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业作为国家经济的命脉与核心,在当代国家中的资源配置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3000字金融学术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金融学术论文3000字篇一 《金融危机防范与金融审计免疫系统完善研究》 金融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范金融风险乃至金融危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2007年以来,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整个金融业的连锁反应。2008年,随着美国两大房产公司房利美和房地美被政府接管,美国华尔街排名前五位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美林证券被并购,以及美联储联合其他大银行出资7000亿美元救市并由此引发的全球股市持续低迷等一系列事件的接续发生,使美国金融危机逐渐蔓延至其他国家,形成全球性金融海啸,并波及到我国的一些金融机构。随着金融全球化,我国金融业同世界其他国家的联系日趋紧密,如何防范这种输入性金融危机,特别是从国家层面加强金融危机防范十分重要。 2008年3月,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提出了“国家审计免疫系统论”的重要观点。认为国家审计作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免疫系统,首要任务是保障国家安全,即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国家安全包括国家财政、金融、资源、环境和信息安全等。金融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危机的重要手段。因此,发挥和完善金融审计免疫子系统功能是本文研究的重点。面对全球化发展的新形势,特别是近期美国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对深化金融审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作为中国金融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审计必须注重对影响金融安全问题的研究,发挥其保障金融安全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实现“维护安全,防范风险,促进发展”的目标。 一、金融危机的理论综述和发生机理 (一)金融危机理论综述从金融审计角度有效地防范金融危机,首先要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认识金融危机,为金融审计免疫系统的构建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 经验 。国际上金融危机理论发展至今已有三代历史。从1979年克鲁格曼(Krugman,1979)具有开创性的完全预见能力模型、1994年奥布斯特菲尔德(obsffeld,1994、1996)、萨斯、托美尔和维拉斯科(Sachs、Tomell、Velaseo,1996)的多重均衡和危机的目促成性模型、到1998年克鲁格曼(1998)、Cometti Pesenti和Roubini(1999)的道德风险危机模型,Radelef和Saches(1998)、Chang和Velasco(1998a,1998b)的金融恐慌模型、金融系统不稳定性模型以及危机传染性模型等,每一种理论模型都对当时在不同国家发生的金融危机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第一代金融危机模型:克鲁格曼的完全预见能力模型。该模型源自对墨西哥(1973—1982)和阿根廷(1978—1981)等国家所发生金融危机的解释和说明,强调外汇市场上投机攻击与宏观经济基础变量之间的联系。根源在于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过度扩张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与稳定汇率政策(如固定汇率制)之间不协调。当政府所追求的宏观经济政策与稳定汇率政策不协调时,理性的投机攻击就会发生,最终导致金融危机(朱波,2005)。 第二代金融危机模型:多重均衡和危机的自促成性模型。由于完全预见能力模型没能很好地对1992—1993年爆发的欧洲货币体系危机进行解释,因此,理论界进一步发展了新模型。该模型认为政府维护汇率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政策选择过程,维护汇率稳定是一个政策目标抉择的成本收益权衡过程,强调危机的自促成性质。当政府内外政策不协调时,投机者预期汇率最终会贬值,就会提前抢购外汇,结果是国内的经济状况提前恶化,政府维护汇率的成本增加,从而爆发金融危机。 第三代金融危机模型包括道德风险危机模型、金融恐慌模型和危机传染性模型等。为了对以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为代表、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金融危机进行合理解释,出现了很多新模型。其中,道德风险危机模型认为政府对国内银行负债的隐形担保会导致国内银行借贷政策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最终使得国内银行的不良贷款增加引发金融危机。在金融恐慌模型中,银行将存款人存款投资于长期项目,当许多存款人从银行提存时,由于银行流动资金有限,不得不停止贷款所支持的长期项目,导致贷款损失,最终引发金融危机。危机传染性模型,主要包括银行同业市场中流动性危机传染和国际金融危机传染;一方面,信息外部性或银行间信贷关系使得银行间破产进行传染,另一方面,Kodresa和Pritsker(1998)认为,信息不对称和跨市场套期保值能力是国际金融危机传染的根本原因。 (二)金融危机发生机理从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7年的亚洲金融风暴、1998年的俄罗斯金融危机到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乃至全球性的金融海啸,这些金融危机涉及面广、冲击力强、破坏性大而且持续时间长,因此,应仔细分析这些金融危机发生的机理,从中找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有效手段。尽管每个国家爆发金融危机都有其当时国内外特殊的经济政治原因,但这些金融危机背后都有一些共性原因。 首先,发生金融危机国一般对外资依赖程度高、外债结构不合理。如1992—1994年,墨西哥每年流入的外资高达250亿—350亿美元,而外贸出口并未显著增长,外贸进口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则从1987年的9.4%增至1993年的31%,结果造成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赤字高达230亿美元。 其次,透支性经济高增长和不良资产膨胀使投资者信心受到打击。如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最先在泰国爆发,其海外投资者对投资项目失去信心,导致大量资本外逃。当高速增长条件不充分时,为继续保持速度,这些国家转向靠借外债来维护经济增长。但由于经济发展不顺利,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亚洲有些国家已不具备还债能力。在东南亚,房地产泡沫导致大量银行不良资产,挫伤投资者信心。 再次,汇市和股市的联动性,金融政策顾此失彼,加之国际金融市场上游资的冲击。墨西哥金融危机中,政府宣布货币贬值意在阻止资金外流,鼓励出口,抑制进口,以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但在社会经济不稳定情况下极易引发通货膨胀,也使投资于股市的外国资本因比索贬值蒙受损失,从而导致股市下跌。在亚洲金融风暴中,一些国家的外汇政策不当。为吸引外资,一方面保持固定汇率,另一方面又扩大金融自由化,给国际炒家提供了可乘之机。亚洲金融风暴发生时,在全球范围内大约有7万亿美元的流动国际资本。 最后,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经济全球化使世界各地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但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如民族国家问利益冲撞加剧,资本流动能力增强,防范危机的难度加大等。金融危机影响极其深远,其暴露了发生经济危机国家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从这一意义上来说,金融危机为健全我国的金融监管、完善金融审计免疫系统提供了一个契机。 金融学术论文3000字篇二 《创新金融管理与服务的对策》 摘要:金融业作为国家 经济的命脉与核心,在当代国家中的资源配置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金融业面临着各种复杂交错的风险, 文章 通过对当前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金融风险进行原因分析,提出了完善金融 管理与服务的四条对策,通过创新金融管理与服务,以推动金融业的健康可持续 发展。 关键词:金融业;金融风险;金融管理服务 一、金融业面临的金融风险原因 金融业作为国家经济的命脉与核心,在当代国家中的资源配置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谓的风险,简而言之,就是指一种行为既可能带来收益,又可能带来损失。那么,金融风险就是指“经济主体在金融活动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或可能性。或者说,经济主体在金融活动中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出现偏差的概率”[1]。一般来说,市场经济 环境下的金融活动都隐藏着金融风险,这种风险只能控制在一定的限制范围之内,一旦风险过大,金融风险便会爆发出来,甚至有导致金融危机的可能。 那么,金融业面临的金融风险原因主要有哪些呢?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第一,从金融业的布局与发展来看,目前我国金融业存在着单一化的问题。在我国,实行银行改制以来,我国几大国有银行在资金配置上仍然处在绝对支配地位而没有什么改变。资金链主要由国有商业银行控制,融资 渠道 单一,由于广大群众缺的投资渠道过于单一,以及面临着衣食住行的生活成本提高,更多的百姓选择的是宁愿把钱存于银行中。与此同时,企业要发展,则必须对外部资金具有很高的吸纳能力,但是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限制,直接融资不能够获得自由的发展,百姓的投资渠道缺乏,企业只有靠向商业银行借贷方能生存发展。这就形成了融资渠道的单一和结构的僵化,使得银行风险处于高水平地位。 第二,从操作从面来看,金融机构存在着操作风险。操作风险,顾名思义,就是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表现在金融业中,就是在银行的日常业务操作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这种操作风险又表现为以下几点:首先,金融行业 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风险;其次,业务操作过程缺乏规范,无规章可循。金融活动是一种多主体互动性质极强的经济活动,他们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由于利益诉求的不同,这就导致了金融活动操作的异化。 第三,从利率的变动来看,我国的金融业存在着愈来愈高的利率风险。在我国,由于对利率市场化进程的管制比较严格,因此各商业银行不能自主调整利率。利率的变动受到统一的系统性调度,由此而带来了较大的系统性利率风险。在利率市场化进程势在必行的今天,银行利率的波动将会变得频繁,由于银行的资产和负债主要都是以金融产品的形式存在,所以受利率变动影响较大,这样以来,在利率市场化的前进中,由于金融机构自身应对利率波动能力的不足,将会带来利率风险。 