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主体的确定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会计主体的规模并无统一的标准,它可以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一个独立的法律个体;也可以是不进行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班组,一个非法律个体。 二、资产的定义 基本准则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一般来说,一项资源要作为企业的资产予以确认,应该拥有此项资源的所有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或处置资产,其他企业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本企业的资产。但在某些情况下,对于一些特殊方式形成的资产,企业虽然不拥有所有权,但能够实际控制的,也应当确认为企业的资产,这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具体体现。对于企业预期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项目,不应该再作为资产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上。 三、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对成本法及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作出了规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选择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时,不仅要看是否拥有被投资单位多少比例表决权资本,更重要的是看其控制权的强弱。 四、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并规定了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几项标准,如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也应认定为融资租赁。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承租方应将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确认为企业资产。这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典型应用。 五、收入的确认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l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5个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在应用这5项进行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时,需要关注该项交易的实质,即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而非法律形式上的是否转移。例如,企业已经把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购买方,形式上未收取货款,实质上已取得收款的权利,就应确认收入。但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已经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购买方,但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要求又未按保证条款及时弥补,或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程(安装或检验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不能确认收入。 六、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界限 对于借款费用,不能因为其形式上是费用而全部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而要结合产生借款费用的实质原因和借款费用的实质用途区别处理。如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予以资本化,计人固定资产的成本;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费用化;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 七、关联方关系的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在判断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时,应当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董事长为同一个人,所以应视这两个企业为关联方。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也视为关联方关系。而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或代理商;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八、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例如,甲企业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06年4月20日。2006年1月25日,甲公司收到丙企业通知,被告丙企业因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无法持续经营而宣告破产,预计只能收回丙企业所欠200万元货款的50%,丙企业现金流量不足的情况于2005年已经存在,且积欠甲公司的款项已超过两年,2005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应收丙企业的200万元账款已经计提了l0%的坏账准备。 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甲公司需补提坏账准备,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资产负债表非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情况的事项,不影响会计报表金额,但可能导致使用者的误解,只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例如,甲企业2006年2月10日发生火灾,损失200万元,由于它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发生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 九、合并会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确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最重要的标准是控制权标准,即不论拥有权益性资本的比例为多少,只要能够控制,均应纳入合并范围。控制权标准包括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 在控制权定量标准上,《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规定,“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例如,A公司持有B公司60%表决权股份,A公司持有C公司25%表决权股份,B公司持有C公司30%表决权股份。从法律形式上看,A公司对C公司的表决权未超过半数以上,不应将C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但从实质上看,A公司对B公司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A公司可以通过B公司来控制C公司,应将C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在所有权的定性标准上,新准则规定,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四个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进行判断,如考虑被投资单位各个投资者的持股情况,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潜在表决权等因素。综上所述,新准则在企业财务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上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于换入资产入账成本的确定,规定了一项前提条件,“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即该项交换若具有商业实质,则应以公允价值入账;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则应以账面价值入账。在这里,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不是拘泥于交换的形式,而是关注于交换的“商业实质”,并根据其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就是实质重于形式的体现。 十一、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分类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的列报》规定,对于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分类,不仅仅以不超过一年或者一个营业周期为根据,而是增加了“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这样一个分类标准。即一项资产,如果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即使其变现、出售或者耗用的周期超过一年或者一个正常的营业周期,也应归类于流动资产;一项负债,如果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即使其偿还的周期超过一年或者一个正常的营业周期,也应归类于流动负债。 十二、在或有事项确认中的体现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这一定义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指导思想。 其一,或有事项是一种现存的状态,而非未来可能发生的状态,说明它是一种资产负债的客观存在。如未决诉讼虽然是正在进行当中的诉讼,但它是企业过去的经济行为引起的现存状态。 其二,或有事项的结果是否发生或结果发生的时间、金额具有不确定性,需要依据未来发生的客观事实进行确认。如被起诉企业尽管在形式上遭到起诉,但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将来是否败诉,以及败诉所需支付金额和时间,均需要由最终案情的发展和判决结果的事实来确定。
