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人类就不断探索法律是如何产生的,从古希腊到后现代,众多法学家提出了不少权威性的学说,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学说:
(1)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的产生。
(2)法律是由神明赋予人类的。
(3)法律是人类社会生活、工作等活动中相互定立契约而产生的。在三种学说中我个人倾向于第三者。
扩展资料:
法的精神:
封建社会法律由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国王或者大臣制定;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由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议会制定;
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由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人民议会制定。如:中国的法律是由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这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即它所代表的利益阶层。革命和改革都是围绕着这一主题。
封建社会的人治也是因为法律的基本精神不在于人民,而仅仅是为了维护封建地主的统治次序,而弥补其不足。老百姓的得失主要取决于统治阶级的仁慈。所以封建社会人治和法治是互补的关系。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并保护人民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的基本精神既体现了国家性质,也反映了社会矛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
法律教育作为我国教育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人才培养效益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教育论文下载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律教育论文下载篇1 浅谈医疗纠纷的法律教育 一、当今医疗面临的法律问题 1.1医患关系日益紧张 众所周知医生的主要职责是治病救人,但由于医学科学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而医生执业行为的后果又直接指向患者的生命,通常医患双方对医疗结果的认识有分歧,焦点又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因此这个行业具有高风险性。近年来,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患矛盾激化,引发大量的伤医和杀医案件,从同仁医院的徐大夫被砍伤,哈医大实习医生命陨刀下,到浙江温岭大夫血洒诊室然而,每次惨剧后医生群情激愤,悲伤不已,而医生之外的群体,则少见关心,更别提感同身受的悲愤。这些鲜血的事实,已经让很多的家长和医学生在思索医疗工作的人身安全问题,甚至考虑转换专业。 1.2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每年医疗纠纷均呈上升态势,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具体表现为医疗投诉多,要求进行医疗技术鉴定及伤残鉴定的多,要求医院巨额赔偿的多,医院败诉的多,新闻媒体参与的多,纠纷处理困难的多,社会影响增大的多。目前我国与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是很健全,因为医疗是专业行为,所以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要求是举证倒置,医院和医生必须举证伤残或死亡与常规的医疗行为无关,而部分患者或家属在不理解医疗过程及结果,或是高额的赔偿不能满足时,就反复向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投诉,动辄聚众闹事,打骂伤害医护人员,打砸医院财物,甚至聘请职业医闹将问题升级。部分媒体缺乏医学知识,盲目炒作,推波助澜,是医疗纠纷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 1.3医生的法律知识缺乏 现有的医学培养体系更注重的是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往往忽略了对医学生的法律知识的普及,部分医护人员更是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起码的自我保护意识。如在进行病案的记录时,作为医护人员可能存在“记录不全”的情况,但在法律层面上则不是单纯的“记录不全”,而被视为“证据不全”,往往会直接导致医疗官司败诉,医护人员受到不公平对待。有些医护人员对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等认识不到位,在进行手术或医疗操作之前未尽到很好的医疗告知义务,或是措辞不当,未让患者充分理解手术的风险性和术后并发症及合并症的存在性。往往会导致部分患者误以为手术完就万事大吉,一旦在术后出现并发症或其他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或预后不佳时,就迁怒于医院或医生,引发纠纷。另外部分医生忽视病人的隐私权和选择权,在进行临床见习生和实习生的带教时,在未与患者充分沟通,取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超范围使用实习医生,或让其独自处理病人,造成医疗纠纷。 1.4医疗体制及医疗现状问题 看病难、看病贵一直都是民众的抱怨。目前我们的医疗资源存在分布不均,大城市相对优质医疗资源集中,而边远地区则医疗资源匮乏,造成三甲以上医院人满为患,三甲以下医院则门可雀罗,民众就医困难。医疗改革将医疗市场化,要求医院自负盈亏,不排除部分医院过度医疗情况存在,加重患者负担。而“以药养医”等不合理的制度依旧无法破解,让医生成为直面矛盾的具体对象,承受更多的伤害。医疗市场化也让民众以为医疗过程如同日常消费,往往忽视医疗过程的专业性,按照自身意愿来解决医疗问题,在医疗后果达不到自身意愿时,及迁怒于医生,无形中将医生与患者的关系对立化,造成伤医甚至杀医问题频发。 1.5社会舆论推波助澜 近年来,部分新闻媒体在不了解医疗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医疗纠纷当作社会新闻热点,连篇累牍地报道。并且部分报道过分渲染医院的阴暗面,如不合理收费、收受红包、服务态度不好等,而选择性地忽视医护人员的救死扶伤,容易误导患者在治病过程中如若遇到不理解的问题时,就联想到医院闹事,损害医院及医生声誉,将当事医生及医院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影响事件的依法合理解决。 二、加强医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的途径 2.1了解法律知识教育的意义 有调查显示目前的医学生不了解法律法规,缺乏学习法律法规的主动性,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没必要学习法律知识,甚至认为专业课程太多,没空学习。在全民法律意识增强的同时,从事医疗高风险行业的医生更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作为未来医生的医学生要认识到学习医疗相关法律知识和学习医学专业知识同等重要,是全面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我们所从事的所有的医疗教学和科研,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师生都应该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办事。 