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运输量的快速增长和运行复杂性的日益增加,民航机场面临的安全压力日益增大。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机场安全运行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带动了机场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的高速发展,在工作方式和业务应用模式上都有了本质的改变,原有的工作方式已经无法跟上信息化发展的步伐,这就需要有更加高效的解决方案推动机场信息化的发展。本文以某机场为例,对机场安全信息管理进行有效的阐述和分析。
关键词:机场信息系统; 系统安全 分析;实施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一、角色分析
(一)角色管理
由于业务的需求,当组织结构某部门的工作指责发生变化时,系统管理员使用角色管理维护系统的各个业务岗位,并从用户列表选取参与事件处理的用户加入到该岗位。当需要对这些用户进行某些操作的时候,只需要对包含这些用户的岗位进行一次操作就可以了。这大大提高了单位的工作效率。当临时调用户加入岗位,只要在角色的用户列表中进行简单添加。当事情处理完,不再需要岗位,可以通过该模块将角色删除。该机场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角色如表 3-1 所示。
表 3-1 系统角色表
(二)用户权限控制
用户权限控制是用来设置权限、角色以及进行权限验证。权限对应于一定操作范围的操作,角色对应于多个权限的集合。通过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来实现整个业务的权限管理,并通过实现操作管理在一定范围内灵活地扩展现有的权限管理。利用授权模块实现了权限的分散管理,上一层管理者可以授权给下一层管理员权限,保证某些用户不会权限过大。
用户权限控制采用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的权限管理体系。基于角色的权限管理体系统一了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角色,使之既符合系统整体的要求,又满足各部门工作的需要;对所有使用系统的用户进行统一的管理,避免了同一用户在不同的应用系统中具有不同代码和权限等混乱现象,做到统一化、规范化,最大程度上增加系统的安全性。
每一个注册的系统用户按照其所承担的任务被分配有一定的权限。该权限确定了此用户允许执行哪些活动,在完成某些活动后应该得到哪些信息,允许向哪些功能中传送哪些数据对象等。
按照用户权限控制的方式不同,权限又可分为静态权限和动态权限。按照控制对象的不同,权限可以分为功能权限和数据权限。
二、系统安全分析
(一)安全需求性分析
结合某机场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安全弱点、安全威胁和安全风险分析,系统安全需求包括以下几点:系统安全实体安全;主机 操作系统 和数据库系统的安全;
系统网络安全,包括网络隔离、网络访问控制、网络监控与预警;系统信息安全,包括信息存放的安全、信息传输的安全、信息的私密性、完整性、鉴别性和不可否认性;系统的安全管理、包括运行维护管理和动态安全。该机场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安全设计要求确保数据和业务的安全,确保系统计算机系统资源的安全。
在设计系统时,要求:系统投产时不降低计算机系统的整体安全性; 不对现有应用系统及网络体系作根本性改变(现有应用系统和网络体系有严重缺陷时除外); 符合国家政策和行业规范要求,技术设计先进,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和延续性; 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投产,保障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风险;降低成本、减少新增投入,满足占领市场和赢利的需要;建立系统安全管理体系,保障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安全。
(二)安全设计原则
安全设计遵循的原则是:在实现系统安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尽可能地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要密切结合系统信息安全要求及面临的威胁,制订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设计原则。安全设计的核心是:保障系统数据处理全过程的安全。在进行安全方案设计、规划时,遵循以下原则:
系统全面的安全保护原则。防止出现明显的薄弱环节,包括防护、监控、恢复。
层次性原则。安全设计应根据需求,要合理划分安全层次,根据不同的安全级别,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防护。
自主和可控原则,采用国产密码设备和安全产品,做到所用软硬件安全产品的可控性。
安全性原则。充分保证系统的安全性至关重要。使用的网络安全产品和技术方案在设计和实现的全过程中都必须有具体的 措施 来充分保证各个方面的安全性。
可靠性原则。对于产品,质量是保证其使用可靠性的基本因素;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是保证系统可靠性的必备条件。
先进性原则。具体技术和技术方案的先进性是保证整个系统应该具有的技术领先性和持续发展性的保证。
可扩展性和动态适应性原则:安全设计要求充分考虑系统业务发展的需要,适应未来扩展性要求,具有良好的动态性和自适应性。
(三)网络通讯安全设计方案
网络通讯安全是要在保证通讯网络可靠、稳定等情况下,提供安全的通讯信道,保护业务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不被泄露。主要提供客户浏览器到系统服务器间安全信道。
采用 TLS/SSL 连接建立客户端到系统网络间的安全通道,同时通过数据加密保证关键信息(如客户帐户 PIN 码 aPIN、登录 PIN 码 ePIN)的安全。
