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以及作为社会主体之人的理性有限与德性不足导致了人类社会纠纷不断。纠纷的产生意味着主体间利益的冲突与社会秩序的破坏,为了解决利益冲突,恢复社会秩序,避免有限的社会资源在无尽的冲突中被消耗,人类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诸种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了以司法为核心、包括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在内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其中,诉讼制度的确立,对于社会纠纷的解决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纠纷形式的多样化与纠纷内容的复杂化,世界各国的诉讼制度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危机之中,各国开始关注并建立起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但是,在现有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人们更多的是关注民间性ADR解决机制,从自治的角度提供适合共同体及个人需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或者用于解决不适合由司法程序处理的纠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