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想知道~ 要是谁来点哲学的事情那就更不错了~ 回答者:kukol - 助理 三级 4-28 23:21马路小吃摊现象的实际观察和经济分析 -- 一个经济学的案例研究 高校宿舍区外小商贩摆摊早已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对这些小商贩,有关各方想尽千方百计加以消灭,可是屡战屡败,那些小商贩却"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而且生意十分兴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这种现象怎么会长期存在?本文通过作者本人在复旦大学东区门外的实际调查并利用经济博弈论对此进行分析。 一、马路小吃摊现象的描述 近年来,随着高校招生人数的增长和大学生整体消费水平的提高,复旦大学宿舍区外的夜宵市场生意火爆。每当夜幕降临,特别是21点至23点之间①的高峰阶段,东区门外的国定路两旁都会有十几家小商贩设摊,供应的夜宵品种非常丰富,几乎汇聚了全国各地的风味小吃。夜宵的单价一般在1-3元之间,非常适合学生族消费。这些小吃摊对于路两侧的"旦苑餐厅"、"老巷美食"和一些超市简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不仅仅是由于逃税形成的价格优势,更重要的是时间优势,因为学生不需要浪费很多时间用于排队等候②。由于小吃摊的激烈竞争,旦苑、"老巷"和超市在夜宵市场上的份额很小。 二、马路小吃摊现象的成因--高额利润的驱动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答案很简单,存在高额利润。小商贩能够在夜宵市场上"百折不挠"的动力就在于此。夜宵市场的自然形成和发育是小贩们在发家致富道路上的创造,是自由经济权利的确立和运用,是小贩们寻利行为的必然结果,它完全符合市场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三、夜宵市场的博弈分析 (一) 小贩与"黑猫"(警察)的博弈 (二) 学生与旦苑的博弈 四、马路小吃摊问题的解决 从上面的经济学分析可以看到,这个问题长期悬而未决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有几种解决方案:第一种是抑制需求,即采用征收消费税的方法;第二种是受益者支付垄断租金。但是实践证明这两种方法都是行不通的。首先,对学生征税的主体很难明确(究竟是税务局还是学校),而且也会遭到广大学生的反对;其次,支付租金相当于垄断利润的转移,转移的比例很难确定,结果会产生受益者与打击者无休止的讨价还价,而且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这种办法只会降低市场效率。因此,很多人认为还是维持现状比较好。 五、结论和意义 在市场化的过程中,由于政府行为与(小贩)个人行为有三种不同的结合方式,市场化也有三条不同的道路,其结果也就大不相同。 第一种,如果市场的形成和发育没有经济行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自发行动,而只是政府官员的一厢情愿和单独行动,那么,政府行为就具有了非政府行为的内容和反市场行为的性质,其结果是破坏了市场发育的基础,造成市场化过程的逆转和倒退。 第二种,如果市场的形成和发育只是经济行为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自发行动,而无真正的政府行为的介入和作用,没有政府提供的服务和作出的安排,虽然市场化的方向不会偏离,但是,其发展的速度较慢,其缺失的方面也难以弥补。 第三种,如果市场的发育和形成,既有经济个体的自发行动,又有政府因应自然趋势的有效规范和强力推动,不仅市场化的方向会得到坚持,其进程也会大大加速。国年路菜市场的发展就是证明。 注释: ①学生一般此时从自修教室返回寝室,由于晚饭时间一般为4点30分至6点,经过3个小时左右的自修,此时大都饥肠辘辘. ②这一点在寒冷的冬天非常明显。据说那位卖蛋饼的小贩做一个蛋饼用时不到30秒。 ③这个假设纯粹是为了分析的方便,实际上小商贩被抓时不会损失全部的产品,有逃脱的可能性。有充分理由相信小商贩们是经过理性选择的。 不可这样理解警察没有动力去抓这些"非法"小商贩,比如国年路的小商品市场。 ⑥导使 察后两者的市场份额比较小?老巷和超市的夜宵价格一般比较高,比如肉包,旦苑卖0.5元/个,联华超市却卖到1.5元/个。 ⑦2000年夏,旦苑食物集体中毒事件就是一个例证。尽管自2000年秋季开学以来,进行了一番整顿,但卫生状况令人堪忧。 参考文献: (1) 谢识予,1997:《经济博弈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2) 谢识予,《经济研究》(1997年第8期)《假冒伪劣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3) 艾德加·法伊格,1993:《地下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郑介甫等译; (4) 埃米莉·查姆丽-莱特:《非洲本地的制度和经济成本》选自《发展经济学的革命》,上海三联书店,黄祖辉 蒋文华主译. (5) 张曙光,《政府、农民和市场--山东惠民"大市场"要灭"小"市场与浙江义乌小市场变成大市场案例的比较和分析》