系统客户与 Web 服务器安全连接采用双向认证的 SSL 技术实现。利用部署在客户端安全代理和部署在 Web 服务器安全网关代理服务器系统实现,保证通讯双方的身份可确认,保证信息传输的机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
一般用户采用浏览器本身的 SSL 功能提供传输保护。客户的敏感信息在本系统中采用增强的加密措施进行保护传送。
(四)防火墙系统设计方案
该机场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防火墙系统设计方案主要设计思想如下:
在管理局数据中心设置防火墙,隐蔽内部网络结构;建立相对独立、统一的安全监控、控制中心。 应用网络包括多处外部接入,通过路由器,防火墙等网络隔离技术屏蔽内外部网络。本系统中对于来自 Internet 的接入采用防火墙技术,通过安全规则的定义,屏蔽非授权访问,从而保护内部网络的安全。对于 WEB/应用服务器与数据库服务器间同样采用防火墙提供安全保障。本系统中在 WEB 服务器外部采用国产高性能防火墙。
系统接入 Internet 要求考虑边界网络的安全。(1)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禁止内部网以任何形式直接接入 Internet。(2)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后,允许内部网对 Internet 开通必要的业务。(3)对Internet 公开发布的信息应采取安全措施保障信息不被篡改。(4)来自外部的特定主机经认证身份后可访问内部网指定主机,否则予以禁止。
(五)数据库安全设计方案
数据库系统用于存放系统的业务数据、用户基本信息、系统参数和公共信息等。
数据库系统的安全除需要考虑操作系统安全外,同时需要考虑数据库系统本身的安全。在数据库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数据库元素之间的访问完整性机制,确保数据库内数据的合法修改及访问。
对数据库的访问只能通过指定的应用服务器进行,任何对数据库的操作及修改都不能直接到达数据库服务器,只能通过应用服务器上的进程对数据库进行访问操作管理。
数据库服务器存储所有系统本地数据,包括客户信息、管理信息、运行日志等。
三、机场网络安全管理的实施
(一)建立严格 规章制度
制定网络建设方案,机房管理制度,各类人员职责分工、安全保密规定,口令管理制度,网络安全指南,用户上网使用手册,信息安全检查、系统风险评估、应急响应方案,安全防护记录制度等一系列的规章和制度,保证网络的核心部门高安全、高可靠地运作。从内到外,层层落实,动态管理,适应新的网络需求,如促使网络拓扑结构、网络应用以及网络安全技术的不断发展,调整网络的安全管理策略。
(二)加强 网络技术 的培训
网络安全是一门综合性的技术,网络管理人员一定要不断地对新的 网络知识 加强学习,对新的网络产品的功能进行掌握,熟悉网络病毒、IP 欺、分组窃听、密码攻击、拒绝服务、端口攻击等多样化的攻击手段,这样才能更好地管理好网络。
(三)加强用户的安全意识
网络安全最大的威胁是人们对于 网络 安全知识 的缺乏,因此,就需要加强不同层次的员工和用户的安全意识,引导用户自觉安装防病毒软件,打补丁,自动更新操作系统,对不熟悉的软件不要轻易安装。
结语
网络安全是一个多层次、多方面的问题,需要从强化行政监管和建设技术支撑平台为切入点,建立一个技术先进、管理高效、安全可靠的机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努力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以管理保平安,以安全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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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安全事故相关的人、机、环境、管理四要素中,人是最重要的因素。以人为中心,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至关重要。 文章 根据企业安全文化理论,指出了机场安全管理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阐述了机场安全管理文化建设的内涵,即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观念文化和行为文化。同时,论述了应该从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安全文化活动、技术保障、信息化应用等六方面加强机场安全文化建设。
关键词:机场;安全管理;文化建设;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V3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06-0038-02
根据安全原理,在事故相关的人、机、环境、管理四要素中,人的因素是最为重要的。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最大隐患,而人员行为主要源于 教育 培训和文化氛围的影响。文化决定意识,意识决定观念,观念决定行为。也就是说,安全文化决定人的安全意识,安全意识决定人的安全观念,安全观念决定人的安全行为。由此,没有安全文化,就不可能有安全的行为。企业安全文化是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全体员工无形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是一种自觉的行为方式和习惯,是安全管理中居于统领地位,对于保障 安全生产 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自2006 年中国民航总局大力推进空管安全管理体系(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MS)建设以来,民航安全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SMS建设还处在初期阶段,面临很多问题,如管理层重视和执行不够、员工安全意识不强、风险管理的措施不当、安全信息的分析和利用不足、安全管理的基础设施不牢、安全管理系统性不强等。机场为有效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就必须全面、科学、系统地对机场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分析、研究、诊断、预测和控制,而首当其冲的是要建设健康、有效的机场安全管理文化。