给你找了篇比较短的论文,要拓展的话其实也挺容易,就根据每部分的内容再另搜资料了。 新旧会计准则比较和思考2006年2月,国家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会准则。新会计准则体系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我国企业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三个部分构成。和旧的会计准则相比,新准则从基本会计准则到具体会计准则都作了较大的改动。 一、比较 (一) 新基本准则与旧基本准则的比较 新基本准则中的会计基本原则,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但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二)新会计准则中具体准则与旧具体准则的比较 1.增加的旧会计准则中缺乏的部分 (1)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列报和金融资产转移 关于金融工具的4项具体会计准则主要适用于金融企业,这些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上市或拟上市的金融机构则首当其冲。例如,准则规定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这就要求上市银行和证券公司善用衍生工具这把“双刃剑”,因为表内化将对企业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企业不但要考虑现金流等经济因素,还要考虑衍生金融工具对报表的影响,以避免给报表带来过大的波动。新会计准则与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共有5方面的差异:引入了金融工具的概念、衍生金融工具的核算、计价基础的不同、确认方面的差异和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 (2)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我国一直没有对原保险合同制定准则,实务指导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准。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准则由如下特点:区分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增加准备充足性测试;区分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3)石油天然气开采 这条准则是对我国现行三大石油公司(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业务处理的描述。新会计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差异体现在: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的计算方法,原制度采用直线法,新准则引入产量法和年限平均法。新准则允许提取弃置支出准备,并设置了“油气资产”,“累计折耗”和“油气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同时取消了“地质成果”科目。 (4)投资性房地产 旧准则并没有将房地产作为一个单独项目来加以处理,而是把现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内容分散在其他相关准则之中。新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采用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方法。成本模式的计量方法与原准则相同,但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时,不需要摊销或折旧,也不需计提减值准备,只需要在期末按公允价值对帐面进行调整,将其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5)增加了生物资产、企业年金基金和股份支付准则 这三条准则对旧会计准则中未曾规范或者没有详细规范的方面制定了更为严谨可行的操作指南。填补了在农业资产、补充养老保险和期权激励行为的会计核算规范方面的空白。 2.在旧会计准则基础上发生突破性变革的新会计准则主要部分 (1)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新旧准则主要区别在: 新准则提出了“资产组”的概念,扩大了资产减值准则的使用范围,在资产减值迹象判断上,新准则比现行制度要求更加明确,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也更具有操作性。并且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对公允价值的计量使用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强调一但使用公允价值就停止历史成本价值的帐务处理。同时由于使用公允价值所产生的资产减值准备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一规定可谓是新旧准则中减值准备部分差异最大的地方。 (2)债务重组方法。新旧准则最大的差异就是公允价值的使用和债务重组收益将计入当期损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影响的是当期损益而不是权益。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3)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目前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值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4)所得税的影响。新旧准则的差异体现在: 在计税基础上,旧准则强调收入和费用与纳税收益和纳税扣除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从发生额的角度进行分析,新准则则强调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日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所存在的暂时性差异,从余额角度来进行分析。在所得税确认上,旧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新会计准则则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在减值确认计量上,旧准则没有递延税款借项计提减值准备的规定,而新准则则规定在一定的情况下,可计提减值准备,并在日后符合规定时可以转回。 (1)长期投资核算方法。新旧准则的差异表现在: 旧准则对投资中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进行确认,并分期进行摊销,以调整投资收益,如果是负的股权投资差额就应确认为资本公积。新准则规定,如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的,确认为商誉,该商誉不进行摊销;如果是小于的,则直接冲减留存收益。 二、思考 会计准则的更新,无论是对企业、投资者、注册会计师、审计人员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者,影响都是巨大的。宏观上这是一种中国会计史上里程碑似的变革,微观上则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利益和选择。较之旧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总结起来更有如下的优点: (一) 新会计准则使财务信息更加可靠 新准则中的基本准则明确规定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第一条就是可靠性,要求“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新会计准则从三个方面确保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1.新会计准则充分考虑了市场因素变化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强调按资产的定义确认和计量资产,在资产不能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要求企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2.新会计准则充分考虑了企业所处的具体商业环境。允许企业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前提下,根据所处的具体商业环境灵活地选择适合自身的会计政策,如可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坏帐准备,可采取不同百分比进行计提,以及采用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等;充分揭示企业所面临的市场风险;3.