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论文选题定好了吗?开题报告选题老师同意了?开题报告格式要求准备好了没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可以问我,希望能够帮到你?你论文选题定好了吗?开题报告选题老师同意了?开题报告格式要求准备好了没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可以问我,希望能够帮到你?开题报告的基本内容及其顺序:论文的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概况;论文拟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论文拟撰写的主要内容(提纲);论文计划进度;其它。 其中的核心内容是“论文拟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在撰写时可以先写这一部分,以此为基础撰写其他部分。具体要求如下: 1.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 明确提出论文所要解决的具体学术问题,也就是论文拟定的创新点。 明确指出国内外文献就这一问题已经提出的观点、结论、解决方法、阶段性成果、……。 评述上述文献研究成果的不足。 提出你的论文准备论证的观点或解决方法,简述初步理由。 你的观点或方法正是需要通过论文研究撰写所要论证的核心内容,提出和论证它是论文的目的和任务,因而并不是定论,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结果。开题报告的目的就是要请专家帮助判断你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研究,你准备论证的观点方法是否能够研究出来。 一般提出3或4个问题,可以是一个大问题下的几个子问题,也可以是几个并行的相关问题。 2.国内外研究现状 只简单评述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其他相关文献评述则在文献综述中评述。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部分内容重复。 3.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 简单阐述如果解决上述问题在学术上的推进或作用。 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所重复。 4.论文研究主要内容 初步提出整个论文的写作大纲或内容结构。由此更能理解“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不同于论文主要内容,而是论文的目的与核心。
当前,由于大量农民工提前返乡,部分农村地区出现农产品降价和售卖难等问题,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难度明显加大。为准确把握金融危机对农业生产影响的深度及农村金融机构应采取的措施,我们对豫西南某县农业经济受影响情况进行了调查。金融危机对该县农业生产的影响金融危机使得以务工经济为农民主要现金收入来源的豫西南某县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压力更重,难度更大。金融危机对该县农业生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高四难”五个方面:农产品价格全面下降,农民增收困难。今年以来,该县农产品价格下降的压力持续加大。以2月份为例,小麦、玉米的价格分别比2008年10月份下降了4.1%和9.5%;油菜籽价格由最高2.7元/斤下降到目前的1.5元/斤,降幅高达45.4%,且比上年同期每斤低1.7元;受金融危机和猪流感的双重挤压,畜禽产品价格回落趋势短期难以逆转,对养殖业的负面影响不可避免。猪肉比2008年3月份(猪肉价格最高的时候)同期比下降了23%。鸡蛋平均零售价3.05元/斤,环比下降10%。返乡农民持续增加,农民工就业困难。该县是山区县,自然条件差,务工经济已成为农民增收的支柱产业。从了解到的情况看,该县数十万人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工数量近万人,约占外出农民工总数的10%左右,大量返乡农民工生产生活陷入困境。农资价格高位运行,农业效益遭遇双重挤压。一方面金融危机导致需求下降,农产品价格全面走低,另一方面,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仍然高位运行,农业用工成本不断攀升。从调查的情况看,国内化肥尤其是尿素和复合肥价格涨幅普遍超过30%,如尿素价格已由2008年秋天的1200/吨涨至1500元/吨以上,磷酸二铵的出厂限价从2400元/吨上调到4100元/吨,进口钾肥上涨100%,农用柴油前10个月平均上涨了27.8%;种子、农药、农地膜等也都呈现不同程度上涨。农资价格居高不下,加大了农业生产成本。龙头企业生产销售形势严峻,生产经营困难。表现在龙头企业发展受阻,履行订单能力下降,影响了基地农产品销售量进而影响到基地农产品销售价格,如粮食加工企业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生产销售受阻,直接影响对粮食的收购,导致农民卖粮难和粮价的下跌。农业资本市场滞后,农户和龙头企业融资困难加剧。贫困山区农业资本市场发育滞后,农业开发扩大生产缺项目、缺资金的问题更为突出。尽管国家宏观政策大幅度增加农业投入,但由于农业开发市场风险大、比较效益低,金融部门对农业投入实际上更为谨慎、更加严格。突出表现在,一些产业化龙头企业信贷规模遭到压缩,致使企业技改投入资金缺乏,生产流动资金严重不足。农村金融的支农对策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信社、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村镇银行等)作为支农的主力军,应充分发挥金融杠杆作用,切实承担起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帮助农民渡过难关。进一步发挥小额贷款优势,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求。农村金融机构应在小额贷款范围和贷款额度上有所突破,探索发放信用共同体贷款,扩大抵押范围,积极开办各类资源抵押贷款,加大林业开发、水面养殖等资源开发扶持。同时简化贷款手续,落实优惠政策,帮助农民群众早日渡过难关。选准信贷投放兴奋点,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配套服务,做到有的放矢。一是积极开办农村消费信贷业务,支持农民购买农机具和交通运输工具,支持农民购买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等中高档耐用品等,进一步拉动内需。二是重点支持农村种植专业户、重点户规模化的农业产业化格局。三是支持专业合作社发展。四是开发适合农民工创业的金融服务新产品。创新信贷方式,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走出困境。农村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政策,应适当提高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针对不同行业和风险评级,适当简化中小企业授信流程,保持龙头企业应对危机、稳步发展的合理信贷规模。树立风险防范理念,力求实现双赢。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将风险意识落实到防范信贷风险的每一个环节中去。一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和评价体系。二是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机构风险识别和提示系统。三是建立稽核、事后监督和专业检查“三位一体”的检查体系,做到令行禁止。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金融学毕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金融学毕业论文范文篇1 浅议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在改进货币资源的配置、服务农业和农村建设,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确保金融的核心作用能够得到更为有效的发挥与更加高效的运行,切实防范与控制金融领域的风险,健全完善农村金融法律监管制度显得极为迫切。