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初的军制比较简单,其基层单位是“卫”和“所”,每卫辖正规军士约10000人,其下设所,分为千户所和百户所,京城的禁卫军所辖卫所为49处。到洪武十五年,朱元璋决定改革禁卫军,建立了十二个亲军卫,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锦衣卫”。 锦衣卫的首领称为指挥使(或指挥同知、指挥佥事),一般由皇帝的亲信武将担任,很少由太监担任。其职能是:“掌直驾侍卫、巡查缉捕”。负责执掌侍卫、展列仪仗和随同皇帝出巡的锦衣卫,基本上与传统的禁卫军没什么两样,至于“巡查缉捕”,其实朱元璋建立锦衣卫的初衷也只是用来卤簿仪仗,但后来由于他大肆屠戮功臣,感觉传统的司法机构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使用起来不太顺手,于是将锦衣卫的功能提升起来,使其成为皇帝的私人警察。负责侦缉刑事的锦衣卫机构是南北两个镇抚司,其中北镇抚司是洪武十五年添设,专理皇帝钦定的案件。成化元年,增铸北司印信,一切刑狱不必关白本卫。北司拥有自己的监狱(诏狱),可以自行逮捕、刑讯、处决,不必经过一般司法机构。 南北镇抚司下设五个卫所,其统领官称为千户、百户、总旗、小旗,普通军士称为校尉、力士。锦衣卫另一项著名的职能就是“执掌廷杖”。东厂的首领称为东厂掌印太监也称厂公或督主,是宦官中仅次于司礼监掌印太监的第二号人物。通常以司礼监秉笔太监中位居第二、第三者担任,其官衔全称为“钦差总督东厂官校办事太监”,简称“提督东厂”。 东厂的属官有掌刑千户、理刑百户各一员,由锦衣卫千户、百户来担任,称贴刑官。除此以外,设掌班、领班、司房四十多人,由锦衣卫拨给,分为子丑寅卯十二颗,颗管事戴圆帽,着皂靴,穿褐衫。 西厂在明朝历史上只短期存在过,明宪宗成化年间成立了一个新的内廷机构——西厂。其势力甚至超过了老前辈东厂 。西厂仅仅成立5个月就被撤销,只相隔一个月宪宗又恢复西厂。明武宗继位后,大太监刘瑾掌权,宦官势力再度兴起,西厂复开,刘瑾倒台,武宗才下令撤销西厂。西厂作为一个临时产品,就这样在历史上永远地消失了。
明代军事机关体制是经过几度调整变革然后才比较固定下来的。以中央军事领导机关来说,起义时期,朱元璋以都元帅身份自主行枢密院事,亲自指挥全盘军事,以后,改行枢密院为大都督府,设大都督一人,名义上是“节制中外诸军事”,一切大小军政,包括军官任免、军队调遣、战役指挥、战略考虑等,都由都元帅决定,大都督府不过是主持后勤给养。军丁军户管理、考绩、马政等日常事务。大都督当然也要统军作战,但只能奉命进止,不许擅作主张。当时,朱元璋在行中书省内设户、礼等四部,独不设吏、兵二部,正说明人事和军事大权不容假借于人。明代的秘密警察:厂卫 一、厂卫的由来厂卫是明代出现的、直属于皇帝的各种秘密警察的总称,其主要作用是侦察各级官员和民众的言行举止,并在皇帝特许下,不经由正式司法机构的审判,而直接审判并处罚犯人。明代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置有正式的司法机构,如中央的“三法司”(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地方司的包括省设置的提刑按察使,府、县两级的知府、知县等。按照传统的观念,“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这些的机构都应听命于皇帝,为什么还要在这些正式的司法机构之外,再建立一套直属于皇帝的秘密警察组织呢?这就要从明太祖朱元璋说起。明太祖朱元璋出身贫苦,年轻时耳闻目睹了元末官吏腐败而导致农民起义,最终推翻了元朝。因此,为维护朱家王朝的统治,必须重惩官吏腐败。但由于官官相护,重惩官吏腐败不能只依靠正式的司法机构,还必须依靠直接听命于皇帝的秘密警察。中国历代王朝中,明代在处理官僚腐败上大概是最严厉的。例如,朱元璋创建了“剥皮实草”的刑罚,凡是赃满60两以上的官吏,都捉到所在府、州、县、卫左边的“皮场庙”剥皮,皮剥下后添充稻草,放在官府公座旁边,以警示后来的官员。明代官吏腐败的大案,基本上都是由皇帝派出的秘密警察去侦察、处置。这是明代秘密警察组织的由来之一。但明太祖朱元璋创建秘密警察组织,更为深层的动机,则是建立和维护皇帝的绝对独裁。明初沿用的唐以来的政治体制:皇帝与宰相负责议政、决策,再经由宰相转达六部,六部再下发地方执行。在这个过程中,不经皇帝的同意当然不行,但没有宰相的同意,皇帝也不能随心所欲,不能越过宰相,直接给六部、地方下命令。这样的体制,当然不能令朱元璋满意。于是,朱元璋派出密探秘密搜集宰相、大臣的活动,欲废除宰相制度。这些密探就是后来秘密警察组织的雏形。明代秘密警察组织的正式形成,是在胡惟庸案之时。胡惟庸早年随朱元璋起兵,后仕至左丞相,居百官之首。随着权势的不断增大,胡惟庸日益骄横跋扈、结党营私、专权擅政。洪武十三年(1380),守西华门的太监云奇告发胡惟庸谋反,朱元璋遂以“枉法诬贤”、“蠹害政治”等罪名,将胡惟庸处死。洪武十五年,成立锦衣卫,追查胡惟庸“逆党”,株连杀戮者达 3 万余,前后延续达10年之久。胡惟庸案后,朱元璋正式废除宰相制度,永不再设,由皇帝直接领导六部,建立绝对独裁的皇权统治。在这个过程中,锦衣卫功不可没。锦衣卫就是明代最早的秘密警察组织。但是锦衣卫毕竟是外官,有事还得具疏承奏,不太方便。