新会计准则就或有事项等不确定性事项所可能引发的风险,要求企业认真甄别,将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或有事项产生的义务确认为负债,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新会计准则还要求承担人在确认租赁引发的负债时,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二)新会计准则适应经济生活的发展要求,内容上有所创新。 新会计准则体系从过去偏重工商企业准则扩展到横跨金融、保险、农业等众多领域的39项准则,覆盖了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新型业务处理规定的空白。主要创新表现在: 在涉及的领域上,增加了原准则中没有或有但规定不详细或不明确的内容。如: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投资性房地产、生物性资产、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与列报、保险合同的规定等等。 在会计处理方法的具体内容上,引入多项新的概念,如: 公允价值概念引入。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例如要求上市公司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考虑换出、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要求上市公司在债务重组交易中考虑重组债务的公允价值,并要求在利润表中确认相关损益。这些规定将使得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交易得到更为公允地反映,一些上市公司通过以低价资产换入高价资产,从而降低成本的做法将不再可行。 资金的时间价值在新准则中得到体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准则要求,公司对应收和应付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这使得拥有长期应收、应付款项的上市公司不得不将这些长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减计至未来现金流的折现金额。这种处理方法充分体现了资金的占用成本,并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上市公司管理层对资产负债结构、产品赊销政策进行优化。 在批露方法上也作出许多新的规定,如: 金融风险的披露更为直接和透明。准则要求,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这使得上市公司进行的一些高风险金融投资可以及时地在财务报表中得到反映,使治理层可以更直接地获取相关信息,为更好地履行其职责提供了条件,同时也使投资者可以更直接地了解上市公司衍生金融工具的情况。 (三)新会计准则体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新准则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除极少数事项外,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趋同。新准则实现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新会计标准充分地体现了这一客观要求,将实质重于形式列入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此外,在资产计价、负债核算、收入确认和完善财务报告体系等重要方面与国际会计惯例基本一致。 开题报告的话我有个模板,你套上去就可以了。论文(设计)题目 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规范的思考1.选题目的和意义: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融资方式,即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进行组合并转化为一种更自由地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和出售的融资工具。自20世纪70年代初第一笔资产证券化业务面世以来,其发展就从未停息,截至2008年末,美国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余额为7.59万亿美元,资产支持证券(ABS)余额为2.67万亿美元。尽管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处在起步和探索阶段,但可以预想随着我国金融制度的改革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开放,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必将在不远的将来逐步壮大。与此同时,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会计规定仍然处于不健全的阶段。因此借鉴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已有的国际模式,结合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的现状,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会计规范,对于客观反映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实质,保证资产证券化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以及满足监管机构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需求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2.主要研究内容(含论文提纲):论文设想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先界定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和其作为一种结构融资方式的实质,并探讨它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影响。第二部分分别介绍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最新进展以及在我国的历史和发展。第三部分重点分析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资产证券化会计的规范,两种模式的不同和影响。第四部分在回顾我国已有的资产证券化会计规定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基础上,将结合国际先进经验探讨如何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规范,以适应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大纲如下:1.前言 1.1 本文研究背景及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本文结构与思路2.资产证券化概述 2.1资产证券化的本质 2.2资产证券化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影响3.美国和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 3.1 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概述 3.2 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历史和发展趋势4.国外关于资产证券化会计的相关规范 4.1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 4.2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4.3 资产证券化的财务报告问题5.探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会计规范的完善 5.1 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规定的现状和问题 5.2 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发展的思考3.完成论文的条件、方法及措施,包括实验设计、调研计划、资料收集、参考文献等内容:完成论文的条件:根据所学知识,在指导老师的悉心指导下,运用学校内图书馆、电子阅览室以及相关报刊等资源,完成论文的撰写。调研方法以及措施主要是通过对国际和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历史和现状,参考各种资料以及各会计协会、会计实务界关于证券化会计的文献来进行研究和相关分析。资料收集主要通过借阅学校图书馆相关书籍、参考资产证券化方面相关论文以及网络数据库如中国知网、维普资讯等等网站来进行相关资料收集。主要参考文献:[1] 赵宇华等,2007,《资产证券化原理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美] 安德鲁.戴维森等,2006,《资产证券化——构建和投资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 张超英,2004,《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和效应》,复旦大学博士论文。[4] 陈秋梅,2005,《资产证券化会计——国际模式和我国选择》,中央财经大学硕士论文。[5] 张蕾蕾,2007,《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研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6] 财政部,2005,《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7] FASB, FAS140: Accounting for Transfers and Servicing of Financial Assets and Extinguishments of Liabilities, September 2000.[8] IASB, IAS39 Financial Instruments: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December 2003.[9] IFRIC, SIC12 Consolidation—Special Purpose Entities, November 2004.
