进行处分。[?]可见,这种观点是以对用益物的处分为前提来讨论处分权能的。 从上述各种不同的观点来看,其存在分歧的原因在于对于处分的理解有所不同。因此,应当首先明确处分的含义和对象。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教授指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某种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处分的对象永远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处分其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移转动产上的所有权以及在所有权上设定有利于第三人的限制物权(如设定用益权、抵押权或质权)等。”[?]关于处分的对象(标的或客体)问题,涉及到权利客体问题。对此问题,拉伦茨教授从三个层次上进行了分析。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属于狭义的权利客体。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有体物以及在其上可以有效成立一个第三人的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无体物,因此,属于某人所有的物就是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二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可以法律行为予以处分的标的。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和法律关系。德国民法在使用“标的”(标的物)这一词语时,总是把它和一个处分的法律行为、或者与一个处分权结合在一起,这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也就是处分标的的意思。因此,在某物上存在的所有权作为处分的标的(可以处分的对象)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所有权中,所谓的处分应是对所有权的处分,而不是指对所有物的处分。第三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三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指作为一个整体并且可以被一体处分的某种财产的权利或者某种特殊财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本身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处分的标的。[?]从拉伦茨教授关于权利客体的三层次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处分的标的只能是权利或法律关系,而作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不能作为处分标的的。当然,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是仅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的。若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处分权能应指向物本身。 在我国民法上,学说上一般认为处分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因此,只在论述所有权的权能时加以说明。我认为,处分作为支配物的一种表现形式,不为所有权所独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应具有处分权能,只是它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而已。通说认为,处分不仅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也应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消费,即通过事实行为使物的物理形态发生变化,从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对物的权利的处置,即通过法律行为使物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动。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指的就是法律上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处分,是指对标的物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处分;广义的法律处分,除包括狭义的法律处分外,还包括对标的物设定负担,如在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在物权的处分权能上,法律上的处分的对象应是权利,而事实上的处分的对象是物本身。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可以具体分析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问题。 就法律上的处分来说,如前所述,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权利的处分;二是对权利设定负担。就对权利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自然不能享有处分用益物所有权的权利,否则即构成无权处分。但是,用益物权人应当享有对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即有权将用益物权移转给他人。因为用益物权是一种非专属的财产权,通过处分用益物权可以实现用益物权人设定权利的目的。“处分权的缺失有悖于用益物权的支配权属性,会影响到物的使用权效率。” [?]因此,法律应设计具体的规范调整用益物权的移转问题。当然,法律也可以根据某种特殊的原因,限制用益物权的移转,如居住权就是一种不具有移转性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在转移时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就对权利设定负担而言,用益物权人有权以用益物权为客体设定抵押、租赁等权利。例如,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也可以出租。