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木杉村,有支女子义务消防队。中建三局西北公司员工制作蛋糕庆祝“三八”妇女节。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4月20日—5月19日公开征求。截至目前,5万多人在全国人大官网提交了超过13万条建议。在一审稿为期30天的公开征求中,一审稿共收到意见42万余条,是近年来公众关注度最高的立修法项目之一。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引入的拐卖、绑架妇女强制报告与排查制度,教师入职查询制度,以及“进一步突出对妇女人身权、人格权的保护”等修改内容得到各方认可。但二审稿也删去了一些此前受到各界关注的条款,如“国家可以为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暂时性的特别措施”。一审时一些呼声颇高的修改建议,如明确妇女在人大代表、村委会委员中的比例等,也未能进入二审稿。就此,会场内外均有声音希望予以恢复或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建议进一步研究制定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管理水平的具体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建议在“教育文化权益”一章,增设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组织开展教育、文化活动,不得有歧视或损害妇女的形式和内容。——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建议将“歧视定义”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单列,如:对妇女的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或未婚)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吕孝权A二审稿对妇女歧视的界定 删除了“基于性别”的表述建议:参照国际公约予以明确“对妇女的歧视”下定义本轮修法多处聚焦对妇女的歧视问题,二审稿全文有8处给出明确的“反歧视”表述。特别是在教育、就业等领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称,“在认真研究和充分吸收社会公众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二次审议稿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但一些相关的修改再次引起讨论。南都记者注意到,一审稿写入的“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在二审稿变为“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该表述调整引起讨论。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吕孝权说,此次修法是首次在国家立法层面界定对妇女的歧视,参照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一条的内容,强调是基于性别这一禁止事由,而修改后的表述失去了这种意味。“删除‘基于性别’的这一禁止事由表述,不太妥当。”吕孝权说,对妇女歧视的明确界定是贯穿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础性要素,如果法律未能给出明确定义,则未来法律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可能大打折扣。受个人知识背景、意识理念、实操技能等因素影响,对同一事物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你认为是歧视,他认为是保护;你认为是歧视,他认为是开玩笑”,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和裁判标准。“中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歧视妇女’下定义,致使实践中难以识别歧视、预防歧视和救济歧视。”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戴瑞君在论文中写道。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也在同期的论文中谈到,由于我国立法没有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定义,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导致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其认识并不统一,亟须对妇女的就业性别歧视进行界定并完善相关立法。事实上,在立法中明确定义性别歧视已是全球共识。中国于1980年签署并批准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条即对“对妇女的歧视”作出定义。数年来,联合国消歧委也曾多次建议中国应对此方面缺失进行弥补。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表示,从立法技术看,我国更常采用列示方式,即明确列举出多个禁止的情形或行为并配上兜底条款,便于理解和执行,也为未来社会变化发展预留空间。与之相搭配,若能在立法中原则性地规定歧视定义,虽然显得抽象,不那么通俗,但有助于宣传教育和引导。因此,她也建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定义何为歧视。吕孝权建议,将“歧视定义”在该法中单列,具体内容可参考联合国“消歧公约”给出本土化的表述,如:对妇女的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或未婚)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B二审稿删除“为体现男女平等 采取暂时性特别措施”声音:建议恢复,在相关条款后加上“促进男女平等”二审稿删除部分条款的做法也引起争议。据了解,一审稿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可以为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暂时性的特别措施。有专家提出,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有较全面的制度和措施,“暂时性的特别措施”内容不明确,必要性不足,建议不作规定。修订草案二审稿删除这一规定。据中国妇女报等多家媒体报道,二审稿提请审议后,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恢复该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邓丽表示,绝大多数妇女界人士,包括妇女研究界和从事妇女工作的人,都肯定该条文是亮点。