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 议 申 请 书申请人:周金云(受害人丈夫),男,汉,58岁,住址,河南省税务学校家属院,职务,副处级。被申请人:董印叶(肇事司机),女,汉,38岁,住址,牧野区东冀场村,工作,出租司机。申请人因不服新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042585号),认定书中责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条例错误,请求新乡市交巡警支队事故科重新认定。请求事项:1、 应依法认定被申请人董印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 应依法追究董印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事实与理由:一、 认定书上与我爱人的实际年龄不符。我爱人是47年3月15日出生,应该是57岁,而不是54岁;二、 被申请人董印叶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4年4月7日上午,肇事司机董印叶将我妻子崔雪英连车带人撞飞后,没有及时停车报案,保护现场,而肇事后,惊慌逃离现场,因是上午十点多,她因逃不了才被迫停车,从现场看,董印叶肇事后逃逸,没有及时停车报案,保护现场,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三、 事故地点在755厂和760厂两个家属院中间,道路中间为虚双黄线,允许行人通过,我妻子崔雪英属正常过路,不应承担责任,肇事司机董印叶驾驶违章车辆肇事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地路东为755厂家属院院门,路西为760厂家属院院门,两个家属院中间为虚双黄线,虚双黄线允许行人通行,我妻子崔雪英从此通过属正常通行,崔雪英未违反任何规定,不应负事故责任,肇事司机董印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四、 被申请人董印叶驾驶违章车辆超速行驶,导致此次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4年4月7日上午10时多,天气晴朗,视线良好,司机董印叶熟悉此地段情况,在见有虚双黄线和行人的情况下,本应减速行驶,反而超速行驶,将人、车撞飞,鞋飞离现场几十米之外,现场情况惨不忍赌,肇事司机董印叶超速行驶,应承担事的全部责任。五、 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时多接到了责任认定书。我们认为该认定书对事故事实、现场实际没有认真地客观分析,草率从事,不负责任,模棱两可。下这一份责任认定书,给双方责任认定仅用简单一条就定了双方同等责任,竟然用了四十一天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时间。为了达到双方“同等责任”,简单地给双方套用一条违反《交通管理条例》之规定,而且还对优者(肇事司机)避重就轻、对弱者(死者)强加指责。这样重大的死人交通事故,只字未提与本案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造成撞人死亡的交通肇事问题。竟然如此草率认定!?我们保留向全国各公安、交警网站公开此份《道路责任认交通事故定书》的权利,看全国交警如何认定。六、 受害者是骑车还是推车,我们要重证据。直到责任定认书下达后,我们也听不到,瞧不到有关此方面的说明和证据; 按照事故处理下达责任书的程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的规定,在向当事各方宣布责任认定结论时,应出具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检验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材料,告知作出责任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围绕当事人或死者家属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而我们去接收责任认定书时,没有听到任何有关事故责任认定的理由和证据,对我们提出的要求了解现场有关勘查笔录等有关证据材料时,均被拒绝,说要保密,我们无权知道,只说只要你们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字,可以向上级机关复议即可。这是何道理?这与公安部的规定不符,这是行政不作为。对此,我们保留向上级机关报告的权利。七、责任认定书上关键的问题只字未提:车速问题。车速是造成这次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1、 为此我们特别咨询了河南省和新乡市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专家。刹车后,肇事车辆没有停在刹车痕处,就是说肇事车辆末速度不为零,即刹车痕末端(17米处)肇事车辆的瞬时速度是多少是个未知数(刹车16米后还能把人、车撞飞,鞋飞离现场几十米之外,可推断这时的瞬时速度),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常规的车速计算公式: v=sqrt(2*g*f*s)米/秒 或 v=Sqrt(254*f*s)公里/时,(其中: f=0.7, s=17) 不适用本案。运用本公式计算本案车速是不合理的,是错误的,极不负责任的。 这是稍微懂得物理求速基本理论的人都知道的基本道理;交警应该知道计算车速的另一个公式:s = v/3.6 * (t反 + t传 ) + v*v / 254 * 0.7你们可以重温学过的车速计算公式,任何公式的套用都有一定的条件,都有一些假设条件的,它不是不加任何条件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在肇事车辆末速度不为零的条件下,怎么可以胡乱套用上面的第一公式,这不得不使我们产生一些疑问??!!2、 刹车16米多后撞人,能把人撞飞越过车顶摔下、并把挡风玻璃撞碎,这也是推断车速的依据,可想而知,撞击时的车速多高;3、 把死者的球鞋撞脱、飞出二十多米(鞋的位置与现场所拍照片中鞋的位置不符,现场已被破坏)。也可以此推断撞击的动力多大、肇事车辆速度多高。4、限速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如下:(一)小型客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 。。。。。 城市街道为六十公里 ,公路为七十公里。”的规定。但是在虚双黄线(允许行人通过)、人流稠密地段、道路不空闲、而且在没有保证安全的原则下, 还能以六十公里来限定车速?这是何道理?这不是给司机大开绿灯、暗示司机:“在城市任何地段,只要没有限速标志的都可以用六十公里的车速行驶,也不违反交通规则!” 这不是通天笑话! 在这样的暗示下司机开车可以为所欲为,又将有多少人死于车祸!交通法规是为优(强)者单方面服务的? 不为弱者服务吗?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以予以协助。”和 “第二十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刹车后肇事司机没有立即停下,她又开车远离刹车痕 18米之多,想干什么?她又干了些什么?如何解释?