那么,用益物权人是否享有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的权利呢?对此,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不可以就标的物设定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但可以在其享有的用益物权上设定次用益物权,该次用益物权是以既存的用益物权为其客体的。[?]我认为,由于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只享有定限物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用益物权人一般不能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负担,如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地上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基于用益目的的需要,用益物权人也可以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例如,用益物权人可以就用益物为他人设定地役权,典权人可以就典物设定典权即转典。应当指出的是,在这些情况下,用益物权人所设定的用益物权的客体并不是原用益物权人所享有的用益物权,它的客体与原用益物权的客体是相同的,都是原不动产。 就事实上的处分来说,由于它是对标的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因而,一般情况下,这种处分权能非属所有人不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前所述,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也享有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对此,我持有不同的看法。尽管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加以利用往往需要对物进行一定的变形、改造,如建造房屋需要打地基、耕植农作物需要修田垄等,但这实际上是用益物权人实现使用、收益权能的前提条件,是用益物利用的一种形式,属于用益物的改良行为。用益物的改良与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德国民法典》第1037条第款规定:“用益权人无权对物进行改造或者重大变更。”第2款规定:“在不对土地的经济用途进行重大变更的范围内,土地的用益权人可以为了采掘岩石、砂砾、沙士、粘士、陶士、泥灰岩、泥炭或者其他土壤成分而设置新设备。”前者规定的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属法律禁止之列;后者规定的是用益物的改良,属法律允许之列。[?] 注释: [①]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94页。 [②] 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③] 刘凯湘:《论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第33页。 [④]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修订三版),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26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 [⑤]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71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 [⑥]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页。 [⑦]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 [⑧]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5页。 [⑨] 屈茂辉:《用益物权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⑩]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页。 [?] 钱明星:《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3期,第18页。 [?] 尹飞:《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6页。 [?]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8—379页。 [?] 钱明星、李富成:《中国物权法的观念》,载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120页。 [?]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12页。 [?] 我在给研究生讲课,有学生认为物的改良行为应属于事实处分的下位概念,因此,对用益物的改良即属于事实上的处分。但我认为,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是不同的。前者是在不毁损物的本体的情况下,对物加以改善,以使其增加价值和使用价值,如为房屋的客厅铺设地板;而后者是对物的本体的毁损或变更,或将房屋拆除。因此,应当将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区分开来。也正因为如此,我认为,所有权的权能不仅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还包括改良等其他权能。
论文主要内容:
一、论文的标题部分
标题就是题目或题名,标题需要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重要的特定内容逻辑组合,论文题目非常重要,必须用心斟酌选定。
二、论文的摘要
论文一般应有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摘要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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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构或结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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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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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的理由