以宏观经济学原理分析税收政策对普通消费者的影响 按:本文仅以曼昆《宏观经济学原理(第三版)》(Principles Of Macroeconomics, Third Edition, N. Gregory Mankiw)中有关税收归属(Tax Incidence)和弹性系数(Elasticity)的最基本原理来为大家分析当前中国税收(广义税收)政策对普通消费者的影响。主要分析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商品房政策的影响。 弹性系数(Elasticity):它是指商品的供应量或需求量根据其决定因素(首变因素)的改变而作出反应的程度。其数学计算公式为: 弹性系数 = 商品数量的变化百分率 / 决定因素(首变因素)的变化百分率 一般情况下,商品数量可分为商品供应数量和商品需求数量,而决定因素(首变因素)可以是商品价格等因素。我们都知道,商品的供应数量和商品的需求数量都是与商品价格相关的。价格升高,供应数量就相对变大,因为供应者觉得有更大的利润可图,所以加大生产量,但需求数量会越小,因为需求者觉得难以负担;价格降低,供应数量会相对减少,因为供应者认为利润比较低,减小生产规模,但需求数量会增加,因为需求者认为划算。那么供应和需求就是必须以价格为核心内容,找准一个价格平衡点,使得在这个价格点上,供应数量和需求数量相等,这样某种特定商品,其社会所生产量正好等于社会消耗量,就达到了供需平衡。这也就是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最经典的经济学著作《国富论》(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中提出的“看不见的手”(Invisible Hand)起的作用。那么根据以上这个公式,我们又引申出来两个概念: 1、供应价格弹性系数 = 商品供应数量变化百分率 / 价格变化百分率 2、需求价格弹性系数 = 商品需求数量变化百分率 / 价格变化百分率 如果,某种商品的供应价格弹性系数大于1,也就是说供应数量的变化百分率大与价格变化百分率,那么说明这种商品的供应数量对价格变化非常敏感,小额的价格变化会导致大额的供应数量变化,这种情况下,我们把这种商品的叫做弹性供应。如果小于1,也就是说供应数量的变化百分率小于价格变化百分率,那么说明这种商品的供应数量对价格变化不敏感,即使比较大额的价格变化也只能导致小额的数量变化,这种情况下,我们把这种商品叫做非弹性供应。 同理,我们可以根据商品的需求数量对价格的敏感程度。如果需求价格弹性系数大于1,则需求数量变化对价格变化敏感,则为弹性需求。如果小于1,则需求数量变化对价格变化不敏感,则为非弹性需求。 那么,哪些商品是弹性供应或非弹性供应呢?哪些商品是弹性需求或非弹性需求呢? 一般而言,奢侈品是非弹性供应并且弹性需求的。因为奢侈品(如2万美圆的天价手机、钻石戒指、劳斯来斯的汽车等)利润比较高,而且奢侈品的供应商不容易转型,所以奢侈品的供应数量对价格的变化相对不敏感,大额的价格变化也只能引起小额的供应数量变化,即供应价格弹性系数小于1。但奢侈品对需求者而言,不是生活必需的,是可有可无的,并且很容易找到替代品。比如当劳斯来斯的汽车猛涨价的时候,其消费者很可能就不买劳斯来斯,转而去买奔驰或宝马。钻石戒指猛涨价了,可能消费者就转而去买红宝石的戒指了。故奢侈品的需求数量对价格变化非常敏感,小额的价格变化可能引起需求数量上大额的变化,即弹性系数大于1。 而生活必须品与奢侈品相反,是弹性供应并且非弹性需求的。因为生活必须品(大米、衣服、房子等)是人人都需要的(供应者和需求者都需要)。如果生活必须品的有价格上的变化,供应数量会有更大的变化,比如农民是大米的供应者,如果大米的价格跌了,那么农民会认为卖掉自己辛苦种出来的大米不划算,再加上大米对他自己也是必须的,那么他很可能把大米全部留在自己家里供自己吃,这样供应量就急剧减少了;而如果大米涨价,农民认为赚的钱多,那么很可能他连自己的口粮也要卖掉一部分。这样来说,生活必须品的供应数量对价格的变化相对敏感,小额的价格变化可能引起供应数量上大额的变化,即供应价格弹性系数大于1。但生活必需品确是非弹性需求的,因为人人都要吃饭、穿衣、住房,没有这些人就会饿死冻死,所以生活必需品的需求数量对价格的变化相对不敏感,大额的价格变化也只能引起小额的需求数量变化,即需求价格弹性系数小于1。 弄清了弹性系数(供应价格弹性系数和需求价格弹性系数)以及那些商品是弹性供应而非弹性需求,哪些商品是非弹性供应而弹性需求之后,我们再回顾一下税收归属(Tax Incidence)的基本原理。 曼昆认为,经济学十大原理之一就是,政府行为能够改变市场收益。税收显然是一种政府行为。在本文中,我指的税收都是广义的税收(把社会保险费、商品房的登记费、过户费、贷款利息等都算进税收范畴)。那么税收最终是由谁来负担呢? 我们举一个卖冰淇淋的例子。现假设有这样一个市场环境,由若干个冰淇淋的供应者和冰淇淋的消费者组成。