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二级没拿到不会影响到学位证的发放,但是否拿到学位证还必须满足其它条件(见下面相关条文)。注:下文我校指长沙理工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在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各专业修读的学生,取得本专业毕业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政治标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二)业务标准:在校期间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二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二)考试舞弊。(三)非考试舞弊原因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无突出表现。(四)非考试舞弊原因受“记过”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五)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1.7。(六)在校学习期间,课程(不含任选课)初修累计不及格学分,四年制专业达到30学分及以上;五年制专业达到37.5学分及以上;两年制专升本专业达到15学分及以上。另外,长沙理工大学关于学位考试的新规定:学士学位申请条件:1、学位英语考试合格(在校期间通过CET4和PETS3考试的可以免考学位英语);2、全部课程成绩平均分70分及以上;3、毕业论文答辩成绩为中级以上;4、在校期间及毕业后一年内均可报名,毕业后超过一年,不可再报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