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 。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3)。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笔者以为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在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虽然,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管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 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 众所周知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来才出现的特别民法。尽管有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属于广义的民法是没有异议的,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与民法是相同的,调整的对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脱离这点商法就不成其为民法。一般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这些同时又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如何具体的区分商法和经济法呢?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证了商法的来源,认为商法本来就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叫法,也就是说没有商法,建议把调整平等主体的部分划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划归经济法(8)。笔者以为这完全没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现有提法已是共识,所以属于商法的相关法中可以有经济法规范,只是双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从主体资格、权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规定和研究,而经济法则从经济组织、竞争规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研究。商法与经济法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其区分关键在调整的主体不同。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传统的行政法内容庞杂,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并规范行政行为,一些原来行政领域的东西应分离出来纳入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来调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没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统的法规继续留在行政法中,最终行政法调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应该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行政救济(9)。因此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管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时空条件是处在20世纪90年代并向21世纪交替期中的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环境,其目标指向是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而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崇尚经济法治,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手段也都必须纳入法制的范围,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确立一整套完备的市场规则,形成和维护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行。所以,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为此,本文特就此主题进行一些法哲学的思考和探索,以期有利于深化对这一重大问题的认识。 在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有了商品生产和交换就有了市场。然而,在严格的意义上,作为经济类型和经济范畴的市场经济,则是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并在出现了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法人制度等重要的法权关系和法治状态的情况下才正式形成的。从封建专制体制下的义务本位进展到权利本位,重视人权、自由、民主、平等,这是人类社会的一个伟大进步。当然,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利本位实质是私权本位,即主张绝对私有权和私有财产神圣,把私权和私利作为推动人们从事一切活动和交往的原动力。这既给资本主义经济注入了活力,又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渊弊。 由于权利本位的确立,使人们的社会关系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重大转换,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和平等权利。特别是契约自由原则又促进了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下进行彼此有利的交往和交易,意味着可以凭靠契约规范来约束交易行为乃至全部经济行为,从而形成所谓"私法自治"的原则,即所谓"协议即法律"。正如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可以说,权利本位、契约自由,这是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的基本法治条件,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之需求的深厚基础和源泉。它们并通过民事责任制度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过错便无责任")而得以强化,使对个人人格的绝对尊重和个人意志的充分自由成为市场经济自由发展的宽阔天地。近代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还得益于法人制度的产生和确立。因为生产要素商品化,法人以商品交换为纽带形成交换关系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法人作为"社会积累的新的强有力的杠杆"(马克思语),使获得资本和积聚资本具有了稳定的法律形式。法人制度有利于确认和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有利于确认和维护市场经济关系中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它把法律的保护领域和规范范围从经济活动中的自然人个体扩大到社会组织及其行为,从而进一步促进了市场机制的社会化程度和进程。 发达的市场经济经由了从自由经济向垄断经济的发展,虽然由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私权本位被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所谓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所补充,绝对私有权也受到一定限制,契约自由原则因团体契约和法规限制而有所修正,过错责任原则也因无过失赔偿之成立而受到冲击,但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法治条件不但未被削弱,反而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市场经济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突出、迫切。