这一条款主要考虑是为纠正改变历史上长期积累的一些男女不平等现状,是为加快促进男女事实上的平等,当平等达到之后这些措施可以停止。保留这一规定能为妇女权益保障制定政策、出台法规提供明确的依据。“从立法的角度,当然是有这个规定比较好。”蒋月谈到,该规定可视为一项上位法依据,令国务院和相关部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出台临时性措施。例如,在社会出现明显侵犯妇女权利的事件后,有关部门可以据此出台政策,不必受复杂的立法流程影响,及时应对一时一地一事之问题。吕孝权认为,一审稿中的表述确实存在不明晰、不好操作的情况,也容易让公众产生误解,应进一步明确该规定,而非完全删除。他建议将其改为:国家应当为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暂时性的特别措施,给予妇女不同待遇,以纠正妇女因社会、经济、文化和其他方面造成的差别而受到的不利影响。他多次谈到,与基于生理差异,针对生育等环节给出的特殊保护不同,“暂时性的特别措施”主要针对父权制、男尊女卑等传统观念造成的女性弱势地位。而在性别平等的目标实现后,这些措施可以顺势取消。此外,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中产生的部分误解,吕孝权也建议修改相关表述。例如,二审稿第二条第三款“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他建议修改为“国家采取特别措施,依法保护妇女基于生理方面的特殊权益”。通过限定性说明,可以避免让外界误认为是法律赋予妇女享有区别于男性的特殊权益,进而引起不必要的性别二元对立。邓丽、吕薇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也谈到,可以在相关条款后加上“促进男女平等”,以丰富内涵。C二审稿提及各级人大妇女代表应有适当数量建议:比例由“适当数量”明确为“不低于30%”二审稿与妇女人大代表有关的条文,在审议中被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关注。讨论焦点主要涉及第十六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在分组审议时建议,进一步研究制定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管理水平的具体措施。比如,能否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30%,“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30%这一数字,可以追溯到1995年联合国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行动纲领》,即要求各级妇女参政的指标到2000年要达到30%。陈竺在发言时也回顾了这段历史。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原副所长刘伯红曾撰文解释,在一个决策班子中,如果某群体的代表没有达到一定规模,可能无法代表该群体发出声音,其声音就容易被主流群体所掩盖。根据研究,这个规模的底线就是30%,国际社会衡量妇女参政的指标遵循了这一标准。但全国层面距离30%的目标尚存差距。国家统计局不久前发布的数据显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女代表742名,占代表总数的24.9%,比第十一届(2008年)提高3.6个百分点,是历届人大代表中女性比重最高的一届。“进入21世纪后,一些达到30%女性参政指标的国家,迅速将这一指标提升为40%或50%。相比而言,我国在国际社会的此项排序不断下降。”刘伯红写道,由于我国部分促进妇女参政的规定没有具体指标和时间表,上升速率未达预期。如前文所述,妇女权益保障法二审稿对此仅作原则性规定,未能明确具体比例。而在地方层面,多个省份早已给出“硬性要求”。据南都记者梳理,2006年后,各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时,湖南、浙江、黑龙江等多个省份率先将地方各级人大“妇女候选人”的比例上调至“不低于30%”。有的省份则在日后修订“选举实施细则”时明确了这一原则。虽然“妇女候选人”比例并不等同于最终当选的妇女代表比例,但从各地近年来数据看,已有地区率先实现妇女代表比例30%的目标。吕孝权认为,地方实践已经给出了良好的经验,建议全国立法更进一步,将“适当数量”明确为“不低于30%”。还有声音认为,考虑到当前情况,可以规定为“逐步达到30%”。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江小涓在审议时建议增加规定,逐步提高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中女性常委的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彩霞建议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妇女担任领导职务,并明确国家应当采取措施,在人大、政府、政协及各类社会组织中逐步提高女性的比例。陈竺也建议,对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女性成员的比例提出阶段性目标要求,并给予对应规定,确定逐步有所提升。“在我国,女领导一般在所谓‘适合’女性的教科文卫岗位或群众团体中任职,很难进入由男性主导的关键领导岗位,致使我国妇女参政出现边缘化、定型化现象。”刘伯红在两年前写道,“应避免保障妇女参政的倾斜政策不再流于形式,把确有理想抱负、真才实学和群众威信以及负责任的女干部选上来。”D二审稿一个主要修改点“进一步消除就业歧视” 声音:立法应鼓励支持妇女到社会中承担公共角色二审稿另一主要修改点,体现在防止就业歧视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二审稿明确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进一步消除就业歧视。蒋月认为,创造公平的、性别友好的就业环境需要具体的制度支撑,仅作原则性规定力度不足。例如,国家应当出台具体的支持性政策,鼓励、保障妇女产后返工返岗,同时也要肯定和鼓励保障妇女返工返岗的用人单位。“前一阵,有年轻朋友跟我说她生养了两个娃已经很累了,‘老师你为什么还要鼓励我们去职场打拼?’”蒋月认为,既要工作好又要履行好家庭责任,辛苦是肯定,但是,仅满足于家庭角色承担的这类想法值得关注。她解释,推动男女平等就是要鼓励妇女不仅承担家庭角色,而且要到社会中承担公共角色,这才符合人的全面发展。“如果仅仅是极少数妇女姐妹生育孩子后,辞去工作,全身心照顾家庭,并无不妥,然而如果有越来越多的职业妇女产后退回家庭、不再工作,我们是否应当转而注意工作环境、社会环境对妇女的友好程度是否充足问题?”她说。蒋月关注到近年来部分高校对新入职的专任教师采用试聘制,时间为3~5年,在这期间,青年学者需要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均达到规定的履职条件或成功晋升上副教授职称,否则,试聘期满,考核不达标而失去续聘机会。