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限制个数的要求。
本标准分别规定了专著、连续出版物、专利文献、专著中析出的文献以及连续出版物中析出的文献的著录格式。
在五种著录格式中,凡是标注“供选择”字样的著录项目系参考文献的选择项目,其余的著录项目系参考文献的主要项目。可以按本标准第 6 章的规定或根据文献自身的特征取舍选择项目。
扩展资料
著录用文字:
文后参考文献原则上要求用文献本身的文字著录。
著录数字时,须保持文献上原有的形式。但对表示版次、期号、册次、页数、出版年等数字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版本用序数词缩写形式表示。
缩写、著者、编者以及以姓名命名的出版者,其姓全部著录,而名可以缩写为首字母( 参见6.1.l) 。如用首字母无法识别该人名时,则宜用全名。
出版项中附在出版地之后的州名、省名、国名等( 参见6.7.1.1) 以及作为限定语的机关团体名称可照公认的方法缩写。 期刊刊名的缩写应按照本标准附录 C ISO 4-1984 《文献工作--期刊刊名缩写的国际规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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