1 机场安全管理文化建设的内涵
机场安全管理文化包括机场安全管理的意识、目标、责任、素养、习惯、科技手段、管理设施、监督检查和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一系列的总和,在机场安全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导向、激励、凝聚、约束和规范作用。它由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观念文化、行为文化四个层次组成。
1.1 机场安全管理的物质文化
物质文化是安全文化的物质载体,是安全文化在各种实体事物上表现出来的状态(形态)。机场安全管理的物质文化体现为安全生产设备、装置及防护器件、安全查检器材和仪表、报警系统等。具体有:{1}飞行安全方面。跑道保障、净空保护、鸟击防范、助航灯光保障等;{2}空防安全方面。安检设备、货物、飞行区检控、候机离区检控;{3}机坪运行安全方面。航空器、车辆设备、油料管理等;{4}机场环境安全方面。设备配置和维护、日常应急响应准备、航空食品;{5}机场运行安全保障方面。保障设施设备、指挥调度系统、供电及电器系统、离港系统、航班显示系统、广播系统、网络安全系统等。
1.2 机场安全管理的制度文化
制度文化是企业安全文化的中间层,主要是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总和,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教育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等。机场安全管理的制度文化体现为: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机场安全管理体系(SMS);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制定的《关于中国民航实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总体 实施方案 》和《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南》等一系列指导性法规;机场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
1.3 机场安全管理的精神观念文化
精神观念文化是安全文化的心理部分,包括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安全态度、安全价值体系、安全认识观等。机场安全管理的精神观念文化体现为:
①“防范第一”的意识。运用系统论,对机场各类风险进行风险管理,通过危险识别、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 坚决杜绝责任事故。②“持续安全”的观念。在“持续安全”理念的引领下,不断创新指导思想、 思维方式 和工作 方法 ,建立保障持续安全的长效机制。③严格落实的态度。完善安全规章、程序和措施,严格落实则是重中之重。要做到五严,即:严格组织领导,严格规章标准,严格监督检查,严格教育培训,严格持续改进。④“三全管理”的理念。机场安全管理是全过程、全方位、全员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从管理层到一线员工自上而下的全体员工,从制度制定到严格执行的全过程,从每个岗位实际操作到理论探讨的全方位,安全意识渗透到各个环节。
1.4 机场安全管理的行为文化
行为文化是安全文化的动态部分,包括个人和群体的生产、生活行为方式。机场安全管理的行为文化包括:领导层决策安全谨慎,加强员工培训和激励,积极宣传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要求;管理层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一线员工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及时 报告 安全隐患等。
机场安全管理文化中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是是互为表里、不可分割的。精神文化是安全文化的核心和灵魂,制度层文化是安全文化的骨架,物质文化是企业安全文化的物质载体,行为文化是外在体现。
2 机场安全管理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2.1 健全安全管理的组织体系
一是建立纵向责任体系。以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总为主要责任人,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担责任。以安全委员会会议、生产例会为纽带,加强纵向沟通,切实做到抓安全的思想、工作、精力三到位。二是建立横向网络体系。党政工团联动、运营保障部门齐抓、全体员工参与、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各部门各司其责、互相配合。三是强化安全监督检查机制。机场设立安全监察部门,各运行单位还设有专(兼)职安全监察员,形成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网络。加强安全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和执行力度,实行更加严、勤、细、实的安全检查和督察,大力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和专项整治活动。 2.2 加强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机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风险评估、飞行区管理、目视助航设施管理、机坪运行管理、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除冰雪管理、不停航施工管理、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等相关制度。为建立适应现代航空安全管理的要求,机场更加强责任制度和激励制度建设。