如果冰淇淋价格是10元一个的时候,供应者愿意生产的冰淇淋是1000个,需求者愿意购买的冰淇淋也是1000个,这样就达到了供需平衡。但是突然政府出台了一个政策,要在每个冰淇淋上征收1元的生产税,由供应者完税。那么供应者为了保证相同的利润,不得不把冰淇淋的价格由原来的10元抬高到11元(其中1元是完税的,实际销售额还是10元一个,保证了与原来相同的利润。)这样在相同的利润刺激下,供应者愿意生产的冰淇淋是1000个,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但需求者却因此而为每个冰淇淋多支付1元,所以需求数量会减少,由原来的1000个需求数量降低为800个了。这样供需就失去了平衡,生产出来1000个冰淇淋只卖出去800个,冰淇淋剩余了。显然,供应者和需求者双方都受了损失。供应者因为产品剩余而受损失,需求者因为产品涨价而受损失。 为了避免损失,供应者和需求者都会想办法。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使供需重新达到平衡。于是供应者将冰淇淋的价格又由11元降低到10.5元(注意,根据政府的税法,其中1元要完税,供应者的实际销售额是9.5元一个,利润与原来10元一个相比较降低了0.5元),那么在利润降低的情况下,供应者的生产积极性受挫,只愿意生产出来900个冰淇淋了。而对需求者而言,10.5元的价格,比最开始的10元(在这个价格点上,需求量是1000个)要多一点,但毕竟比11元(在这个价格点上,需求量是800个)要少一点,相对于最初的10元一个的价格,需求者要多付出0.5元,我们就假设在10.5元的价格点上,需求量也是900个吧。这样供应量与需求量相等,冰淇淋又重新达到了供需平衡。 有意思的事情出现了:当供需再次在10.5元这个价格点上达到平衡的时候,供应者和需求者还是双方都受到了损失,只不过这种损失要比11元价格点上的损失小一些。在10.5元价格点上,供应者的利润比原来降低了0.5元,而需求者的负担比原来又多出0.5元。那么双方的损失之合,即1元,就被政府以税收的名义征用了。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来,虽然政府是面向供应者征收的生产税,但经过市场调节,最终税收归属却同时落在供应者和需求者头上。 如果政府征收的不是生产税,而是消费税,情况会如何呢?再来看看吧: 在同样的市场环境下,我们可以再举例,还是当冰淇淋价格是10元一个的时候,供应者愿意生产的冰淇淋是1000个,需求者愿意购买的冰淇淋也是1000个,达到供需平衡。这时政府出政策了,要在每个冰淇淋上征收1元的消费税,由需求者完税。那么对需求者而言,10元买一个冰淇淋,还要再完税1元,相当于冰淇淋的实际价格涨成了11元。11元的价格点上,供应量不变(因为供应者卖出的实际价格还是10元,利润不变),但需求量降低到了800个,供需不平衡,供应者和需求者双方都受了损失。供应者因为产品剩余而受损失,需求者因为产品“涨价”(实际上是多负担1元的消费税)而受损失。 于是供应者不得不被迫将价格由10元降低为9.5元。在利润降低的情况下,供应者的生产积极性受挫,只愿意生产出来900个冰淇淋了。而需求者除了每个冰淇淋要负担9.5元之外,还要多负担1元的消费税,所以实际消费价格为10.5元,相对于最初的10元一个的价格,需求者要多付出0.5元,,需求量由1000个变为900个。这样供需又平衡了 来看看吧:同样的市场环境下,第一次政府征收1元的生产税,是由供应者负担,结果最后造成供应者和需求者各负担了0.5元。第二次政府不征收生产税了,征收1元的消费税,是由需求者负担,结果最后还是造成供应者和需求者各负担0.5元。这就是税收的真正归属问题,即不论政府是向供方还是向需方征税,最终税收必定会由双方承担,谁也讨不了好!(这里顺便说明一下,前段时间有人在天涯经济论坛上发的帖子《谁在为增值税买单》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你可以用公式推导出来增值税最终是由消费者承担的,但根据本贴所论述,实际上还是生产、流通、消费三方共同承担了,只不过承担的比例不一样而已。) 那么我已经用了那么长的篇幅,帮助大家复习了一下弹性系数和税收归属的基本定义和原理,下面我们可以就具体问题展开论述了。 第一、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我们把这些看成广义的税收): 目前国家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仅城镇户口)、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仅城镇户口)和生育保险(男女都交)五种。全国各地的缴费比例不一样,一般而言,劳动者个人缴费比例是其工资的11%左右,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该劳动者工资的30%左右(有地区差异)。一般的老百姓可能就认为,国家的政策这是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为单位缴费是个人缴费的3倍左右。