2.2完善培养方案,增设医疗相关法律课程 目前的医学生培养方案,重医疗专业知识的学习,轻执业素质及执业法规方面的学习。而现实的医学学科发展中,出现很多诸如安乐死、脑死亡、器官移植、试管婴儿、基因工程等医疗工作,不再是单纯的医疗事件,而涉及了众多的法律、伦理知识。大部分的医学院校的临床医学专业均未开设专门的医疗相关法律的课程,我校也仅有预防医学专业有16学时的选修课学习《卫生法》。因此可以说对于医疗相关法律的学习,目前在高校都是一片空地,需要我们从培养方案着手,增加相关法律的学习课程,才能通过共同努力,培养出即懂医学又懂法学的医学生,在遇到涉及法律问题的医疗活动时不会手足无措,无法可依,甚至出现违法行为。 2.3端正师生教法、学法的态度 由于长期应试教育的原因,使得高校师生对于不在教学培养方案内的医疗相关法律知识的传授和学习的重要性都认识不够。医学由于其专业的特殊性,仅医学专业知识的学习任务,相较于其他专业都要难而重,因此大部分学生都关注专业知识的学习,而忽视对整个医疗行业及个体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端正教法、学法的态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从大方向来讲,有助于改变目前的医患关系紧张、矛盾尖锐,医疗纠纷繁多的现状,小的方面也能在医疗工作中维护医护人员的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受到伤害。 2.4改变教学方式,融普法教育于专业课堂 在推进医学生强化法律知识的过程中,除开展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的课程外,改变传统的仅传授医学专业知识的教学方式,在教学过程中,采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实际案例,在结合学习医学知识的同时,普及法律知识,是不错的选择。如我们在讲述硅肺时,选择的就是河南开封张海峰“开胸验肺”事件,此案例社会影响大,学生有兴趣从专业角度了解事件的医学知识,还对相关的法律知识感兴趣。学习的过程中,他们明白从患者角度讲是维权,对职业病防治所的工作人员来讲,是渎职,犯罪。将法律知识的灌输融合到具体的专业知识的学习过程中,日积月累,医学生的法律意识会逐渐增强。 2.5开办普法知识讲座 在没有条件开设医疗相关法律课程的院校,可以通过邀请校内外的法学专业人士,利用当前频发的医疗纠纷相关的社会案件,对医学生进行普法知识讲座。目前非过错的医疗纠纷增多,主要原因是医患双方医学知识的不对称性导致对医疗活动及后果理解的差异,如对手术成功和患者痊愈的理解,大多数患者及家属等同二者,然而在医学上两者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如果医生未尽到很好的告知和解释,那么会出现医学上的肿瘤手术成功,但患者及家属认为就是痊愈,一旦出现肿瘤转移或复发,就会归咎于医生,认为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医疗纠纷。 三、结语 目前整个医疗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医患双方的矛盾日渐尖锐,作为医学生,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从自身素质的提高开始,不仅有助于逐步改善目前的矛盾,还可以在冲突中保护自身作为公民的同等合法权益。而整个社会医患对立关系的转变尚待体制、医方、患方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法律教育论文下载篇2 浅谈医事法律专业法律诊所教育 摘 要 在医事法律实践教学中引入法律诊所教育,可以培养师生的实践能力,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形成,加强医学与法学复合型人才适应社会的能力。开办医事法律专业的高校在引进法律诊所教育时,应针对我国目前“大法学”法律诊所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在机构、经费、师资、制度、案源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保障。 关键词 医事法律 实践 法律诊所 一、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法律诊所教育起源于美国20世纪初,兴起于20世纪60、70年代,并于2000年引入中国法学教育中。到2011年底,已有144所高校引进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诊所教育是对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一次成功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特别是在提高法学学生实践能力、动手能力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我国目前的法律诊所教育还存在诸多困境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诊所及学生的主体地位尚未明确。法律诊所教育被引入后,就和中国的法律援助结合在一起,从事的主要工作是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高校设立的法律诊所只是一个民间组织,法律诊所开展法律援助等工作就缺乏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学生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身份和地位也难以明确,进而影响了社会各届对法律诊所的信任和支持。 第二,经费不足。一方面是学校本身教育经费支持有限,另一方面是由于案件基本上都是法律援助案件,没有代理费用这方面的收入。 第三,案源不充足。高校设立的法律诊所专业性强,援助对象有限;且社会各届特别是当事人对这一新生事物尚不了解、不信任,故法律援助案件十分有限,不能满足学生的实践需求。 第四,课程设置尚未明确。因为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我国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法学院校一般将该课程定为大三以上及研究生的选修课,但高年级学生本身就业压力大、学习任务重,如何将课程设置合理并达到预期目的,各高校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对课程的实施缺乏总体规划和明确安排。 第五,评价体系不明。作为新兴事物的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因其涉及环节多、周期长、分散性强、可控性差等特点,对如何评价其教学成果、如何保证其教学质量还缺乏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评价标准、质量监控体系等系统的健全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二、医事法律专业引入法律诊所教育的意义 (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开办医事法律专业的各高校对医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尽相同,但是为社会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人才是其共同的目标,医法人才的这些特性都要求其应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在法律诊所中,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的案件,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医疗纠纷或其他医事案件,逐步学会处理医事案件的步骤、技巧和方法,在现有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加深对实践技能理解和掌握,使教与学达到有机统一。