第四,从信用角度来看,金融机构时刻存在着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管理是银行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这是因为银行普遍存在着信用风险。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过度借贷的冲动,因为贷款借出越多,也就代表着业务做得越大,最终有可能获得很好的收益。但是,这就存在着盲目借贷的风险。因为借出的资金大多都是流向高风险的行业,因此极易形成呆账、坏账,这就潜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从借贷者来看,他们也在寻求各种手段满足自身利益,从而千方百计逃脱还贷的义务,向银行转嫁风险,使亏损的由银行来承担。于是,各种转嫁风险、贷、拖欠贷款等现象就大有人在,增加了银行的信用风险。 第五,从金融的自由化层面来看,各种金融机构的泛滥,形成了自由化的风险。随着老百姓手中的资金越来越多,而国家已经开始放松对金融市场的管制,这促进了银行业的发展。另外,一些人也纷纷采用各种手段来吸收散在的资金,形成地下金融市场,而一些中小企业在从正规金融渠道筹集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容易寻求这种地下金融市场等非正规金融渠道。而那些正规的金融机构,也需要获得比自由化之前更多的利益,便更容易从事那些大风险的活动。 从以上五个方面来看,面对着各种复杂交错的原因,应对金融风险,加强应对金融风险体系,控制与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势在必行。 二、完善金融管理与服务对策 在金融业面临着那么多风险和挑战的今天,如何从实际困难中寻找有效应对这些风险和挑战的办法,从而能够不断创新金融管理与服务的方式 方法 ,防范和化解风险,以推动金融业可持续发展,是一份十分艰巨的任务。笔者 总结 以下几条,用以加强和完善金融管理与服务。 第一,改变传统观念,用现代的眼光,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所谓的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主要指金融行业为客户提供的价值凝聚形态,包括种类用于投资、避险,或者金融操作便利工具,以及附加在这些产品上的其他劳动价值。”[2]传统的金融行业主要通过提供传统的金融工具为客户提供帮助,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要求金融机构能够积极利用咨询、信息服务等方式,通过银行卡、股票、支票、债券、汇票、期货、保单等新型金融工具,促进服务的现代化与文明化。另外,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的环境,包括客观环境和主观环境,都要更加人性化,更让人赏心悦目。 第二,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要加强金融风险的法律防控。目前,对金融风险的防控已经不是一个要不要实行的问题,而是一个要通过什么方式实行才更有效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从根本上进行金融立法的完善,从法律层面上规范金融机构及金融主体的合法化行为。另外,要加强金融监管能力。 第三,从准入制度来看,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体现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的“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准入既是管理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他一系列金融监管制度建构的基础依据。加强市场准入制度的建设,对各种金融工具、交易机构等注册、审批以及交易的资格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使那些不符合资格的金融机构都不能进入金融市场。 第四,从管理本身来看,要创新金融管理。进行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是优化金融机构发展,保证金融机构良好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机构要加强本单位激励机制建设,在人事的 组织、岗位、流程、培训、考核、 市场营销 方式等方面积极创新。特别是在新型金融工具不断涌现的今天,要对员工的个人业务素质、道德素质方面进行培训,以获得良好的口碑,增强本单位的软实力。 参考文献: [1]周昌发.金融风险防控法律机制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1(1):145. [2]何东.金融管理与服务创新对策[J].商场现代化,2011(1):188. 金融学术论文3000字篇三 《试谈互联网金融模式与发展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模式分为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模式、互联网理财四种主要模式。 (一)第三方支付 随着信息高度密集化的迅速发展,人们对支付系统的需求越来越高,因此,第三方支付系统从最初的仅限于支付使用的系统逐渐实现了线上线下、综合应用的各种功能,并涉猎到了人们生活中的各个领域。根据用途把第三方支付分为两种类别。第一是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模式。此模式仅限于电子商务网站支付使用,例如易宝支付等等;第二是依托于B2C、C2C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此模式提供的担保功能具体体现为第三方平台负责托管货款、通知商家到款、发货,待买方收到货品检验确认满意后通知第三方平台付款给商家,平台将款项转至卖方账户后完成整个支付流程的交易,例如淘宝网的支付宝、腾讯旗下的财付通等等。 (二)P2P网贷模式 P2P(peer to peer)网贷即个人对个人的网络借款,可以实现借款人享受网络贷款的便捷与高效率。