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志愿者可以领养退役军犬,但需要经过严格的条件审核:
(一)领养者须年满22周岁,有独立经济能力,有爱心,有养狗经验者优先;
(二)领养者有稳定工作和固定居所(非合租),有能力为犬只提供足够的活动空间、舒适的环境和医疗保健;
(三)所有家庭成员没有动物过敏症,且家中没有五岁以下的儿童;
(四)自愿接受每年一次的不定期回访;
(五)领养者不能再次让退役警犬从事工作,或参与任何商业及相关性质活动;
(六)一名领养者只能领养一只警犬;
(七)若因不可抗力而无法继续领养犬只的,必须领养处商议后共同为其重新寻找领养人,未经同意,不得自行转交他人或弃养。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
第十三条 警犬是指公安机关用于繁育、训练和使用的各类犬的总称。
第十四条 警犬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资格认证。
第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警犬档案、身份管理。
第二十四条 警犬繁育实行全国统一管理的两级繁育体系。公安部直属警犬基地、研究所为公安部一级警犬繁育单位,经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考核达标的省级警犬基地为二级警犬繁育单位。
第二十五条 警犬疾病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养防并重的方针,提高犬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水平。
第二十六条 警犬饲养管理应当科学、规范,保障警犬的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