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会计处理的几个问题一、收入、成本核算问题高新技术企业,收入、成本核算的难点主要是收入确认问题和收入成本配比问题,以软件生产、开发企业最为典型。由于针对软件企业会计处理的规范文件或准则尚未出台,各企业在实践中摸索,存在较多相异作法。一是以实际收到款项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二是以开具销售发票为确认收入的依据(为大多数企业采用);三是按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条款,在产品开发完毕并收款时确认。笔者认为,从行业的发展特点来看,软件企业收入的确认应突出稳健性原则,区别对待。我国软件企业一般致力于开发应用软件,其中一类为软件生产,即在已开发软件系统的基础平台上,根据不同客户的特殊需要稍做改动,进入应用阶段;另一类是软件开发,受客户委托而从事特定软件研制活动,全部或大部分尚处于科研开发阶段。笔者认为,第一类业务较为简单,生产周期较短,客户也较容易对结果予以确认,可在完成整个项目后根据签订的合同确认收入;但考虑到其毕竟不同于一般企业销售商品的行为,尚有运行是否成功等不确定因素,最好能得到客户的书面确认;当然,如果与客户签订是一揽子软件开发协议,当某一阶段完成并得到客户确认时,也可以确认收入。对于第二类业务,由于开发工作本身是否成功、运行结果如何,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收入的确认也更为困难。一般的软件开发协议往往对产品的适用性有苛刻的条款,需待项目开发成功、调试完毕并经合理的使用期证实无重大缺陷,对方才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开发企业方能收到全部款项。实际上,客户为保证得到完善的售后服务,一般倾向于拖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因此,这类业务如根据合同进程和客户确认作为确认收入的条件,不但不够稳健,实务中也很难做到,应以实际收款额配合合同进程作为确认收入的一个主要条件,相关销售成本的结转可参照建造合同的核算方法。这样既利于操作,又体现稳健原则。收入、成本的配比问题:根据笔者在实务工作中的观察,大多数软件企业只对销售的硬件核算成本,而软件的生产、开发活动所产生的人员工资、投入的机器设备(将来一并出售给系统用户)和易耗材料成本均计入当期期间费用。这种核算方法客观上造成主营业务利润组成中无软件成本,且每个期间由于生产开发的项目不同而容易发生期间费用的畸高畸低现象。笔者认为,可以以项目小组为单位,参考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核算建立生产、开发明细账,分别核算每一个项目的成本,并在该项目收入实现时相应结转成本,使之较为符合配比性原则。二、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问题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定义如下:无形资产是指企业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商誉等。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的进步,理解以上定义时不应仅局限于准则罗列的项目,还应包括更大范围的内容,如近年来在企业经营中越来越具有突出作用的人力资源、ISO质量体系和环保体系认证、绿色产品使用标志、互联网域名注册、企业自创的非专利技术等,均应纳入无形资产确认范围。《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中还对首次发行股票公司的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价值作出了特别规定,即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这一规定从稳健的角度出发,限制投资者以远高于账面值的无形资产投入高新技术企业,从而减小风险。但是,这一规定使决定高新技术企业未来市场价值的无形资产无法得到客观和充分地体现。事实上,上述限制条款已导致实务工作中出现变通做法,即投资者先以现金投入,然后再以该部分现金去购买相应的无形资产,非但达不到制度制订者的初衷,反而增加了不规范性。因此笔者建议制订者能从实际出发,考虑对该条款进行修正。二、财务报告披露范围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报告披露,最为突出的是关税方及其交易的披露和其他无法在表内列示的企业资源披露问题:其一,该类企业成立时往往仅有相对较少的启动资金,在创业阶段主要靠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工作,使企业拥有较社会平均水平更先进的科技手段。国内相当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软件行业,在尚未引进风险投资之前,其主要投资者常集中于少数人,公司管理层也常出现家族色彩,主要投资者或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亲属,及上述个人在国内外另行注册的公司,均成为关联方。出于避税或其他一些因素的考虑,主要投资者往往会在全球各地注册一些公司,并与本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这样,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变得错综复杂且具有一定隐蔽性,给公司会计报表的充分披露带来困难。因此在新颁布的招股说明书披露要求中已规定应披露最终控制者、核心技术人员等,以防误导投资者。其二,具有重要价值的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价值因传统计量手段不能适应,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中得到充分体现。为了会计报表使用者全面、真实了解企业的资产状况,笔者认为,除部分无形资产可以按本文第二点所述的方法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外,还可以采用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全面披露的方法作为补充。比如,企业主要管理者的情况,核心技术概况、已获得的国际认证资格、评定的信誉等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环保达标等级等等。应属工商结合,研发过程属于工业,销售时属于商业。研究开发费的核算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应在“管理费用”中设子科目“研究开发费用”,借: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用贷:银行存款等研究开发费用包括:材料费、研发人员工资、研发设备折旧费、会议费、差旅费等。研究开发费用应按研发机构人员工资,研发人员差旅费、研发设备折旧费等明细设置三级科目。研发人员工资:是指研发部门(技术中心)人员工资以及专为开发项目聘请的专家等人员的劳务费。研发人员差旅费:是指研发部门(技术中心)人员的差旅费用和用于科研技术交流为目的的相关人员的差旅费用支出。研发设备折旧费:包括研发部门(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对于与生产共用的设备,可按受益台班(或者工时)计算折旧后,将用于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方面的折旧额计入。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收入和其他补贴收入以及企业取得的返还减免流转税收入,内资企业记入“补贴收入”科目,外资企业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本科目既包括应税补贴收入,又包括免税补贴收入。税收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补贴收入,必须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软件企业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的退税款,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软件产品,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园区管委会的返还税款记入补贴收入,应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在本期发现前一期或前几期会计差错。这类差错可归结为两类:一类为不影响损益的计算;另一类为影响损益的调整,需要在发现时调整损益。对于前一类直接调整相应科目即可;对后一类问题,税法规定:会计差错不论重大与非重大,均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反映。另外税法规定,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关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纳税处理:由于新申报表已经没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项目,纳税人要在纳税申报时分析处理。一般情况下“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中以前年度应扣未扣各类项目的借方发生额,由于税法规定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不能在申报表中的扣减项目中反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属于应计未计的收益应单独补交所得税后,将应补交税款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七十六行(期初多缴所得税额)用负数填列,实际上交数在第七十七行(实际上交所得税额)填列。对于纳税人自查或税务机关检查出的以前年度应补税的各类问题,应单独计算补税。一方面纳税申报表事项应反映对纳税所属期税款的计算;另一方面将以前年度的各类收益并入当期,有可能冲抵当期亏损。税率式优惠即直接减低适用税率,例如:对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适用税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式优惠属于法定减免,并且在申报表中不直接反映减免的所得税额,一般不作减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只需按照实际应缴税额计提并缴纳所得税题目要问指导老师,他最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