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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是一个从物业开发规划开始分阶段、分期逐步全面推开的过程,同时也是物业 管理服务的多种经营、多类提供依其共性或关联密切性而自然构成不同板块的过程。物业管理法规对不同阶段和不同板块物业管理服务关系的组控也各有一些特殊规范必须或可供适用。因此,下面从物业管理用法实务和处理不同类型物业管理纠纷的角度,按物业管理各阶段展开序列对物业管理易发纠纷及处理办法作出论述。 一、物业管理超前介入阶段 物业管理超前介入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策划和物业建设规划设计时期,物业管理企业 及物业管理专家就主动介入或应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邀聘介入,为能在物业开发规划设计中预先周全考虑和妥善安排便利以后业主自治管理事业和物业管理事业开展的项目(主要包括 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的物业管理专用房、可供物业管理经营支配的商业用房和场地),所作出的专业性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在物业管理超前介入阶段,介入的方式是提供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这种咨询服务可 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目前中国法规中还没有关于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合同的明文规定。中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 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据此条规定,订立、履行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合同及追究违约责任办法,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 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21章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及第18章第4节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规定。 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如果是无偿的,则可参照委托合同规范订立服务合同和解决发生 的纠纷,如果是有偿的,也可以参照技术咨询合同规范来订立和解决发生的纠纷。物业管理专业咨询合同是指就特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可供物业管理专用或经营支配的商业用房和场 地的合理安排、规划设计以及如何减少妨害物业管理有效实施的因素等专门子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分析评价报告或专家建议等合同。需求咨询方即物业管理专业咨询合同关系主体的 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关于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的违约纠纷处理,参照《合同法》第359条规定,物业管理专业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 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 专业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委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形成的知识产品产权归属纠纷的处理,参照《合同法》第36 3条规定,在物业管理专业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 条件完成的新的科技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科技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1.物业接管验收期 物业接管验收,是由已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房售房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物 业管理企业参照中国建设部1991年7月1日颁布的《房屋接管验收标准》(ZBP30001-90)及 相关新标准,接管委托单位移交的物业所进行的验收。《房屋接管验收标准》之“1.2”中规定:“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应按本标准执行;依法代管、依约托管和单位自 有的房屋的接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新建物业的接管验收不同于竣工验收,二者在验收主体、验收目的、验收条件、验收交 接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接管验收是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其首要条件是竣工验收合格,并且供电、采暖、给排水、卫生、道路 等设备和设施能正常使用,房屋幢、户编号已经有关部门确认,交接验收的对象是由开发建设方移交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物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8条第(五)项 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的综合验收中,包括“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参与竣工验收的环节也成为超前介入管理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此时它并 非验收主角,也不独立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实践中,也有将竣工验收与接管验收结合起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物业也就移交物业管理企业接管了。 物业接管验收是物业管理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发生的法定手续或约定手续,从管理服务 工作上讲,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接管验收,即由对物业的超前介入咨询服务转入到对物业的实体管理之中;从法律关系讲,接管验收是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生效的委托合同所应尽的第一项 重要义务,也是明确交接双方责任、落实物业保修责任、维护将来入住业主合法权益、保证今后物业管理工作能够正常开展的一个“法锁”(即法律关系纽结)。 为防止留下今后纠纷隐患,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验收时应当站在业主的立场上和从保证 今后物业维护保养管理的角度,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接管验收中若发现物业质量瑕疵,应明确记录在案,约定期限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对存在的物业质量瑕疵整修、加固补强,直至完全合格。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可约定期限由开 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也可以采用费用补偿的办法,由接管方处理。 (2)落实物业的保修事宜。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基础 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此即所谓“终身保修”制度);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 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 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就开发建设方与建筑施工单位关系而言,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就 开发建设方与其物业购买业主、承租使用人的关系而言,开发建设方应负物业保修责任,是物业保修第一责任人。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在物业保修实务中,有两种主要做法:一是 由开发商负责保修,向物业管理企业交付保修保证金,在需要时用于代修,保修期满,按时结算;二是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保修,开发商一次性拨付保修费用。