有人为司机开脱罪责,说什么“司机当时慌了”,就“慌”而言,这也是司机的重大过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第七条规定,是任何司机最起码懂得并了解的基本常识。能以“慌”字而搪塞过去吗?该行为实质上是想逃逸而不敢和 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造成了无法正确测定车速的事实。应负全部责任,这是勿用置疑的。九、根据现场勘测图,刹车痕迹是直线,行车方向不但没有向左偏移反而向右偏移,是直向向受害者撞去的。如果当时肇事司机只要采取稍微向左偏移一点,就完全可以避免这场撞死人的车祸;而且根据车检报告,肇事车辆右后轮制动有问题,根据此鉴定推断,车辆在制动后行车路线应该向左偏行,而现场情况反而向右偏行。为此我们咨询有关专家,他们对此也无法作出解释;我们认为肇事司机不但没有采取主动避让措施,而是故意向右偏移方向把人撞死的。从这一点上还可以认定,肇事司机属于违反高度注意义务而且未及时采取一切可能避免事故发生的措施 即“避让措施”,导致死人事故的发生,司机也负有重大过失罪;责任书只以简单的车检结果,车辆问题断定肇事司机只负有同等责任,而对此次事故中肇事司机的人为因素只字未提,这是对事故处理的极不负责、是对肇事司机的极大袒护; 在以人为本、人性化的新交通法公布半年多的今天,下达如此责任认定, 我们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深感忧虑、惊骇!!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第四十一条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 城市道路虚双黄线处,就是允许行人横越马路的地段,也就是人行横道;而且,在755厂、760厂两大家属院区,近一万人的繁华地段,行人稠密,行人在这样只有虚双黄线、没有斑马线的地段横越马路是合法的、司空见惯的,这就是实际、这就是现实、这就是“中国特色”交通路况。我爱人、一个年近六十的老人在这样的地段横越马路没有任何过错!没有任何责任!就是有错也是国家责任,也是交管部门的责任,为什么不在这样的地段设置斑马线。肇事司机家住该地,对此地路况了如指掌。并且“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 ------这也是司机最起码的常识、肇事司机更应高度“注意避让”来往行人。把这样的责任强加到弱者(死者)身上,为优者(司机)开脱罪责,这不是客观的、不是人性化的认定,是一个是非不分,黑白颠倒的认定。十一、路权问题: 所谓“路权”,是道路上交通参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在一定空间和一定时间内使用道路的权利。路权由通行权和先行权组成。虚双黄线地段,根据法规,允许行人通过马路,行人就享有该地段的通行权;行人先于占用该路段,就享有此时的先行权。我爱人是在该地段通行马路,有通行权,并且优先于肇事车辆占用了该地段,就有先行权。我爱人没有违反路权,而是肇事司机违反了路权。十二、因果关系问题:我们咨询了有关专家,并参阅了大量的资料、教材。了解到,在交通事故中,因果关系有几种形式,本案涉及的形式:独立的因果关系: 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又可分为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和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的一个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因果关系。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有两个以及两个以上的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因果关系。本案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应该属于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肇事司机违反了虚黄线处(人行道)超速行驶、未注意避让来往行人、违反了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并且在发生交通事故的那一时刻侵犯了路权、车辆制动有问题 等多项违章行为。参与的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另一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也存在着一定的关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和其他因素发生以后,才起到作用。这种必然和其他因素一起才能造成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称之为参于的因果关系。如果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强加给我爱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理》第七条第一款‘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选通行’的规定”来认定,最多也只能承担一定责任,不该“负事故同等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并不是只要有违章行为存在,都是必然和交通事故存在着因果关系的。我爱人“骑”或“推”车行走在虚双黄线地段,如果没有遇到超速行驶、不注意避让、不注意“确保安全”、侵犯路权、车辆制动不灵的肇事车辆,根本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交通事故。在那出事地段,每天、每时刻有多少这样的行人在行走或骑车或推车横越道路,又有多少车辆从那儿由南向北或由北向南通过,都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唯独遇到这个肇事司机,事故发生了。如果当时不是我爱人,其他行人同样会受遭殃,同样必死无疑。这一点,难道交警没有知觉吗? 这是避而不谈,为肇事司机开脱罪责而已!十三、崔雪英才五十多岁,突然死在董印叶之手,应依法追究董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崔雪英刚过中年,身体状况良好,是我家庭的顶梁柱。在买菜回家路上,突然被董印叶撞飞身亡,我家失去了顶梁柱,家庭崩溃了,使我所有家属受到了极其严重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董印叶肇事后逃逸,且造成了将人撞飞撞死的严重后果,理应依法追究董印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我们对交通事故大队认定的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诸多疑问,请市交巡警支队事故科对此次交通事故的事故原因重新进行调查,我们相信交警支队事故科对此次交通肇事事故能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作出“公正、公平、公开、合理、客观”的认定,认定肇事司机董印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以告慰我死去的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