2、研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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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用和意义
五、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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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文章在研究过程和论文撰写是所参考过的有关文献的目录,参考文献的完整标注是对原作者的尊重。不只在格式上有具体要求,在数量、种类、年份等方面又有相关要求。
你看看这几个你需要不需要 论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以土地用益物权为例 李晓峰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论动产用益物权 兼评我国《物权法》关于动产用益物权之规定 李家军 法律适用 典权:一种具有融资功能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处分研究 王湘平 暨南大学 2006-05-25 硕士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刘慧兰 山西大学 2007-06-01 硕士 用益物权制度研究 刘常敏 黑龙江大学 2004-05-20 硕士 你看看你要哪个,我发给你。hi我就可以的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0.5%,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
论文主要内容: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1、题名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论文的特定内容,有助于选定关键词,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
2、英文题名以短语为主要形式,尤以名词短语最常见,即题名基本上由一个或几个名词加上其前置和(或)后置定语构成;短语型题名要确定好中心词,再进行前后修饰。各个词的顺序很重要,词序不当,会导致表达不准。
3、一般不要用陈述句,因为题名主要起标示作用,而陈述句容易使题名具有判断式的语义,且不够精炼和醒目。少数情况(评述性、综述性和驳斥性)下可以用疑问句做题名,因为疑问句有探讨性语气,易引起读者兴趣。
4、国外科技期刊一般对题名字数有所限制,有的规定题名不超过2行,每行不超过42个印刷符号和空格;有的要求题名不超过14个词。这些规定可供我们参考。
1、中国知网:
是一个基于海量资源的跨学科、跨语种、跨文献类型的学术资源搜索平台,也是全球最大的中文知识门户网站,内容覆盖了理工、社会科学、电子信息技术、农业、医学等多个学科,资源丰富,是查阅中文资料的最佳选择之一。
2、万方知识服务平台:
集成期刊、学位、会议、科技报告、专利、视频等十余种资源类型,收录期刊7600余种,年增300万篇;与国内600余所高校、科研院所等学位授予单位合作,收录自1980年以来的学位论文,每年增加约30万篇;会议论文收录涉及近3000个重要的学术会议,每年增加约20万篇。
3、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
该库收录我国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农业科学、医药卫生、经济管理、教育科学等学科12000余种期刊的2300余万篇文章的全文,每年增加约250万篇。
4、中经专网:
是国家信息中心中经网制作,全面反映我国经济运行态势和经济政策变动的海量信息平台。它分综合频道、宏观频道、金融频道、行业频道、区域频道、国际频道等六个板块,以专家分析为龙头,配合以快讯、统计、指数、政策等实时信息为背景,试图全方位多视角地诠释经济形势。
5、国研网数据库:
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强大的专家阵容为依托,全面整合中国宏观经济、金融研究和行业经济领域的专家资源及其研究成果,提供关于中国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的深入分析和权威预测。、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国知网
百度百科-中国经济信息网
百度百科-国研网
百度百科-维普网
论景区管理如何应用与提升-以徐家汇景区实际管理模式为例摘要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是旅游景区,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主要手段就是对旅游景区进行管理。上海徐家汇景区是我国4A级开放景区,在推动旅游发展中具有十 分重要的价值。本文从经济管理体质、服务、宣传以及周边环境等方面对徐家汇景区管理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徐家汇景区在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为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为徐家汇景区的发展提供帮助。关键词:徐家汇,景区,管理AbstractThe basis of tourism development is tourist attractions, and the main means to promote tourism development is to manage tourist attractions. Xujiahui Scenic Spot in Shanghai is a 4A level open scenic spot in China, which is of great value in promoting tourism develop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anagement of Xujiahui scenic spot from the aspects of economic management, service, publicity and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and finds that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management of Xujiahui scenic spot. Therefore, it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in order to provide help for the development of Xujiahui scenic spot.Keywords:Xujiahui, scenic spot, management目录引言 21.