因此,在接管验收之后 ,若业主提出物业质量瑕疵问题和保修请求时,应先了解清楚保修责任具体承担者是谁,否则会造成搞错保修责任人的纠纷。 (3)物业管理企业应督促开发建设方移交物业整套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包括产权资料和技术资料。 (4)为尽快发挥投资效益,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接管验收申请。接管单位应在15日内审核完毕,及时签发验收通知并约定时间验收。经接管验收符合要求后,物业管理企业应 在7日内签署验收合格凭证,签发接管文件,办理了必要的手续以后,整个物业验收与接管工作就完成了。 2.物业入伙期 当物业管理企业的验收接管完成后,物业就具备了入伙条件。所谓“入伙”就是业主领 取钥匙,接房入住或使用。由于物业的入伙阶段是物业管理企业除管理物业以外,开展对人服务业务即与其服务对象业主接触的第一关,这一时期除了大量的接待工作和繁琐的入伙手 续外,各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矛盾、服务与服务感受的差异也会在短时期内集中地暴露出来。因此,这一时期通常也是物业管理问题和纠纷发生最集中的阶段。所以,物业管理企业应高 度重视这一时期,一方面应及时将入伙通知书、入伙手续书、收楼接房须知、收费通知书、管理规约一并寄给或送达业主,以方便业主按时顺利地办好入伙手续;另一方面应充分做好 预防和依法处理纠纷的准备,充分利用这一机会,做好物业管理的宣传讲解工作,特别要阐明物业管理方的权利来源(委托授予的经营管理权和国家法定的具有权利与义务结合性的物 业管理职责)、权利性质(产权中的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和物业管理事务受托处理权或代理权)、义务和责任的有限性(限于复有物业财产的经营管理、使用物业公共秩序的监督和协助 业主们维护、改良生活环境以及保安责任、物业质量保修责任的非约定性等),组织签署共管规约的必要性和法定性、物业管理收费的项目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依据。 例如,针对业主对收取防盗门、防盗锁、监控和报警装置等安全防范设施费用的异议, 应援用1996年1月5日建设部、公安部令《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49号) 第12条规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此外,应秉行“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的理念,切实为业主着想办事,例如,对业主进行物业验收时 予以热情协助,并以专业知识和企业经验指导业主注意一般物业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以树立起物业管理企业良好的“第一印象”,赢得业主们的信赖。 在物业入伙期易发纠纷主要是四类: (1)服务态度和办事效率方面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按说明情况并向业主方赔礼道歉、请求谅解和物业管理企业内部追究有关服务工作人员纪律责任等方法来处理。 (2)服务差错造成业主利益损害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和侵权损害赔偿原则作出处理。 (3)格式条款合同纠纷。关于此类纠纷见本节后面关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纠纷中的有关说明。 (4)业主验收自己物业发现质量瑕疵而错究责任人纠纷。在上面物业接管验收部分中已阐明物业质量责任归属问题,有些业主因误解而把物业管理企业当作责任人来找吵闹要保修 而引起纠纷。这类纠纷一般采用让业主了解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说明责任归属问题,化解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敌视情绪的办法来处理,并尽可能协助业主追究开发建设方的责任,督 促其履行保修义务。 (5)房屋销(预)售合同中关于售后物业管理约定的纠纷。按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住宅区房屋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购房者在房屋销(预)售合同中订立有关售后物业管 理条款,并向购房者提供入住管理公约和住户手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入住管理公约和住户手册,是房屋销(预)售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受合同法保护的效力。但业主入住后发现 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效果不能令人满意,从而提出要辞退之,于是双方发生合同约束力问题纠纷。对这类纠纷应当具体分析和提出个案对策,不能笼统简单地规定不可以辞退或者应当 辞退的原则。 3.房屋装饰装修期 业主入住时,大都要搞装修装饰,为减少二次装修装饰的浪费,便于居民进行家庭装饰 ,中国建设部提倡住宅工程初装饰,要入住只有初装饰的住宅,必然要先进行装修装饰。因此,做好关于房屋装修装饰的物业管理工作,预防和制止违法装修装饰行为,是在物业的业 主人伙后突出的一项重要事务。《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第24条明确要求:业主或者使用人 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房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 项告知业主和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违反前款的行为,应当劝阻和制止,并督促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对房屋装饰装修中易发的纠纷之处理,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15条第2款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若擅自变动了则按第69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 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28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③业主与其所聘用的施工 队伍之间因装饰装修房屋质量或报酬发生的纠纷,不属于物业管理纠纷,当事人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④为防止环境侵害行为和保护业主环境权,对 能产生震动、噪音、妨害相邻人安宁的装饰装修房屋活动,应当限定每天允许施工的时间。 三、业主团体自治主持下的物业管理阶段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前期物业管理转入业主团体自治管理与专业化物业管理相结合的运 行阶段。 1.物业管理企业的辞退纠纷 关于辞退物业管理企业纠纷的处理是适用信任原则还是适用违约原则?按照委托合同的 信任基础法理和中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委托合同当事人可以以赔偿损失为代价随时终止合同。但按不少地方现行物业管理法规规定,只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期满,或者接受委托的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管理服务未能达到政府部门(深圳规定)和委托合同规定的管理服务效果标准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方才可以决定终止委托合同(江苏省规定)。 这种限制信任定律发挥作用,从而限制合同解除自由的规定是否妥当呢?有人认为,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具有商事性角度看,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委托合同,且物业管理事务繁杂,受托 的物业管理企业投入的劳动量亦大,辛辛苦苦干了一段时间打下了物业管理上台阶的基础,如果没有什么违约行为,业主委员会将之辞退,好像不太公平,应当立法保护物业管理企业 的商业利益。其实这个问题可以用一句话点透:在市场经济竞争中,无功就是过,守约但不能比别的经营者更多快好省地创造综合效益,就难免会失去委托人对其能力的信任,也自然 就难免被更能干的经营者所取代。立法限制委托人善意(即为获得更优秀的受托人)解除合同,实质上是限制了正当竞争和保护停滞不前乃至落后的经营管理方式及服务方式。因此,为 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作用和维护委托合同的信任基础,鞭策物业管理企业居安思危,努力以自己不断提高的服务水平来维系与业主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在有关立法上不应对物业管理委托 合同的解除设不必要的限制,而应回到《合同法》第410条的原则立场上来。