同样,住房公积金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但最终都存如劳动者的帐户。所以又有人认为住房公积金也是国家政策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个人占了单位的便宜。但根据我们已经论证过的,税收不论是向用人单位征集的还是向劳动者征集的,最终都会由双方承担。在自由市场中,哪一方也占不到便宜。而且根据我下文的论述,你会发现,问题简直会更加糟糕。因为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占了便宜,而劳动者没有得到丝毫的好处。 把劳动关系看成一个商品市场,我们有两条思路来进行分析。 第一个思路是在这个商品市场中,认为劳动者是供应者,用人单位是需求者,那么很显然,商品就是劳动力(即劳动者提供的智力、体力方面的劳动),货币就是单位提供的工资加福利。劳动力这种商品,对用人单位而言,其实不是必需品,而是具有奢侈品的性质。奢侈品有哪些性质?我们再回顾一下,奢侈品的供应者不容易转型,在本例中就表现为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力的质量在短期内不容易发生改变,比如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短期内可能只能提供法律方面的劳动,你让他提供IT方面的劳动,他得经过长期转型(培训或上研究生)才行,而一般的工人,只能提供力气活的,你让他成为技术蓝领,他也要经过长期培训。奢侈品还有对需求者而言还有一个性质就是可有可无,并且有替代品,我们看看劳动力对用人单位是不是可有可无的呢?如果雇工人成本(工资、保险、公积金等)太高,工厂完全可以不雇佣工人,它可以买全自动化的生产线,只请几个高技术的管理人员。反之,如果雇工人成本低,低于全自动化的生产线,那么工厂也许就会实施密集型劳动力的发展路子。这也正是中国成为世界工厂的最主要原因。 那么在这个思路中,商品市场上的商品——劳动力,是奢侈品,也就符合我们讨论过的奢侈品的性质,是非弹性供应并且弹性需求的。当劳动力的价格(工资、保险、公积金等)有一定变化的时候,其供应量变化不大,但其需求量变化会比较大。所以国家政策是强制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买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这相当于国家强制提高劳动力的价格,这样在市场上,求职的劳动者数量不会有太大变化,但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需求就会相对大幅度地减少。劳动力形成供大于求的局面,于是乎就通过社会平均工资大额降低的方式来降低劳动力价格(工资只是劳动力价格的一部分,因为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广义的税收,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社会平均工资降低的情况下,劳动力价格也相应降低,劳动力供应数量不会有大的变化,但用人单位读劳动力的需求就会大幅度增加,于是就形成当今这种“人人有口饭吃,但工资都不高”的局面。更有甚者,工资过低、劳动力需求过大的情况下,形成民工荒的局面。 所以从第一个思路分析来看,广义的税收(社会保险、公积金)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负担的,而且劳动者负担的份额更多!劳动者丝毫没占到用人单位的便宜,用人单位也丝毫没为劳动者多付出工资外的福利,反而承担了美名! 我们也可以用第二种思路来分析劳动力市场,得出的结论也是一样的。也可以认为这个市场中,用人单位是供应者,劳动者是需求者,商品是工资和福利,货币是劳动力。很显然,从这个角度而言,商品就成了生活必须品。生活必须品的性质是我们讨论过,是弹性供应并且非弹性需求的。同样得出劳动者负担广义税收份额更多的结论!(具体分析不再赘述了,原理和方法与第一种思路都是一样的。) 所以,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时,我们以劳动力市场来做分析,通过两种不同的思路(其实是以两种相反方向的眼光来分析问题),得出的结论都是:不论向谁征收,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而且劳动者承担得更多! 二、商品房政策(商品房的登记费、过户费、贷款利息等) 同样,商品房市场上,如果把商品房看成商品,把人民币看成货币,那么对供应者(政府、开发商、炒房者)和需求者(普通老百姓)而言,房子是生活必须品,弹性供应并且非弹性需求的。那么针对房子的一切广义税收,大部分是由需求者(普通老百姓)承担。如果用另一种思路,把人民币看成商品,把房子看成货币,那么普通老百姓就成了供应者,政府、开发商和炒房者就成了需求者。这时的商品——人民币符合奢侈品的特征,能得出同样的结论。 因此,中央银行两次提高住房贷款利息,各地政府出台政策对炒房者征收高额的过户费等措施,表面上看好象是限制房价,实际上经过我们的分析,最终而言还是普通老百姓承担了大头! 