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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的介绍如下: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
2020年12月24日,《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办法》提出,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 。
论文一般由名称、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可有可无。
你先高清楚是研究义务教育的研究还是义务教育本身。研究方法是调查,阅读文献,而不是道听途说,不是随便问问啊。这个是文科的本质特点。
二战以后,美国实行12年免费义务教育。美国教育经费来源呈现多元化特征,除政府拨款、学费外,社会捐赠、学校服务社会的收入也占有很大比例。美国是一个地方分权国家,全国没有统一的教育行政系统,教育的责任多在州与地方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对教育政策的制定、经费的投入负有直接而重要的责任。 农村义务教育投资主体是地方学区 美国的农村指乡镇。美国对教育按学区进行独立管理,学区是各州内为管理、监督、检查学校教育工作的需要而划分的特别专区,州政府授权学区委员会管理学区内的学校教育。学区的设置在城市大体与市相当,在农村大体与乡镇相当,不过两者的界限不一定完全相符。但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为教育而划分的区域被统称为学区,并实行城乡一体化的管理体制。 在美国,教育是各州的保留权力。中小学教育行政权属于各州而不是联邦。而在美国的实际教育制度中,州又将中小学运行的管理权交给地方学区。因此,在美国,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管理责任和投资主体在基层地方政府即学区。学区拥有独立征税权,财产税一度成为学区义务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教育支出占家庭消费支出的比例也较大。 州政府成为农村义务教育的最大财源 二战后,在历史传统和现实发展的相互作用下,美国农村以学区投资为主、过于分散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其趋势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加大了对地方学区财政拨款的力度。1979年以后,这一趋势进一步发展,州政府对学区基础教育的财政支持开始超过学区征收的财产税,成为农村义务教育的最大财源。 义务教育地区差异较大 综观美国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改革的过程和现状,存在这样几个问题:第一,联邦与各州之间在控制和反控制方面诸多的矛盾和戒备,影响了在教育投入方面许多问题的解决,包括投入的规模和特别扶持政策等。第二,由于各州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城乡之间也存在差异,所以义务教育的投入水平存在不平衡现象。第三,由于义务教育的投资渠道是多方面的,投资水平与程度是不标准的、起伏不定的,这给地方乃至学校的预算决算带来一些不稳定因素。第四,由于美国义务教育经费很大比例是由学区承担的,而学区教育经费来源又主要是依靠本地区居民的财产税,因地区贫富不平衡而出现的资金差异和民众负担成为实际的困难和问题摘要 随着国家课程改革的进行,对校本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的研究引起基础教育理论界以及学校方面的重视。本文以生物学实验教学为主题对我校校本课程开发与实践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依据课程理论和生物学学科特点确定了生物校本课程的课程目标、课程主要内容、教学组织方式以及适于本课程特点的考核评价方式,并在教学实践进行了相应的尝试。此外,对高一年级生物选修课结果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 校本课程 生物学实验 一. 概述 近年来,随着国家课程改革的深入,校本课程进入学校,对校本课程以及校本课程开发的有关问题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一些学校的领导和教师也参与到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活动中。 1. 校本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的概念 校本课程与校本课程开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校本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目前国内学者大多接受以下的观点。 校本课程是指学校在保证国家和地方课程的基本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对本校学生的需求进行科学评估,充分利用当地社区和学校课程资源而开发的多样性的、可供学生选择的课程(崔允 郭,1999)。校本课程通常是由学校的校长、教师来决策,采取“实践——评估——开发”的课程开发的模式,实施“问题解决”即“自上而下”的政策,以满足不同社区、学校、学生之间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因而具有一定的适应性与参与性(崔允 郭,1999)。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所不同的是,校本课程主要集中体现“以学校为本”的理念,强调课程的开放性、民主性、参与性,强调交流与合作。 校本课程开发是指学校根据自己的教育哲学思想,结合教育教学实际,自主进行课程开发的行为。校本课程开发涉及学校教育经验的各个方面(崔允 郭,1999)。