况且,违约行为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追究了违约责任后,合同还可能继续履行,没必要以违约作为 合同解除的基本前提。当然,考虑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商事性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性,如果业主委员会在不存在违约情形下解除合同,为此付给原受托方的损失赔偿额数目也不会 很小。 从各地方的物业管理省级文件相关规定比较而言,上海市和重庆市的规定比较稳妥,即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 并报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①对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予以按实结算 ,多收的部分应予退还;②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③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财物。上海市的第26条和重庆市的第15条都未有另给合同解除附加前提条件 。 2.房屋维修、更新的费用纠纷 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和损失与赔偿相等称原则来处理物业管理辖区内的房屋维修 、更新的费用纠纷。 (1)属于业主独有(房屋室内)部分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负责。 (2)房屋使用人承租的,依中国《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 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1995年5月9日建设部第42号令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此,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经租商业用房,应注意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修缮责任条款。 (3)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房屋本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1989年11月1日建设部第5号令《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第9条,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凡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的处理原则。深圳市的规定突出了住宅维修基金,由业主按规定分摊 ,分期缴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及其他属公用事业部门专项管理的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5)属人为损坏的,由该行为人负责承担维修、更新费用或者给予赔偿。 (6)物业出现严重损坏而影响业主、使用人权益和公共安全时,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应当督促限期维修;必要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排险解危的强制措施,排险 解危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参见1989年7月8日建设部第11号令《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7)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反之,依 不动产相邻关系法理及规定,因物业维修、装修造成相邻业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 3.物业的使用纠纷 物业的使用纠纷是因涉及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利益的利用物业行为违法或不 正当所引发的纠纷。处理这类纠纷应适用社会公益优先保障原则、维护相关行政管理秩序原则和尊重物业所有权属主意思原则。 物业管理法规明列出物业使用关系中的禁为行为:损害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占用、损坏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或者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在天井、庭园、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侵占绿地、毁坏绿化;乱设摊点、集贸市场; 乱倒垃圾、杂物;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涂写、刻画;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从事业主公约所禁止的营业;法律、法规及政 府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行为。对违反强行性禁为规范的行为人,不仅业主、使用权人、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而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有 权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中国1998年修改完善的《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城市规划法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和相互配合以控制各种地块的用途。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住 宅、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住宅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产权人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符合《广告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征得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签订合同。对物业拥有产权的业主们应该按一定比 例享受在共有共用的地方因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 4.车辆停占车位及车辆保管纠纷……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九项权利:①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 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②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③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 的权利。④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⑤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⑥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⑦获取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 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⑧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⑨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 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特点,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消费者应特别注意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下 列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 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所谓“加倍赔偿”(又称“退一赔一”)的法律依据,其中关键是对“欺诈行为”的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颁布实施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 罚办法》第3条列举了可以直接认定为属欺诈行为的具体类型,第4条又列举了经营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误导消费者”的故意,就必须承担加倍赔偿责任的一些情况。