包括对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对诸如产权关系、市场体系、市场组织和结构等市场经济制度的规定;对各种生产要素的商品化、市场参加者的行为及相互关系等市场经济关系的界定;对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各环节的规范等等;以加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保障,并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失序性行为。特别还有一个重要方面便是规范政府调控市场的行为,以法制权,以权利制约权力。这些都必须要靠强化法治,健全法制体系和完备法律手段,而且它们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有机构成。法律对经济运行不仅起着规范和保障的作用,而且起着调节、引导、组织、管理、预测等作用,它为市场交易行为和整个经济发展提供一种稳定、明确、普遍的准则和模式,提供一种平等、自由、公正、公开的空间和条件。这正是市场经济发展所极为需要的。因为市场经济运行的根本规律即价值规律所体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以及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和竞争机制决定了商品和市场都是"天生的平等派",都是自由、民主的载体,都要求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而且市场经济最需要有序化运转,否则,任一方面和环节脱序,都会造成交易行为和经济运行的紊乱。只有法律才是保障经济有序化的最权威、最切要、也最有力的武器,因为法律权威为全社会所共识,法定的权利为全社会所共享、法律规范也必须被全社会所普遍遵行。 市场经济具有二重性,既具有利益原动力和竞争机制所驱使的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和价值规律所蕴含的一定自我调节能力;又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时滞性、波动性等非有序化倾向和强调本位物质利益的消极方面,容易滋生拜金主义和利己主义。因此,适度的计划调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也是应当的,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所不可缺少的。否则就不利于保证经济总量平衡、防止经济剧烈波动、合理调整重大经济结构,以及保护生态平衡和自然资源等,对于防止贫富悬殊、两极分化更是无能为力。计划与市场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发展经济的两种不同的手段;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也是既具有相斥性,又具有互补性。只能说作为经济类型的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能同时并存,然而计划经济中有市场,市场经济也需要计划,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计划调控必须是以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为前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计划调控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计划体制。而且无论是计划调控或是行政管理都必须依法进行。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由法律授权,受法律所监督和限制。否则,就会使受不到监督和限制的政府意志和权力任意施行和膨胀,从而反过来限制、干扰甚至侵害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关于市场经济的法哲学思考发展的经验表明,在一定的条件下,政府对市场事务的直接干预越小,政府机构的职能越是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就越高。法治经济所需要的是有限的政府权能和受控的政府行为。总之,怎样做到使适度的计划调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与市场机制有机耦合,关键也要靠法治。法者度也,只有靠法律的力量才能制衡作为权力主体的国家(政府)的干预与作为权利主体的市场参加者(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之间的关系,使之均不失度、越轨。而且法律的规范性作用在于使社会"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的支配,以有效地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和国家计划的随意性,保障市场机制的自主、独立和稳定性。正如马克思在谈法律的这种重要社会功能时所说:"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要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是一种不可缺少的因素。"由此可见,统一都纳入法律轨道的计划调控和市场调节,二者纵横结合,成为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经济法治运作中的两翼。 至干为什么说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而不是通常所说的"法制经济",个中亦有其深刻的意蕴。"法制经济"与"法治经济"这两个概念虽密切联系,但又有严格区别,这正如"法制"和"法治"有严格区别一样。一般含义的"法制"即法律制度之谓,它与国家和法律相伴并随,与民主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是到了近代社会,法制才与民主政治成为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因此,既有专制政体下的法制,当然也有民主政体下的法制,所以秦王朝的严刑峻法和秦始皇的暴政正是导致秦朝很快覆亡的重要原因,而希特勒也可以利用其法西斯主义的法律制度来残害人类,因为这些都可以说是一种"法制",都可以在"法制"的外衣下推行暴虐的专制独裁。可见专制政体下的法制实际上是人治,法律不过是最高统治者实行专制独裁的工具。而"法治"即依法而治,它与人治相对立,由民主相融而共存。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式,法治乃是近代民主制度的产物,它必须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它与任何形式的人治和专制绝难并存。换言之,有了国家和法律也就有了法制,只不过其健全和完善程度不同而已。但有了国家和法律,建立了法制,却并不等于就实现了法治,它还须在法制健全的基础上充分实现了民主政治,即彻底弃绝了人治,禁绝了专制,从而使良好的法律得到有效的执行和一体遵行,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最高权力层的行为都无例外地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和范围。所以"法制"所重视的不过是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过程和机构的健全,其关注点是维护公共秩序和约束公众行为;而"法治"所强调的则是整个国家体制和社会机制必须依法而治,其关注点是确保人民权利,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因此如果仅提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还只能是从形式上说明了市场经济要依靠法制(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我们也都知道改革和经济建设离不开法制),但却没有揭示出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法制?是适应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合乎民主、自由、公平、正义及效益的法制?