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能培养学生的独立解决问题的应对能力和与人相处的协调能力,也能够在此锻炼和实战阶段增强学生的自信心,使学生毕业后能够很快地进入社会。 (二)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 通过积极参加实践,让学生了解本专业的教学目标和对人才的社会要求,加深学生对于本专业的理解,正确地定位自己,促使学生对自己的职业进行合理规划,并能在实践的活动中明白自己知识结构的“短板”,使得学生能够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同时,通过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等实践活动,让学生对社会有一定的了解,在诊所教师的引导下去感受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应肩负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对法律工作者的希望和寄托,从而培养其坚定的法律信念、理想和职业道德,培养其过硬的职业素质。 (三)有利于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医事法学专业的师资有着比单纯法学专业教师更高的要求,就是要具备文科与理科双思维、医学与法学双背景、理论与实践双能力,而现实中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又相对缺乏。法律诊所教育不仅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有利于教师在指导学生实践、参与法律实务工作的同时,培养和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科研能力和学习能力,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对接,成为既能从事理论教学,又能指导学生实践的“双师型”研究人员。 三、医事法律专业实施法律诊所教育的相关前提和保障 (一)机构的保障 大学生进行实践活动离不开实践活动环境,开办医事法律专业的各高校实施法律诊所教育,首先要设立“法律诊所”,加强实验设施投入,为学生的实践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国内“大法学”开设法律诊所的情况,法律诊所机构主要是民间性质的法律援助中心,其法律地位、职能及作用尚未得到法律的相关保障,故笔者建议高校应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成立经政府批准的法律援助中心某某高校工作站,以真正实现学生走出校门、服务社会的教学目的。同时,高校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实习基地(如法院、检察院、司法机构等)资源,通过让法学专职教师带队参与、指导学生实习的办法,开展诊所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全程、系统地了解司法活动。最后,笔者建议有条件的高校可争取建立司法医学鉴定机构。医事法律专业的学生参与司法医学鉴定活动,一方面在鉴定专家的指导下参与医学鉴定,增强医学实践知识;另一方面在法学教师的指导下讨论和解决鉴定所涉的医事案件和法律,学习法律职业技能技巧,提高法律实践能力,从而达到法律诊所的教学目的。 (二)经费的保障 由于法律援助服务的对象主要为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机构基本上没有创收的条件。因此,一方面学校应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教育经费支持,设立医事法律专业学生实践教学专项基金;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应争取地方政府的经费支持以及通过与校外的法律援助机构横向合作获取资金;同时,因法律援助是公益性的,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争取社会的捐助。如高校设有司法医学鉴定机构,则高校应加大对该机构的投入,完善设施、设备,既是保障司法医学鉴定实践教学模式的顺利实施,也是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当然,司法医学鉴定机构也应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争取经济效益,对既承担鉴定又承担实践指导教学的老师给予经费上的倾斜,以支持法律诊所教育的顺利实施。 (三)师资的保障 在以学生为主体的诊所法律的实践教学中,教师不再是传统法学教育中的绝对主体,而只是充当辅助者、引导者、资源提供者、协调者和督促者等角色,而且需要系统、全面地了解案情并全程指导学生。高校医事法律专业的专职法学教师虽然可以担任法律援助的导师,但因其时间精力有限,容易使指导效果大打折扣。因此,笔者建议可以聘请退休法官、检察官等为兼职实践指导教师参与指导,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实现全程、系统的指导,还可以保证实践指导的质量,同时还可以通过交流和合作提高专职法学教师的实务能力。实践指导教师可以由司法鉴定专家来担任,但如同本校的专职法学教师一样,本校的教师和专家兼任的鉴定人虽然层次高、水平高,但不稳定且自身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日益繁重,这不仅会影响司法鉴定工作的业务扩展和发展规模,还会使司法实践指导工作流于形式。因此,学校应积极为鉴定人争取利益,调动鉴定人的工作热情,同时,吸引品德高尚、业务过硬的高层次人才到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走专职鉴定人与兼职鉴定人并行的道路,以保障司法医学鉴定实践教学模式的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 (四)制度的保障 首先是学校层面上的制度保障。学校应将诊所法律教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教育课程纳入教学计划,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制定具有一定弹性的教学大纲和模块式的教学内容,并根据教学目标采用学生自我评价、学生互评、教师评价、客户评价等综合评价方式进行评价,形成一个系统的培养方案。同时,在加强对实践环节的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学校在职称评聘和核算工作量等环节应给予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平等的待遇,以促进教师的积极性。 其次是所设机构内部制度上的保障。法律援助中心某某高校工作站和司法法学鉴定机构应制定收结案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培训交流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民主管理制度、法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回避制度、监督考核制度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保证机构的管理规范和学生法律实践的顺利实施、开展。 (五)案源的保障 真实的案件是法律诊所教育主要的教学资源。因此,不管是法律援助中心,还是司法医学鉴定机构,都要通过各种办法广开案源。一方面,法律诊所可通过网络在线解答、电话咨询、在医院设咨询点、进社区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宣传法律诊所,争取当事人上门;另一方面,应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妇联、卫生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其他法律援助机构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得到其大力支持,争取充足案源,并为需要帮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马林东,阮敏尔.