徐家汇景区概况 22.徐家汇景区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 22.1经营管理体制不合理 22.2工作人员思想观念保守,缺乏高素质人才,服务质量一般 22.3宣传策略问题 32.4淡旺季明显,客流量分布不均匀 33.解决现存问题的措施策略 33.1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33.2提供人性化的服务精细化的管理 33.3宣传策略 43.4改变淡季观念,做旺淡季巿场 4结论 4参考文献 4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旅游的需求以及消费知识的丰富不断增强, 因此旅游景区要想更长久的发展下去,就需要更新自身管理观念。 而通过研究和调查市场趋势,现代旅游景区应具备以下几点理念:致力于可持续 发展、关注游客的需求、满足游客更高层次的需求、提供完整的服务、对服务过程进行有效管理等现代化管理理念。景区管理也包括战略管理、组织管理、产品管理、营销管理、服务管理以及环境管理等方面。这些方面都是 互相联系的,任何一方面的管理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景区的发展。而本文的徐家汇景区是国家4A及开放景区,集商业、文化、传统旅游为一体,展现出我国的发展水平和浓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但在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和研究发现,徐家汇景区在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没有现代化的管理理念等,而我国对徐家汇景区管理的研究又很少,导致徐家汇景区面临着很大的困境。为此我们要做出对 徐家汇景区管理方面的研究,以期促进徐家汇景区的健康发展。1.徐家汇景区概况徐家汇是上海的十大商业中心之一,占地面积3.0平方公里,其形成的时期可以追溯到明朝,随着我国国力的不断发展,徐家汇在历史丰厚底蕴的同时,又形成了集宗教、商业、对外发展为一体的行政区域,随着近年来受到的重视,徐家汇政府抱着积极开放的态度,建立了开放型景区,迎接国外内游客的参观。2.徐家汇景区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2.1经营管理体制不合理徐家汇景区区政府和旅游局领导和管理,这样的管理体制会给景区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首 先导致景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统一,从而降低了景区经营管理效率,使得景区缺乏市场竞争力,不利于景区的进 一步发展。第二,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景区开发也会受限制,只能依靠政府的投入,从而导致景区的开发资金不 足,没有资金,何来发展。2.2工作人员思想观念保守,缺乏高素质人才,服务质量一般通过实地调查可以发现,徐家汇在服务方 面还有待加强。首先,徐家汇景区是国家4A级景区,因此政府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景区进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从而 使得景区工作人员缺乏竞争意识,工作的自主性、积极性以及效率下降,思想观念停滞不前,从而影响景区的发 展。第二,通过调查和研究发现,徐家汇景区缺少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现代化社会下,人们对工作的各方面都 有着较高的要求,比如工作环境、薪资待遇等,导致徐家汇景区中缺乏专业管理人才,造成工作人员综合素质较 低,从而影响到景区的发展。第三,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的心理以及精神上的需求。这就要 求景区一定要重视游客的体验感,俗话说客人就是上帝,景区也是服务业,所以景区要有完善的服务,才能够吸引 顾客,留住顾客,创建良好的口碑,从而提高自身知名度,提高自身竞争力。要知道好服务也代表着一种宣传,所 以徐家汇景区要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2.3宣传策略问题首先,工作人员对宣传缺乏足够重视。第二,通过研究和调查发现,徐家汇景区的宣传报刊和 网站内容是景区的旅游线路、游玩景点等,缺少对于旅游文化、景点特色、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宣传。 第三,宣传 定位模糊,缺乏创意。目前,旅游业快速发展,人们追求新意,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景区要充分表现出自身的优 势和特点,才能吸引游客旅游。而徐家汇景区在宣传中并无新意,形象定位不准确,抓不住游客的眼球,从而影响 景区的发展。第四,没有充分利用网络优势。现代社会,互联网被广泛运用在各行各业中,网络与人们的生活息息 相关。因此,互联网成为现代企业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而通过研究和调查发现,徐家汇景区经营管理虽然运用到 了互联网,但并没有对这方面加以重视,只是在网上进行简单的景区介绍和购票,并没有充分利用网络优势,使得 景区发展跟不上现代化的步伐。2.4淡旺季明显,客流量分布不均匀在节假日的时候徐家汇景区人满为患,而在其余时间景区拉动参观和消费的能力又略显疲软。这个问题不仅仅是徐家汇景区存在的 问题,同时也是目前各大景区面临的问题。这个问题导致景区不能实现盈利,从而影响职工薪资以及景区支出资 金。在旅游旺季,客流量大且集中,这样不仅会使得景区的文化资源、基础设施受到影响,而且也会造成游客体验 感差的结果。从而导致政府企业等投资方不再重视旅游业,最终影响到本地区旅游业发展。3.解决现存问题的措施策略3.1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首先, 改变徐家汇景区目前的管理体制,实现景区企业化经营。