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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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会计融合了管理理论与会计理论,是现代企业决策支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管理会计 毕业 论文8000字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谈管理会计人才的重要性及未来展望
一、管理会计的相关理论及研究概述
(一)管理会计的相关理论
管理会计运用一系列专门的方式 方法 ,通过确认、计量、归集、分析、编制与解释、传递等一系列工作,为管理和决策提供信息,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最终目的。管理会计属于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它与财务会计不同,财务会计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记录和回顾,属于报账型会计,而管理会计重在对会计信息进行分析以对未来进行预测,决策和规划以加强管理水平和企业进步。管理会计在企业的决策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各企业应加快促进管理会计的发展,重视管理会计人才的培养。
(二)研究背景
我国大部分企业目前仍然看中财务会计的作用,忽视了管理会计的重要性,目前我国的管理会计人才相对匮乏。合理运用管理会计对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会计人才中,财务会计人才的比例远大于管理会计的人才,这证明了人们对管理会计的认识并不充分。中国 企业管理 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调查 报告 显示,受访者中专门设置管理会计部门的公司占26.49%,没有专门的管理会计部门的公司占73.51%。被调查者中43%的企业没有管理人才培养计划。而且,只有9%的被调查者表示公司设有专门的管理会计人才培养计划,48%的企业都将其包含在财务人才的培养计划中。数据表明,企业对管理会计的重视度远远低于财务会计,企业应该加强管理会计人才体系的建设。
二、管理会计人才的重要性
(一)为管理和决策提供信息
管理会计人才依据企业过去和现在的信息,运用一定的分析方法,预测企业的未来,并为发展提供最有效的决策。预测和决策是财务会计所不包含的内容,所以企业仅依靠财务会计人才来保证企业的发展是不够的,应该在培养财务人才的同时重视管理会计人才,专业的管理会计人才可以确定正确的预测目标以及预测方法,减少预测过程的失误,从而为管理和决策提供更可靠的信息依据。
(二)控制经营活动
管理会计人员在对经营活动数据进行分析时,合理地对销售、成本、利润作出预测,继而做出最佳决策。并且通过一定的方法计算成本,依据决策对企业的各方面做出合理的预算,最终推进预算的实现。管理会计人员对企业的整体经营活动进行计划和安排,对决策和发展结论提出合理的意见和理论依据,从而控制企业的预算和发展方向。
(三)提高管理水平
管理会计人员在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更懂得如何使用会计信息来选择合适的发展战略,它运用一系列的数学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研究使得预测和决策更加合理可靠。同时,管理会计使会计人员逐步摆脱“账房先生”,进入企业的管理层参与经营决策,管理会计人员掌握更多的 会计知识 ,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更为了解,更能提供可靠的信息和合理的决策,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佳化从而提高管理水平。
(四)加速企业的发展
企业的发展受到很多方面的影响,合理运用管理会计有助于加速企业的发展,管理会计人员在运用信息时会更加依赖数据分析,这使得决策更加理性,更有参考价值。管理会计人才在促进企业进步发展方面具有无限的潜力,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创造价值,企业应该充分去挖掘这种潜力以加速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三、管理会计人才的未来展望
(一)管理会计人才将在企业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中国企业管理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调查报告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90%的回复者认为,管理会计人才对公司绩效的提高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企业仅仅依靠财务会计是不够的,财务会计用来对经济活动的记录,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管理会计则是对数据经行分析,保障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未来发展。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的角色是不可代替的,它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这将促进管理会计人才的需要量和发展。
(二)重视对管理会计人才的培养
会计人才是国家人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人才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会计建设的事业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管理会计人才在提高管理水平,加速企业反展中有着巨大的潜力。我国在加强财务人才的同时,也要加强对管理会计人才的培养。不仅企业要重视管理会计人才,我国各大高校也要重视管理会计的课程,使会计专业学生认识到管理会计人才的重要性和经济发展对其的大量需求,加大对会计人才的培养。