但是,怀孕、生产、哺乳、照顾年幼孩子等会占用女教师大量时间,以至于女性学者在特定时间就在生育和工作之间“二选一”。针对类似的情况,蒋月建议,在第48条第一款后增设一款:在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环节,对孕哺期女性劳动者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谈及更好地建设性别平等的社会环境,蒋月还建议在“教育文化权益”一章,增设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文化活动,不得有歧视或损害妇女的形式和内容。健全教育、文化和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评估和监管机制。对于教育问题,吕孝权也有思考。就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他建议改为“国家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这样在表述上更为中性,避免出现对任何群体的歧视或加深社会刻板印象。他还建议,立法明确鼓励和推进男女平等教育,将男女平等教育纳入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课程,改变性别刻板印象和偏见。“改变社会公众的观念认识一定是通过不断地教育,我认为这一条非常重要应当写进去。即使最终不被采纳,我们也要反复提。”采写:南都记者 宋承翰 发自北京
随着上海大众整车项目的落户,为仪征带来的不仅是30万辆整车,更有10多万的新增人口,这就要求我们加大政策配套和资源整合力度,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仪征市妇联为扩大妇女群众参与基层民主建设,提升妇女群众参政议政的能力,加强妇女干部调解和疏导矛盾的能力,进一步拓展妇女群众利益诉求的渠道,在全市大力推广妇女议事制度,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激发妇女群众有效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动员、引导、组织、凝聚作用,真正把妇联建设成为党和政府做好妇女群众工作的坚强阵地,成为妇女群众信赖和热爱的温暖之家。
建立妇女议事会制度,组织妇女代表和群众议国家事、议集体事、议家庭事、议身边事,在议事中实现自我管理,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体现。制定一项工作制度并不难,难的是如何保证制度落实的有效性和持续性。针对这个实践性难题,仪征市妇联坚持“四加强”:
1、加强实力,网聚人才。将广泛分布于各党政机关、事业团体、企业的女企业家、女教师、女医生、女律师、女高级管理者网络起来,壮大宣传队伍,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把妇女议事会塑造成高素质女性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理想场所。积极利用这些优秀妇女对更广阔的社交和信息交流的需要,能参与更多的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需求,加强引导,吸引人才,壮大队伍,建立一个追求共同价值的社会组织。
2、加强激励,增强动力。一是赋予荣誉。仪征市妇联在 “妇女先进个人”、“巾帼志愿者”等荣誉的评选上,适当给予议事成员倾斜,鼓励她们继续发挥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对妇女议事成员的优秀事迹进行宣传,比如像献爱心、帮贫扶困等活动,通过仪征妇女网、仪征电台《妇联之窗》等媒体大力宣传,塑造其良好的社会形象。二是赋予前景。各镇办事处党政机关加大对妇女工作的支持力度,要把社会贡献大、能力强、作风硬的优秀妇女引荐出来,让妇女议事成员成为催生妇女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的摇篮。
3、加强交流,形成合力。一是加大结对帮扶力度。深入实施“岗村结对”、“岗家结对”等帮扶活动,促进女干部与女村官、女科技人员与女能手、女企业家与女大学生、巾帼文明岗与行政村、巾帼文明岗与妇女儿童之家的结对,增强帮扶实效性。二是要搭建合作互动平台。仪征市妇联牵好线,创新活动载体,促进城乡交流沟通,优化整合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4、加强监督,完善机制。一是建立议事情况上报制。各镇、办事处将议事情况原汁原味地上报,一月一报。二是健全常、执委工作报告制。每年要召开一次常、执委会议,报告工作情况,针对各地议事情况汇总通报,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三是细化目标考核体系。要明确妇女儿童之家中妇女议事的目标任务,确定调研活动和提请建议的数量、明确帮扶的对象等,同时加强年底评审考核,保证质量。
通过“四加强”有力推进妇女议事制度的普遍建立实行,并在妇女议事会上有效解决了许多矛盾问题。如汽车城建设引起的拆迁问题,新集镇新集村团结组关于外嫁女分配拆迁房基地的矛盾,村妇女主任发挥带头作用,召集相关人员对此进行议事,问题的焦点为:30岁的李女结婚后户口一直在新集村团结组父母家中,且有自己的责任田,有承包田证书及住房,按照规定属于能够分配房基地的范畴,但村民认为李女已嫁到上海,长期不在仪征,属于典型的外嫁女,不应分配房基地。妇女主任从国家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开始宣传,一次次的召开议事,一次次的做相关村民思想工作,终于在第六次议事会上解决了矛盾,村民同意在农村集中居住区分配给李女两间半的房基地。
妇女议事不仅议妇女,反映广大妇女的意愿,维护妇女权益,更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议大事,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创业致富、扶贫助困等大议题,提高了妇女的政治经济地位,增强了妇女参政议政议能力。
1、拓宽了妇女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渠道。通过组织妇女议事,既能发挥妇女代表服务于妇女工作的潜能,又能及时捕捉到妇女群众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突发性问题,分析、研究、整理后向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上级部门反馈,增强了维权工作的预见性、准确性和突破性,同时拓宽了妇女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渠道。
2、提高了妇联工作的影响力、覆盖面。开展妇女议事活动,不仅妇女参加,还邀请村支部、村委会负责人、乡镇党政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既成功地解决了许多问题,又得到了相关部门以及群众的认可;既提升了妇女工作的层面和水平,又扩大了妇联工作的影响和知名度,使妇联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妇女的“娘家”。