“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性研究――以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律诊所为例.青年与社会.2012(2). [2]熊跃敏,汤晓贺.法律诊所教育:价值诉求与本土化实践.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3]胡利平,景强,许冰莹,等.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与《法医物证学》教学标准化体系的构建.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4(4). [4]伍奕.法律诊所老师指导方法探析.大学教育.2013(1). [5]金鑫.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与未来.法制与社会.2010(30). [6]熊跃敏,汤晓贺.法律诊所教育:价值诉求与本土化实践.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7]郑晓静.法律诊所的定位与发展――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为例.法治论坛. 猜你喜欢: 1. 关于法制教育的论文 2. 本科法律专业毕业论文下载 3. 关于法律教育研究论文范文 4.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下载 5. 关于法制教育的毕业论文
道德与法的起源看教育法与教育道德在教育中的作用
论文摘要: 教育道德和教育法是规范学校教育各种行为的基本规范,从道德和法的起源看,二者是相互联系的,教育道德体现了教育活动各种行为的自觉性,而教育则是学校教育的根本保证。只有全面发挥教育法与教育道德在教育中的作用,才能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论述了道德与法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教育法与教育道德在教育中的作用,目的在于提高广大教师教育行为的自觉性。 一、 概念的界定 教育法是一定或阶级,依据一定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指明了教育法的特殊内涵,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表明了教育法的特殊性,即教育法的教育性。教育法是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确定的,目的不是法,而是教育,其法的制定直接或间接的是为了培养人。 第二,表明了教育法与其他法规一样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法是通过权力的强制性来保障教育活动顺利地开展和教育目的的有效实现,失去了法的强制性,教育立法就变得毫无意义。 第三,表明了教育法的社会性。教育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规定了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表明了教育法在本质上具有客观性,教育法的制定不仅符合教育规律,而且能够揭示教育的客观规律,为教育发展服务。 道德是社会以善恶评价方式,依靠内心观念和传统习惯及社会舆论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教育是一般道德要求在教育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教育活动中的所有活动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由于教育活动的主体具有多样性,按照主体在教育活动中的角色大致分为教育人员、教师、学生、家长及其他社会成员。其中教师的教育道德是构成和影响教育活动的核心。 二、从道德与法的起源看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道德与法就其特质而言具有两重性:形式的主观性和内容的客观性。形式的主观性是指二者都是以观念的形态表现出来的,属于一种社会意识形式。内容的客观性是指作为一定的社会规范,二者都不是个人主观任性的产物,而是一定社会利益的反映,是社会对人们所普遍遵守的生活秩序或公共利益的总规定,反映了一定社会的客观要求,也体现了个体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道德与法的两重性,导致了二者在效用上的特殊性。首先,法律的规范必然以他律的形式表现其自身的特征,要求社会个体受其制约。其次,道德的规范更多地体现在主体的自律,通过自律达到自我约束,形成良好行为。 从发生学的角度考察,道德与法是相伴生成的。弗洛伊德从古希腊神话中寻找道德与法的起源,他认为,在远古时期,原始部落中父亲独占了母亲与所有的女子,并用严酷的手段来压制所有男子——儿子的性本能,终于有一天,儿子们不堪压抑,联合起来杀死了父亲,共同分享父亲所有的特权。但是,在被压抑的欲望得到宣泄和满足之后,杀父亲的儿子们萌生了一种深重的罪恶感,他们彼此之间又发生争斗,每个人都试图独占从父亲那里夺来的权利。为了忏悔这种杀父之罪,也为了兄弟之间不再因争斗而重新发生战争,他们终于想到了需要订立一种社会契约。[1]“于是,便出现了最早的、由克制本能欲望的满足而产生的社会组织形式,他们开始承认彼此应用的义务,建立了所谓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机构,总之,道德和法律由此发端”。[2] 古代中国,先秦著名思想家荀子在《礼论》中论述道:“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仪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以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不必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3]这里的“礼”就是指调节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道德与法。对此,恩格斯更加精辟地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种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4]可见,道德与法都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必然现象,在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中相辅相承,发挥各自的社会功能。 教育法和教育道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这些联系主要表现在: 第一,二者都是国家在教育方面的利益和意志的行为规则。属于社会的上层领域,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反过来又为经济基础服务,在本质上二者是一致的。例如,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5]很明显,这一法律规定和教师必须遵循的教育道德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教育过程中,任何侮辱、责骂和体罚学生的行为,既是违法的,又是教师的道德所不容许的。