四、 总结
管理会计能够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我国目前对管理会计的重视程度并不高,管理会计人才还很匮乏,不能满足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管理会计的重要性已经逐渐彰显出来,管理会计人员能对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分析,做出合理的预测和决策,从而控制经营活动,提高管理水平和加速企业的发展。
国家和企业对管理会计人才的重视和需求将不断加大,管理会计人才将在经济活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和企业应重视对管理会计人才的培养,挖掘其在实现创新价值,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的巨大潜力,使得管理会计充分发挥它强大的作用,促进我国管理会计事业的发展。
试论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相结合的对策
一、财务会计与管理的概念分析
1.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意义
我国现代会计的两大分支就是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可以说,财务会计是企业中传统意义上的会计,而管理会计则是一门比较综合的新兴学科。这两种会计的形式都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并逐渐的开始成熟。因此,企业的发展是按照独资、合伙、公司制度的轨道不断发展的。进行工作体制改革过程中增加了会计的工作内容,使它不在只是记账、算账,还要报账和查账。随着我国公司向股份制公司发展后,大部分公司的所有权经营权都相聚分离。
2.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结合的必然性
管理会计将日常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总结,方便企业管理人员查阅中明确各项支出与进账的金额及来源。同属于会计工作从业者,可起到对财务人员工作内容监督审核的作用,财政部门管理制度直接关系到企业未来发展稳固性。从宏观上看,财务与管理会计是两个独立的工作部门,分别负责流动资金的记录整理与审查,但在企业运转过程中确是密不可分的。管理与支配工作需要沟通进行,将公司运转中各部分消费详细记录,加大审查力度,可避免出现账目错乱造成的经济损失。管理会计在分析账目过程中可将各部分支出与实际需求做出对比,工作组进行探讨分析,规划下一季度各方面资金投入比例。因此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在工作上互相沟通是企业发展的必然结果,这种工作模式衍生出的信息查阅系统客观证明了运转过程中的进步与存在的弊端。
二、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结合使用的可行性
1.结合的基础与方法
两者在工作中存在一部分相同的内容,以公司市场收益情况的统计为依据,旧体制下的财务监管模式是由同一部门完成的,存在着很多漏洞,环节中容易出现疏忽造成的资料报表填写错误,在后续工作中缺少审核人员,纰漏很难被发现,将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结合可解决此类问题。更全面的掌握资金情况,工作过程中两者借鉴彼此经,形成互补模式,理论上是切实可行的,但实际工作中会存在一些难度,需要管理人员积极探讨解决对策,为财务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
2.结合的基础与理论
财会工作要求从业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与管理会计相结合的理论基础即使会计学的研究课题。工作人员在从业生涯中需要不断的学习,市场发展同时也推动了会计学进步,计算模式不断做出创新。统计中的依据是流动资金走向以及各项目运转需要的造价成本。所涉及到的参数具有变动性,不是固定的,对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难度。结合过渡阶段要对财务资料进行详细的查阅归类,建立内部网络平台,严格控制投资资金,确保每一笔支出收获预期回报。在统计管理内容上两者要做到求同存异,宏观方向一致,两者前期工作中总结的 经验 可以互相补足理论知识的欠缺,为结合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基础。领导在总结季度生产销售情况过程中首要提到的就是财务支出与回报,上级工作中的需求对结合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3.结合的人才支持力量
各行各业在发展过程中为顺应市场都相继雇佣专业财会人才,淘汰了传统体下中管理人员主抓财务工作的理念。各类培训机构与高校加大了在财会专业的投资建设,为学习培养提供了基础保障,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得到提升,企业在财会人力资源中拥有更优化的选择。新时达更注重人才全面发展,通常某专业的学生为提高就业优势会兼修其余相关的专业,管理学则是首要选择,促使更多的去综合型人才产生。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相结合过程中在技能培训中可节省大部分时间,在熟悉的环境中学习新知识更快,为结合工作提供了人力资源保障。
三、企业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之间结合的有效 措施
1.树立正确理念