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财务会计中的应用论文
财政部正式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在实体内容方面做了改动和变化,其中,在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方面,首次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会计制度。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条国际上所普遍遵循的原则,它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某一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重于其法律形式,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注重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不必拘泥于其外在表现形式。笔者认为在会计实务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应用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资产的界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财务会计中,强调权属是会计主体假设的必然要求,而在这里,所谓控制是指虽然本企业并不拥有该项资产的法定所有权,但是该项资产上的收益和风险已经由本企业所承担,也就是说企业对虽不拥有但行使控制权的资产应作为本企业资产核算。例如,企业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从法律形式看,该资产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但从客观的经济实质看,租赁开始日后,与该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已经转归本企业,所以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资产的价值,记入本企业资产账户,这样可以客观反映企业资产的实际情况。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减值或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在财务会计中,一些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上看其所有权仍属于本企业,但已经不具有资产的实质,若继续作为本企业资产核算,势必使会计信息失真,形成不良资产。
三、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其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主要看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如果所购建的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该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一是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二是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三是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四是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格要求,或与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既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对于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不管是否办理竣工决算其借款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这种核算方法注重所购建固定资产的经济实质——是否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不拘泥于是否办理竣工决算这种外在的表现形式。
四、销售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即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即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应看其经济实质,而不论是否收到现金。
例如,企业的预收账款业务,虽然已经收到现金,但企业并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换给购货方,这种形式上的现金收入,实质上却是负债。同样,企业对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也都一定程度的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五、或有事项的披露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某些经营发生或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既使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极小,也应予以披露,如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仲裁、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这些或有负债虽然在法律形式上并未确属本企业债务,但从经济活动的实质看,可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若不予以披露,不能确保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得足够充分和详细的信息。《企业会计制度》又规定,对于很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或有资产应在附注中披露,但通常只需披露或有资产的形成原因、预期对企业的财务影响等,这些或有资产,虽然法定所有权并未确属本企业,但该项资产的实质——很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可能会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财务实力的了解。由此看出,或有事项的披露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具体体现。
六、长期股权投资
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如果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重大决策没有控制权或共同控制权,而且不能产生重大影响,那么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如果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重大决策具有控制权或共同控制权,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那么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在会计实务中,通常采用持股比例的方法来进行判断和选择,如果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尽管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如果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的20%(不含)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然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七、待摊费用的摊销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一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但是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实质上已经不能使企业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继续作为资产核算而待以后期间摊销,这种方法强调待摊费用的核算应以其实质——使企业受益为依据。
综上所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应用非常广泛,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178 浏览 3 回答
170 浏览 2 回答
331 浏览 4 回答
179 浏览 3 回答
319 浏览 4 回答
301 浏览 2 回答
241 浏览 3 回答
262 浏览 2 回答
270 浏览 2 回答
102 浏览 4 回答
274 浏览 4 回答
151 浏览 3 回答
302 浏览 3 回答
196 浏览 4 回答
127 浏览 2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