于是,明太祖之后的诸皇帝,又在宫内皇帝身边的太监中组织建立各种秘密警察组织,随时能受命外出、侦察、报告,成为维护绝对独裁的皇权统治的又一重要渠道。二、厂卫的机构设置厂卫的机构,包括厂和卫。卫是指宫廷之外的锦衣卫,其长官多由皇帝亲信的外戚担任;厂是指在宫内太监中设立的秘密警察,包括明成祖所设立的东厂、明宪宗时由汪直所设的西厂、明武宗时设立的内行厂,这些机构是由太监直接掌管。厂卫的机构除设置在京师外,在地方也有诸多的分支机构。此外,如监视地方的镇守太监、守备太监,监视将帅的监军太监,也由皇帝任命并只听命于皇帝而凌驾于法律之上,也属于厂卫秘密警察范围。1、锦衣卫。锦衣卫前身是朱元璋为吴王时设立的拱卫司。明朝建立后,改为亲军都尉府,属于皇帝的私人卫队“上十二卫”中的一支,人数约五、六万人,掌管皇帝出入仪仗和警卫职责。洪武十五年(1382),改为锦衣卫。锦衣卫职责除传统仪仗、警卫职责外,最主要的变化就是兼管刑狱,侦察“不轨妖言”,不经外廷司法机关和法律手续,逮捕拷讯被认为有不法的人员。锦衣卫长官为指挥使,下设有十七个所和南、北镇抚司。南镇抚司负责本卫的法纪和军纪;北镇抚司则是“专理诏狱”,诏狱即锦衣卫狱;十七所分置官校,有千户、百户、总旗、小旗等名目,除侍卫掌卤簿仪仗而外,专司侦察,名为“缇骑”。而“缇骑”人数在明代最多达到十五六万人,遍布京师和全国。明成祖时扩大了北镇抚司的权力,北镇抚司可以取旨行事,管辖的案件不限于“察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案”,还包括其他的词讼和州县案件,刑部、大理寺等正式司法机构也无权改变其决定。此后,锦衣卫一直延续到李自成起义灭明。2、东厂。明成祖夺位登基成功后,恐人非议,起初是用锦衣卫压制。但锦衣卫是外官,“恐外官徇情,随设东厂,令内臣提督控制之,彼此并行,内外相维”。于是在永乐十八年(1420年),在京师(今北京)东安门北设立“东厂”。东厂在设立之初,就由宦官担任提督,后来通常以司礼监秉笔太监中位居第二、第三者担任,有“钦差总督东厂官校办事太监”之印,被称为“督主”。东厂的属官有掌刑千户、理刑百户各一员,由锦衣卫千户、百户来担任,称贴刑官。又有掌班、领班、司房、管事40余人。负责外勤的役长称“档头”,有百余人,专职侦察,辖番役(又称番子、干事)千人,分成12班。役长、番役均从锦衣卫中挑选,轮流外出侦察,其侦察方式有两种,一是听记,如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和北镇抚司审案时,东厂派人随堂听记;二是坐记,也称打事件,就是每日打听京城各衙门及官员的情况、京城发生的各种大小事件以及京城的物价等。侦察的范围是无所不包。侦察完毕后,写成简单报告,无须任何手续,即连夜由东华门送呈皇帝。而锦衣卫要报告,则需写成奏疏,经一定手续才能进呈皇帝。因此,就皇帝而言,锦衣卫的使用不如东厂方便,这也正是东厂地位较之锦衣卫为高的原因。此外,东厂也设有监狱,东厂逮捕的人犯,可以关在厂内的监狱或直接送锦衣卫监狱,一般是东厂自行审理、拟定罪名和处罚后,才送交刑部等司法机构,报告皇帝。其余大臣包括内阁,除非有圣旨,均不得过问。而刑部等司法机构也不敢更改东厂的判决。东厂自设立后,一直延续到到明朝灭亡才消失。3、西厂。西厂的成立非常偶然。明宪宗成化十二年(1476),一位妖人李子龙私入皇宫,被锦衣卫校尉发现,于是李子龙被砍头。为了避免类似的事再次发生,明宪宗十分想了解宫外的动向,于是令宦官汪直从锦衣卫中选人乔装成平民,出宫伺察。随后于成化十三年(1477年)在东厂之外又成立了西厂,以宦官汪直为首,从锦衣卫中选拔出西厂的成员,人数是东厂的一倍。西厂的权限较之东厂更大,可以随意侦察全国各地臣民的言行,逮捕并对疑犯用刑,甚至可以不向皇帝奏请就可随意逮捕朝中大臣。西厂成立不到五个月,就遭到了大臣们的强烈反对,明宪宗被迫废除西厂。但不到一个月,又重设西厂,汪直气焰更加嚣张。成化十八年(1482年),汪直失宠,大臣们再次检举其恶行,于是明宪宗下诏废西厂。明武宗正德元年(1506),在大宦官刘瑾怂恿下,恢复了西厂,正德五年(1510年),刘瑾倒台后又被撤销。西厂在厂卫中名声更滥,存在时间也很短,仅10年左右。4、内行厂。明武宗时,大宦官刘瑾专权,为了制约监督东厂和西厂,于正德元年(1506年)在荣府旧仓地设立大内办事厂,即大内行厂,简称内厂,由其亲自统领。内行厂比东厂、西厂权力更大,东厂、西厂、锦衣卫均在其侦察范围之内。正德五年,刘瑾以谋反罪被杀,西厂、内行厂均被撤销。内行厂在厂卫体系中存在时间最短,仅5年。 三、厂卫的职权厂卫中各类秘密警察组织的职权,大体相同。主要有:1、侦查权。锦衣卫的职责之一就是“盗贼奸佞,街涂沟恤,密缉而时省之”,而东厂“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与锦衣卫均权势”。在皇帝的许可下,厂卫侦查无须任何法律程序和手续,而其侦查的对象则是天下所有的臣民,侦查的结果只上报皇帝。2、逮捕权。明代逮捕人,既需要符(逮捕者的身份证明),又需要有逮捕证明。但厂卫无须符、只凭“驾帖”(逮捕证),就可以千里之外抓人。明初规定,厂卫要获得“驾帖”,须带着皇帝批复的原件,到刑部签发方可,“故事,厂卫有所逮,必取原奏情事送刑科签发驾帖”。但到了明中期,厂卫不拿原件就可签发“驾帖”,甚至无须“驾帖”就可随意逮捕。3、审判权。厂卫可以自设法庭,审判被逮捕的人员。锦衣卫北镇抚司的诏狱,是一个特别的刑事法庭,关押和审理两类人员,一类是各地报送皇帝的重大案件人员,一类是锦衣卫自行逮捕的人员。北镇抚司在审理上述人员时,是百般拷打,无所不用其极。