在此,教育法律和教育道德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第二,教育道德对教育法律的实施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我国的有些教育法律条款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以提倡为手段。在《高教六十条》中规定:“学生的课余时间,除学校统一规定的重大活动以外,一律由学生自己支配。”“学生个人的习惯和爱好,只要不妨碍学校和他人利益,不得限制和干涉。”[6]这里对学生的自由权利作出了保证,如果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自由活动进行限制和干涉,就违反了教育法。但是,这一规定并非是让学生放任自流,按照教育道德的原则,教育工作者有道德上的义务,去关心和组织安排学生的课外活动,使他们的习惯和行为朝着健康的轨道发展。可见,教育道德是顺利实现教育法律的重要保证。 第三,教育法律对提高教育道德具有积极的作用。学生教育道德的提高需要广大教师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然而教育法律的作用也是不可否认的。这是因为,教育法律是教育工作普遍的、明确的行为规范,它告诉广大教师,在教育工作中,应该保护什么,反对什么,什么行为是正当的',什么行为是不正当的,应该发扬什么,应该 摒 弃什么等,无疑为教育道德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我国的教育法律中有很多方面都涉及教育道德的领域,并使教育道德具有法律依据,教育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在提倡教育道德。如教师要“爱护学生,忠于职守”等法律规定,都是教育道德的法律化。从我国教育法律和教育道德的内容和实践的总体看,凡是教育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教育道德所谴责的行为,违反教育法律就违反教育道德。 三、教育法与教育道德在教育中的作用 教育法和教育道德以他律和自律的形式相互联系并对教育发展产生影响。二者本质的区别又使他们在教育中发挥不同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法与教育道德产生的条件不同决定了二者在教育中的历史命运不同 首先,教育道德自人类产生教育,作为调整教育活动的道德行为规范就随之产生并发挥重要作用。无论是在阶级社会,还是在无阶级社会,教育道德始终是人们从事教育活动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所不同的是,在阶级社会中,教育道德是为一定的阶级所占有,为统治阶级服务。今天,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的发展,教育道德的内容和范围也得到丰富和发展,可见,社会的发展水平越高,人们对教育道德的要求就越高,教育道德在教育中的作用就越大。其次,从教育法的产生历史可以看到,教育法产生于私有制和国家出现以后,随学校教育的产生而产生,是一定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在教育领域的反映,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它随着现代教育体制的完善而完善,并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教育逐步趋向公正、平等、教育法及其作用将会逐步削弱,其发展轨迹是产生―强大―减弱―消失。同时,教育道德又具有超前功能,它是为人类社会的教育上升到更高一级的水平服务的,在共产主义社会,教育法律消亡之后,教育道德将依然存在,并发挥更大的作用,教育道德的内容和范围也将空前的丰富和发展。可以说,教育道德与教育法律不同,它是同人类社会共始终的。
2.教育法与教育道德在教育中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教育法的表现形式是法律条款。这些法律条款包含在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条例、国家命令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之中。它的篇、章、节、条及款项,都规定得严密具体。在教育法律规范中,它的假定部分规定得既明确又准确,不存在有任何摸棱两可含混不清的。它的处理部分一般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制裁部分也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民事、刑事和制裁等界限准确、清晰。总之,教育法律规范总是有正式的文字语言表现形式,它的条文是明确、具体、严谨的,具有规范性。教育道德的表现形式则不同于教育法律的表现形式,一般来说,它只存在于人们的教育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要求人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比较抽象、概括,不像法律那样明确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表现形式主要是观念形态,每个人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社会中形成的,又受到个体活动的制约,是一种无形的制约力量,教育道德有成文的,也有不成文的,如教师怎样做才是爱护学生,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教师的职业道德,学生的行为规则等都有具体规定。但是,这些条文都属于道德规范的文字表现形式而不是教育法律规范,只有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颁布的教育法律,才具有法律性质,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教育法与教育道德在教育中所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 在一般情况下,教育道德要比教育法所调整的范围更加广泛,它几乎涉及教育活动的所有行为。而教育法律所要调整的只是人们的某些特定的教育行为,在教育领域,绝大多数需要处理的关系都要有教育道德来调整。凡是违背教育法规的行为,必然同时也违背教育道德;但某些违背教育道德的行为,虽然受到舆论的谴责,但不一定受到教育法律的制裁。教育道德上的义务并不都是教育法律上的义务,如有些教师经商,其中有个体行为,也有教师集体的行为,这种现象引起社会的极大舆论,损坏了教师的职业形象,在教育工作中形成了消极的影响作用,这是与教师的相违背的行为,应受到教育道德的谴责,但是,这种行为并没有违背教育法规,不能用进行制裁。 4.教育法与教育道德在教育中实现的方式不同 教育法作为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特殊的强制性,依靠国家权利作后盾,要求人人必须遵守。对于一切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主体也要根据情节和法律规定给以制裁,并由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组织实施。教育道德则是依靠舆论,人们的信念、习俗和教育力量来实现,对教育活动中的一些非道德现象和行为主体多采用批评教育的方式,或社会舆论的道德谴责促其改正过失,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 参考文献: [1]弗洛伊德.《摩西与一神教》转引自夏伟东.道德规范:两重性及从他律到自律[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4,(3).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95. [3]荀子·礼论.诸子全集[M].广东教育出版社,1998.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95. [5]戚万学主编.道德教育新视野[M].山东教育出版社,2004. [6]戴国明,马平.教育[M].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3.