当地政府需要出让其经营权,提高景区管理效 率及其市场竞争力。同时,在改变管理体制时,要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监督制度,以确保这一举措能有效的促进 景区发展。第一,政府要对企业进入开发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以防出现不法行为;第二,政府可对徐家汇景区开发 行为进行规范,建立约束、监管以及奖惩等机制。其次,加强当地政府与企业的合作,政府掌握着景区资源,而企 业具有资金优势,二者进行合作,有利于促进景区发展。由企业对徐家汇景区进行整体开发和经营,同时拥有景区 的经营权,负责景区的开发、宣传及保护的投入;而政府进行审核开发建设规划,同时拥有监督规划管理权。3.2提供人性化的服务精细化的管理首先,徐家汇景区管理者可以通过提高职员的薪资等方面的待遇,以防止人才流失,同时建立竞争机制和相应 的奖惩制度,比如开展业绩比赛,对于业绩好的职员予以奖励,以此来提高职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第 二,景区可以对职员进行专业培训,同时建立考核制度,以此来提高职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积极性;与高校进行合 作,来培养旅游业专业人才;积极引进人才,完善用人机制,让职员发挥自身优势。首先,徐家汇景区可以打造导游员、管理员、服务员、环卫员、安全员五员一体的服务模式,让游客从进入景 区到最后出景区都感受到全方位的服务。第二,设立特殊性服务机构。对于老人、残疾人、怀抱婴幼儿的游客,在 下雨天景区可以提供免费借伞服务,夏天免费提供凉茶。第三,提高员工的人性化服务意识。通过专业培训,打造 一支高素质的旅游服务人员队伍。第四,加强景区制度管理与监督,并建立紧急救援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如果有 条件的话,还可以配备相应的医务人员。第五,建立游客评议服务质量制度。景区可以让游客填写游玩建议调查 表,听取游客合理地建议,从而提高游客的体验感。3.3宣传策略首先,徐家汇景区可以通过邀请一些人们熟知的且具有影响力的人物来吸引游客,通过这些人的亲身感受的宣 传,人们会更加相信并且产生游玩欲望。第二, 旅游产品是给游客留下深刻印象的东西之一,因为这个产品是旅游者从游玩地方唯一可购买、带走的一种有形的东 西。所以徐家汇景区的纪念品都要有属于自己独特的印记,比如在产品包装上印上独特的木雕花纹,印上“徐家汇 专属”字样,提升档次和收藏价值。对于景区的土特产也是同样的,这样做还可以防止劣质仿造产品,这样做不仅 可以促进景区自身发展,还可以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第三,整合附近旅游资源。把市内的旅游资源整合起来,实现产品延伸,形成精品旅游线。第四,善用网络。在现代社会下,各行各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互联网,因此网络也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最有效的营销途径 之一,旅游业也不例外。因此徐家汇景区可以充分利用这个途径来促进发展:可以开设徐家汇景区建设网络平台, 以及相关的微博账号和微信公众号,在这些平台上进行直播,直播景区的真实场景,并与粉丝互动,解答粉丝的问 题,还可以举行抽奖活动,免费赠送景区门票或者相关礼品,以此来吸引游客,增加游客数量。同时,还可以在网 站上开设3D虚拟景区,让游客更直观的感受景区的外观、相关设施以及附近的交通路线情况等。3.4改变淡季观念,做旺淡季巿场徐家汇景区要想在淡季提升业绩,首先要改变经营的理念,树立销售无淡季的意识。徐家汇景区可以在人流量少的季节,专门制定一条针对团建组织机构和教育组织 的一个特色路线,因为这类团体的时间相对来说较为方便,来徐家汇景区也可以增加游客的知识储备,提高游客对景区的,更有利于学生学习。景区还可以优惠团购的价格、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介 绍,给予人们更好的旅游体验感,在人流量少的时候,这些措施都可以有效地吸引游客。结论徐家汇景区管理由于各方面原因,使得徐家汇景区管理出现问题。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旅游业也逐渐成为发展前景非常广阔的行业,对经济的发展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而景区作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更加重视。而徐家汇景区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发展战略体系,不能跟随现代化社会发展的步伐,所以希望本文提出的一些建议可以有益于徐家汇景区的发展。参考文献[1]张婧华.西部中小城市文化旅游景区管理现状与对策分析——以崆峒山大景区为例[J].陇东学院学报,2020,31(04):74-78.[2]蒋博. 景区智慧管理系统用户体验研究与实践[D].江苏大学,2020.DOI:10.27170/d.cnki.gjsuu.2020.002512.[3]傅才武,申念衢.注意力稀缺背景下文化旅游景区管理模式的优化策略——基于武当山景区与崆峒山景区的比较[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6(03):49-58.DOI:10.13885/j.issn.1000-2803.2018.02.006.[4]潘琛.互联网时代下“智慧景区”管理系统构建与策略——以晋祠景区为例[J].太原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7,35(04):62-67.DOI:10.14152/j.cnki.2096-191X.2017.03.016.[5]徐挺.旅游景区游客组织经验谈:一位景区管理公司CEO的视角[J].旅游规划与设计,2017(01):96-101.[6]邓云秀,余涛.加强旅游景区管理 创建精品旅游景区——《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解读[J].海南人大,2016(09):41-43.[7]聂帅. 开放型景区客流应实施精准管理[N]. 中国旅游报,2015-01-07(002).DOI:10.28109/n.cnki.nclyb.2014.000451.[8]王超. 重点景区游客管理系统研究[D].成都理工大学,2012.[9]刘义龙.旅游景区管理创新探索[J].改革与开放,2011(08):86.DOI:10.16653/j.cnki.32-1034/f.2011.08.151.[10]雷斌吉,韩梅. 南龛景区多头管理多处收费[N]. 巴中日报,2009-11-2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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