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是具有相关类别的教师资格,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成果显著,学科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强,并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到指导、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中小学教师。第三条 我省中小学骨干教师分省、市县、校三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共同培养与使用。 第四条 骨干教师的条件:省级骨干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热爱教育事业和教师职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高尚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二) 教龄5年以上,年龄原则上男教师不超过50周岁、女教师不超过45周岁;(三) 小学教师需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中学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四)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积极参加学科教学改革活动,做过市县级以上公开课,获市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和教学能手称号者可优先推荐;(五) 掌握并能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将信息技术整合到学科教学中,信息技术能力或教育技术能力达到中级以上水平;(六) 积极开展学科教学研究,主持或参与过市县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实验与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教学论文获得市县级以上奖励或在市县级以上刊物发表;(七)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头作用。城镇教师近五年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优先考虑;(八) 农村中小学校(指乡镇及以下学校,下同)的教师可以在学历、职称、科研成果、信息技术水平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市县级、校级骨干教师的条件分别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第五条 骨干教师的条件作为选拔、评审和认定骨干教师的依据。第六条 骨干教师的选拔:(一) 骨干教师的选拔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和学校推荐相结合的形式,按照广泛发动、自愿报名、择优选定、逐级推荐的程序进行;(二) 骨干教师选拔的范围主要面向在职一线教师,其中学校领导参加骨干教师选拔的,每周兼课须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且所占比例不超过选拔名额的15%;(三) 省级、市县级骨干教师选拔的数量占全省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最高比例分别为1%、10%,校级骨干教师的比例由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四) 各学校、市县根据骨干教师的名额按1:1.2推荐培训对象参加相应级别的省级骨干教师资格培训。第七条 骨干教师的认定:(一) 校级骨干教师由所在学校认定,将名册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 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按照先培训、后认定的原则,分别由本级培训机构根据骨干教师的条件,进行一年的资格培训后考察考核确认;(三) 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认定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资格审查、思想道德、理论素质、教学水平、工作业绩、骨干作用等;(四) 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认定考核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直接领导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考核组完成;(五) 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认考核工作全部结束后,分别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厅下发文件公布认定名单,颁发骨干教师证书,市县级骨干教师应报省教育厅备案;(六) 未通过骨干教师考核认定的培训对象,不再保留培训对象资格。 第八条 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须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资格培训是指对被推荐为骨干教师的培训对象在认定之前进行为期一年的预备培训。提高培训是指对被认定为骨干教师的对象所进行的后续培训。第九条 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由相对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由其指定的培训机构具体实施。第十条 各级培训机构要制定科学的培训方案,确定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课程计划,并经相对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 市县级、省级骨干教师每年至少必须脱产40学时参加相应级别的骨干教师培训。第十二条 骨干教师培训工作要加强管理,实施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三条 骨干教师培训期满,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培训部门颁发结业证书,考核成绩优秀者可直接认定为下一周期本级骨干教师或优先推荐为本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 第十四条 省级骨干教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在师德建设方面发挥表率、示范作用,热爱学生,教书育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立志终身从教,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投身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成为教育教学改革的促进者。(二) 系统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熟悉本学科教学国内外发展动态,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发挥在本学科教学发展中的骨干作用。(三) 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确定明确的教改和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主持、承担或参与教育科研课题的实施和实验;每年至少在省级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1篇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四) 指导、培养所在学校或市县的其他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带徒不少于2人;每学期在学校或市县教研活动中评课不少于20课时;每年在本市县、片区做示范课不少于2课时。(五) 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或研训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研讨、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种类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辅导等任务。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送教下乡、支援农村或薄弱地区教育等活动(每年累计不少于20课时)。第十五条 其他各级骨干教师的职责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各级骨干教师是评选本级学科带头人的必备条件之一,省级骨干教师表现或成绩突出者可以破格推荐参加特级教师评选。第十七条 各级骨干教师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晋升教师职务,符合低职高聘条件的,由所在学校予以高聘;在提拔使用、评优选先中优先考虑。第十八条 骨干教师优先参加国内外各种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骨干教师参加培训学习给予经费支持。省教育厅除省级骨干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外,对省级骨干教师个人的学习培训给予一定补贴。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骨干教师提供较好的教研教改条件(如必要的经费、资料和使用仪器设备等),优先解决生活方面的困难,为其教研科研工作减少后顾之忧。第二十一条 各级骨干教师承担研究课题、教改实验和教学指导任务,应适当计算工作量。第二十二条 省将设立科研课题研究项目基金,对省级骨干教师科研课题研究给予支持。骨干教师开展教研科研和指导本市县、本校教学工作取得显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标准由所在市县或学校确定。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学校应大力宣传推广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鼓励并支持骨干教师著书立说,多出成果。 第二十四条 骨干教师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五年评定一次。第二十五条 骨干教师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本级骨干教师。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统筹安排,为骨干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教科研和师资培训部门要充分利用骨干教师的各种优势资源开展工作。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责任经常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本地、本校骨干教师的工作表现。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城镇骨干教师到农村支教、送教和讲学,有计划地选派城镇骨干教师实现校际流动或跨校兼课,保证每位城镇骨干教师每年到农村支教、送教或讲学不少于一次。骨干教师可主动、志愿到农村参加支教、送教或讲学活动,所在学校应该给予支持。第二十八条 建立骨干教师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由所在学校结合本校年度考核进行,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期满考核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期满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优先推荐为上一级骨干教师、本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或下一周期骨干教师培训对象;未参加或未通过期满考核者其骨干教师资格自动取消。第二十九条 省、市县培训机构分别建立本级骨干教师档案,建立骨干教师信息库,收集、管理、记载骨干教师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第三十条 实行骨干教师证书制度,骨干教师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进行证书注册管理。第三十一条 各级骨干教师应保证在任期内不调离本级范围的单位,调离本级范围单位或调出教育系统或非组织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岗位的,其称号自行消失。 第三十二条 骨干教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收回骨干教师证书,取消相应待遇:(一) 在评选骨干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二) 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三) 不履行骨干教师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达到2次;(四) 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五) 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