随着P2P网贷规模的不断扩展,根据《2015年3月网贷平台发展指数评级》 报告 中显示,截至2015年3月我国P2P网贷平台增加到了以十大P2P网贷平台陆金所、人人贷、宜人贷、积木盒子、投赚网、微贷网、拍拍贷、有利网、易贷网、红岭创投为首的2160家。P2P网贷模式主要由直接融资、提供本金与利息担保、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构成。其中的直接融资形式的如拍拍贷是为借贷双方只提供纯粹的信息匹配;提供本金与利息的担保平台是以担保机构形式运作的,工作流程为寻找、筛选客户,提供担保、匹配资金;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以陆金所与有利网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三)众筹模式 众筹(crowdfunding)即大众、群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在互联网平台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一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众筹模式让更多的人可以加入到创业行列,因为它利用了网络平台向大众募资,大大降低了募资的成本。同时,他又是向大众小额募资,也进一步分散了投资人的风险。众筹模式为各种项目提供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平台,在通过众筹模式获得项目启动资金的同时,为创业人提供了机会与无限的可能性。例如:2012年10月份美微传媒创始人朱江在淘宝店铺的“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该会员卡是在享受订阅电子杂志的权益同时,可以拥有美微传媒的100份原始股最具代表性;再如2015年李丹妮的京东“万壕计划”是京东首例微商众筹品牌。 (四)互联网理财 互联网理财产品随着互联网金融业的迅速发展而不断涌现,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在2014年第三十四次调查报告中显示我国理财产品用户规模已达到了6383万,使用率数据为10.1%。报告中分析了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长尾效应正和个人零散资金的收益回报现象,这不但提高了互联网理财运营商的商业地位,而且个人零散资金的高收入,也使用户的规模得到了迅速的增长。以2015年7月份的累计万份收益排名图表为例,如下图。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 互联网在不断优化用户体验中打造了新经济、新金融时代,带着全新的 思维方式 与 商业模式 ,开始了金融业颠覆性的发展行程。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需要创新,互联网金融在未来的行业竞争中也是如此,例如:当前第三方支付模式主要以密码支付为主,“刷脸”支付系统的出现与测试,就是对支付系统的创新与完善,未来还会有更加科学、安全的支付系统丰富第三方支付模式。基于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PC互联网的主要平台局面也会逐渐向移动互联网金融方向发展,更多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将会依托于移动互联网实现,尤其是个人理财方面拥有的庞大用户群。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频发、鱼龙混杂局面会逐渐步入正规化发展。在P2P网贷模式中,一些制约因素与限制条件也会相聚出现,如:年收入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才能投资、投资金额不能超过可投资资产的一定比例等等。 互联网金融模式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转化与增加,为了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旋风式发展越来越专业化,这必将成为金融界的主力军,互联网支付、网贷、金融门户、理财系统会从为大家带来便捷的同时,更加安全、高效、合理与科学化。 猜你喜欢: 1. 金融学术论文3000字 2. 金融专业学术论文 3. 关于金融的专业学术论文 4. 关于金融的国家学术论文
我们现在都觉得P2P使得交易更加方便快捷,并且可以降低借款成本,那P2P有哪些法律风险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两千多家P2P平台,交易规模累计达三千亿元。P2P网络贷款,即点对点信贷,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借贷。P2P网络贷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导致投资人(出借人)无法收回本息,从而引发诉讼。笔者系统梳理了各类诉讼案例,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P2P网络贷款的债权转让、风险备用金、独立担保与反担保、风险买断的性质、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效力、借款本金的认定、利息与违约金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一、债权转让P2P的实质是民间借贷,但其与传统的民间借贷不同。传统的民间借贷由出借人和借款人直接达成借款协议,中间通常没有第三方的参与。P2P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中间网络平台达成借款协议。出借人和借款人是借贷法律关系;平台与双方签订居间合同,是居间法律关系。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时,平台也作为一方主体参加进来,明确写明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平台偿付出借人的本息,债权转让给平台。那么此时,相当于在借款合同中嵌入了一个债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正常履行时,不发生债权转让的后果。