还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要求的很大程度上是搞人治的法制?只有明确地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才能更确切地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及其根本属性,才能准确地概括市场经济对法的内在的深刻的本质需求,也才能体现市场经济对法律的价值选择和理想追求。 二 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所发展到的一个高级阶段,不仅市场领域和规模都空前扩展,市场机制也更加成熟,而且国家调控手段也相应完善,尤其是法律手段和法治条件被予以高度重视和强化。在现代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各个国家的市场经济模式,又各具其优劣和特色。 目前,从有关资料来看,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主要呈现五种模式:(1)美国模式,人称"分散型的市场经济",有的又称为"宏观需求干预型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微观经济由市场导向,政府通过法律条文和执法程序来保证市场竞争,同时通过财政金融政策对宏观经济进行干预。这样,投资者就敢于冒风险、把资金投入高科技产业,资金流动也比较灵活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2)英国和北欧等福利国家模式。企业和家庭由市场维系,政府作为第三者调节社会福利和国民收入的再分配。(3)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微观经济自发调节;宏观关系政府控制,实行"尽可能多的竞争,最必要的计划"。同时实施提供社会保障、社会公正和社会进步的社会福利政策,但它们都不能妨碍市场机制作用的发展,主张使带来效率的市场和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结合起来。(4)法国的指导性计划模式。生产和交换等由市场组织;由政府制定中长期规划进行指导。(5)日本的国家发展导向模式,或称为"协调型的市场经济"或"社团市场经济"。注重经济关系的协调与和谐,在发挥市场作用的前提下,政府通过产业政策进行引导,限制过度的市场竞争,并与企业巨头紧密协作实施指导性经济计划,着力解决宏观经济体制的互相约束与彼此协调。 这些均说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市场机制或是国家的宏观调控都达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因为随着经济规模和领域的扩展,市场体系的日益复杂庞大,市场经济关系的覆盖面、触及面越来越宽广,现代市场经济已不能单靠"私权自治"或"意思自治"而自发运行和发展,还需要有良好的公共权能体系予以宏观调控,进行间接干预,才能保持在高层次、高水平上运转。但是这种宏观调控和间接干预必须适度和具有自控能力,否则就会打乱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破坏市场经济关系,以至走向它的反面,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枷锁。而如何使市场机制与国家的宏观调控有机契合,就只有靠法律,关键就是实行法治。从法治的观点看来,各种宏观调控手段,包括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都可以归结为法律的手段,都必须由法律所武装和整合,受法律的监督和限制,并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和更具有权威性,以避免其随意性和偶然性,也便于使计划从指令性向指导性转化,政府职能从管理型转向服务型、协调型。经济调控手段法制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法律手段是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的基础和效力依据。法律的手段比起其他手段所具有的优点在于:法律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化调整手段,它与经济手段相比更具有权威性、普遍制约性;与行政手段相比也有其特具的优点:第一,它可以避免因政策性变换造成的短期行为等不利后果,有利于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第二,它不是简单地抑制某一种社会现象,而是通过对人们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力求消除某一类社会现象产生的条件和原因、并保护和发展所需要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至于制止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打击经济犯罪、矫正越轨的行为习惯和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就更得靠法律的手段了。所以法律的调整手段比较有利、有效,也更少产生副作用和后遗症。 法律的作用不仅仅体现在对经济发展的总量和全局上进行宏观调控,以及规范协调和统筹各种宏观调控手段,而且还深入到了微观经济领域。即无论是市场或是企业的管理和运行,都要靠法律的规范性作用作保证,都必须依法进行,这已无需赘言。同时,企业和市场的管理和运行所需要的一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内部规章、双边及多边协议、契约等,只要是涉及到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具有一定规范作用,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并符合程序,都具有相应的约束力和效力,从广义上讲,都是经济法治的必要补充和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与现代法治相融合,其具体含义就是成熟的市场机制与良好的宏观调控机制都通过法律的整合作用而相契合、衔接。其中,法律贯穿始终、深入到各个环节和领域,通过发挥其全方位的整合作用而实现法治的整体效应,从而使现代市场经济成为一种新型的、规范化、制度化了的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以法律为纽带,以市场为中心,把国家(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活动和行为紧紧地、广泛地与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连结在-起,以充分获求和实现经济活动乃至一切社会活动的效率和效益。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影响和作用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经济利益和法律后果支配和左右着人的各种行为。一方面,有利可图成为人们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和经济组织、经济关系产生、形成、发展、变更的吸引力、聚合力;另一方面,行为自由和无所顾忌便是法无限止或有法可依,而法律所不允许者是人们作行为选择时必须最慎重予以权衡的社会禁令。因此,效益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就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两大基本原则,现代市场经济的利弊优劣都与此相关,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一系列重大矛盾关系都与此相联系。 例如,现代市场经济既要求经济上的自由贸易和竞争,又要求秩序和机会均等;既追求效率和效益,又必须考虑社会公平和公正;既要求民主、公开的氛围和人的行为自由及独立、自主的权利,又要求对各种利益倾向、利益主体、利益集团施以统一、协调、制衡。但是,自由并不是为所欲为,真正实现自由贸易必须以反对不正当竞争为前提,反对对市场的垄断、操纵和诈欺行为,反对以权力等非经济因素来肆意干预、左右经济。正当的竞争是平等的竞争,是机会均等而且又是风险均等的竞争。然而竞争既带来效率和效益,又可能扩大社会差别和经济差距;这种差别和差距如果得不到适度的控制和缓解,就会成为妨碍经济进一步发展乃至社会稳定的因素。因此,即使是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得不采取社会福利政策和社会保险措施来予以缓解,并通过调整生产结构和产业结构使企业得到平均利润。这一切都离不开法律和法治。法治既可以保障自由竞争和效率,又利于保障和协调社会分配,平衡利益冲突,达到必需的社会公平。