时人将诏狱审理比喻为地狱,而将刑部审理视为天堂之乐,由此可见诏狱审理的手段之惨酷。东厂起初只负责侦缉、抓人,没有审判权,抓住的嫌疑犯要交给锦衣卫北镇抚司审理。但到明后期,东厂也设监狱,自行审理。此外,厂卫还可以监督三法司等正式司法机构的审判。如:东厂可以听记三法司的会审大狱和北镇抚司的拷讯,锦衣卫可以和刑部、按察使共同审问地方案件。4、裁决权。按照明代的制度,厂卫在审判完毕后,只能草拟裁决,报送刑部等正式司法机构定罪裁决,本来是没有裁决权的。但是由于厂卫深得皇帝宠信,地位特殊,刑部等明知其裁决有漏洞,但不敢擅改一字,不敢平反。厂卫也具有了实际的裁决权。5、执行权。厂卫均设有监狱,可以直接执行处罚。但锦衣卫还具有特殊的执行权,即廷杖。廷杖是明代皇帝用来教训不听话的官员,廷杖的地点是在午门,监刑的是司礼监掌印太监,行刑的则是锦衣卫校尉。从上述的情况来看,厂卫是在正式的司法机构之外,集侦查、逮捕、审判、裁决、执行等职权于一身,不受法律的约束;而厂卫中各秘密警察组织,相互制约,相互配合,锦衣卫侦查一切官民,厂则侦查官民和锦衣卫;西厂监视东厂,内行厂监视官民和厂卫,而所有厂卫直接听命于皇帝。这样,极大的方便了皇帝的绝对独裁。四、厂卫的评价厂卫是明代绝对皇权的产物。“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从厂卫建立的初衷来看,以之监视官吏,重惩官吏犯罪,是有一定的社会现实意义。但是,厂卫超越法律、借皇权肆虐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灾难。一是厂卫随意抓人,弄得社会上人人自危,“士大夫不安其职,商贾不安于途,庶民不安于业”,既影响了明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也造成了民众对明政权离心离德。二是宦官借助厂卫,干政乱政,造成政治上的混乱。对于厂卫上述的弊端,明代的皇帝也曾试图限制过,但厂卫作为绝对皇权统治工具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被废除,厂卫从明初产生就一直延续到明灭亡。所以,明末就有书生评论说:“明补亡于流寇,而亡于厂卫”。这对于朱元璋试图以厂卫维护朱家王朝的永久统治,是一个莫大的嘲讽。【参考文献】张晋藩等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七册明.第467-474页.北京:法制出版社,1999.丁易.明代特务政治. 第304-305页.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同上.第29页.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朱绍侯主编.中国古代治安制度史.第603页,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4.明宪宗实录卷225.丁易.明代特务政治. 第21-23页.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杜婉言等著.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九册.第255页.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丁易.明代特务政治. 第25-27页.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明史卷76职官志五“锦衣卫条”.文渊阁四库全书本钦定续文献统考卷136刑考•刑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明史卷192刘济传. 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指挥使和都指挥使理论上说是一个东西。东西厂提督太监下还有少监,奉御等等,具体的不清楚,锦衣卫各级官员参考这贴明朝的正规军很明显是著名的三大营有五军营,三千营,神机营。
锦衣卫,明朝官署名,即锦衣亲军都指挥使司,皇帝的侍卫机构。前身为明太祖朱元璋时所设御用拱卫司。为了监视、侦查、镇压官吏的不法行为,太祖先后任用亲信文武官员充当“检校”,“专主察听在京大小衙门官吏不公不法及风闻之事,无不奏闻”。明洪武二年(1369)改设大内亲军都督府,十五年(1382)设锦衣卫,作为皇帝侍卫的军事机构。朱元璋为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特令其掌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之权,从事侦察、逮捕、审问活动。从明朝厂卫的产生、发展、消亡来看,它伴随了明王朝的终了,可以说厂卫对明王朝产生着重要的作用,下面将从厂和卫各自的职能出发,试图分析各自职能之下对当时社会产生了怎样的影响。锦衣卫:《明史·职官五》载:“锦衣卫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恒以勋戚都督领之……盗贼奸宄,街涂沟洫,密缉而时省之。”8负责执掌侍卫、展列仪仗和随同皇帝出巡的锦衣卫,基本上与传统的禁卫军没什么两样;至于“缉捕密缉”,则是锦衣卫区别于其他各朝禁卫军的特殊之处。