当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转让合同才开始进入履行程序。因此,借款合同和债权转让合同虽然同时签订,但是后一合同的履行以前一合同的履行不能为前提,相当于附条件生效的情况。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除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况之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因此,出借人可以依法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很多平台也都推出了协助借款人债权转让的服务功能,以促进资本流通。此时,第三人作为新的借贷协议的债权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平台本身作为债权受让人只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虽然平台作为广义的第三人可以成为债权受让人,但有专家认为,从监管的角度平台不宜成为债权受让人,不应成为借贷协议的一方主体,应仅作居间人与双方形成居间法律关系。因为在借款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平台受让出借人的债权,相当于平台对债权人进行隐性担保,不利于风险隔离。若平台受让的债权出现严重的债务违约,造成平台破产,会形成系统性风险,影响平台整体投资人的权益。二、风险备用金实践中,除了上述借贷合同中嵌入债权转让合同的形式外,还有的平台与借贷双方约定,如果债务人按期未履行还款,平台以风险备用金(有的平台称为风险储备金)偿付债权人的本息。风险备用金来源于平台向债务人所收取的服务费。此种偿付受有限偿付和按比例偿付规则等限制,未必完全足额本息偿付,根据情况而不同。在同期备付金余额账户充足的情况下,可能足额偿付;在同期备付金余额账户不充足的情况下,可能只是有限偿付。这与一般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同,平台并不承担全部的担保责任,只是相对程度的风险补偿。平台上的风险备用金属于平台支配,是平台依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管理费,平台为实际的所有权人。其以风险备用金向债权人清偿后,取得了债权人的权利,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此时平台即成为案件的原告。这里涉及风险备用金的监管问题。风险备用金带有一定程度的担保性质,是否应该设成独立账户,由有关部门进行运行监管和第三方资金托管,以使资金使用更透明和规范。三、平台担保平台在性质上一般都登记为“金融咨询”和“信息服务”公司,并不具有担保公司的法定资质。因此,平台不能按法律赋予担保公司的相关权限行使担保权利。平台一般引入担保公司,由其与借贷双方签订协议,进行担保。如果平台本身同时具有担保公司的资质,对债务进行担保,代为清偿后,也可以成为原告,但与平台因债权转让协议成为债权受让人后的原告并不相同。平台提供担保,是平台作为担保人,其对出借人履行的是担保责任,当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其向出借人代债务人清偿,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其是因追偿权而成为原告,非因与借款人有借款关系而成为原告。平台因债权转让协议为债权受让人,其是直接作为借款人的债权人,与借款人直接形成借贷关系,并不是作为债务人的追偿权人。很多专家学者从理顺平台定位而言,认为平台应只成为居间人,不应该提供担保或进行债权受让;且担保也有担保资质和借贷交易数额不断增长担保力不足的问题。也有专家认为,目前的担保和债权转让情况是个过渡阶段,符合我国网络借贷的现实需要,在征信体系不完备、大数据还不能完全抓取到个体信用的情况下,引入担保对于消除出借人的后顾之忧,促进民间资本流通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各方专家普遍认为,如果进行担保,平台还是引入有担保资质的公司进行担保,平台自身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更有利于平台的中介性质,理性回归其自身的角色定位。当然,具体如何操作,还有待于监管规则的制定和相关立法。四、其他担保主体除了平台担保外,实践中最多的还是其他主体担保。由借款人自己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由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可能是自然人或专门的担保机构等。例如,陆金所是由平安集团旗下的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也有的平台引入其他小额担保公司,如有利网;开鑫贷除了小贷公司担保外,还与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如江苏省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瀚华担保等。为进一步控制小贷公司的担保风险,引入再担保机制,即在省内小贷公司提供担保的同时,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出借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再担保。电子商务平台的招财宝平台引入众安保险公司进行担保;而众安保险公司承诺进行担保是因为债务人有自己的资产可以作为授信依据;淘宝和天猫上的商户作为借款人是以其应收账款作为对众安保险公司的质押;购买了招财宝上理财产品的用户作为借款人,是以其所购买的理财产品作为向众安保险公司的信用担保。担保增强了出借人的借款信心,导致网络借贷在去年出现井喷式发展,但有的担保公司担保力不足,担保资金无法匹配迅速扩张的借贷交易量,已经违背了法律关于担保杠杆的规定。所以当借款人违约时,担保公司并不能履行担保责任。到诉讼阶段,担保人可能与债务人一起构成共同被告。