公平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实现社会公平是一个动态的辩证的过程,它只能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适应,任何时候都不可能作到绝对平等和公平,公平和平等都以权利对等和机会均等为参照系。绝对平均主义既丢掉了效率又不可能达到虚拟的公平,因为如果缺乏在经济发展基础上的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机会均等,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而只能造成普遍贫困。走上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都无一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协调和平衡公平与效率的矛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摆脱不了效率与公平这一人类物质生产与生活的固有矛盾,然而通过改革而保持和发挥出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生命力有条件比较更好地解决这一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改革十多年来的经验表明:既不能以单纯追求公平来牺牲效率,因为如果不以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效率的提高为基础,就没有条件实现社会公平;又不可因着意强调效率而忽视、放弃社会公平,因为分配不公、不合理,不仅会刺伤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会减弱广大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支持力和承受力,从长远来说,也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当然,防止分配不公,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即既不能再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又不应加大贫富悬殊、放任两极分化。至于诸如"脑体倒挂""非商不富"等不正常现象,则本身就是国民再分配不当、产业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是对按劳分配原则的扭曲,须尽快改变,否则也会加大分配不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导,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就是兼顾社会公平与效率的良好基础,提供了一种在新的基点和层面上来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矛盾的条件和可能性,既允许先富后富,提倡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分配上拉开档次,经济发展和效益上体现出差距,鼓励在正当、合法的前提下发财致富,以有利于搞活经济、提高综合国力;同时,又要防止两极分化和贫富悬殊。避免加大社会差别和经济差距。特别是制止非法致富,禁止用不正当手段攫取社会财富和他人财富。并通过改革把劳保福利变为国家既承受得起,又有利于调动和保护劳动者积极性,发展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加强人权保障和环境保护等。这样,就便于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进行初次分配反映效率和差距,又通过国家调节的作用进行的再分配体现社会公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这一切,更离不开法律和法治。 为解决好效率与公平的矛盾,还必须处理好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的关系以及它们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问题。不能把精神生产排除在国民再生产和再分配体系之外,因为科学技术和教育文化,都直接或间接地形成生产力(科学技术乃是第一生产力),特别在现代社会,它们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正与日俱增。因此,科学技术和教育文化事业不仅要为经济建设服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且它们本身就是整个社会生产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智力劳动及其成果,正越来越多地进入市场,变为商品,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出经济效益。但是,又不能使精神生产、文化领域以及政治行为都一概简单地适用商品交换和市场法则,因为它们有自己特定的价值体系和对经济基础的相对独立性。经济基础的发展只能要求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而不能要求与之亦步亦趋甚至予以销融和吞并。否则,就不仅会妨碍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发挥积极能动的反作用,而且不利于社会分工和社会结构趋于合理,而社会分工,既是任何社会发展的前提,又是社会发展程度的标示,与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互为因果。所以,发展市场经济绝不等于要全民经商和一切社会关系商品化、一切经济关系商业化。现化市场经济越是发达,就越是需要高度发展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与之相配合,否则,经济发展就缺少后劲,还会失去动力。即使是在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也是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双重发展,也在努力建设为其物质文明服务的精神文明(只不过性质不同而已)。任何对精神生产和精神文明的削弱和损害,都将导致扼杀经济发展本身。为此,就必须为创造性智力劳动及其产品和服务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使之有力地促进经济建设;同时从法律上明确地区分和界定生产要素和非生产要素,物质生产要素和精神生产要素,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等等,以避免构建市场经济关系时的简单化,庸俗化倾向。可见现代市场经济使社会关系的商品化、市场化程度更高,领域更宽、范围更广、商品及市场经济关系更复杂、内容更丰富、形式更多样,市场经济运行的有序化要求也更突出,就更需要有完备的市场规则和严密的法制保障。否则就会失序和乱套。 现代市场经济不仅覆盖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领域,而且要求把整个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都作为其运行空间,要求突破区域限制和关税壁垒。因为市场的存在和发展本身就具有广延性,市场机制本能地就趋向于广泛联系性和不受局限性。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市场的空间范围不断扩大,从区域性扩大到全国性,从国内扩展到国际。一般说来,市场空间越宽广,交换成本就越低,效益就越高,资源配置也越易趋于合理。所以,现代市场经济不但与条块分割及地方保护主义尖锐对立,并且与狭隘的关税保护、封闭的双边贸易不相适应,而要求整个世界市场都畅通无阻,连为一体。条块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既是封建主义的遗物,又是权力经济惯性的表现,使企业"婆婆""保姆"争属,令出多门,限制和阻隔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破坏了机会均等,是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顽敌。而关税壁垒不过是它们在对外贸易上的延伸,是闭关锁国习俗遗留下的经济屏障而已,恢复我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可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衔接,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相接轨,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世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相合拍。