因为当前我国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设计依然具有相当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以及行政干预色彩,因为也就导致了金融抑制。目前的改革也仅仅是在机制上进行了一些局部上的调整,但是并没有对制度体系以及核心内容实施全面而深入的变革,导致形式上的制度在具体运行过程中产生诸多问题。实施正确而合理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但能够有效地防范金融组织的风险,而且还能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更是确保我国农村经济快速而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1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1)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不够齐全,显得系统性不够强。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主要包括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其中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规定。但是以上立法中往往具有大量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却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条款,同时,监管的内容过于简单,大大落后于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并且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随之而得到持续发展,对于一部分新型金融业务与金融产品尚缺少一定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对农村地区的民间融资没有采用法制化的方式加以引导,对于高利贷仅仅按照传统社会上的公德意识来加以制约,而且就如今的金融监管法制总体结构来观察,规章的比例太大,实施就缺少足够的权威性。同时,在构成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之中的各项规范性法规之中部门规章所占比例太大一旦实施起来就缺少权威性。 (2)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操作性不够强。在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对于市场准入、市场督查、市场退出等均有所覆盖,但是更多的则是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因而可操作性不大。 (二)缺乏公平竞争的农村金融监管工作理念 制度不但要富有效率地合理安排权利资源,而且还应当更加公平地安排权利资源,从而实现各类金融市场主体权利实施平等性保护。缺少公平正义目标的金融市场并非是现代金融市场,而脱离开正义理念的金融监管法制并非是现代法制所倡导的制度性安排。如今的农村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体现出对于民间资本以及非公行的漠视与不公。笔者觉得,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均为社会资本中不一样的形式,而是应当分别享有相同的国民待遇。农村民间借贷监管机制应当积极促进而且体现出民间借贷监管机制之形成与发展,而不是为保护少数市场主体所具有的特殊利益。 (三)忽略甚至漠视农村地区群众的金融权利 在相当长的时间中,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把金融问题看作是经济发展层面上的问题,也就是看作是资源配置方面的问题,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对于民生保障这类问题的考虑不够周到,甚至会为了金融之稳定而选择牺牲公民自由融资之权利。尽管我国政府己有充分认识并且采用小额贷款的方式,允许设置村镇银行与借贷公司等形势尽可能多地增加农村资金之供给,但是这些基本上均为具体手段层面上之改革,整个农村金融监管机制在基本的理念上尚未产生根本性转变。因为农村金融市场在监管法律体系上具有局限性所以也就产生了农村地区金融资源在总量上的不足,当前,我国金融资源在分布上具有显着的地域上的不平衡性,诸多农村资本外流,从而极大地削弱了我国农村金融在供给上的能力,同时也造成了弱势农村群众在金融资源上获得之不足,尤其是对农村小微企业以及农户的金融供给上有所不足。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金融市场取得新的发展,造成了我国农村地区尚未真正形成能有针对性地面对不同客户和不同需求层次,能够提供显着差异性金融服务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以至于造成了我国农村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种类相待单调,难以满足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对于金融服务具有多样化与多层次之需求,进而造成农民群众无法分享到金融改革之成果。 2进一步健全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策略 (一)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现代金融属于法治金融,而政府的权力对于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主要是运用金融监管法制调整与规范加以实现的。健全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监管机构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前提,集中了监管绩效和金融监管立法之健全完善与否、质量优劣等具有非常直接的关系。为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实现更为健康的发展。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应当积极顺应农村金融市场所出现的新变化,及时而有效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实际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具体来说,在今后的一段时间,我国应当积极强化农村地区的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建这一基础,积极顺应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进程之中的趋势性要求,从而健全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l)要及时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制体系,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实施细则,从而强化可操作性,并且对有关法律制度加以清理,尤其是对不适应条款加以废除或者进行修订。 (2)要依据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具体发展状况、监管情况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改革之趋势,形成合理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而弥补我国在农村金融监管立法领域之中的空白。 (3)要积极顺应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之趋势,以保障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安全以及促进农村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基础,制定出能够兼顾实效性、操作性与相应前瞻性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进而实现对农村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维护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 (二)着力凸显公平保护的法律工作理念 金融监管是依据经济发展之所需而诞生的,其主要目标是推动经济的发展,而且金融业安全并非是金融监管之重要目标,也不是金融业目前存在与发展之最终目标。从这一视角来看,农村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应以全面满足农村金融业的繁荣发展为目标,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更为稳定的发展,提升社会福利。因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相对来说较为特殊,而农村金融并不完全属于商业金融之范畴,农村现代金融机制应以促进我国农村居民更加公平地获得发展良机与结果为其主要目的。 (三)保障公民金融权利的实现 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权中的重要内容,切实维护与保障我国公民的存在权与发展权,这是所有法律一定要加以坚持的基本价值取向。金融之本质在于为民众的生产与生活提供资金领域的融通,切实保障民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主体和利益变得愈来愈多元化,大量公民进入到市场中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类活动,因为资金也就成为人们开展生产经营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融资实质上己成为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融资权成为公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基本构成部分之一。在当前我国的金融资源配置显着不均衡与不合理的条件,各中小企业以及农户得到融资显得相当困难,农户与农村工商业者在资金的需求上从未得到满足,而民间借贷也就具备了更加突出的能够解决民生问题之功能。就这一意义而言,监管制度能够严格地限制甚至几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之存在,全面惩罚私自放贷人员。所以,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之本质是为各位公民的融资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而不是简单地排斥或者压制资金上的流动。 (四)强化监管制度施行金融创新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创新作用主要表现为: (1)金融监管机制之制定应当具备前瞻性。金融监管方面的政策措施应当适应于我国金融业今后的发展与变化的趋势。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今后金融市场的创新问题与金融机构资产变化问题等。同时,要通过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预警体系,强化对金融体系所施行的社会性监测,从而确保农村金融体系得到稳健地运行。 (2)大力鼓励农村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所造成的影响是多种多样的,应当尽可能地发挥出其所具有积极性,也就是鼓励实施金融创新,与此同时还应当尽可能地抑制其不利的一面,也就是要控制消极的金融创新。唯有如此,才能运用金融监管让金融创新成为促进金融改革的生力军。 (3)改进农村金融监管的模式。因为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创新弊端所作出的反应通常比较慢,而金融行业协会的反应则相当灵敏,所以,对于金融创新所实行的监管需要更加多地依赖于实施内部监管,从而适时地调整金融监管,进而适应金融创新取得新的发展。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作为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受到城乡二元金融结构造成的影响,我国农村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如今正面临着愈加复杂的形势。如今,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但承担着维护我国整体金融形势稳定的重要任务,而且还将履行切实解决我国农村金融资源赓乏这一重大挑战,这就需要高度重视农村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工作,切实保障我国农村金融不断取得新的发展。 金融学毕业论文范文篇2 浅析第三方支付引发的洗钱问题及对策 互联网金融服务相比传统金融服务模式而言,有低成木、便捷、省时等优点,第三方支付作为以实际电子商务交易为依托,利用网络支付的金融服务形式,在我国获得了较人成功,第三方支付金融服务的额度、规模在逐年递增,而且服务的层次也在不断得以拓展,如企业的市场资金管理均已成为第三方支付涉及的服务领域。木文将剖析第三方支付的运作模式,基于反洗钱风险的防控目标来探析第三方支付引发的洗钱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立一套完善的第三方支付洗钱风险防控体系,促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健康发展。 一、第三方支付相关理论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定义 第三方支付依附于交易商业行为的交易而存在,开展第三方支付金融服务的独立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参与两方之间信任度较低的商业机构或者个人之间的交易服务,在实际运营上,购方付款后相关款项首先“寄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供货方发货,而后在购方收到货物且无任何纠纷异议的情况下以通知方式将货款支付到供货方账户。第三方支付多依附于电子商务活动,以合作银行信用为依托,在一定程度上不存在信用问题。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服务发展现状 在我国,第三方支付包括包含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银行卡和票据跨行清算及几种代收代付服务方式,另外,第三方支付还存在于一些产品销量较人、信誉较好的企业,主要以预付卡业务的形式存在,通过系统终端处理第三方支付服务交易。在盈利模式上,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利润源主要来白手续费和客户备付金,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手续费与传统商业银行之间制定分利标准。而随着第三方支付市场竞争的激烈,一些第三方支付企业为提高市场份额,甚至处在亏损经营状态,而我国又进一步限制第三方支付企业动用客户备付金开展其他商业活动,在这样的状态下,第三方支付企业积极探索扩展利润源的经营模式,但就当下而言,第三方支付企业之间的竞争还处在价格竞争、服务质量、增值服务费等方面的竞争,第三方支付企业在业务运作过程中还未形成明确且稳定的新利润源。 二、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洗钱风险分析 (一)网络支付的隐秘性造成的监管难度 诚然,互联网的兴起为支付服务带来了巨人的便利,且使交易双方的信任度得以上升,但是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资金转移与直接汇款的支付方式相比,在交易的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还未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审核机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直接进行匿名交易是较为容易的,这就很容易越过银行系统的身份审核监管体系,难以追溯交易资金的来源,给洗钱行为敞开了缝隙,在洗钱案件的查证过程中,一些虚拟物品的交易很难实现准确求证,交易过程较为隐秘,一些犯罪分子可以将赌博、贩毒等非法资金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实现“洗自”。 (二)交易记录的不完整导致查证困难 在第三方支付交易运作的过程中,出于客户信息安全的考虑,一般通过网络密钥对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进行保护。但是在对洗钱案例的监控和查证过程中,多采用跟踪交易记录的方式来进行,但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用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护机制增加了案件查证难度。其次,通过网络交易,交易平台难以完全掌控交易的地点、时间等信息,使得交易记录信息有限,增加了在第三方支付领域开展反洗钱案件查处的难度。 (三)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市场呈现迅猛发展态势,但是基于反洗钱为目的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针对性立法的缺失,使得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出现的洗钱犯罪行为在法律责任追究上难度较人,法律法规的滞后是第三方支付市场反洗钱监控与查处难度人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反洗钱的专门性法律,但是此法与我国刑法中均未涵盖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的相关监管内容。 三、建议 (一)基于反洗钱为目的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监管 首先是源头管理,抬高第三方支付企业市场准入门槛,金融监管机构要在牌照发放环节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信息系统建设、客户信息审核软硬件等方面的审查要严格开展,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查,从而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减小反洗钱案例查处的难度。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完善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白身对客户身份信息、资信状况、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审核和信息收集能力,从而有效配合相关机构对反洗钱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各交易主体也应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做好客户信息的收集工作,各方要合作建立一个有反洗钱监管机构参与审阅的信息系统,保障反洗钱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开展,从而在案件发生时能够收集完善的证据。第三方支付企业应不断完善反洗钱检测系统,加强技术能力,提高平台对交易信息的完整性。 (二)加强反洗钱技术队伍建设 不仅要在反洗钱监管部门建立一支具有专业信息管理知识的人才队伍,还需要第三方企业能够通过教育培训,提高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对反洗钱犯罪行为的敏感性,并拥有健全的支付业务知识和反洗钱技术知识,能够有能力及甲-发觉可疑交易信息,形成对洗钱行为的有效监督管理。 (三)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备付金监管力度 第三方支付行为主要依托银行进行资金转移来完成支付行为,商业银行是备付金的实际管理者,故此,商业银行应该完善第三方支付备付金管理制度,对备付金进行实时监测,利用白身的信息优势,对备付金账户各种交易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将违规操作反馈至金融监管机构,形成对交易风险的及时预警。 猜你喜欢: 1. 本科金融毕业论文范文精选 2. 金融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金融研究毕业论文范文 4. 金融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5. 金融毕业论文免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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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2006〕9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以下统称农村地区)。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涉及面广,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 二、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 (一)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三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四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是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 上述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 对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的申请,监管机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开展实质性贷款活动的,不占用其年度分支机构设置规划指标,并可同时在发达地区优先增设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市)、乡(镇)或行政村也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二)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一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三)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资金来源合法等条件。 资产规模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四)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具体业务准入实行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由当地监管机构根据其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审批。 充分利用商业化网络销售政策性金融产品。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在不增设机构网点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银行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加大信贷投入。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并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优势互补原则基础上,与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适当拓展业务空间,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力度。 