也有学者(徐玉珍,2001)从新课程开发的策略、课程管理制度的变革、课程改革的新模式、构建学校特色以及国家课程开发的补充等方面对校本课程开发的概念做了更明确的界定。认为校本课程开发“是在学校现场发生的,以国家及地方制定的课程纲要的基本精神为指导,依据学校自身的性质、特点、条件以及可利用和开发的资源,由学校成员自愿、自主、独立或与校外团体或个人合作开展的,旨在满足本校所有学生学习需求的一切形式的课程开发活动,是一个持续动态的课程改革的过程。同时,徐玉珍强调了校本课程开发的两个基本点和两个必须。两个基本点是“学校为本”与“课程开发”。两个必须是指在课程内容方面必须考虑到校本课程所隐含的新的教育理念和课程假设,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语言习惯以及中小学教育的实际。 2. 国内外校本课程的发展与现状 自从近代学校制度建立以来,课程开发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传统。 一种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典型的国家课程开发传统。法国自拿破仑统治的时代开始,一直是由中央政府颁布指令性教育计划与课程时间表以及全国考试涉及的范围。德国在18世纪末对学校课程设置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提出了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具体规定了义务教育的科目以及各科目教学所需的课时,阐明了教学目标、内容、方法和阅读作业。在这样的指令性课程标准与统一的外部考试制度下,学校的教学工作受到了严格的控制,教师很少有自由行动的余地。 另一种是以英美两国为代表的非集中制的课程开发传统,这种课程开发形式把部分甚至全部课程决策权下放到学校。美国的教育属州政府的职权范围,在课程方面,课程决策的所有权力都属于地方,地方有赋予学校在课程事务上的自主权。由于学区和学校的自主权很大,校本课程一直是课程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英国的教育制度一直秉承学校自主的传统。由于法律规定课程设计的权力归地方教育当局和个别学校团体所有,在很长一段历史上,中央教育机构很少介入课程事务。 从西方国家近两百年的课程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课程的开发传统是与其课程行政体制有关的,课程行政体制决定了国家、地方和学校之间课程决策上的权力分配结构。两类课程体制各有利弊。国家课程开发在解决课程的基础性与统一性方面具有优势,而校本课程开发则利于尊重学校环境和学校师生的独特性和差异性。 50年代末,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教育系统都推行了由国家发起的大规模的课程改革——新课程运动,由国家组织各方面专家协同开发真正高质量的课程,其目的是实现课程的标准化、统一化。新课程运动具有这样的基本教学教育理念:教学的基本主题是学科结构,经过科学地组织的学科包括了社会需要的全部知识。与原有课程包含大量使用知识不同的是,新课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个包含最新信息的、逻辑严密的学科全貌,其内容强调作为学科结构基础的关键性概念和清晰观点,教学重点是使学生在获得现成知识的同时,学会探究新知识的方法,并通过科学发现活动增加对科学家工作的兴趣。(崔允 郭,1999) 在这一课程运动中,英美两国表现尤为突出,两国课程开发者都认同了新课程运动的基本理念,认为过多地把课程权力交给学校与教师是导致教育质量下降的根本原因之一,而真正高质量的课程应该由国家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协同开发。西方的新课程计划由专家研究课程制度,新课程开发所涉及的教材等由中央教育部门等组织力量集中开发。 但这一改革由于种种原因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力。除了教师方面的种种原因外,“新课程运动”暴露了国家课程开发的缺陷,其中主要是由于课程开发集权引起的。这种模式使课程开发系统与课程实施系统隔离开来,作为课程实施者的教师无法清楚的了解新课程的意图和课程目标中每一个细微的革新因素。而新课程的推行要求课程实施者改变他们的教学习惯,对课程重点、学习空间,乃至自己的行为方式等进行一系列的重新组织。这一过程涉及许多实际问题,课程开发者往往与实施者缺乏交流、合作,无法把隐含在课程中的一些基本假设、价值取向传递给实施者,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提供有利于实施的建议。 70、80年代,非集权化课程决策在许多国家再次得到重视。80年代以来,学校所处的环境日益复杂化,其变化速度日益加快。学校要适应急剧变化的环境,发挥自己应有的功能,需要对环境做出最敏锐的反应。校本课程恰好能够适应这一要求。一向实施国家课程开发模式的国家,也开始意识到需要提供地方和学校层次在课程事务上的主动权,纷纷出台了有关的课程政策。 我国建国后,为保证基础教育的共同质量,便于管理和评价,采用的是原苏联三、四十年代的中央集权的课程管理模式。近年来,随着课程改革的深入,校本课程引起教育界许多理论工作者的关注,校本课程开发也受到一些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的重视。这些学校意识到校本课程对学生的发展、学校办有特色以及教师的培养提高都有重要作用,因而积极对适于本校的校本课程或对原有的选修课、活动课进行改造完善,形成自己学校的特色。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研究与实践仍处于起步阶段。 3. 校本课程开发的必要性与意义 (1)从课程结构改革认识校本课程开发的意义 如前所述,国家课程(包括地方课程)与学校课程各有利弊。为了学生的发展和国家对人才的需要,一个国家的课程需要几类课程恰当的结合。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要“调整和改革课程体系、结构、内容,建立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指导纲要(讨论稿)提出在课程管理方面要“改革课程管理过于集中的倾向,建立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政策,既保证基础教育的基本质量,又提高课程的适应性”。