老师家长对网络小说看法的调查关于高一(1)班学生网络小说阅读情况的调查与分析摘要:在网络盛行的今天,网上阅读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中学生对此尤感兴趣。我们要抓住契机,引导学生网上学语文,发挥网络阅读的优势,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本文反映了高一(1)班学生课外阅读的现状,分析了学生阅读网络小说的现象及原因,进行了引导阅读的探索和思考。关键词: 课外阅读 高中生 网络小说引言21世纪是信息网络时代,书籍阅读正与网络在彼此冲击中逐渐融合,网络小说势如破竹地发展起来。阅读范围逐渐扩大,阅读内容纷繁复杂,这就要求我们引导中学生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地筛选阅读资料。因此对高中生进行课外阅读指导,提高阅读效率,是信息时代的要求,是素质教育的必然趋势。中国有句古话叫:"开卷有益。"那么,高中生究竟应该如何对待网络小说?网络小说给高中生带来的究竟是什么?就此,我展开了调查。一、概念的界定:什么是网络小说?我认为网络小说就是以网络(Internet)为传播媒介,用平等的、双向的、互动交流方式提供给普通受众的网络文学。网络文学这个概念,从文学体裁的角度上看不存在;而从文学内容的角度上看又含糊不清,究竟是指像《第一次亲密接触》这样的以网络生活为内容的文学作品呢?还是指所有原创于网络上的各类文学作品的集合呢?我的理解应该是后者。我想,现在我们没有必要给这个东西一个明确的定义,它仅仅是对一件事物的理解,而理解是千姿百态的,现在就来统一这些理解有些为时过早了。在"网络小说"到底是不是"文学"这个问题还没有弄清的时候,"网络小说"却已经成为了一种不知定义的文化,一个已经被越来越多人接受的文化。校园网络小说有《爱尔兰咖啡》、《一光年的距离有多远》、《一杯热奶茶的等待》、《爱的魔咒》、《毕业那天我们一起失恋》等等。 二、调查问卷情况 本次问卷主要对高一(1)班48名同学、书店报亭和部分家长进行了调查。高一(1)班属UEI实验班,班上学生大都有条件上网且经常进行网上阅读。在与同年级班级对比中,该班学生的阅读量和信息摄取需求也较大,居中等水平,因而选取该班作抽样问卷调查所得出的结论有一定的参考价值。(1)对学生的问卷调查情况:1、你是否读过网络小说?A、有98% B、没有2%2、你认为阅读网络小说对你有用吗?A、有用,98% B、没用,2%3、你读网络小说的主要目的是什么?A、消遣64% B、随大流30% C、拓宽知识面2% D、尽早了解社会4%4、你喜欢读哪一类网络小说?(可多选)A、青春类(36人次,75%)B、游戏类(16人次,33%)C、言情类(18人次,38%)D、网络类(20人次,42%)E、时尚类(22人次,46%)F、武侠类(12人次,25%)G、侦探类(6人次,13%)H、卡通类(22人次,46%)I、经典类(4人次,8%)J、综合类(10人次,21%)5、你觉得现在网络小说有哪些优点?(可多选)A、情节生动(47人次,98%)B、语言幽默(40人次,83%)C、贴近生活(46人次,96%)6、你认为网络小说的阅读对你产生哪些影响?(可多选)A、思想上、心理上的转变与成熟(46人次,96%) B、语言应用、写作风格上的转变与提高比较大(40人次,83%) C、没有影响(2人次,4%)7、读后你会和别人交流吗?A、会(98%) B、不会(2%)8、你会和什么人交流?(可多选)A、朋友(20人次,42%)B、同学(46人次,96%)C、老师(2人次,4%)D、家长(0人次,0%)E、兄弟姐妹(2人次,4%)F、网友(36人次,75%)9、怎样交流?(可多选)A、网络聊天(36人次,75%)B、平时闲聊(46人次,96%)C、书信随笔(12人次,25%)D、编辑短信(2人次,4%)E、文学沙龙(0人次,0%)F、课堂作文(2人次,4%)(2)对书店的调查情况: 我利用周末分别对本市的两家国营书店(朝阳路新华书店、海州新华书店),三家私营书店(席舒书屋、先锋书店、鸿国书城),新浦步行街、华联、南小区的四个报亭进行调查,并对书店报亭相关人员进行访问,以此针对影响中学生课外阅读的客观因素进行另一角度的分析。以下是书店报亭中书籍类型的分配情况:校园网络小说 33% 名著 29% 竞赛、辅导 31% 科普类 7% 书店受利益驱使,根据销售量而进书的方法在不知不觉中增加了网络小说的市场份额,却减少了其他特别是科普类书籍的份额。学生书籍市场趋向于单向化。(3)对家长的访问:我利用高一家长会的机会与高一(1)班部分学生家长进行了有关的交流。我们通过问答形式了解现代家长对高中生阅读书籍的看法,所问问题诸如"你是否经常陪子女逛书店购买辅导书""你的孩子看网络小说吗""你允许他看网络小说吗"之类。我们发现,大多数家长不同意中学生阅读网络小说,他们认为网络小说仅仅是一种文化垃圾,不仅没有益处,而且容易使中学生沉迷于其中的情节而不能自拔。而且大部分家长希望他们的孩子能多买辅导书,甚至有家长不同意学生购买和阅读文学名著,认为太浪费时间。