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宪君主制与总统共和制 英国是典型的立宪君主制国家,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其主要特点是“虚君”、“议会至上”。国王由世袭继承,名义上是国家元首,实际上“统而不治”,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 美国政体则为总统共和制,总统由人民选举产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享有最高行政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总统权力的至高无上。事实上,总统与国会和联邦法院三者平行分立,相互制约,实现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横向权力之间的严格分立和相互制衡。 英美政体,一个有“君”,一个无“君”;国家元首一个无实权,一个有实权;国家元首产生方式一个为世袭,一个为选举;国家元首与议会(国会)的关系一个不对等,一个平行分立。接下来,笔者将从政治文化视角分析这一现象。 美国——平等价值观、领袖权威与总统制的确立 美国是欧洲移民国家,并无君主制传统,加上早期北美移民虽都是反抗欧洲封建制度的叛逆者,排除了类似英国政治文化中对贵族和权威的崇拜心理,同时,早期北美移民将英国政治文化中的民主基因和基督教本身所蕴含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传统移植到了新大陆。也从根本上否决了美国政治文化中的“奴”性色彩。 但与此同时,纵观世界各国政体,美国国家元首(总统)的权利也是较大的。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享有最高行政权。有学者认为,这与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有历史渊源。华盛顿在独立战争和南北战争中的出色领导作用为政体设计中总统权威的树立与职权的确立起到了一定作用。 综上所述,美国政治文化中的平等价值观与领袖权威对于反对君主制,建立总统权力较大的总统共和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2、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的关系 英国三权互有重叠——“权在议会”的传统 英国政体的一大特点是“议会至上”原则,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立法权在三权中居于核心地位,行政和司法机关都是立法机关的一个部分,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是立法权的派生,三者互有重叠。美国三权分立——启蒙思想的奠基 美国政体中,总统与国会和联邦法院三者平行分立,相互制约,实现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横向权力之间的严格分立和相互制衡。总统的重大提案或政策必须经过国会的通过才能有效;国会对总统据有弹劾的权利,通过的法案必须经过总统签署才能有效;最高法院院长由总统任命,一旦任命便是终身,可以判定总统或者国会的某项行为违法或违宪。 从政治文化的视角,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来源于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通过三权分立实现权利的制约与平衡的设想。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孟德斯鸠这一思想对美国的宪法制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单一制与联邦制 英国政体为单一制,即中央集权制。有单一宪法和行使统一统治权力的中央政府。 美国为联邦制。有两套宪法,即除联邦宪法外,还有州的宪法;中央政府和州政府,实行分权制度,其权力的划分由宪法规定。 1、英国——中央集权的完成 英国单一制是在商品货币关系发展,城市和市民兴起,以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生长过程中,随着王权的加强,封建割据的消灭,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十五世纪英法百年战争(1337—1453)的结局,以及其后英国国内爆发的玫瑰战争(1455—1485)也加速了英国国家的统一和政治集中的基本完成。 2、美国——平等价值观与结社自治 上文提到,在美国的政治文化中,平等价值观占了重要地位,平等价值观带来的结果是权力的多元性和分散性,它从源头上孕育了美国政治中的制衡机制,其表现就是结社自治。它实际是一种权利自我实现的方式,首要内容就是对自由的追求。作为由北美十三个殖民地组成的国家,各地区都有自己独特的风俗习惯,如果以统一的一套法律规定各州秩序,显然违背自由平等的原则。过去为了维护大小国家一律平等的原则建立了邦联,但由于力量太弱无法保护各国的自由,而建立中央集权政府又给了大国谋求不平等地位的机会。因此,最后各国只能通过建立联邦制实现政治妥协。由此观之,美国政治制度设计一定程度上归功于平等价值观以及政治文化中个人主义与多元主义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