①建立责任制度。首先,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综合运用行政、法制、经济、思想、宣传等手段,不断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着力营造积极主动的安全文化,形成高效有序的安全运行机制和严谨细致的差错防范体系。其次,实行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凡因严重违法违规、渎职失职导致重大事故者,必须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最后,建立目标责任制。每年按管理层级签订安全目标 责任书 ,定期检查,年终考核,兑现年度目标奖。②激励制度。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实施安全竞赛和安全奖惩办法,以安全功过兑现奖惩,提升各级的安全管理能力。实行合理的收入分配政策,适当向一线生产保障单位、向条件艰苦或技术含量高的岗位、向安全风险大的员工倾斜,充分调动各类人员保证安全的积极性。
2.3 不断提升员工队伍建设水平
一支能力强、素质高、品德好、技术硬、纪律严的员工队伍是机场保证持续安全的有力保障,所以应大力抓好员工队伍建设。一是改革人力资源制度。破除员工身份限制,实行“能者上,平者调,庸者下”的竞争淘汰机制。制定科学的人员聘任和选拔程序,科学合理选拔人才。二是创新员工培训方式。与高校实行战略合作,建立培训中心,针对不同岗位需求,多 渠道 、多方式地开展安全教教育及业务技能培训。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特别是关键岗位、特殊工种人员,要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三是通过岗位练兵提升员工素质。通过岗位技能大比武,增强员工在实战中积累工作 经验 ,提升工作能力,增强安全意识。四是加强各层级的执行力建设。开展“四查”整顿活动(查思想、查作风、查纪律、查管理),着眼解决思想松懈、作风浮躁、纪律松弛、管理不严的问题。五是加强应急演练力度。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指挥决策能力,提升员工的专业处置水平,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2.4 坚持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文化活动
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文化活动是一种好形式。一是加强宣传贯彻。利用内刊、网站、广播、 标语 、展览等渠道加强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职责、程序、标准、制度、活动方面的宣传,促进全体员工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的转变。二是开展寓教于乐的活动。如娱乐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安全论坛、安全知识竞赛、 安全演讲 。三是开展奖优惩劣的评比活动。开展劳动模范和“十佳安全标兵”、“十佳服务明星”、“十佳技术能手”评选活动,对评选出来的先进进行表彰,同时建立违章人员曝光台。四是实行安全考核,一票否决制。
通过各种活动方式向员工灌输和渗透“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创造效益”、“行为源于认识,预防胜于处罚,责任重于泰山”等安全观。安全观在员工心目中“生根”,在管理活动中“发芽”,形成人人重视安全,人人为安全尽责的良好氛围。
2.5 加强技术保障力度
牢牢树立“科技兴安”的思想,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一是引进新技术,改造旧设备,优化设备配置。二是联合科研院所,加快机场安全管理技术、设备的研发,提升安全管理设备的硬件水平。依靠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来不断提高安全化的程度,即保证生产过程、设备控制过程、整体环境的本质安全,使人、机、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
2.6 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
建立完善的安全信息管理平台,着眼于建立科学健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分类、传递、危险源识别、应急措施制定机制,促进信息化水平在机场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和提升。
3 结 语
机场安全管理文化建设涉及各个方面、所有活动、一切时空过程。强大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使全体员工的行为被潜移默化,安全价值取向深入人心,安全行为准则时刻指引。机场各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觉担负起建设安全文化的职责,携手广大员工共同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提升机场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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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延误,笔者目前还没有看到哪个国家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的界定。是否构成延误,是在个案中由法官综合各种因素来认定。更多的是航空承运人(即航空公司)协会的自愿承诺,以及航空公司的特别承诺。一、怎样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延误?什么是航班“延误”?怎样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延误呢?按一般人的理解,只要未能按机票上注明的时间起飞,就是“延误”,或我们通常所说的“晚点”或“误点”。其实,这是一种错解。