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则除去作为法律规范,而具有我们一般所提到的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之外,近几年有学者还专门提到了法律原则直接作为一种裁判依据而具有的裁判功能,舒国滢教授的研究认为:在适用的过程中,法律原则具有三大功能:一是指导功能;二是评价功能;三是裁判功能。实现这三方面功能的条件、技术和方法有一定的区别。所谓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是指法律原则在法律规则适用中为其提供“一般的法律思想”,指出规则的规制方式,明确法律规则意义的波段宽度,确定规则应用的界限以及优先选择法律规则的方式等。在这里,法律原则不直接作为大前提用于法律推理、论证或事实的规范涵摄,它只是解释法律规则的资料或素材。法律原则辅助法律规则的适用,共同发挥法律规范的调整作用。所谓法律原则的评价功能,是指对法律规则乃至整个实在法之法性和效力进行实质的评判,说明实在法及其规则是否有效、是否正确、是否公正的理由,揭示法律规则缺乏正当的根据,指出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形等等。假如评价是在法律规则适用的框架之内进行的,那么法律原则自然不能直接作为法律推理或涵摄的前提发生作用;假如评价是在法律规则适用的框架之外进行的,那这种评价很可能与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的实现同时进行。所谓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是指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规范标准用于案件的裁判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