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创造条件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 (五)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一是村镇银行的董事应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其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二是在乡(镇)、行政村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含高中或中专)学历。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人,由其投资人自行决定,事后报备当地监管机构。四是取消在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即可上岗。五是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可根据本地产业结构或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六)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上述准入政策调整范围内的银行业法人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在省会城市所辖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其筹建行政许可事项,其筹建方案应事前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设监管办事处的,报监管办事处备案)。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未设银监分局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上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决定机关颁发。 (七)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农村地区新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在强化决策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缩短决策链条、提高决策经营效率的同时,要加强对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的约束,防止权力的失控。一是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可不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并可视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管理小组或岗位,规模微小的村镇银行,其董事长可兼任行长。二是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理事会,由其社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经营管理层,但应设立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管理层可由投资人直接委派,并实施监督。 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高效、安全、稳健运作。 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以及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外资金融机构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外,在农村地区的其他准入政策适用本意见。 三、主要监管措施 (一)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要强化对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动态监管。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二)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一是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监管机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或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二是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以及要求其降低风险资产规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三是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资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内仍不能有效实现减负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对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应主要实施合规监管,并与其母公司实施并表监管。 (三)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原则上,信用合作组织应将其资金全部用于社员,确有资金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对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只要其管理规范,诚实守信,运行良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需要予以融资支持。鼓励农村地区其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兼顾当地普惠性和商业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将其在当地吸收的资金尽可能多地用于当地。对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用于购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向“三农”融资。 (四)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一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满足区域内农民、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信贷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服务目标,保证其贷款业务辐射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在农村地区开展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构建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三农”实际的贷款管理制度,培育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信贷文化。三是监管机构应建立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该机构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促进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满足农村地区的有效金融需求。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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