航空运输不同于铁路运输或公路运输,由于其潜在的风险性,不能像要求其他运输方式那样按客票注明的时间起飞。综观世界民航运输的立法史,从1929年的《华沙公约》到1971年的《危地马拉议定书》及至1975年《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再到1999年新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人们不难发现,这些国际公约都没有对“延误”做出明确的界定。不是不想界定,而是实在难以界定。关于延误问题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29年《华沙公约》)的第19条。该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中由于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1929年《华沙公约》是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的第一个国际公约,该公约是由法国倡议并由法文写成的。公约对延误作出规定的根据也是基于大陆法系的观点,即航空运输是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之间的一种合同行为,承运人负有义务把旅客或货物尽快运送到目的地,否则即构成违约并要承担违约责任。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也有类似规定。但是,《华沙公约》第19条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首先,它没有规定构成延误的要素,即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延误;其次,对承运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未作明确规定。1999年5月在蒙特利尔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已于2003年11月4日起生效,我国尚未批准该公约)也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实际上,早在1996年,为了实现华沙体制的现代化和一体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法律委员会的执行主席就指定毛里求斯的庞罗沙密作为报告人,就“华沙体制的现代化和一体化”进行研究。在1997年4月28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国际民航组织第30次会议上,会议对报告人庞罗沙密提出的延误定义进行了讨论。在此基础上,起草小组有关延误的定义(但仍留待外交会议最后决定)成为公约草案的第18条第2款。起草小组提出的定义是:“在本公约中,延误是指综合所有有关情况,在可向一个勤勉的承运人合理期望的时间内,未将旅客运送到其直接目的地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或者未将行李或者货物在其直接目的地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交付。”在当时的会议上,就是否对延误进行定义,意见并不一致。以美国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不对延误进行定义,理由是这些国家已经通过判例对延误作出了界定,而另一些国家则持相反意见,主张对延误进行定义,从而有利于界定延误的范围。虽然上述延误的定义写进本次会议通过的公约草案中,但最终在外交会议上被删除了,只保留了原草案第18条第1款的规定,也就是正式文本的第19条。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起草的、被各国航空公司普遍采纳的《旅客行李运输的一般条件》等文本,承运人承担的只是“尽最大努力合理地迅速运送旅客及行李”的义务,班期时刻表上或其它地方所显示的时间是不能被保证的,它们不构成航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承运人未遵守注明的时间不构成违约。可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就航空旅客运输而言,承运人和旅客没有约定非常明确的时间,班期时刻表仅仅是作为预期的运输时间。我国《民用航空法》及其相关规则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解释。《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应该说,与上述《华沙公约》或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并无二致。一般说,第19条意义上的延误,不是指航班的具体始发或抵达目的地时间上的“误点”,而是指旅客或托运人选择空运这种快速运输方式所合理期望的期限。要想对延误引起的损失提出索赔,通常要证明它是一种不合理的延误。尽管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对这种“不合理的延误”的理论根据与说法不同,但就其表现的标准而言,基本相同。对普通法系各国来说,《华沙公约》并没有强使承运人订立在何时或到何时为止进行运输的合同。他当然可以订立这种合同,果如此,当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运输时,就等于延误。如果他订立的合同中没有这一条,怎样才构成延误呢?一般认为,应从普通法规则中找答案:在无明文条款时,承运人只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运输的义务,而这要考虑事情的全部情况后确定;陆海运输中都可找到这条规则。因此,延误指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运输。法国法院在早期判例中虽未明确使用“合理延误”的说法,但只要未发现承运人有重大过失,稍有延迟,均不以第19条意义上的延误论处。英美和法国法院在审视具体案件情况后,确都裁决过一些不合理延误的著名案件。例如1958年法国“罗伯特——霍丁诉巴西航空公司” 案。原告是一个杂技演员,原计划乘坐该航班到达葡萄牙出席葡萄牙总统就职庆典,结果该航班被承运人取消,耽误了演出时机。