三、调查分析通过对问卷调查结果的统计和分析,我作了如下思考:(一)学生为什么喜欢网络文学? 原因之一:网络文学贴近生活 与传统文学相比较,网络文学更贴近生活。它不仅情节简单,叙述方式自由,而且大都写个人经历,读起来让人倍感亲切,且多抒写同龄人内心感受,写的那些话好像就是自己心里想说的,读后让人心里一阵舒畅。正如“GGMM”们所说:“网是虚拟的,但拥有是真实的。”另外,网络文学还富于意象的塑造,它常以它丰富、幽默、前卫的对白和个性鲜明的人物形象赢得学生青睐,有关专家分析,中学生喜爱网络文学,与中学生好奇心强,渴求沟通了解,追求前卫、追求自由不羁等心理特点有关。在我们所调查的高中生中,96%的中学生认为,网络文学贴近生活,其语言、情节都是基于现实生活的提炼,其形象是现实人物的简缩。受此影响,学生们的作文,主题贴近生活,准确、真实地反映内心世界,语言生动活泼,娓娓叙来,轻松自然。较过去学生作文的程式化和千人一面的状况,这个变化让许多语文老师都很是惊喜。 原因之二:网络交流的隐秘性 通过调查我们还了解到,中学生在与网络文学的接触中,有96%认为受到它影响最大的就是思想上、心理上的转变与成熟。众所周知,中学生处在一个思想发展的特殊的年龄阶段——心理断乳期,生理与心理发展的矛盾时时痛苦着他们的心灵,他们有丰富的情感和敏感的内心,他们渴望倾诉,渴望交流,但又不愿让自己的精神世界呈现在众目睽睽之下让别人评头论足。这样,隐秘的网络文学就成了他们心灵张扬的理想场所。看别人的文章,心灵得到回应,思想受到冲击;写自己的文章,没人知道你是谁,却给了自己一个倾诉的空间,不经意间,学生的自我关注加深了,自我意识增强了,思想也日趋成熟,多了一份对于人生的思考。许多中学生(尤其是女生)对安妮宝贝的文章非常喜爱,认为那样的文字很深刻很现代很能触动人心;大多数的男生则对俞白眉的《网上论剑》持有极大的兴趣,在潜移默化中也有了自己对生活的思考。 原因之三:网络文学的多元性 世界是多元的,惟其丰富才会精彩。网络文学就是一个多元的空间,不同的故事、不同的文字,展示不同的灵魂与心态,不同的个性生活与社会景象。这对于喜爱幻想并充满好奇、对未来生活充满希望的、追求时尚追求个性的中学生而言,无疑是一面多棱镜、一个万花筒。他们可以体验不同的生活,他们可以拥有许多理想中的现实、现实中的色彩瑰丽的理想世界。更重要的是他们能展示自我空间,任自己的思绪驰骋。于是,自由、活泼、多姿多彩的作文便出现在了语文老师的面前。(二)目前中学生课外阅读现状中存在如下误区:一是功利性阅读:在应试教育升学就业压力下,家长在为孩子选择课外读物时,80%的家长急功近利,首选教材辅导类书,对网络小说持否定的态度,甚至否定文学名著。二是随意、盲目性阅读:高中生自主选择课外读物时,首选消遣类读物,如言情小说,武打小说等通俗读物;网络阅读绝大多数首选纯娱乐类读物,网络游戏,卡通,幽默等。三是在网络文学作品中,成年人的文章居多,且大多讲男女之间的感情纠葛或爱情游戏,有的甚至是靡靡之音,这一部分作品对中学生而言,绝对还为时过早。如果中学生读多了这些文章,势必会影响中学生的观念,不排除有中学生因模仿而做出不利于中学生健康成长的事情,这对处在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成型最重要时期的中学生来说是不利的。 四是由于网络是一个倾诉的空间,是一个宣泄的角落,当人们想着淡褪的往事,想着曾经的美好与单纯,想着现实的残酷与尴尬;或许就会生出些许的无奈与沧桑。就如《祈祷拥抱》一般:孤独的人祈祷一个拥抱,给天下所有孤独的灵魂。网络文学消沉的因素不可避免地导致许多中学生感染了这一病毒。五是错误不合时宜地运用网络语言,并将它掺杂于作文当中。在高一(1)班学生的作文中,我们随处可以看见“恐龙”“青蛙”“灌水”“BF(男朋友)”“MM(妹妹)”“挂了(死了)”等等的网络语言,网络语言究竟是新新人类的文字游戏,还是现代汉语的积极发展?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①高中生学习压力大,腾不出时间。②家长望子成龙,给学生购买大量的辅导书。③即使抽出时间,高中生为了放松身心,首选还那些网络小说中的娱乐杂志、漫画等非知识类书籍。④高中生占有信息量大、求知欲强,个人感情上的考虑增多,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上都要求阅读此类爱情题材的网络小说。⑤高中生面对残酷的升学现实,压力巨大,同时由于教育人文性的增加,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和心里承受能力明显下降,此消彼长之下,自然需要一个倾诉、宣泄、逃避的心灵空间,网络小说满足了学生的精神需要。⑥高中生生活紧张单调,因而更喜欢简单、新奇的字眼。而对于使用这些字眼的合理性,学生显然还无法辨别。四、思考与对策:目前国内中学教育界对学生热衷阅读网络小说的问题大都持排斥态度。解决的方法不外乎两种:“堵”和“疏”。