担保人败诉后,无实际偿付能力,造成判决执行不能,影响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五、反担保的登记有的公司进行担保时并不要求债务人进行反担保,如陆金所引入的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但有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后,要求债务人对其提供反担保。在反担保中,有的需要进行抵押物登记。在实践中,由于主合同是在网上签订的电子合同,登记部门不进行抵押登记。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对担保人的反担保不能生效,担保人在对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清偿后,自己向债务人追偿时权益的实现不能得到保障。电子合同被广泛应用在网络贷款中,因电子数据自身可能被无痕篡改、容易灭失、原始性无法保障等给法律适用带来很多困扰。电子合同和电子证据的“原件形式”成为法律关注的热点,急待权威机构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用于解决数据电文的真实存在性和内容完整性证明,以使其适用于法律效力的证明需要。六、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担保合同中约定,即使借贷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依然有效,担保人无条件承担担保责任,应如何看待?根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原则承认担保合同从属性的同时,似认可当事人约定的意思自治,即担保合同如果约定独立担保,独立担保可以有效。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物权法的但书看,物权法否定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独立担保,仅认可法律的例外规定。为适应国际商事交易的特殊性和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目前,我国司法实务掌握的原则是仅确认国际商事交易独立担保的效力,其他情况即使担保合同有约定,也不承认独立担保的效力。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考虑到独立担保颠覆了经典意义上的担保权从属性规则,取消了担保法对担保人的一些权利保护,责任具有异常严厉性,使用该制度可能产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处理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七、风险买断的责任性质有的公司与借款人签订风险买断协议,由借款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约定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与出借人的借款协议,其代借款人向出借人无条件承担偿付责任,并不再向借款人进行追偿。风险买断的概念曾出现在中国证监会[2010]30号《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与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签订合同,由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对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与符合条件的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向保本义务人支付费用,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基金到期出现亏损时,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相应损失。但偿付后保本义务人放弃向基金管理人的追偿权。此意见把担保人与风险买断的保本义务人区别对待。从风险买断的特征看,其具有担保的属性,但又与担保法意义的担保不同,风险买断人在代为偿付后,放弃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显然,风险买断的责任比担保更严厉。在保本基金的问题上,因为一般不涉及主合同无效的情况,所以并未引起争议。但在P2P网络贷款情况下,如果主合同无效,买断协议是否有效,以及如何看待买断协议的性质,争议很大。如果比照担保法的规定来处理,主合同无效,那么风险买断协议即使约定了无条件承担全部偿付责任的条款,也应认定无效。另有一些学者认为,风险买断由于不具有追偿性,不属于担保,不能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理,应按一般合同来处理。主合同无效时,并不必然导致其无效。但如果风险买断协议依然约定了对借款人的追偿权,那与上述保本基金的风险买断实质上不是一个内涵,原则上还是属于担保法的范畴,应依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八、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例如,借款人甲失踪或死亡后,乙利用其账户和密码以其名义进行借款。主合同是否有效?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一般而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借款人冒用他人名义欺诈出借人而签订的借款协议,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应属无效。一般情况下,对于个体主体,不涉及国家利益的,属于出借人拥有可撤销权的情况。出借人可以选择是否撤销,如果借款人正常履行,出借人可能并不申请撤销。如果出借人申请撤销,借款协议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借款人应承担合同被撤销后而无效的全部法律责任。