对于课程、教材的管理与开发,指导纲要规定了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所应承担的职责,其中学校的职责为“在执行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基础上,依据教育部颁发的《学校课程管理与开发指南》,从实际出发,参与本社区学校课程具体实施方案的编制,同时,结合本校的传统和优势,学生的兴趣和需要,开发和选用适合本校的课程”,“学校有权力和责任反映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所遇到的问题,同时建立学校课程的内部评价机制,以保证学校课程的实施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在目标上的一致性。” 中央、国务院、教育部的有关文件明确了今后若干年中基础教育的课程管理与开发模式,它不仅对于学校课程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也为学校以及教师参与课程改革提供了方向。但是由于校本课程开发在我国起步较晚,对校本课程的认识以及有关理论还很贫乏,学校对开发校本课程更缺少实践经验,所以,对校本课程有关问题深入研究,有利于我国校本课程的发展。这一工作需要教育理论工作者的努力,也需要学校一线教师的参与。 (2)校本课程有助于学校的发展和学生的发展 各个学校由于办学的历史、办学的条件、学生的来源、教师的水平等因素的差异形成了学校的差异。学校在组织课程时,既应该体现国家的意志,也应该尽可能满足学校的差异性和特点,使不同类型的学校具有各自的特点。 学生在发展中会形成各自不同的特点,不同的兴趣爱好使学生表现出其差异性。现代教育要求尊重学生的差异,教育要以学生发展为本,尽可能为学生提供适合其发展的条件和机会。 校本课程直接指向差异。校本课程开发是以学校为主体,学校可以根据本学校教育资源以及学生发展需求开发多样化的课程,开发课程的内容、教学方法可以根据授课教师的特点和课程特点进行调整。校本课程可以弥补国家课程的不足,满足学校差异、学生差异对课程的需求
一、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原则 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依据与原则是建立完善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的前提。从美、英、法、日四国的经验来看,发达国家普遍坚持依据法律,注重公益,根据受益与能力以及兼顾公平与效率等四项基本原则确定经费的投入。 1.依法投入原则 发达国家普遍通过建立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的建立与改进提供依据与保障。例如,日本通过《教育基本法》(1947)、《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1952)、《公立学校设施费国库负担法》(1953)、《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1954)等,明确了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投入职责与分担项目及比例。针对均衡政策引起的公立教育活力下降等问题,2006年进一步修订《教育基本法》,规定向地方转移部分税收,同时将义务教育经费国库负担额由原来的1/2削减为1/3,并增加对身心残疾者给予必要支援的内容等。美、英、法等国自推行义务教育法以来,也连续颁布多项法案,明确并落实各级投入主体的责任。 2.公益性原则 义务教育作为纯公共产品的基础性、公共性与强“外部性”特征决定了在一个富裕、民主、文明的国家,其经费应由政府公共财政予以保证。当今,义务教育提供的水平与质量已成为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民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各发达国家均将提供免费的、高质量的义务教育变成一项基本国策,使接受免费的义务教育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义务。例如,日本“二战”后的《宪法》与《教育基本法》规定“根据民主与教育机会均等两项基本原则来对本国教育体制进行改革”,推行从6岁到14岁,涵盖6年小学、3年初中的免费义务教育,其经费由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政府予以提供。美、英、法三国也尤为重视每个儿童均等受教育机会的实现,分别实施12年、11年、11年的免费义务教育。 3.受益与能力原则 受益原则与能力原则为教育经费投入主体确定中的基本准则。简单地说,受益原则即“根据受益水平确定负担水平”,能力原则即“根据能力水平确定负担水平”。义务教育属于基础教育的范畴,主要是公民教育,是任何公民必须接受的最基本的教育,国家是最大的受益方,因此必须由国家主导提供义务教育服务。同时,国家各级政府由于所获取的公共财政收入比例不同,负担能力也不同,获得财政收入多者应该负担更大的比例。美、英等国均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纳入国家政府财政预算,由公共财政支出予以保证。同时,根据中央税收为国家税收的主体这一特点,由中央政府承担主要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责任。 4.公平与效率原则 追求公平、兼顾效率是各发达国家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的一项基本准则。美、英、法、日四国一方面关注每一个适龄青少年儿童,特别是弱势群体学生平等受教育机会的实现,如美国的《NCLB法令》、英国《为所有人建立更高水准的教育,更好的学校——让家长和学生拥有更多选择》白皮书、日本的《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以及法国设立优先教育区等对处境不利群体学生进行扶持;另一方面,资助私立中小学发展,允许私立中小学按优质优价原则收取学费,同时改革公立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评价体制,激励公立、私立学校之间开展竞争,以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提供多样化、优质的教育服务等。