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维持公司办公场所内外区域的正常工作秩序;
2、维护公司内部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3、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加强防盗活动,及进发现可疑人和事,并逐出;
4、监督员工遵守安全守则,其他规则;
5、加强防火活动,及进发现火灾苗头,并消除之;
6、对违反治安条例的行为,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向公司或公安机关报告;
7、配合领导做好下班后值班工作,检查公司办公场所留宿情况;
8、支持、协助门卫履行了责。
扩展资料
《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贯彻《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我国保安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保安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保安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今后在保安服务企业和企事业单位自建保安组织中,所有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人身、财产、信息等安全防范服务的保安人员都必须按照《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要求,进行相应培训,经技能鉴定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据此,公安机关可以有效地加强对保安培训机构培训教学工作的监督指导,保安培训机构及其教员可以科学、规范地安排和组织培训教学工作,保安服务企业和广大保安员也可以据此加强自我培训。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颁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