通过以上两个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商品房市场的分析),我们都得出老百姓承担税收大头的结论。这个结论可以推导出一条普遍的原理:供应者和需求者共同承担了政府税收,但非弹性的一方承担得更多!这从原理上也很好解释清楚,因为非弹性的一方就意味着数量对价格的变化不敏感,所以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而弹性的一方意味着数量对价格变化敏感,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因此非弹性的弱势地位者吃亏就不足为奇了! 那么从这些经济学原理里边,大家也看清楚了,不论国家政策表面上是如何偏向普通老百姓,其实质上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甚至我们可以更大胆地下结论,与普通劳动者无关的企业所得税等企业应负担的税收,本来是企业的成本,实际上最终是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的,而且由于劳动者的非弹性特点,大部分都落在了劳动者的头上。 顺便再说说我在文中一笔带过的增值税问题。根据我们的结论,表面上增值税是由消费者承担了,但实际上还是生产、流通、消费者三方承担的。把生产房与流通方的供需看成一个市场,再把流通方与消费者的供需看成另一个市场,就能分析出三方承担的结论了。所以大家也不要那么愤怒,认为增值税完全是由我们普通老百姓承担;但大家也更不要有什么欣慰,因为对非弹性特点的消费者而言,承担的是增值税的大头。 把我上一段话中的“增值税”三个字换成任何一种国内的税收、福利、保险、社会公共利益等,这句话都可以成立,哪怕是表面上与老百姓完全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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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仅供参考,真正的论文必须有来自本人的见解和思路,别人的观点和思路对于当事人只有参考的意义否则任何人都写不出真正的好论文。央行房贷政策的金融学分析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过热现象日显突出,且势头不减。持续不断的升温加重了人们对房地产业危机的担心,也引起了决策层的高度重视。2003年以来,中央银行多次出台相应政策,试图遏制潜在的泡沫和可能由此引发的危机。其中相距最近的两次是2004年10月29日和2005年3月17的房贷利率调整,期间不足5个月,可见央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同时也反映出央行对过往政策效果的不满意。事实上,央行当前房地产政策效果确实存在一定问题,2004年10月的政策出台虽短暂地抑制了一下房价上涨趋势,但很快就失去预期作用,同年的一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的报告就指出,2004年的房产价格平均涨幅远高于上年度。而2005年的这次调整也没有像人们预期的那样控制住房产价格的上涨,同年7月份国家统计局的一份统计数据表明,全国住房平均价格比上年同期上涨近10%。尽管同年9月份以后陆续传来房价开始下跌的消息,但只是暂时的,截至到2006年底的数据证明了央行一系列政策的失效性。一、当前我国中央银行房贷政策的特点1、形成以住房贷款利率为主要工具的政策体系纵观当前央行应对房地产过热现象的政策取向不难看出,利率手段是政策体系的核心内容,中央银行几次调整都集中在利率工具上,只有2005年3月17日的调整涉及了一项利率以外的头寸——住房贷款首付率。而利率调整的主要做法就是提高房贷利率,试图通过利率的杠杆作用来提高房地产业参与者的资金成本,从而达到抑制产业过热的目的。2、调整次数频繁,步伐平缓从近年中央银行出台相关政策的频率来看,2003年以后政策间的时间间距普遍偏短;而从每次调整的步伐看,又明显呈现出稳定、平缓的特征。这一方面体现出决策者的迫切心情,同时也反映出决策者的谨慎态度。尤其在调整步伐方面,他们没有采取激进的方式来应对当前的房地产热度,而是稳扎稳打、步步为营。2004年10月的加息措施主要针对存贷款的基准利率(上调0.27%),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则相对较小,从中可以看出央行政策似乎更注重指导性和示范性。2005年3月17日的调整比上一回更进一步,明确地将住房贷款利率上调0.2个百分点,住房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上浮,但步伐不大,形成了以稳定、平缓为主要特征的政策机制。3、房贷利率与一般贷款利率水平逐步趋同,灵活性逐渐增大2004年之前,中央银行的房贷政策强调优惠特征,即实行低于普通工商企业贷款的利率水平,2005年3月的政策调整则实现了贷款基准利率的并轨,以及实施水平的趋同。