例如,美、英、法三国分别自1989年、1993年、1993年开始允许并鼓励家长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择校;美国许多地区允许一些专业组织或企业经营公立学校;日本鼓励公立学校开展“主体教育”、“个性教育”等。 二、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来源 经过近一个半世纪的努力,美、英、法、日四国均普及了9年~12年的免费义务教育。其经费投入的来源体现为:政府财政预算作为义务教育经费的绝对来源,中央或省级政府成为义务教育经费的主要提供者,各级政府分担提供义务教育投入的不同项目,其他多元渠道为义务教育经费的有效补充。 1.政府财政预算作为绝对来源 发达国家财政预算普遍提供了85%以上的义务教育经费。例如,美国2004~2005年度中小学投入为4,877.612亿美元,其中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教育拨款占97.7%;英国2006~2007年度,中央、地方支出的义务教育经费达416亿英镑,几乎囊括了全部的义务教育经费,占该年全部教育总经费的58.2%。日本1997年义务教育经费中91.2%来源于国家和地方的财政经费,2000~2004年间中央、地方公共教育支出占全部教育支出的比例有所下降,但仍保持在86%以上。与此同时,各国对公共教育投入的重视与三级教育经费投入的协调发展也为义务教育的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例如,2004年美、英、法三国公共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分别为5.3%、5.3%、5.8%,日本最低为3.6%;OECD国家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中小学、中学后及非高等教育占GDP的比例平均为3.7%;三级教育生均经费投入之比为1:1.25:1.9。 2.中央、省级政府的主要负担者 在普及义务教育的早期,各发达国家均不同程度地采取低重心的义务教育投入方式,地方政府负担了大部分的义务教育经费。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及社会民主、文明程度的加深,国家逐步将经费投入主体上移到中央(联邦)或省(州、都道府县)一级政府,中央、省(州)级政府承担起50%以上的义务教育经费。例如,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的地方学区为义务教育投入的主体,承担着80%以上的经费,之后州政府所占比重逐渐提高,到70年代末达到46.8%,超过了地方学区成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主体。近年来州政府负担水平一直维持在47%左右,地方学区负担比例则下降至43%左右;同时,联邦政府负担比重也从1919~1920年度的0.32%上升到2004~2005年度的9.2%,联邦与州政府共同负担56%以上的义务教育经费。英国中央政府直接教育拨款占公立中小学经费支出的比例从2000~2001年度的4.95%上升到2006~2007年度的7.20%,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最终负担了2/3以上的义务教育经费。 3.按投入项目明确职责 三、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指的是义务教育经费的拨付、使用、监管等各个环节的有机整合。发达国家十分重视义务教育经费运行过程的规范,注重提高教育资源使用的效率与效益。主要体现为改革教育拨款制度,提高经费拨付的实效;完善教育预决算制度,保证经费使用的合理;加强投入监管力度,保证经费运行的规范等三个方面。 1.改革教育拨款制度,提高经费拨付实效 一方面,各国普遍建有完善的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采用中央政府直接拨款与中央、省级政府对地方进行转移支付相结合的办法,保证地方政府有能力成为义务教育事业的直接提供者与管理者。既落实了中央、省级政府的义务教育投入职责,义增强了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举办义务教育行为的监管、调控能力。例如,经过转移支付,1993年美国地方学区所提供的初等、中等教育公共经费由44.3%提高为98.3%,同时必须接受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另一方面,各国通过减少拨款中间环节,保证义务教育经费落实到学生身上。例如,美国联邦政府的教育拨款直接以学生为对象,并保证生均经费的逐年增长。英国在2003~2004年度和2006~2007年度两次改革国家教育拨款办法,划拨给学校的教育经费由英国教育和技能部(儿童、学校与家庭教育部及创新、大学与技能部的前身)直接发放到地方,不再通过地方财政管理系统,且规定必须全部用于学校预算支出。法国中央政府为每一位公立学校的教职工在银行开立户头,教师的工资、补贴不经过学校,而由政府直接划拨到教职工个人的银行户头上。 2.完善预决算制度,保证经费使用合理 每个财年,美、英、法、日四国政府均制定当年的教育经费预算,各级政府经议会、国会或地方经费监管部门批准,学校则经校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各级政府、学校依据预算进行义务教育经费的划拨、分配、使用、结算,以确保支出合理、决算有据。其中,英国的教育预算体系从中央、地方政府一直贯穿到学校;政府、学校根据预算安排、使用经费,并最终进行决算。法国国民教育部将教师工资支出列入中央教育经费年度预算,由两院议会批准后严格执行;地方政府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对义务教育校舍建设和行政经费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学校的教育经费预算由学校顾问委员会通过才能批准使用。