朱元璋为加强中央集权统治,将锦衣卫的保卫功能提升起来,使其成为皇帝的私人警察。特令其掌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之权,下设镇抚司,从事侦察、逮捕、审问活动,且不经传统的司法机构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负责侦缉刑事的锦衣卫机构是南北镇抚司,其中北镇抚司传理皇帝钦定的案件,拥有自己的监狱(即诏狱),可以自行逮捕、刑讯、处决。锦衣卫另一项职能是“执掌廷杖”。 即皇帝在朝廷上杖责臣下,是对官吏的一种酷刑,明代往往由厂卫行之。廷杖据史料记载始于东汉光武帝刘秀杖打大司空刘据,其后各代都有过廷杖的记载,不过只是少数。但是到了明代,廷杖制度化了其次数之多,手段之狠,为历史罕见。此刑对士大夫的肉体和心灵都是极大的损害,但有明一代,史书中关于廷杖的记录却是连绵不断的。正德十四年(1519年),明武宗打算化名南巡,群臣纷纷劝谏,明武宗大怒,下令廷杖劝谏南巡的146位大臣,结果打死11人;嘉靖三年(1524年),明世宗的 “大礼仪”事件,明世宗因此下令廷杖134人,打死17人;天启四年(1624年),魏忠贤以皇帝名义下令廷杖工部侍郎万憬一百。太监们先到万憬家把他痛打一吨,然后再拖到朝门前,由锦衣卫行刑,万憬被打得遍体鳞伤,四天后不治身亡 ...…纵观有明一朝的锦衣卫,尽管也出过袁彬、牟斌这样比较正直的指挥使,但总的来说,其职能主要还是为明朝的极端专制制度充当帮凶。“诏狱,廷杖,立枷之下,士大夫不但可杀,而且可辱,君臣间的距离愈来愈远,天皇圣明,臣罪当诛,打得快死而尤美名之曰恩。礼貌固然谈不到,连主仆间的恩意也因之而荡然无存。”9有了锦衣卫这样高效率的工具,更加方便了明朝的皇帝压制士大夫阶层、下层民众,但为此付出的代价却是社会活力的极大降低。随着锦衣卫的权力越来越大,“结果皇帝对他给予锦衣卫的广泛权力警惕起来,也认识到了专门依赖锦衣卫搞调查工作的危险性。他于是更转向被委派负责东厂的宦官们,他们在秘密工作中终于超过锦衣卫,有时甚至也直接调查锦衣卫。”10东厂:东厂的职能是“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与锦衣卫均权势,盖迁都后事也。”11,起初,东厂只负责侦缉、抓人,并没有审讯犯人的权利,抓住的嫌疑犯要交给锦衣卫北镇抚司审理,但到了明末,东厂也有了自己的监狱。其权力甚至超过了锦衣卫,只对皇帝负责,不经过司法机关批准,,可随意监督缉拿臣民。东厂侦缉范围非常广,朝廷会审大案、锦衣卫北镇抚司拷问重犯,东厂都要派人听审;朝廷的各个衙门都有东厂人员坐班,监视官员们的一举一动;一些重要衙门的文件,如兵部的各种边报、塘报,东厂都要派人查看;甚至连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柴米油盐的价格,也在东厂的侦察范围之内。东厂获得的情报,可以直接向皇帝报告,相比锦衣卫必须采用奏章的形式进行汇报,要方便的多。到了明中后期,东厂的侦缉范围甚至扩大到了全国,连远州僻壤,也出现了 ““鲜衣怒马作京师语者,转相避匿。”12。西厂:西厂在明朝历史上只短期存在过,西厂成立,本来只是为了替皇帝刺探消息,但汪直为了升官发财,拼命的构置大案、要案,其办案数量之多、速度之快、牵扯人员之众都远远超过了东厂和锦衣卫。西厂在全国布下侦缉网,主要打击对象是京内外官员,一旦怀疑某人,就立刻加以逮捕,事先不必经由皇帝同意,之后当然就是严刑逼供,争取把案件弄得越大越好。对一般百姓,其一言一行只要稍有不甚,就会被西厂以妖言罪从重处置。内行厂:内行厂职能与东西厂一样,但侦缉范围更大,甚至包括东西厂和锦衣卫。内行厂的权势极大,东西厂也在它的侦伺之中,较之东西厂,其滥施的刑狱有过之无不及。内行厂自创刑罚,“罪无轻重皆决杖,永远戍边,或枷项发谴。枷重至百五十斤,不数日辄死。”13一时间,锦衣卫、东西厂、内行厂四大特务机构平存,缇骑四处,天下骚动。锦衣卫和东厂、西厂、内行厂都是特务部门,专门从事保卫皇帝的侦缉活动,厂卫都可以不通过司法机构直接对皇帝负责,集保卫、侦查、控诉、审判、执行职权于一身。因此可以说二者的性质和任务是一样的。而二者同时也是存在差异的:其一,锦衣卫是军队,东厂、西厂、内行厂则不是军队性质的组织,可以说是纯粹的特务组织。其二,锦衣卫的长官一般都由外戚或功臣担任;而东厂、西厂则由太监统领的。其三,厂、卫不是并行的,卫在厂的监督之下。卫与厂结合在一起,保卫职能、警察职能、行政职能混杂在一起,形成了一整套政警合一的特务系统,适应了维护集权专制统治的需要。厂与卫的职权基本无差别,他们之间相互勾结、相互倚重,都是皇权专制集权金字塔下的一块块砖石。但由于锦衣卫属于外官,奏事需用奏疏,还有勋戚及其子弟参加,不如东厂太监亲近,故厂的势力总要大于卫:锦衣卫侦伺一切官民;厂则侦察官民和锦衣卫(西厂有时还监视东厂,内行厂则监视官民和东厂西厂和锦衣卫);皇帝直接领导与监督所有侦察机关。 朱元璋建国之后为了强化中央集权,对中央军政机构做了重大调整。当初,朱元璋建统军元帅府,不久改为大都督府,统领全国卫所军。洪武十三年(1380),分大都督府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全国卫所遂分隶于五军都督府。每府设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从一品;都督佥事,正二品。掾属有经历司经历从五品;都事从七品。