同时,在政策灵活性方面也有了很大改善,过去商业银行发放住房贷款的利率调整受到严格的档位限制,而新的房贷政策只设定利率下限,将上浮权限全部交给商业银行掌控,基本实现了房贷利率市场化的必要条件。二、当前央行房贷政策存在的问题从传统的经济学理论看,人民银行当前的房贷政策并无不妥之处——利率的提高势必增加了房产购买者、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成本,从而降低过热的需求欲望,使均衡价格降低,进而抑制膨胀的房地产投资预期,同时也能够通过加大投机者的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达到打击房地产投机商的炒作企图,实现全面地抑制过热现象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同时,利率的提高也可以向整个经济社会传递一种政策导向信息,并通过信息的示范效应来控制潜在的宏观经济升温的问题。但现实情况是政策指向并没有在实际经济活动得到充分体现,反倒是逆政策倾向越发突出(尤其是2003年——2005年3月政策调整前这段时间最为典型,)。而且房价走高的问题已不再是个别地区的问题,而是全国性的、大面积的现象。为何这样一项几乎完全符合传统经济学原理的政策却在现实中受到无情的打击呢?有些学者将矛头指向市场,甚至是市场参与者,将问题归罪于参与者的非理性市场行为。应该说,这样的指责也许有一定的道理,但对解决眼前问题意义不大。根据现代有效市场理论,即便是那些根据严格的经济学假设界定出的效率低下市场(甚至是无效率的市场)中,相信市场仍是首要的(市场缺乏效率并不影响有效市场假设),除非掌握确切的信息,否则不要轻易断定市场是错误的(Aswath Damodaran)。因此,将目光转回到政策机理与理论逻辑本身上来,仔细分析政策本身的问题也许才是当务之急。从当代金融学理论和观点来看,当前央行放贷政策效应之所以未能达到预期主要由以下几点原因:1、对房地产价格的均衡状态的理解有误表面上看提高房贷利率可以通过提高购房者成本来降低房地产需求(打破原来均衡,建立新的均衡),在供给不变的状态下降低房地产的均衡价格,进而降低投机者的利润率,使部分投机商退出该市场,实现抑制房地产业过热的问题。这是传统经济学的经典理论,并且对一般房产消费者是有效的,因为房产对一般消费者是消费品(商品),然而这种做法对投机者来说却是无效的,因为房产对他们来说不是商品而是资产,是投资对象。根据现代资本资产定价理论(CAPM),决定资产均衡价格的因素不是商品的供求均衡,而是资产的风险与预期收益之间的均衡,*因此任何试图通过供求均衡机制来实现抑制房地产投机商投机欲望的努力都不可能达到预期效果。将上述理论与MM定理有机结合,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项资产的融资成本不取决于其来源,而只取决于其运用,也就是说,是一个资产的融资成本由投资(机)者对该项目的盈利预期收益#决定的,而不是融资成本决定投资(机)预期收益。只要投资(机)者对房地产的升值预期不改变,简单地改变融资成本不会使投机欲望得到遏制,这也正是当前央行政策几乎失效的主要原因所在。※即使换一个角度,如果我们把房地产看作是投机者的一项期权的话,当前中国房地产业中的投机者无疑将房地产价值做成了一项房地产价格指数的看涨期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利率的提高实际上提升该期权的内在价值,加上整个市场看好未来房产价格所带来的时间价值,房价不降反升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了。2、政策对象界定不清,真实需求受到冲击作为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之一,政策对象的确定至关重要。房地产过热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房地产投机造成的,因而遏止投机态势作为央行政策的主要部分是对的,但是如何遏止没有在央行的政策中得到很好的体现。已经出台的央行政策体系对对象的界定似乎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未能有效区分真实需求与投机者需求,结果是,每次央行政策一出台,首先感到不安(甚至是失望)的不是投机商,而是出于真实需求的潜在普通购房者,这些人(绝大多数是工薪阶层,迫切需要解决住房问题)往往是几年前就开始设计购房方案,好不容易根据自身能力和市场状况(主要是由放贷利率构成的后期成本)准备开始实施方案了,利率一提高,成本立刻上升了,于是不得不推迟已经制定好购房计划。而这些潜在真实需求一方面沉淀下来,进一步加大了投机者对未来房地产市场预期值,反而刺激投机需求的膨胀,进而推动了新一轮过热的冲击;另一方面,一部分退出的购买力会转向房屋租赁市场,使房地产投资商现实的利益得到及时满足,同样会增加市场对房地产业看好的预期。3、政策头寸单一,忽略了头寸矢量可能带来的溢出效应目前我国中央银行放贷政策体系中,利率几乎是唯一头寸手段,但以头寸体系的最大弊端就是政策效果的可控程度下降,而且容易带来相应负面效应。现代金融理论认为,头寸是矢量,可以多维分解,产生多向头寸向量,从而发挥多种作用。