美国的联邦、州政府和地方学区每财年定期出台当年的教育预算,列明教育经费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明确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当年教育经费支出项目及经费投入金额,进而依据预算进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日本的义务教育经费也严格依据筹措—预算—审议—执行—决算过程进行分配和使用。 3.加强经费投入监管,保证经费运行规范 为了防止义务教育经费运行中的截留、挪用、浪费等腐败行为,各国都采取了多种渠道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管。具体包括:(1)严格内部监督,包括财政部门对教育部门、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立法机构对教育部门的监督等。例如,中央政府负责对地方政府义务教育经费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国会、议会负责批准并监督政府教育预算及其实施;学校校董会、校务委员会负责审核并监督学校预算及其实施等。(2)完善外部监督。一方面,美、英均建立有广泛的教育中介机构,日本民间也有教育经费监督组织,它们对政府、学校教育经费的拨付、使用、管理等进行多方位监督。由于这些组织立场中立,有利于避免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可能存在的公正缺失问题。另一方面,各国普遍建立起透明、公开的信息化制度,运用网络平台公布义务教育经费的预算、拨付、使用等信息,吸引广泛的社会监督。同时,媒体监督、教育利益相关方(如家长、捐赠单位)的监督也成为各国义务教育经费运行的重要监督方式。 发达国家对中央、地方政府之间的投入项目及分担比例进行了明确划分,各级政府各司其职。例如英国的中央政府分担全国教师进修费、教师工资、地方教师进修学校建校费用的3/5;地方教育当局分担地方教师工资的其余部分并负责管理九成以上的地方初、中等教育的经费。法国由国民教育部负责控制并下拨公办学校的教育经费,负担和管理所有公立教育机关以及和国家缔结合同的私立教育机关的教职工工资,对公立中小学的建筑和其他设施、设备进行补助并监督其使用;地方教育当局则负责管理小型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教学设备购置以及地方教育当局雇用的学校职工的工资等。日本中央、都道府县政府各负担1/2的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员工资;中央负责1/2~2/3,市町村负责1/3~1/2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建设费用;中央负责1/2,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共担其余1/2的义务教育学校教材、教具费用与发展边远地区教育所需经费。 4.通过非政府渠道有效补充 除政府财政性拨款这一主要来源外,四国还采用多种途径拓宽义务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弥补学校经费的不足。其共同的做法包括私立学校收费、学校提供社会服务、社会捐赠、企业投资等。法国1996年非政府来源义务教育经费达17.2%,日本1997年度为2.8%,美国2004~2005年度为2.3%。但各国融资渠道不尽相同。例如,美国通过彩票收入、州政府专门开征的教育税以及发行教育债券等获取一部分教育经费,而法国则废止了授权市镇和省开征特别税以筹措初等义务教育经费的办法。非政府渠道来源经费虽在各国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中占较小比重,但仍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有效补充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不足,另一方面促进了社会教育资源在学校间的流动,激发了学校之间的竞争。同时,由于家庭、社会、企业等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与参与,提高了义务教育的社会关注度与义务教育资源运行的社会监督力度。 四、对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改革的启示 1.以法律明确各级政府投入规则,确保投入规范 首先,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我国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及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专项法律,以法律保证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稳定与规范。尽管我国先后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推进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工作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不可否认,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律体系仍欠缺系统性与完备性,特别是欠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专项法律法规,缺乏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行为的详细界定与明确规范,问责机制名存实亡,政府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投入行为随领导认识以及地方经济、财政状况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人为性、随意性过大。