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之一,为正部级单位,归口中央统战部领导。
国家民委的主要职能为: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2、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起草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4、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5、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6、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7、负责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国务院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8、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9、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10、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11、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民委的下设机构为:
一、机构设置
1、办公厅
2、政策法规司
3、监督检查司
4、经济发展司
5、文化宣传司
6、教育科技司
7、国际交流司(港澳台办)
8、财务司
9、人事司
10、机关党委
11、离退休干部局
12、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
13、舆情中心
14、古籍整理研究室
15、机关服务局
二、直属高校
1、中央民族大学
2、中南民族大学
3、西南民族大学
4、西北民族大学
5、北方民族大学
6、大连民族大学
三、直属事业单位
1、中央民族干部学院
2、中央民族歌舞团
3、民族出版社
4、中国民族语文翻译中心(局)
5、民族文化宫
6、民族团结杂志社
7、民族画报社
8、中国民族博物馆
9、中国民族报社
扩展资料: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成立的中央部委之一。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简称中央民委。1954年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
1970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被撤销。1978年,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决定恢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此后一直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归口中央统战部领导。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仍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2018年7月29日,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机构定性调整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归口中央统战部领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民委官网—民委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