这对我国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既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又提供了发展的机遇,促使我们加快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以及从人治向法治的转换。这就给我们提出了必须使国内法律制度和体系与国际法律体系规范相衔接,国内市场运行规则还应符合有关国际惯例的任务。为此,就既要考虑到中国国情,而不能简单、完全地移植西方市场经济体制;又必须打破空间界限,不囿于姓"资"姓"社",积极、大胆地引进和借鉴世界各国市场经济的丰富经验和法律规则,制定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世界通例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以便继承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财富,收到超前和简便之功效,从而大有益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在这个问题上,强调国际性与注意中国国情并不矛盾,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在国际化、全球一体化的大格局中来调配、适用各国特色的国情。 三 由此可见,发轫于20世纪80年代,正发育于90年代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面临的发展条件既有利又有弊。这主要是表现在与世界现代市场经济的关系以及在其发展进程中所处的地位问题上。由于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已历经数百年,因此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可以通过人类共同体的"获得性遗传"作用而有一个高的起点,即利用其已有的成就与现代市场经济相接轨,这样就不必从头做起,从而简约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和行程。显然,这是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而从半封建、半殖民跃进到社会主义社会,再加之以住"左"的错误的影响,使我国的市场发育至今还不充分,市场机制不成熟,长期计划经济的固有模式、传统习惯和观念都具有顽强的抗力。特别是市场规则和法制环境不完备、不健全,人治习惯还顽固存在。这些都给发展市场经济造成诸多阻力和困难,使我们尚未具备立即直接迈入现代市场经济的主客观条件。因此,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些,努力创造好条件,排除种种阻力和困难,力争尽快地与现代市场经济接上轨。 在这个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必须高度重视法律在引导和保护市场经济发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深切认识和牢固树立现代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的观念,以便增强我们运用法律手段来引导和规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而大力加强经济法制建设以及整个民主、法制建设,加速这一转变过程,使我国经济发展快步迈向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台阶。 为此,就需要正确理解"法治经济"的特征和内涵。 (一)"法治经济"是相对于"人治经济"而言,是人治经济的对立面。而人治经济中弊病最多,危害最大,传统势力也最为顽固的,就是权力经济。因此,为使问题更明确起见,现特就法治经济与权力经济作一比较,二者的对立除了以上所谈及的以外,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l、权力经济是一种人治经济,无规则的非程序性经济,排斥平等、公开、公平、公正,也无自由、民主可言。封建社会的所谓"官商",现代社会的所谓"官倒",殖民地、半殖民地的"买办",都是权力经济的一种典型形态,主要是靠手中的权力或特权来操纵控制经济,以攫取超额利润。权力经济习惯势力造成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很容易导致滥施权力,而政府权力无限制地介入经济活动,就必然造成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和发展机遇,从而成为市场经济发育、发展的破坏性因素。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权力经济仍继续以各种方式在顽强地表现自己。如国有企业利用独占生产经营权对市场进行垄断,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利用行业管理权力实行操纵和控制,行政性冒牌公司牢牢抓权并利用权力抢掠式经营,地方之间为保护地方利益而实行经济封锁等等。这些既是权力经济的恶劣表现,又是计划经济带来的后遗症。以往的计划经济给权力经济准备了土壤和温床,计划经济本质上就是种权力型经济、人治经济。从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史来看,计划经济只适合于政权初建和巩固政权并凭靠政权来变革旧的生产关系的
经济发展为社会进步提供物质基础,中华文明几千年来历久不衰,并在世界上独具特色,这与古代经济的高度繁荣密切相关。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古代经济论文,供大家参考。
《 以比较的思维看中国古代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 》
理解中国古代农业经济的特点是个避无可避的问题,结合多版教材的论述,从耕作方式、经营方式、生产模式等多角度探讨,通过比较的思维进行分析,帮助大家厘清思路。
1 研究思路
什么是基本特点。特点是指人或事物所具有的特别或特殊之处,这势必要有参照物,即“与……相比,该事物的特征”;基本即主要。中国古代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就是指它的主要特点。
确定比较角度。应该抓住影响农业经济的基本要素进行探讨,如耕作技术、经营方式、土地制度等。
确定参照物。从纵横两个方向同性质比较,横向是跟世界其他地区对比,纵向是跟近现代中国比较。
2 中国古代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
2.1 耕作方式、耕作技术、生产模式
耕作方式:铁犁牛耕是传统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耕作方式偏重于使用什么样的生产工具,原始农业刀耕火种,传统农业铁犁牛耕,现代农业机械化生产。中国古代农业耕作方式经历了三个阶段:远古社会的刀耕火种,夏商周的石器锄耕,春秋战国开始的铁犁牛耕。耕作方式也可理解为以什么单位进行耕作,同于经营方式。
耕作技术:耕作技术不断进步。广义的耕作技术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农业生产工具,二是水利工程和灌溉工具,三是具体农业生产技术和 方法 ,含土地使用(休耕、轮作、套作)、田间管理、节气、选种、收获、晾晒、储藏等。狭义上是指在同一种耕作方式上进行的具体技术创新,如从西汉藕犁到东汉一牛挽犁,耕作方式还是铁犁牛耕,但耕作技术却在不断进步。
生产模式:精耕细作。随着农业耕作技术不断进步,精耕细作的农业生产模式日益完善。它区别于原始农业粗放型的生产模式,特征有①拥有较高的农业生产技术和比较发达的水利设施 ②小农户个体经营,农民采取集约的土地利用方式,在自己有限的土地上投入了较多时间和劳动力 ③农产品亩产量逐渐提高。当然,生产模式也可理解为男耕女织的经营方式或自然经济形态。
2.2 土地制度:以封建土地私有制为主要形式
原始社会是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商周井田制是土地国有制,春秋战国开始的土地私有制是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基本形态,有别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土地公有制。
2.3 经济形式、经济形态、经营方式