外行人员对会计工作的认知还停留在财务统计阶段,认为从业内容只是简单的 财务管理 ,因此将重点放在资金统计申报过程中,疏忽了管理会计人员的工作。独立的管理会计部门设立的作用并不明显,且大部分内容与财务会计重复,在管理者的主观思想中,这种传统的认知要被剔除,正确引导企业对结构工作的认知态度。积极配合结合过程中组织的探讨学习会议,科学调动人才,使得会计从业者在工作中使用到所学的知识。应对体制转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准备对策,不断优化现有的管理体系,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提高财政人员工作效率,不影响精准度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
2.结合的方式为渐进式
企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时不可突然间全面执行新标准,否则会衍生出一系列资料缺失与制度错乱的问题。在制定结合计划中,应采用阶段性过渡方法,在日常工作中加进财政与管理之间的配合,并在小范围内先进行结合实验,不断总结存在的弊端,方案成熟后可进行大规模的结合整改。这种渐进式结合方法在企业中可行性高,为工作转变提供了保障。
小结
总之要使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进行相互的结合,是有一定的必然性的、也是有一定的可行性的。这就要求企业对财务人员的能力进行提高,建立健全的企业会计工作制度,引进高新的会计管理人才,从而保证企业财务工作的顺利展开。
浅谈管理会计体系建设问题
一、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体系人才缺乏人才能力框架和评价体系
管理会计人才的技能标准、管理标准应该是什么?用什么方式来衡量和考核这种能力?考核的周期是多长?我国的会计培养体系中应该如何建立会计人才的培养标准?目前我国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都还存在此类问题。
(二)会计理论体系建设相对滞后
我国目前会计学术研究中考虑外部投资者、社会公众和外部审计比较多,而服务内部管理决策是不够的,管理会计发展比较滞后,主要的体现是会计理论体系的建设和执行上相对滞后。具体表现在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不完善。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开展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包括人员管理、使用操作管理、维护管理、档案管理等各种管理及控制制度的建设。
(三)管理会计实践处于自发无序状
管理会计的体系缺乏严谨,导致实践处于自发无序的状态。如会计电算化的要求中,对于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账目记载有明确要求:以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为平台做好企业内部的财务账目。但是在实践中,较多企业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对于年长的会计人员来说,基本采用手记、手写的状态记账,导致电算化信息系统应用推广不全面,无法覆盖企业的会计工作岗位。
二、完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建设的策略
(一)完善管理会计人才的制度及考核体系
明确管理会计的体系及制度的细则,明确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技能及素养的考核,以细则要求会计管理人员,才能将会计的实践明确划分。管理会计的人才考核方法应该以多样化、全面化结合的方式进行,如目标管理法、排序法、对偶比较法、强制分布法、关键事件法、行为观察量表法、行为锚定考评法、登记考评法、360度绩效考评方法、平衡计分卡法、关键业绩指标法等。根据企业划分的行业,要求会计管理人员的考核中明确 岗位职责 ,明确完成岗位工作所需要的知识、技能、态度等,为绩效考核提供客观依据。每个维度的考核划分三个层次:优秀、合格、不合格,依照考核的维度进行100分制的评分,评分不合格者需要接受10小时以上考核周期的课程学习。
(二)逐步完善会计理论管理体系建设
会计管理系统是主打会计管理的指引,如管理会计体系的任务中有推动形成管理会计产、学、研联盟,协同创新,支持管理会计理论研究和成果转化。用5到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会计体系,包括管理会计理论体系、管理会计指引体系、会计咨询服务体系的建设。明确会计产、学、研联盟,例如以武汉市为例,每年分为3个季度进行按区划分产学研联盟,以签订合作合同的方式将3~5个企业与会计管理协会产、学、研三个项目为基点,明确未来合作1~2年的经济创收效益,以企业扩大范围、经济效益为衡量的标准,以此为试点,有所成效后可以逐步在其他类似城市推广。
(三)加强管理会计体系的实践监督和监管
如明确初级会计资格证的会计人员,在执行会计财务的管理中进行的操作需要统一由该辖区内的税务体系进行监管,企业财会经营中的会计操作失误、故意犯错等行为,应该以累计的形式进行统计,一个季度有3次以上,若连续2个季度则开设会计基础理论学习课程,学习及考核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若连续有2个季度达到5次以上,则可以提出从业资格的警告,情节更严重者可以直接取消会计资格,要求该会计重新考核。人才的制度考核依照每个企业对会计的要求标准而定,管理会计系统确定的统一标准不一定对每个企业要求的会计标准适用,个人建议以同一经济发展水平为基准划分标准。如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可执行统一的会计考核标准,企业规模在100人以上的可以执行统一的人才标准与考核。同时,以会计从业者所在的税务管辖范围,将所有的从业会计人员以片区划分,监督会计管理人员的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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