其次,应进一步完善我国义务教育经费公共支出体系,体现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同时根据受益原则与能力原则,明确中央、省、市、县级政府的投入与管理职责。第三,在以公平作为首要原则,以保证每个适龄青少年儿童就学机会均等作为投入基本原则的同时,重视经费投入管理过程中的效率与效益,防止资源的浪费与滥用应作为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改革的根本指导思想。 2.投入主体上移,提高投入水平 借鉴发达国家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变迁的经验,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首先,应逐步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主体上移到中央和省一级政府,建立“投入以高层政府为主,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投入管理体制;同时,进一步提高我国政府财政预算中的义务教育投入水平,在落实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百分之四的目标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政府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提高义务教育投入占政府财政预算的比重,提高义务教育生均经费在三级教育生均经费中的比重,消除城乡义务教育生均投入之间的差距。其次,建立教师工资、生均经费、大型基建投资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按比例分担,发达地区以省为主,其他地区以中央政府为主;校舍维修、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等发达地区以县为主,其他地区以市为主的义务教育投入分担模式,明确各级政府投入管理职责。第三,采取多种形式拓宽义务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弥补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因为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教育资源的稀缺都是一个持久性问题,尤其是我国地域辽阔,受教育者众多,义务教育更加需要庞大的、持续性的经费支持。而与此同时,受教育者教育需求多样,对优质教育的追求尤其突出,许多家庭愿意并有能力为孩子接受优质的、个性化的教育支付更多的经费,然而单纯依靠稀缺的公办优质教育难以有效满足这些需求。因此,我国应在加强公办教育改革的同时,支持民办、私立教育的开展,资助企业、团体、个人参与举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多样化、优质教育。另外,国家还可以尝试通过征收教育税,发行彩票、教育债券,提供企业、社会捐赠教育优惠政策等多种渠道进一步拓宽教育经费来源。 3.健全教育经费使用机制,提高投入效率效益 首先,在义务教育经费的拨付方面,我国的当务之急是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最低基准,从国家层面消除城乡的双重标准。超出国家基准部分可由各省自行决定与负担。同时,尽快完善中央、省政府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充县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加大对农村地区、薄弱地区、贫困学生、特殊儿童、流动人口子女等处境不利群体学生的扶持力度,促进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与群体间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建立以学生为拨款对象的义务教育经费拨付制度,通过为每个学龄儿童建立基准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账户,减少经费运行的中间环节,提高教育资源拨付的效率。其次,在落实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制度的同时,建立起贯穿“中央—省—市—县—校”的义务教育经费预决算制度;同时,规范预算的制定、审批、监督工作,保证各级政府、公立学校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支出,切实做到支出有凭证,核算有根据。第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监督机制,保证教育资源的运行规范。在我国,重点是构建起强而有力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外部监督体系。包括建立起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管理的网络平台,公开义务教育经费的拨付、使用、管理等各项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鼓励社会中介组织的建立与监督;吸引广大家长等教育利益相关方参与监督等。另外,必须强化县级政府的管理责任,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义务教育问责制,将义务教育投入监管与政府负责人绩效考核挂钩,保证县级政府作为义务教育经费的直接分配者、管理者、义务教育的实施者发挥“审计监督”、“统计公告”的职能,负起义务教育的管理责任。防止“边免费、边收费”、“截留、挪用”、“跑冒、滴漏”等违规行为的发生,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的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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