经济形式:农业是古代中国最基本的经济形式。农业是手工业、商业发展的基础,高度发达的工商业只是农耕经济的补充。农业被统治者看做立国之本,农业税成为封建王朝的主要经济来源。中国古代的重大文明成就,都是在农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取得的。
经济形态: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经济形态包括三种:自然经济(自给自足)、商品经济(产品交换)、产品经济(共产主义设想中的按需分配)。很显然,中国古代农业经济生产出来的产品绝大部分用于自己消费,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经营方式:以小农户个体经营为主。经营方式是经济单位经营的具体形式,商周时期是奴隶大规模集体耕作,封建社会时期是小农户个体经营,近代资本主义则采取大规模农场经营。小农经济伴随着耕作技术进步和土地私有制确立而形成,它的特点是①分散性:以家庭为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②封闭性: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自给自足,交换少。③落后性:注重精耕细作,但容易催生满足的社会心态和民族性格。④脆弱性:易受天灾人祸的影响。
小农经济、自然经济、封建经济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小农经济是指经营方式,自然经济是指经济形态,封建经济是指封建专制统治的经济基础,三者其实都是指中国古代农业经济,因此古代小农经济也叫封建经济。
2.4 产业结构:以 种植 业为主、家畜 饲养 业为辅
广义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四种产业形式,狭义农业指种植业,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和绿肥等农作物的生产活动。在农业文明的古代中国,种植业在第一产业和整个国民经济中均占主体地位。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种植业在整个国民经济比例中所占据的比重已经明显下降,数据显示早在2002年,第一产业占GDP比重是15.4%,第二产业占51.1%,第三产业占33.5%。
2.5 农业起源和生产水平:历史悠久、独立发展、技术领先
从世界范围来看,存在三个农业起源中心,西亚、东南美洲和东亚,东亚的起源中心主要是中国。与世界其他地区相比,中国古代农业历史悠久、独立发展、自成体系,耕作方式先进,对世界文明的进步做出了卓越贡献。
2.6 地域分布: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地域特征鲜明、经济重心呈现南移过程
经过先民创造性的劳动,原始农业很早就在黄河、长江流域一带出现,逐渐形成南稻北粟的地域特征。中国农耕文明首先在中原地区达到很高水平,而后伴随着北方人口的南迁,从魏晋南北朝到南宋时期,逐渐完成了经济重心南移的过程。
3 结束语
很多历史概念和问题本身复杂甚至存在争议,不同教材也是自成体系,教师自身理解上必须整合课程资源,从不同角度去分析。对于实际教学,与其百般纠结不如潇洒放开,建议按照本省教学要求和教材,立足于学情,必要的时候采用模糊处理,甚至不讲,使知识体系主干化清晰化,减轻学生的负担。
《 中国古代经济思想的缺陷 》
多少年来,无数从事 经济 思想 研究 的学者一直在思考这样的 问题 : 中国 古代先秦诸子百家的经济思想已经有了相当的 发展 ,完全可以与古希腊思想家色诺芬、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的经济思想相媲美,但是中国古代经济思想成果为什么始终未能从“前 科学 ”状态发展成具有近代科学形态的古典 政治 经济学等系统经济学 理论 ? 本文试通过将中国古代经济思想与同 时代 的西方经济思想进行对比,发现中国古代经济思想与古典经济学等系统经济理论的距离。
一、同时代中西经济思想比较
与色诺芬、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古希腊学者大约同时代的中国古代学者,提出了一系列在学术史上应该与上述古希腊学者形成的经济思想相齐的经济思想:
古希腊思想家色诺芬、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在也公元前三世纪虽然发现了商业和手 工业 的存在和作用,并且初步论证了 社会 分工,但他们却鄙视手工业和商业。然而,在他们之前的约公元前645年,管子就提出一个 职业划分理论,将人们按职业划分为士、农、工、商四民.这一划分,比色诺芬、亚里士多德的职业划分理论早300多年。管子充分肯定手工业和商业的作用,认为手工业可以提供生产工具、作战武器和生活用品,商业则可以沟通有无,沟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 联系,打破生产和消费的界限。
色诺芬在《经济论》中认为从事 农业是一切职业中最重要、最高尚的职业。柏拉图把农业看作他的“理想国”的经济基础,《理想国》一书中和很大篇幅是论述农业的。与色诺芬约同时代的中国古代学者李悝提出了一切财富根源于农业的重农主义思想。其鲜明程度却接近于后来法国的重农学派。他还提出了劳动生产率的概念。
亚里士多德认为,生财之道有两种:一种是属于家务 管理的一部分,一种是“货殖”,即无限制地追求货币增殖。前者是把大 自然 提供的生活资料安排好,积累对家庭具有使用价值的财富,取得这些财富是为满足消费,这种财富是有限并合乎自然的。后者的目的是增加货币,因而这种财富是无限的,也是违反自然的。他还在《政治论》中把奴隶制下的社会分工当作自然分工,用天生的人的差别(性别、种族和生理等)来论证奴隶制度的自然与合理。然而大约与亚里士多德同时代的孟子提出恒产论,主张维护私有产财产制度。孟子还提出轻视体力劳动的观点,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亦是不谋而合。
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一书中从分工出发看到了分工、交换、货币和商人之间的关系,认为货币是为交换服务的,意识到了货币可以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然而,远在柏拉图之前的公元前524年,单旗就周景王“将铸大钱”,针锋相对提出子母相权论,意识到货币有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两个职能。
以上通过对古典经济学形成之前这一段时期中西经济思想的比较,可以看出古典经济学正式产生之前, 中国学者形成的经济观点与古希腊学者是大体类似,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超前性。
二、中西 “自由主义” 经济思想比较
早在公元前时期,中国古代学者就提出了诸多与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近代经济理论极为类似的观点。这些观点是构成近代经济学极为重要的理论基石。
司马迁的《史记》是这方面的代表作。他虽然恪守“述而不作”的原则,但在对先秦历代帝王经济 实践的 总结 与批评中,明显地表露了他的诸多经济主张。这些主张在近代和 现代 西方经济学中或成为重要理论基石,或成为重大学术流派的基本观点。 《史记•货殖列传》仅5000字,但是通篇极力推崇和讴歌“货殖”这一经济活动,围绕这一核心,司马迁提出了诸多堪与亚当•斯密理论相齐的思想。
(1)肯定人的物质和经济欲望,与“经济人”假设有异曲同工之妙。
近代经济学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肯定人类的谋利动机,肯定人的“经济人”特征。经济学即研究人类经济欲望与稀缺性的关系的学问。离开对人的经济欲望和“经济人”特征的肯定,经济学难以确立。
司马迁认为社会经济发展是有内在的动力的,不需要谁去命令,召唤,自己就会不停地运转。这种动力是人的求富的欲望。司马迁对这个问题的论述是从批评老子的所谓“小国寡民论”开始的。老子曰:“至治之极,邻国相望,鸡狗之声相闻,民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俗,乐其业,至老死不相往来。必用此为务,挽近世涂民耳目,则几无行矣”。老子的理想社会是人们安于现状,没有什么追求。而司马迁认为如果以此作为治国的标准,那就是把百姓的耳目全部遮塞起来,是万万做不到的。
司马迁认为,要把这作为现实政策付诸实施,就必须限制和压抑人民的经济欲望,到头来只能是无法实现的空想。他肯定人的经济欲望本能。他认为,现实社会是普通人的群集。要讨论现实社会的经济,就要勇于承认普通人所共有的欲望,应把人的物质欲望当作已知条件来讨论经济.他写道:“夫神农以前,吾不知已。至若《诗》、《书》》所述虞夏以来,耳目欲极声色之好,口欲穷刍豢之味,身安逸乐,而心夸矜势能之荣。使俗之渐民久矣,虽户说以眇沦,终不能化。故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这就是说,人的经济欲望是自然的东西,它作为原动力,产生想要提高生活水平的欲求,从而经济活动也就活跃起来了。经济政策顺应人的经济欲求,使经济活动自由扩张,是最上者;运用权力予以压抑和限制,继而与民争利,则是最下者。