所谓“堵”,就是通过学校行政命令,使网络小说禁读令成为学校的规章制度,再通过班主任、课任教师和家长的合作,禁绝学生阅读。这种作法的弊端显而易见。这不仅违背了中学生的客观认知规律,而且也有悖于新课程“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理念。从当年中学校园“琼瑶”“金庸”禁绝令的禁而不止可见,“堵”是行不通的。另一种对策是“疏”。所谓“疏”,就是引导学生阅读所谓高品味的文学作品,使学生自然疏远网络小说。这种作法又太过理想化。事实上,这种方法,我们中学语文教师一直在做,但收效不大。在研究过程中,我也做过这样的尝试,向学生推荐一些情节性强的文学名著,如《基督山伯爵》《悲惨世界》,但学生并无太多感受和体验。并且我们给学生的书单和指导意见有很多只是一厢情愿,并未考虑学生的实情。因而,“疏”也是很难操作的。对此,我是这样看的。网络小说的独辟蹊径与异军突起,是文化多元化中的一支生力军,是文学景观中新添的芳园,但她与文学"正规军"的分野不可能、也不必要形成挤压空间的较量和一争高下的抗衡。事实上,谁也不可能取代谁。你可以巨树参天,我可以灌木葱茏;你可以花团锦簇,我可以淡姿轻摇;你可以典雅华贵,我可以朴实清新,如此“面向未来”,才符合人们审美要求的多样化和多层次,才符合艺术发展的内在规律。与经典文学的互补交流、相得益彰,多元并举、相映生辉,是网络小说的正确取向,也是其走向成熟与繁荣的最佳选择。作为一个处于新世纪与旧世纪交替时期的高中生,学生们强烈地感受到教育制度的变化,它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加大它对课外书的容纳度。那么,作为语文老师,怎样面对网络小说的冲击?我认为应该既疏且导。(一)检视我们给学生开的书单,为学生提供一些富有时代色彩又有较强可读性的书目。不要非经典不读,不要非“正经”不读,不要非文学书不读。时下流行的韩寒等人的校园文学可读,《心灵鸡汤》之类的畅销书可读,《穷爸爸-富爸爸》之类有关经济方面的书可读……读什么书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要加强指导,让学生学会自己辨明什么是好书,有用的书。(二)给学生提供一些专题性的“豆腐块”文章。这是解决中学生课业繁重,课余时间少却又要增大阅读量的较好方法。当然,《语文读本》在这方面已作了有益的探索,但我以为,《语文读本》里的文章还是有太过经典之嫌。文章不在多而在精,结合现实生活和学生关心的问题,自编自选一部分美文范文指导学生阅读。比如郭敬明的《幻城》,其中的语言能很好的完成对意境的烘托,联想丰富。那么,我就将它与古诗词一起讲。在古诗词教学中,我们老师都有这种感觉:古诗人的心境、遭际是现代中学生特别是阅读量极少的学生没有体验过的,因而理解很困难。单纯从语言角度赏析又太干巴生硬。结合了学生爱读想读的《幻城》再来讲语言,课就生动多了,学生的思维也自觉地动起来了,他们对古典文学的理解也深入了。实践证明学生仅用少量的时间,却一样增长了见识,拓展了视野,提高了鉴赏能力,得到了美的熏陶。(三)主题性的文学欣赏校本课的开设。许多文学名著失去了他的学生读者群,并不是它不经典,而是它不适应学生的阅读情趣和需要了。因而我们在引导时也没必要一定指出哪本书好,而是结合学生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联系有关的受学生欢迎的网络文学切实指导学生阅读。新课程给我们开了个好头,我觉得还要把校本课程与之相结合才能更有效。总之,能让学生在这个浮躁的社会中安静地读几本好书,读几篇好文章,便是我进行这项调查的初衷。正如饮食一样,读书需要人们的细细品尝,有些东西看起来不好吃,可是很有营养;有些呢看起来美味诱人,可是只不过是垃圾食品;还有一些色香味俱全。那么,我们也应当且必须在意识到课外书的重要性的同时,克服新世纪相应产生的浮华的新事物的诱惑,争取在这个还不需徒伤悲的少壮时期,获取更多的保用一生的知识与才能,并成熟我们的人生观世界观,在今后能更适应人生的起伏与时代的变迁。参考文献:《中国青年报》《高中生阅读》2学生的看法还有一些 如下!65EC20E51344D30B!159.entry另外,虚机团上产品团购,超级便宜
我写的是法制史的题目其实不是好不好写的问题,是有没有兴趣的问题选一个自己比较感兴趣的问题,写起来自然也就轻松很多一般的本科论文不难 ,多找点资料,截取精华,自己编个提纲,写起来就得心应手了还有,选题目不如选老师,因为论文的负责老师不同,选一个好的老师更重要。
356 浏览 5 回答
302 浏览 3 回答
334 浏览 5 回答
114 浏览 4 回答
222 浏览 4 回答
186 浏览 4 回答
314 浏览 2 回答
165 浏览 3 回答
247 浏览 5 回答
230 浏览 5 回答
143 浏览 3 回答
161 浏览 4 回答
330 浏览 5 回答
82 浏览 4 回答
237 浏览 4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