3、增强了妇女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妇女议事制度较好地发挥了妇联组织的代表、维权职能,强化了广大妇女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维权的能力和手段,调动了广大妇女积极参与、主动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的积极性,同时也使维权工作充满了生机和活力。
目前,全市172个村和社区已有120个村和社区(占70%)已建立实行妇女议事制度,累计召开妇女议事会246次,参与讨论议题261个(议事内容涉及有女性进“两委”、低保户确定、下水道疏通、道路硬化、环境美化、妇女文化娱乐场地、小区便民设施、反家庭暴力、关爱留守妇女儿童等),为群众办实事、好事200余件,受到了妇女群众的热烈拥护。
11个镇、办事处对妇女儿童之家的议事会开展创新发展社区妇女工作、妇女参政、巾帼志愿者服务、女职工劳动保护、农村妇女老龄化、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关爱单亲母亲、家庭暴力等主题的调研活动,共形成调查报告12份。
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是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最高层面的贯彻落实,是实现妇女政治权益的具体内容,是普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观念、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实践锻炼,是增强社会自治功能的必要条件,是衡量妇女事业发展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根标尺。汤原县妇联根据市妇联统一部署要求,对全县基层妇女议事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和分析,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基层妇女议事的现状
一是妇女参与政治概况。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妇女工作,将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列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实施《两个规划》,落实了一系列有利于实现妇女权益,惠及全县妇女儿童发展的指标;组织、民政等部门认真履职,大力推动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县四大领导班子和乡镇(社区)党政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按要求均达100%。乡镇有1名女性担任党政正职,县、乡两级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分别达到58.2%、54.6%。社区配备了女性党政正职,乡镇(社区)党政正职是女性的占18.2%。县级人大代表中女代表比例为23.6%;县级政协女委员比例为18.8%。
二是农村基层妇女参政议事概况。县妇联及早介入,注重源头参与。早在换届选举工作启动前,县妇联负责人就主动向县分管领导做好汇报,并多次与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等单位进行沟通与协调,争取将各级妇联作为本级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同时在方案的制定上,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把确保女性当选写入方案;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妇联等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就换届选举工作中如何更好地确保女性当选经常进行沟通与联系,从组织领导、舆论宣传、落实措施等各方面提出具体意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组织、民政部门的配合下,我县农村基层妇女参政议事取得了一定进步。
三是妇女参与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情况。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对女性人才的锻炼培养,各地在本级党校举办妇女人才专题培训班2期,培训妇女人才200多人次,对县、乡镇(社区)、村(居)妇女干部进行业务培训1000多人次。2013年,全县共扶持女创业致富带头人12人,培育创业成功者13人,创办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1个,辐射带动500多名农村妇女发展致富。
二、我县妇女参政议事的问题及主要原因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要求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为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政治权利提供了依据。同时,在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下,人大、组织、人事、群团组织和各部门的共同配合下,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广度和深度都有所加强,妇女素质不断提高,女性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但是妇女群体在全体公民中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比例仍然偏小,妇女关心政治并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还没有成为习惯,妇女群众当家作主、与男性一起共同行使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行为活动还不普遍,妇女在参与制定和贯彻公共政策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尚不如男性。妇女在政治权利上的需求不如其他权利方面的强烈,在维权手段和措施上尚缺乏民主锻炼。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受自身发展限制,妇女参政议事能力不强。虽然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但由于妇女自身综合素质和实用技能普遍不高,绝大多数妇女仍处在传统的生产生活模式中,位于生产劳动的初级环节,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不高,妇女自身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并不协调,直接削弱了女性参政的能力。