相对于先秦思想家而言,司马迁的这一思想在思想 方法 上具有明显的现实性。在先秦儒家看来,人的经济欲望应被限制在不至于给精神生活带来障碍的程度。道家则从贬斥人为而提倡无为的立场出发,把满足欲望也看作是人为而加以否定,主张去欲、绝欲,宣扬“知足”。墨家则较为重视经济,尊富,也认识到形成财富的财货生产的重要性。墨子可以说是中国 历史 上第一个提出以“利”作为 哲学 指导原则的学者。《墨子•经上》说:“义,利也”。在他看来,义以利为依归。“利”被看作是社会伦理的基础,而分辨义与不义的标准是以其行为之利人与否。利人为义,不利于人为不义。可见,墨子所谓的“利”是广义的,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法家也重视财富生产,但他们主要是从富国强兵角度提出这一主张的,而且强调的重点是农业生产。司马迁的思想则明显比儒家、道家的思想要务实和实际一些,继承了墨家和法家重视增加社会财富的思想,同时将增加社会财富的动机最终追溯到人类基本的经济欲望这一根源上。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其现实性与积极意义更为明显一些.
(2)提出社会分工自然形成和自然调节学说,近似于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
司马迁认为社会分工是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是受到自然调节的。他认为整个社会经济是自动地有秩序地发展和运行的。人们“各任其能,竭其力,以得所欲.故物贱之征贵,贵之征贱。各劝其业,乐其事,若水之趋下,日夜无休时,不召而自来,不求而民出之。岂非道之所符,而自然之验邪?”(《史记•货殖列卷》)这种社会经济的自动运行是符合自然和人的本性的,用司马迁的原话说,就是“道之所符”和“自然之验”
司马迁的社会分工理论也是继承和发展了先秦思想家有关思想的。《管子》最早将人按职业进行划分,即划为士、农、工、商四民。士即奴隶主阶层的下层,农主要是指从事农业的平民和奴隶,工即官府控制下的手工业奴隶。商包括商人和商人、官府控制下的奴隶。管仲第一次肯定了工、商的作用。司马迁的农、虞、工、商之分与管仲的士、农、工、商之分有明显的继承关系。而且在社会分工的形成原因与协调机制以及社会分工的意义等方面有所发展。
翻阅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我们发现,亚当•斯密也是从这个角度阐述国民财富之源。他写道:“一国国民每年的劳动。本来就是供给他们每年消费的一切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源泉。构成这种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或是本国劳动的直接产物,或是用这类产物从外国购进来的物品。”可见,亚当•斯密的国富源泉论与司马迁如出一辙。
(3)主张经济自由化,可以与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相媲美
司马迁的经济运行思想继承了管仲轻重思想中强调经济依其 规律 运行的一面,批判了孟子过分强调国家干预和 计划经济的思想。 理论上,他肯定人的谋利动机与行为是自然的,商品生产与流通也如“水之趋下”,是自然规律作用使然。因此,经济的运作听其自然为上策,凭借权力的干预和统制是下策。他的这种观点还体现在他对汉初经济自由化政策及结果的充分肯定上。汉朝兴起,秦末四分五裂的局面一经统一,就废除了秦朝各种统制政策,试图实行经济自由化,即开关梁、弛山泽之禁等,采取了刺激经济活动的积极政策。其结果是,“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平准书》叙述了汉兴以来70余年间的繁荣,其中写道:“国家无事,非遇水早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
自由放任思想是贯穿亚当•斯密所有经济观点的主线。斯密主张不需要计划,不需要国家元首的统治,因为市场会解决一切。与自由放任思想相适应,斯密认为政府应该仅仅充当“守夜人”的角色,而不应直接干预经济生活。可以发现,斯密主张的“自行调节的自然秩序”与司马迁所说的“若水之趋下”,“道之所符”是何等相似,斯密所设想的政府的“守夜人”角色与司马迁所说的“善者固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之,最下与之争”如出一辙。三、 中国 古代 经济 思想的缺陷
以上通过两个维度的比较不难看出,尽管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在当时已经是相当先进、发达,完全可以与同 时代 的西方相媲美。然而 历史 的 发展 ,以前西方并不系统的经济思想后来发展成为系统的经济学 理论 —古典经济学以及后来的 现代 西方经济学等。而中国古代经济思想为什么没有最终产生系统的经济学理论呢? 本人认为主要是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具有“先天不足”的缺陷:
首先,经济学范式的缺乏。如中国古典经济思想缺乏构建古典经济学所必须的理论抽象和一系列基本范畴,如商品、价值、价格、货币等。司马迁没有达到构建类似于古典 政治 经济学那样的完整经济理论体系的理论抽象高度。之所以如此,又是因为:一方面,当时中国的商品经济并不发达,更谈不上资本主义经济的发生和发展,而古典政治经济学首先是商品市场经济的理论抽象。是资产阶级要求在经济思想上的反映;另一方面,先秦思想家和司马迁都没有在古典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即价值上作多的 研究 ,没有形成系统的价值理论。而且,中国传统经济思想中的概念是模糊的。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理论范畴和经济概念的非确定性,无论外延、内涵都因时因地因人而异.比如本末、奢俭、兴利、除弊、富民、长技、商战、轻重、子母等,都没有明确的公认的定义,谁也说不准它究竟指什么,也不顾前人、旁人的用法,用意会的办法去理解并运用各个经济概念。
与之相反,西方早期经济思想家所建立的经济学范式是其后来以至现在西方经济学理论不断发展升华、推陈出新的坚实基础。因为范式是一门学科内被人们共同接受、使用并作为交流思想的共同的一套概念体系和 分析 方法 。按照美国 科学 哲学 家汤姆斯•库恩的说法,任何一门科学知识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过程都是一个演化与革命、积累与创新、连续与间断交替发生的过程,典型的形态是受某个既定的哲学范式支配的积累性常规研究与突破旧范式的创新性非常规研究交替出现的历史进程。西方古典经济思想提供了一系列经过理论抽象的基本范畴,如商品、价值、价格、货币等。它们共同构成了经济学理论的范式。在这个既定的范式的支配下,古典经济思想研究最终形成了一个对经济学 问题 进行系统解答的经济学理论体系。有了这个共同的范式,一方面,同时代的经济学家能够有一个以自己的信念或基本观念为背景的概念和文字表达系统,这样相信这个范式的从业人员就有了共同的学术 语言,彼此用这种语言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另一方面,不同时代的经济学家就可以“交流”了,特别是后代的经济学家就能够继承前人,不断地修正或发展前人研究成果,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将经济学理论愈来愈深化,愈来愈科学化。
这一点几乎是导致中西经济思想发展不同结局的根本原因之一。经济学范式的缺乏应该是中国古代经济思想的“致命伤”:那里不同的概念体系、学术语言成为学术交流的严重障碍,也是理论难以形成共识,进行代际交流从而不断走向深入的“鸿沟”。
其次,中国经济思想缺少形成系统的经济理论体系所需的一切重要的理论品格。司马迁以后,中国的经济理论走向衰落,理性色彩褪化,逐渐形成了一系列窒息经济思想理性的特性,中国经济思想逐渐丧失了形成系统的经济理论体系所需的一切重要的理论品格。这些特性包括:
(1)浓厚的道德伦理色彩。西欧中世纪经济思想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文艺复兴运动及人文主义将经济学从神的统治中解放出来,经济学因此跨上了理性的轨道。
然而, 中国古代在“道德哲学家”孔于思想支配下的中国经济意识形态领域里,具有的不是宗教色彩,而是道德伦理色彩。中国人的道德 心理特别强烈,2000多年都在克制那种“最激烈、最卑鄙、最恶劣的感情”。这种强烈的道德心理存在,不仅大大地妨碍了经济思想的成就,成为中国传统经济思想贫乏的重要原因,而且迫使历代思想家披上道德外衣,像中世纪西欧思想家披着宗教外衣一样,研究经济问题。在他们的思想中夹杂道德伦理意识。例如,安插流民,募民屯耕。薄赋敛。抑兼并,体恤民众生计,爱民如子……是因为人皆有不忍人之心.仁者爱人;抑末;困辱商人,禁止穿戴“奇装怪服”,严禁奢侈品生产和流通,反对进口“奇巧淫技”……是因为担心破坏纯朴、敦厚的 社会 风气,扰乱了愚钝、麻木的民性,消费标准上的僭越、财富分配上的凌夺,商品交换上的欺诈。 农业生产领域中主佃关系的紧张……是因为世风不正,人心偏邪.解决经济问题的办法, 自然 也离不开道德方面的整顿。直到晚清,开近代风气的社会激进批评家龚自珍还著书坚持“统之以至淡之心”,来调剂贫富悬殊、维持财富占有上“小不相齐”的局面,以达到王朝久安长治。这种道德伦理对经济思想的制约力较之宗教要更为强大。道德伦理具有巨大的历史张力,阻碍经济思想肯定人的谋利动机和谋利行为,反对围绕“利”思考社会经济生活,反对基于此 组织社会经济生活。
