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结业一年后,可在学校规定时间进行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者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换发毕业证;换发的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成绩不及格或逾期不申请补考者,以后不再补办。学生最后一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习期满后发给结业证:
(一)最后一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旷考、作弊或有考试不及格课程(未达到降、留级门数),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最后一学期毕业考试不及格(未达到留级门数)者。
(三)毕业班学生历年有不及格课程或因旷考作弊等以零分计的课程(未达到降、留级门数),可在最后一学期参加毕业清考,毕业清考时旷考、作弊或清考后仍不及格者。
(四)最后一学期毕业考试旷考、作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