都督府为最高军事机构,掌军旅之事,各领其在京卫所及在外都司卫所,以达于兵部。“凡武职,世官流官,土官袭替,优养、优给,所属上之府,移兵部请选。既选移府以下之都司、卫所。首领官听吏部选授,给由亦如之。凡武官诰敕、俸粮、水陆步骑操练、官舍旗役并试、军情声息、军伍勾补、边腹地图、文册、屯种、器械、舟车、薪苇之事,并移所司综理之。” 与都督府相配合的军事机关是兵部,设兵部尚书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一人,正三品。掾属有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从五品,主事二人,正六品。兵部尚书主持兵部工作,侍郎辅佐。武选清吏司分掌武官升调、袭替、优给、诰敕、功赏之事。职方清吏司分掌舆图、军制、城隍、镇戍、营操、武举、巡逻关津、征讨之事。车驾清吏司分掌卤薄、仪仗、侍卫驿传、厩牧之事。武库清吏司分掌戎器、符勘、尺籍、武学、薪隶之事。洪武元年(1368)设置兵部时,它是中书省六个部的一个部,洪武十三年中书省及丞相制度被废除,兵部与其它五部一起升格,直属皇帝统制。 地方上朱元璋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废除行省制度,改由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分掌一省行政、司法、军事,并称“三司”。三司互不统属,各对中央负责。都司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卫所,以及与军事有关的各项事务,是地方平时最高军事领导机构。各省都司之外,在边防要地则单设都司,实行军民合一的统治,如辽宁都司,治定辽中卫(今辽宁辽阳);大宁都司,治定大宁卫(今内蒙古宁城),万全都司,治定宣府卫(今河北宣化)。还在边境海疆的北平、山西、福建等地设置行都指挥使司,在中都设置留守司,以补都司之不及。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可以为了凑数随便引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参考文献外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一) [1]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2]付子堂.法律功能论W].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3]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53. [4]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 [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院出版社,1982. [8]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8-9.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 [1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4. [12]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 [13]范偷.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47-555. [14]田有成.乡土社会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 [15]顾培东.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二) 1.沈跃东:《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2.徐亚文:《口述历史与法律》,《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陈瑞华:《从 经验 到理论的法学 方法 》,《法学研究 》2011年第6期。 4.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科技信息》2011年第3期。 5.崔二玲:《浅析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6.罗旭南:《法学方法多样化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适用》,《海南大学学报》(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刘颖:《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1期。 9.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0.冀海虹:《司法过程中法学方法之解读——以价值分析法为核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1.王丽霞:《<法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 教育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冯 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3.刘连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宪法研究中的局限性——以“分离命题”为中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4.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15.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三)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袁裕来:《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四) [1]任丁秋.私人银行业与资产管理---瑞士范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倪受彬.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 报告 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6]连建辉,孙焕民.走近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李春满.私人银行业务[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8]曹彤,张秋林.中国私人银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9]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徐保满.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1]孟建华.洗钱与银行机构反洗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12]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英]莫德.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M].刘立达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4]王征宇,于江等编著.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丁邦开,何俊坤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五) [1]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张月满着《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译者:罗结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田圣斌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6]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着《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7]刘根菊等着《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8]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9]孙晶:《亲属作证特免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1][德]尧厄尼希着,周翠译,《民事诉讼法:第27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12]程海霞:《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着(宋金寿主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 [14]厦门大学法律系编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5]韩延龙、常兆儒编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2.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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