(2)疏于 理性思维 。司马迁以降,先秦典籍如《管子》中许多优良传统,例如,重视用数字、重量、尺度 统计方法研究经济问题,重视理论探讨和充分说理的学风等,都没有被继承下来。中国历代经济思想家从来没有想到通过深入研究、仔细观察建立真正“以不变应万变”的理论体系。征赋纳税的办法、修正方案倒是很多,就是没有赋税原理;铸钱、行钞议论纷然,就是没有货币理论;土地问题时常出现,土地改革方案(名田制、井田制、占田制……)汗牛充栋,就是没有国土经济原理;抑商喊了2000多年,商人照旧衣锦食肉,就是没有人对商业资本进行过认真研究.两汉以后,经济思想的实用更加明显,他们在理论上很少突破先秦经济思想基本框架。著名学者甘乃光说:“我国经济思想除了先秦以外,汉以后的思想家实不能越先秦思想家的雷池一步;汉后的经济思想不过是延先秦的余绪罢了……汉后什么王莽、李觏、王安石,以至最近谭嗣同等实在无特别研究价值。”这个说法虽然过激、绝对、片面,但从理论成就上说,决不是毫无道理的。经济思想的实用性,大大妨碍了它本身的一般性指导意义。
(3)中国传统经济思想是封闭性的,是在这块生养不息的“神州”大地独立产生的。谁能找到它受过外来经济思想的 影响 痕迹? 谁能说在佛教输入、游牧民族入主中原、西域商人来华贸易以及明末清初西学东渐等几次较大的来自外部 文化 的冲击运动中,经济思想受过什么冲击? 因此,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经济思想大致分为两个极端:一是纯中国的,以整个古代和资产阶级改良派经济思想出现以前的经济思想为代表;一是纯西方的,以资产阶级改良派经济思想出现以后的经济思想为代表。西方经济思想,即便是在早期、中世纪,也是开放型的。亚里士多德、柏拉图等古希腊、罗马思想家几乎成了西方所有国家的人类的精神童年偶像;托马斯.阿奎那一个人几乎代表了西欧中世纪的思想,亚当。斯密的理论影响遍及欧美各国。西方各国的、历代的思想家几乎是超时空的。
由于上述原因,中国古代辉煌的经济思想并没有像西方古代经济思想那样,自然演化产生了影响深远的古典经济学和后来的现代西方经济学等系统经济学理论。通过以上中西对比,分析出的中国古代经济思想的天生缺陷,不难得出中国经济学发展的落后仍然是社会经济演进的合理结果。这也正好印证了经济学本身的历史属性:经济学理论自身的发展过程,没有任何超越历史性质的要素产生,因为任何经济学理论都只能产生于历史发生过的经济问题与经济现象之中。
参考 文献 :
陈岱孙,《从古典 经济 学派到马克思》,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
郭庠林,《 中国 封建 社会 经济 研究 》,上海 财经 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蒋自强、史晋川等,《当代西方经济学流派》(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2001年版。
刘泽华,《中国古代史》,(上、下),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马涛,《经济思想史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谈敏,《法国重农学说的中国渊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赵靖、石世奇,《中国经济思想通史》(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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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论据部分:
一、模式
如果论文仅使用简单回归分析,则模型只能是回归方程式和典型假设。更复杂的文档可以建立一个经济模型,报告并解释一流的优化条件。如果这是测量样板,请说明测量方法以及选择此方法的原因。在建立模型时,无论是理论模型还是经济模型,都必须明确解释这些假设,并解释这些假设背后的经济直觉。特别是在推断经济主体的行为或决策过程中模型中使用的符号必须尽可能标准化,最好直接判断符号所代表的变数。学习如何使用上标、下标和希腊语字母。您必须解释模板的来源,无论是您自己的模板还是其他出版物中引用的模板。
二、数据
数据必须首先表明来源;其次,必须对数据源进行一般性描述,如样本大小、时间限制、取样方法等。应评估数据来源的质量。解释可能影响分析结果的数据特征,例如数据是否有偏差、是否有多报或少报;解释如何处理数据或构建新数据;解释如何选择样例,例如,是否排除了某些观测。
三、在表格中报告数据和结果
我们通常以表格形式呈现数据和结果关键是我们应该报告多少数据和结果。简单的事情往往给人们带来更多的乐趣,这也适用于数据结果的报告。报告测量结果时,我们通常会直接粘贴软件运行结果,这会淹没您要查看的重要信息。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发布软件输出结果,例如,修改表中的多个回归结果,删除无关信息,仅报告相关信息。
四、对结果进行陈述
如果我们不能在表格中显示数据和测量结果,我们必须在文本中描述它们,因为表格不能谈论它们自己。首先你要清楚地介绍表格通常,您只需写一句话,告知读者这种表格的存在,并简要询问表格的内容(通常是表格的标题)。介绍表格后,可以亮显表格中的数据。你必须向读者清楚地说明表中反映的重要事实但是,不必重复表中的所有信息,而是必须解释数据并强调数据的隐藏含义。你必须清楚你最想让读者知道的是什么图表。论文查重工具可以参考下Papertime。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对比曹秀 提起中国经济,有人肯定会以为中国经济是在改革开放后才繁荣昌盛的,实际上并非如此。新中国成立初期,当中国老百姓刚刚从战乱中走出来的时候,中国经济已经在为复活做准备了。计划经济就是新中国的重要产物,也是最大的经济措施,当时的环境是百废待兴,国家是一穷二白,老百姓也是要吃没吃,要穿没穿,为此计划经济应运而生。 计划经济有利有弊,有利的是老百姓物质平均,人人工资平等,生活水平相同。不利的是,国家发展缓慢,经济基础薄弱,经不起任何风险。换言之,经不住外国经济的封锁,受不了金融市场的冲击,因此中国只能是对内计划,对外抵御。于是,外国人批评中国保守,批评中国落后,叫喊社会主义制度不行。然而中国就是在叫喊中发展着,在一穷二白基础上建成一个富有的新中国,每一个中国人受到保障,以户口为基础的计划经济开始有序发展,各式各样票据应有尽有。这就是中国计划经济的利弊,如果没有计划经济,没有当初的封闭政策,就没有后来的商品经济,也没有市场经济,更没有改革开放。 奇怪的是,现在的人一提改革开放,他们就批评计划经济,批评中国过去的措施。实际上中国不这样行吗?当年旧中国的钱财都被旧政府带到了台湾省,剩余的只是一堆破铜烂铁,还有等待援助的老百姓,缺少吃穿的老百姓不计划行吗?家家人口多,底子薄,哪有经济基础,哪有钱财,只有一身病态。在此情况下,不计划经济行吗?即使这样,几亿中国人也活得艰难。 其实说白了,中国幸而有计划经济,如果没有计划经济就没有中国后起之秀,就没有中国的改革开放。然而改革者并不是能工巧匠,改革开放并非十全十美,过去改革是针对企业职工,现在改革针对机关干部,计划经济有时也比市场经济具有优越性,其中最大的就是统一计划,第二就是控制物价。现阶段改革开放把物价控制当成自由贸易,认为谁都有控制物价的权力,其实这是最大误解。改革开放不是不要物价,不是谁都有权力调节价格,更不是谁的企业谁说了算。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对比的结果是,职工心情愉快,可是岗位没了。物质应有尽有,可是价钱高了。工资涨了,物价也涨。买卖东西自由了,可是商贩独断专行多了。楼房高了,费用也高了。难怪有人说,过去开会多,现在收费多。计划经济时期,一张介绍信可以走遍天下,现在用不着介绍信也可以走遍天下,只要有身份证就可以完成。过去到处铲草,现在到处种草。过去看不起小商小贩,现在私营经济比国营职工还牛,谁有钱谁就占有社会地位,比如进政协委员,当人大代表,有的还进入人大常委会。由此可见,一个时期一个体制,一个体制一个方式,哪个好,哪个优越,只有老百姓心明眼亮,只有改革者知道内部情况。 现阶段能否试验这样一种办法,计划经济中有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中进行计划,在计划经济中发展市场,这也是经济规律。改革开放的目的就是寻找最适宜老百姓利益的生存之路,如果老百姓生活水平上不去,已经到了四面楚歌,这样的体制就需要打破常规,再次改革。不是说现在的体制不好,改革开放就是寻找最好的办法,哪个办法最好就应用哪个。在这里看看有你要的不?很好的网站哦!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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