出借人是基于对担保人的担保信任而与借款人签订协议,合同被撤销,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专家从另外的角度分析认为,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当事人通过网络签订电子合同,一般非实体见面,比照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宜直接认定合同有效,更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保护。九、本金的认定以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存的问题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如果预先扣掉利息,那么本金应是以扣除利息后的数额计算。但出借人并未预先扣除利息,很多平台先从借款人处扣除平台居间费。本金应如何认定?传统民间借贷因不涉及平台作为第三方,故不存在这一问题。在网络贷款中平台居间费的性质不属于借款利息,本金仍以出借人的借出数额为计算标准更符合合同的实质。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借贷法律关系和平台与借款人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平台扣除居间费用是平台与借款人的法律关系,并不能影响出借人的权益。如果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原告同时主张,应如何处理?逾期利息体现了对借款人不按时还款的惩罚性,苛其以加重的责任。违约金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二者可以同时适用,但不应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1、业务模式风险目前国内的P2P业务模式主要有纯借贷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及收益权转让模式。1)纯借贷模式:借款人直接在平台上发布借款标,出借人投标。到期借款人按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例如,某拍贷)根据《合同法》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我国法律允许自然人等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并允许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表明了借贷关系的合法性。纯借贷模式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风险如下:借贷合同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表明了目前绝大多数P2P平台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是合法的。2)债权转让模式: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后,债权人在平台上申请债权转让,并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模式具体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无承诺回购的债权转让(出让人在债权转让成功后,受让人与原债务人形成债务关系,出让人从法律关系中退出),二是债权转让及回购(出让人申请债权转让并承诺回购,出让人没有从法律关系中退出,当原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向受让人还本付息时,需要出让人来回购债权)。2、非法集资风险非法集资其实包括了四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P2P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就是非法集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确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需要四个必要条件,如上图所示。P2P无法绕开“公开宣传”和“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两条,但是可以通过寻求相关部门批准以规避条件(一),并且做好中介平台定位,不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来规避条件(三)。集资,属于欺诈行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比较好区分。话说P2P平台为什么会面临非法集资的风险,这与P2P目前的行业环境有关。一方面,目前P2P监管细则未出,资金银行存管也未落实。很多平台表面宣称其有第三方支付托管或者有银行存管等,但实质上借贷双方的资金仍然会经手平台账户,聚集起来也就是形成了我们常说的“资金池”。3、信息安全风险P2P平台在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承担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目前P2P平台掌握了借贷双方的个人信息、财产信息以及交易信息。P2P网贷信息安全风险包括以下内容:借贷隐私风险,P2P网贷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客户信息,不得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P2P网贷平台应采取数据交换加密、多重密码保护和容灾备份,加强网站安全以保护客户信息安全。但是新鲜的事物,高回报的事物总会和高风险相伴,所以p2p网络贷款行业存在一些风险也是无可厚非的。不管怎么说国家已经开始重视p2p行业了,也就是说p2p行业的前景是应该被大家所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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