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制度是对合同成立以后,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以前,一方将不履行(拒绝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履行不能)合同义务时,给予另一方提前采取救济措施的一项制度。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美国家,因其本身所具有的优越性而被许多国家所认可,虽然对于该项制度目前仍存在很多争议,但仍不能阻挡该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尤其是随着国际贸易统一化趋势的不断加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诞生。《公约》作为在国际社会中具有重要影响、应用极为广泛的国际法律规范,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同时,《公约》以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为基础,并吸收和借鉴了大陆法系中不安抗辩权的优点,形成了一套自己的预期违约制度体系,成为架构于两大法系预期违约理论的集大成者。现今,预期违约制度已被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接受,但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制度的构建还存在不少的缺漏,导致了法律在适用上的操作性不强。本文介绍了预期违约制度的渊源,并着重对《公约》中的预期违约规定进行了分析,对其中一些颇具争议的地方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同时也指出了《公约》在实际运用中还存在的有待完善之处。最后,再对比《公约》与我国的《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提出了完善《合同法》的见解。 本文共分四部分进行讨论。 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了预期违约制度产生的渊源、发展的形态、法律后果及其理论基础。对预期违约制度的两个创始性判例做了介绍,分析了英美法中对预期违约形态的分类及其各自的法律后果,再对预期违约制度的几种理论基础进行了介绍,并予以评析。 第二部分介绍了《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分别对预期非根本违约和预期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及其救济措施做了归纳,并简要的论述了《公约》73条关于分批交货合同中的预期违约规定。 第三部分主要探讨《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运用问题。首先指出了当前学术界中对预期违约规定的某些认识误区和存在的争议,并进行了阐述;其次,以案例形式分析了该制度运用于国际货物贸易实践中将出现的问题,说明了自己的见解。 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将我国《合同法》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公约》做了比较,指出《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