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产品责任制度处于世界领先的水平,而其中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也形成了一套自有体系,对欧盟及其他许多国家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而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之中,使司法者难以把握,也容易给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造成困惑。对于我国产品责任制度中的归责原则,到目前仍是众说纷纭,为厘清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对比美国法的相关制度设计,在保留现有制度框架的基础上,统一用语,细化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对于促进产品责任立法,经济发展和人民利益保护,都有着重要作用。 在我国,产品责任尚是一个刚开拓不久的新领域,《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不明确且不一致,因而在我国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从而也使我国产品责任原则出现了分层次的二元性的特点,进而也导致一些问题的发生,. 2000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是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中最为典型的案例。该案中原告亲属乘坐被告生产的三菱吉普车时,因挡风玻璃在行驶中爆裂而被震伤猝死,要求被告承担产品责任。一审法院适用过错责任作出判决。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使用过错责任是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判结了该案。为什么一审和二审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因为一审二审法院对产品责任适用了不同的归则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