法院认为,被告举不出任何他无法控制的原因(气象条件不好、机器故障等)的证据,判处赔偿原告损失。在1977年还有一个类似货运案件,由于音响设备与乐器未能如期运抵,影响了原告的巡回演出(“联合运输体诉汉莎航空公司”案)。在普通法系的圭亚那法院判处的“巴特诉大不列颠西印度航空公司” 案中,原告行李包中有一张他购买的伦敦足球赛的彩券,如中彩可获两万英镑,结果原告飞抵伦敦,而行李却被被告航空公司遗留在圭亚那机场未起运。等行李运到时,时机已过,无法中彩,原告提出索赔。被告辩护说,它没有在某天送到行李的法律义务。圭亚那法院在判决中反驳说:“但这并不表明,也不能表明允许承运人随便在那天送到。考虑具体事情的全部情况,承运人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这是一个必然有的暗示。”二、航班延误后旅客享有的权利和航空公司应尽的义务从法律层面上说,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航空公司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旅客乘坐飞机,应当交验有效客票。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或者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我国《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这是针对整个的运输行为而言,也就是说,这里的运输合同不仅指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还指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等。在发生延误的情况下,旅客有知情权、选择权、索赔权。这三项基本权利对旅客而言非常重要。航空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把延误的理由、何时能正常起飞的时间告诉旅客。在航班延误时间较长情况下,旅客可以选择退票或选乘其他的航班。根据现行法律,在发生延误后,航空公司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告知义务。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二是补救义务。航空公司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三是对旅客的损害赔偿义务。对旅客因延误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三、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航班延误后的责任承担)在发生延误,导致旅客与航空公司发生纠纷的情况下,解决纠纷的依据首先是我国《民用航空法》及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如果是国际航空运输,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其次是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再次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一旦发生延误,航空公司是否必须承担责任呢?这要根据造成延误的原因而定,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初步可以分为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所致和非航空公司的原因所致两方面。1.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延误。应该说,由于航空公司自己的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毫无疑问,航空公司应承担责任。但是,哪些行为(情况)可以归属于航空公司自己的原因呢?通常的判断标准就是,这些行为航空公司自己完全可以控制。根据现行法律,将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引起的航班延误,认定为由航空公司自己所造成。对此,航空公司应承担责任。现行法上的依据是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运输规则》)和《民用航空法》,《运输规则》规定在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延误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民用航空法》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在责任的承担上,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航空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具体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民用航空法》仅做了原则规定,这样,只能根据《合同法》,参照《运输规则》的规定。《合同法》规定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继续履行在发生延误后,如旅客愿意,航空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运输义务。采取补救措施航班延误或取消时,航空公司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后续航班或给旅客退票。赔偿损失如旅客证明自己确实因航班延误遭受了财产损失,则航空公司应予赔偿。这里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造成了损失,承运人只在因延误造成损失时才承担责任,如果延误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责任。这就要求旅客负责举证由延误给其所造成的损失,如果旅客不能证明这一点,就不能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并且,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实际的经济损失,不包括因延误给旅客造成的精神损失。