如果我们把央行放贷政策中的利率工具视为一项头寸的话,它也可以分解成许多向量,从而带来一些可能意想不到的溢出效应。首先,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提高利率水平相当于做空购房者的购买能力,而住房购买力可能是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内需中最主要的推动力了,因而做空住房购买力相当于做空内需,同时做多了国民经济发展对对外贸易的依赖,这与我国的长期经济目标(包括利率市场化和汇率逐步放开)是相悖的。其次,从转型经济的客观需求看,“城市化”是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城市化”本身也可以带动经济社会的基础设施建设。而做空房地产业,某种意义上也在做空上述目标。除此之外,做空地产还可能意味着做多商业银行的贷款渠道(因为商业银行要生存,就必须保证必要的盈利,相对安全的房贷被做空后势必会寻求新的贷款渠道),而被做多的贷款渠道若不能做到比房贷更安全的话,做多贷款渠道的同时也会做多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做空地产还意味着做多房地产投机商对境外资金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的需求,结果必然是做多投机商绕开央行管制动机,同样应该引起重视。(实际上近年来已经出现了信托资金为房地产业融资的现象,客观上增加了中央银行的监管难度。)三、对策建议1、央行政策必须与税收政策相配合根据现代资产定价理论和MM原理,贷款利率不能改变一个项目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实际上就是不能改变一个项目的价值,这个价值是时间价值的概念,也就是说,投资者往往根据他对市场的预期来推断项目的现值,在现值明确的情况下,决定投资者投资欲望的主要因素是内部收益率。当内部收益率高于他的机会收益率时,投资者当然会选择继续投资;而当内部收益率低于机会收益率的话,投资者才会放弃原有的投资预期。根据这一道理,抑制房地产过热的有效手段之一应该是税收政策。开征房产税可以降低投资者投资项目现值,从而使其内部收益率相应下降,一旦下降到机会收益率水平之下时,投资者自然会放弃投机项目。开征房产税与提高贷款利率的最大不同也恰于此:前者改变了投资者的预期收益。◆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我们把房地产看作是获得宏观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价值的实物期权的话,房地产的投资相当于购买了一项买方期权(周洛华,2005),而开征房地产税则相当于这个买方期权的分红,支持有期权而不持有标的物就会失去分红的机会,从而使期权的价值下降;同时实物房产的持有人还要承担这些税收,成本却在上升,因此房地产这项实物期权的价值就会更低了。2、丰富政策工具,有效界定目标对象从当前央行政策工具的种类来看,品种单一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单纯依靠利率的杠杆作用,非但不能改变房地产投机商的预期收益,反而会使房地产的真实需求受到打压,尽管央行不止一次出面解释“调整不是针对老百姓”,但市场听不懂解释,它只能所做出的反应真实地将单一工具的弊端暴露出来。要解决上述问题,一条很重要的途径就是丰富政策工具。利率工具的主要作用范围是银行融资渠道,这条通道的特征之一就是无偏性,即不区分作用的对象,如何保护房地产真实需求,不妨借鉴一下香港经验,即建立房地产基金,一方面利用基金的杠杆作用丰富央行政策渠道,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基金的倾向性来缓解因提高利率而给真实需求带来的冲击。 3、建立多头寸政策体系政策手段头寸单一的直接后果是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根据有价证券复制理论,任何一项政策都可以利用现有工具进行复制,而对复制品的解剖分析则可以使人们较为清楚地看到政策的头寸体系与目标的一致程度。而一旦发现复制因子与目标相悖的现象时,应建立相应头寸克服因子中的负面因素。因此要想实现政策目标,往往需要多种头寸相互配合,仅以利率头寸作为政策手段的体系在现代金融市场上是很难见效的。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依靠单一货币政策手段来抑制房地产过热现象的难度相当大,整个外部环境还不够成熟,税收政策的滞后、土地制度的陈旧、土地市场的不完善,监管体系的低效性与漏洞,以及人民币升值压力等,有这些因素所转化而成的头寸都有可能对过热产生影响,同时也都有可能与货币政策相互作用,因此在制定货币政策手段时,必须与这些头寸配合使用,并不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头寸调整,只有这样才能使房地产与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腐败现象的经济学分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形态的渐进转型,腐败,也像瘟疫一样在神州大地滋生、蔓延。