二是受家庭责任牵绊,妇女参政议事的机会不多。长期以来,妇女承担着较多的家务劳动和家庭责任,为了养育孩子、支持丈夫、赡养老人,不少女性甘于奉献,自愿放弃了某些自我发展机会和权利;也有不少女性虽有参与民主政治的意愿,但由于很难在工作、家庭之外抽出时间和精力,因而大大削减了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机会。
三是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妇女参政议事的环境不优。长期以来,受“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男主外女主内”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妇女从事民主政治活动的实践并不多。例如社会上对女干部走上领导岗位的现象存在非议和不切实际的揣测;不少村妇代会主任待遇不高,工作压力大,受村民、家人和社会多方面的不理解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妇女参政议事的热情。
三、对加强我县妇女议事的建议和对策
一是进一步提高妇女议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加强女性人才培养,把妇女人才培训纳入地方人才培训规划。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中明确提出女干部的比例,不断提高女干部的政治素质、科学文化水平和决策管理能力。通过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增强妇女进行政治参与的热情和能力。在此基础上引导、组织和发挥妇女群众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情,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愿望,争取自己的利益。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在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女干部要占一定比例。在推行竞争上岗时,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定向选拔女干部。建立完善女性人才数据库,并将城乡各类女性人才纳入了全县党政人才、企事业管理技术人才、乡土拔尖人才信息库统一管理。
二是进一步拓宽妇女议事的途径和方式。在制定涉及公共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妇联组织和各阶层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发挥妇联组织推荐优秀女性人才的组织优势,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落实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权利,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促进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为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各种民间团体和妇女组织在自愿合作参与社会管理与创新,培育优秀妇女从民间志愿者等群众队伍中产生代表、委员等为民代言,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女性人才的选拔任用。抓住县、乡镇(社区)和村(居)“两委”班子换届契机,贯彻各项法律政策,多措并举,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突破在各级领导班子中选配女干部的重难点问题。
三是进一步优化妇女议事活动的制度和环境。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推动性别意识进入决策主流。制定引导和推动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的良好氛围。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和发展基层民主,保证女性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组织和引导妇女有序的政治参与,依法保障广大妇女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保证农村妇女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干部的选拔、任用和晋升上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轮岗、交流、晋升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让更多的妇女进入国有企业的管理层,调动各阶层妇女群众依法参与民主政治管理活动的积极性。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女性的重视,尊重女性的合法权益,尊重人权,提高了女性参政议政的比例,让世界更好的认识中国。
中国解放初期 中国女人 真的能顶半边天!现在女人 喜欢喝鸡汤 吃性别红利 能吃几年。
Appear in the "Dream of Red Mansions" after the "Flowers in the Mirrors" is China's history of the novel and a fine novel, novels, the most salient is its female emancipating the mind. Based in human nature, character, education and participation in politics and other aspects of research "Flowers in the Mirrors" Liruzhen women emancipate the mind, to reflect the prevailing social status of women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and the degree of ideological emancipation of women, and that was the discussion of men and women writers inequalities awareness and reflection on this phenomenon are the efforts made by the.希望你能满意!