二是这种赔偿是一种限额赔偿,即不管造成多大的损失,一般情况下航空公司只在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航法》第128条的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各种情况下的赔偿责任限额由民航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但到目前为止这一法律文件尚未出台。实践中执行的只有1993年11月29日国务院修订后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其中也只规定了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受伤的赔偿限额。《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从服务的角度规定了航班延误等不正常情况下的承运人的义务,其中又区分了非承运人原因和承运人原因两种情况,后一种原因下服务的范围也只限于“提供餐食和住宿等服务”。可以说,在这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需要完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延误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规定了一个最高数额:4150特别提款权,这是赔偿的上限。另外,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错误的看法,即有的旅客认为因航班延误导致其错过了重大商机等获得经济利益的机会而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损失。对此,我国《合同法》做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我国合同法以“可预见性”标准限制了赔偿范围的任意扩大。“可预见性”应依一般社会常识为预见标准,航空公司自然无法预见众多的旅客贻误了怎样的商机。因此,因飞机延误贻误了商机而造成的损失一般不予赔偿。2.非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非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延误,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全检查等。这些原因是航空公司无法控制的。因此,《运输规则》规定,在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延误时,航空公司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民用航空法》规定,航空公司如能证明航空公司自己或它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但是,航空公司违约责任的免除,并不当然免除法律规定的航空公司应尽的义务。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仍然负有告知义务和补救义务。四、国外有关延误的规定对于延误,笔者目前还没有看到哪个国家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的界定。如上所述,是否构成延误,是在个案中由法官综合各种因素来认定。更多的是航空承运人(即航空公司)协会的自愿承诺,以及航空公司的特别承诺。国外航空公司在其运输总条件中,对于航班延误的规定,一般只是在航班延误后提供食宿、交通和通讯等服务。航空公司在机票超售(即航空公司销售的机票数超过了该次航班的实际座位数)的情况下,拒绝已确认座位的旅客登机,也经常导致旅客延误。对此,美国和欧盟在其相关的法律中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责任。如美国《联邦条例法典》规定,每一承运人应在其机场的值机柜台张贴“航班超售通知”,并且要将该“通知”印在机票上,或者附随于机票的单另的纸上。要求承运人请求不急于出行的旅客自愿放弃其座位以换取赔偿金。所有被拒载的旅客有权利获得赔偿,但有例外:比如旅客未能遵守值机规则。要求承运人给被拒载的旅客一个书面声明,对拒载赔偿规定的相关术语、条件和限制做一解释,并且说明承运人的优先登机规则和标准。如果被拒载的旅客在航空公司的重新安排下能乘坐上预计到达时间比原航班预计到达时间推迟一个小时之内到达其目的地或其原航程的下一个经停点的替代航班或其他交通方式的,航空公司可以不必赔偿;如果替代交通安排预计到达时间比原航班晚一到两个小时之间,则航空公司须赔偿被拒绝登机的旅客相当于单程机票票价的金额,最高不超过200美元;如果替代交通安排预计到达时间晚于两个小时(国际航班为晚于四个小时),或者航空公司无法安排替代交通的,赔偿翻番为票价的200%,最高不超过400美元。如果旅客自行安排交通,则他可以按照非自愿退票的规定退回机票款。欧盟在其1991年通过的一个有关超售的规定中,要求在超售的情况下,除了对由于后续的延误引起的损失的赔偿外,乘客有权利得到到由航空承运人(航空公司)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3500公里及3500公里以下航程的飞行是150欧元,更长一点的航程是300欧元。但是,如果旅客被提供了替代运输,与最初预定的到达时间比较,在延误不超过两小时的情况下,或者在超过3500公里航程的飞行延误不超过4小时的情况下,上述金额将减半支付。欧盟于2004年2月26日通过了修改上述规定的新规定(2005年2月17日起正式生效),该规则适用于所有的从欧盟境内的机场出发或飞往欧盟境内的机场的航班拒载旅客的情形,包括包机;赔偿标准为:航程在1500公里以内的短途飞行为250欧元;欧盟境内的1500公里以上的中长途飞行或航程在1500公里至3500公里之间的其他所有航行为400欧元;3500公里及其以上为600欧元。这个赔偿额不仅适用于航班超售拒载的情形,而且适用于航班取消和长时间的延误。可以看出,欧盟逐渐强化了对旅客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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