从1982年起,中国共发起五次“严打’高潮:1982年、1983年、1988-1990年、1993年、1995年。时至今日,全国范围的腐败之风非但没有抑制住,反而呈现出规模增大、频率加快趋势日益严重的腐败问题正在危及政府的形象,成为社会经济不稳定的“重磅定时炸弹”。有识之士不无忧虑地指出:今后最有可能中断中国改革与现代化进程的因素来自恶性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腐败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权力与经济财富之间的交换,实质是“权钱交易”。马克思说,货币是特殊商品,其实在特定经济条件下权力是一种更加特殊的商品。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示范效应的结果,只要有一个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捞取特殊利益,其他人就会跟着这样干,在消费欲望极高而消费水平极低情况下,就会出现一种被称为“权力泛化”的社会现象。商品交换被“权利交换”所取代,而权力已经成为一种特殊商品,“权力上市”促成了权钱交易的实现,进而确立了权利交换关系。在与其它商品,包括货币这种特殊商品交换时,权力具有连续的交换价值。用权力和社会做生意,百分之百赚钱,简直可以说是一本万利。 本世纪70年代,美国的泽.布坎南等学者提出一种“寻租理论”,他把种种生产要素供求差价及优惠条件,亦即支付给要素所有者的报酬中,超过要素在任何可替代用途上所得到的报酬的那一部分,称作“租金”。这些租金是政府管制、干预市场的结果。“寻租活动”就是指企业为了寻求租金,向政府官员行贿以获得这些差价。通俗地讲,寻租就是用较低的贿赂成本获取较高的收益或超额利润。泽.布坎南认为,要克服“寻租”现象,根本出路就是解除行政权力对市场干预和管制,通过市场开展公平竞争。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管理应有明确规范,提高透明度。 腐败虽然给寻租人带来收益,但并不增加社会财富,相反却增加全社会的交易成本,消耗相当部分的社会经济资源,使得资源配置低效率以及资源严重浪费,导致社会经济的“内耗”。由于寻租活动具有示范效应,导致腐败恶性化。寻租者不需通过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轻而易举地获得高额甚至超高额利润,这为寻租者提供强烈激励,同时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寻租活动,造成更大范围的腐败蔓延。 作为通过权力上市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资源和公共财富非理性侵吞和占有的反经济行为,腐败这种病态经济现象,不是基于对社会经济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而只会造成对经济秩序的震荡与破坏。腐败是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种反动。在市场经济中,官员作为经济人具有自利性动机,以欲望的满足为追求目标,而人的欲望是经济行为的原动力。在经济学中,理性的经济人总是追求自身利益的。因此,政府官员具有自利动机并非不正常。但是在消费欲望极高而消费水平极低情况下,人的欲望无限扩张趋势和社会经济满足欲望实际状态之间差别不断加剧,意味着人的“满足欲望压抑”的增强。为了弥补这种差别,人们便产生了“补充压抑”需要。于是在利益动机驱动下,腐败主体欲望逐渐逼进或超出“欲望满足均衡点”,而这种欲望的满足要通过权力上市和权钱交易的顺利完成来得以实现。 腐败,危及政府形象,影响经济政策的执行、实施,是政府的掘墓人,成为社会经济不安定因素。腐败的滋生与蔓延,成为最大的社会经济污染,严重恶化社会经济环境。正如投资风险具有不可避免性一样,腐败作为一种经济现象亦不可能完全消除,只可能最大限度地遏制、削化,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最低程度之内,使社会经济资源在市场化、规范化基础上得到较为公正、合理配置。因此,经济学界应该像医生那样,对处于病态的社会机体及时进行治疗,使之早日恢复健康。 由此看来,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腐败这一人类社会的共存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已势在必行,而作为研究腐败现象产生根源、表现形式、造成危害、治理途径的新型经济学科——“腐败经济学”的创立,应该真正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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