看现在的日本就可以了
中国妇女在解放前后的地位: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妇女代表以新中国主人的形象出现在政治舞台。 回顾百年沧桑,我们欣喜地发现,中国女性的命运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结束了长达数千年被放逐在社会历史之外的状况,在文明史上首次书写出作为整体的女性形象篇章。 数千年的男权社会,妇女一直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她们没有参政的权利,没有受教育的权利,没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最为惨烈的,是妇女的缠足。一双小脚的形成,往往需要数年的缠裹,“小脚一双,眼泪一缸”,一生的幸福从此葬送于这双小脚。与兴女学相伴的19世纪末各地天足会的出现为破除缠足陋习、解放妇女身心拉开了序幕。 20世纪初,蔡元培等人在上海成立中国教育会,将创办女校列入议事日程。1907年,清政府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推行新政,在教育领域颁布了《学部奏定女子学堂章程》和《学部奏定女子师范学堂章程》,首次正式把女子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系。民初中国的女子教育,开始与女子职业相衔接,这一举措进一步突破了用教育造就家庭主妇的观念,使女性进入较为宽泛的领域,拓展了女性就业的选择权,从而提高了女性适应社会、独立谋生的能力。这对从根本上推动中国人力资源的开发、奠定改善妇女的社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构成了中国女性争取自身解放的交响曲的前奏。知识女性开始以挑战者的姿态站在反封建的前沿,表现出对封建家庭、性别歧视的精神反叛和投身社会参政议政的热情,在新的生活中塑造新的自我。我们看到,经历“五四”新文化思潮洗礼,女性的恋爱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她们追求的不再是得到一个终生的依靠和举案齐眉,而是寻找自己的精神伴侣,是男女人格平等的相处。同时,从清末起步的民法典的编撰,也使两性在法律上处于不平等的局面有所纠正。女性作为一个性别群体,从卑贱的一半开始成为享有法律保护的弱者。与此相应,女性在就业、参政等领域的参与权也有所改善。南方数省的女子率先获得参与市场的权利,湖南女子王昌国于1921年当选省议员,这在世界妇女运动史上也是开风气之先的。 20世纪女性投身民族解放斗争的壮举更是可歌可泣。1903年由留日女学生组织了第一个妇女爱国团体———共爱自治会。女性先觉者秋瑾的《敬告中国二万万女同胞》和呼吁做“国民女杰”的诗篇《勉女权》成为激励女性前赴后继的号角。同年第一部论述女性问题的专著———金一著《女界钟》出版,作者第一次喊出“女权万岁”的口号。 伴随着马克思主义的传播,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一些女性参加了以改造中国和世界为己任的革命斗争,中国共产党人向警予、杨开慧就是这些为理想而献身的女性的杰出代表。随着阶级斗争和民族斗争的激烈,“妇女”概念取代了“女性”概念,觉醒的工农妇女参加到民族解放的洪流当中,在队伍中出现了不爱红装爱武装的娘子军。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中国妇女运动的目标首先是实现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在这一时期,中国的妇女解放运动一直同民主主义运动、同民族解放运动紧密相联,妇女的求解放、求独立、求自由、求平等诸意识始终同被压迫的阶级意识、革命意识交融在一起。 1949年以来,中国妇女的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高,她们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一切权利。她们投身于火热的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的生活中,妇女能顶半边天,成为广大妇女扬眉吐气的口号,也成为生活斗争的现实。 但是,我们在谋求妇女解放的探索中,一段时期曾走了弯路。能顶半边天的口号,被误用作男女体力的抗衡,在这个激进的时代,性别差异被忽视,三八高空带电作业班、铁姑娘班、女突击队相继出现,在体力上与男子一争高下,给妇女的身心带来后来冷静思索时才能意识到的伤害。然而,这个时代在妇女解放上的观念建立,功劳是不可抹煞的。 20世纪是人类有史记载以来首次出现女性群体的世纪,是女性觉醒和革命的世纪。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中国女性在这一世纪虽然在社会地位上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并不意味着中国女性整个社会角色得到改变,性别歧视在很多方面还相当严重的,失学女童的比例大大超过男童,下岗女工也多于男性,性商品化在部分地区抬头和泛滥等等。这些问题表明,女性要获得彻底的解放还任重道远。女性的真正解放一方面有赖于自身素质的提高,同时也有赖于整个社会的进步。我们期待女性在21世纪拥有更广阔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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