此外 ,计量不准就是商品质量不合格,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购到计量不准商品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索取商品金额价格3倍的赔偿。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侵犯消费者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43条规定,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 ,“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这就是消费者名誉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也是 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在物业管理实务中,特别要注意对保安人员的行为规范化、合法、尊重人权的教育,防止发生侵犯业主、使用人等的人身权、人身自 由的错误和违法行为。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含有这方面的内容无效。格式条款合同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条款合同不同于示范合同,它是由 当事人一方(经营者)预先拟订,相对方只能对该拟订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接受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讨价还价的合同类型,在法理上也称为“服从合同”。中国《合同法》 第39、40、41条对格式条款作了专门规范,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顺带指出,关于一些业主、使用人拒交物业管理费引起的收费纠纷,物业管理企业可依 照《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启动督促程序即申请支付令,每件交纳申请费1 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在业主团体自治主导的物业管理阶段,除了上面已述的各种纠纷,还有其他一些在物业 管理活动中会发生,但不是物业管理特有的纠纷,如无因管理之债纠纷、保安纠纷等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特别是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层人员及行政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在日常工作 和学习中,注意收集、研究物业管理实务纠纷案例分析资料和相关法学理论文著,以利于不断提高自己依法办事的工作水平和理论水平……参考物业管理文章
【内容提要】电子商务和资讯网络化彻底改变了传统商务赖以生存的基础,形成了对传统营销策略和市场理念的冲击和挑战。然而交易的最终实现还有赖于后台的物流管理产业,传统的运输仓储方式在新的经济模式下,正在发生质的变化。本文通过围绕电子商务与物流管理业的关系证论,探讨电子商务对物流管理业(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引起的冲击,以寻求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策略。【摘 要 题】电子商务【关 键 词】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关系与策略【 正 文】 随着新经济时代来临,作为一种崭新的商务交易活动,使贸易洽谈可以足不出户在网上解决,给传统经济带来翻天覆天的变化。然而交易的最终实现还有赖处于后台的物流产业,传统的运输仓储方式在新经济的模式下,正在发生着质的变化。发现现代物流业,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是大势所趋。传统运输仓储手段与现代信息技术重新整合的大势已经来临。然而,我国发展物流管理业的形势并不让人乐观。建立现代化物流业,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推动市场经济的重要条件。一、物流管理与电子商务的关系在电子商务与物流管理的关系中,是电子商务改变物流,还是物流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此笔者认为:物流将会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最终将会是电子商务改变物流,而物流管理体系的完善将会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一)物流管理在电子商务的全过程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电子商务是20世纪信息化、网络化的产物,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已广泛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但是人们对电子商务所涵盖的范围却没有统一、规范的认识。和传统商务过程一样,电子商务中的任何一笔交易,都包含着四种基本“流”:即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物流。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前面三种“流”的管理过程都可以通过计算机和网络通讯设备实现。物流作为四“流”中最为特殊的一种,是指物质实体(商品或服务)的流动过程,包含运输、储存、配送、装卸、保管、物流信息管理等各种活动,而实体流的过程必然涉及到渠道的物流管理。过去,人们对电子商务过程的认识往往只局限于信息流、商流和资金流的电子化、网络化,而忽视了物流的电子化过程,物流仍然可以由传统的经销渠道完成。但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推广与应用,物流的重要性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影响日益明显。试想,消费者在网上购物,但所购货物迟迟不能送到,其结果可想而知,消费者势必会放弃电子商务,选择更为安全可靠的传统购物方式。由于电子商务的服务对象是不受地域限制的,那么对企业来说,如何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成本把商品送到顾客手中,是能否吸引顾客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所以电子商务时代,建设一个高效率、低成本的物流管理体系,既是网络经济电子商务发展的迫切需要,又是各个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随着物流管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物流管理是电子商务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二)现代化的物流是实施电子商务的根本保证长期以来,我国电子商务的最大障碍,从根本上讲,就是一个物流与信息流、商流、资金流严重脱节的问题。目前的电子商务只能是靠网络订货,靠物流体系送货。而将商品及时地配送到用户手中,完成商品的空间转移(物流),才标志着电子商务过程的结束。因此物流系统的效率最低是电子商务成功与否的关键。在我国,物流设施落后,配送体系尚不完善,要发展电子商务首先应改造物流设施,建立与电子商务衔接的配送体系。否则,物流将会成为电子商务的最大的瓶颈。因此,建立现代化物流是实施电子商务的根本保证。首先,物流保障生产。无论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下,还是在电子商务下,生产都是商品流通之本,而生产的顺利进行需要各类物流活动支持。生产的全过程从原材料的采购开始,便要求有相应的供应物流活动,采购的材料要及时到位,否则,生产就难以进行;在生产的各工艺流程之间,也需要原材料、半成品的物流过程,即所谓的生产物流,以实现生产的流动性;部分余料、可重复利用的物资的回收,就需要所谓的回收物流;废弃物的处理则需要废弃物物流。可见,整个生产过程实际上就是系列化的物流活动。合理化、现代化的物流,通过降低费用从而降低成本、优化库存结构、减少资金占用、缩短生产周期,保障了现代化生产的高效进行。相反,现代化物流的发展滞后,现代生产的全过程将难以顺利进行,便捷的电子商务贸易形式,也将是无米之炊。第二,物流是实现“以顾客为中心”理念的根本保证。电子商务的出现,最大程度上方便了最终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顾客只要坐在家里,便可以在因特网上搜索、查看、挑选,完成购物的过程。物流是电子商务中实现以“以顾客为中心”理念的最终保证,缺少了现代化的物流技术,消费者所购的商品迟迟不能送到,或者所送的商品并非自己所购,消费者必然会回复到传统的购物方式,那么网上购物就难以发展。第三,物流服务于商流。在商流活动中,商品所有权在购销合同签订的那一刻起,便由供方转移到需方,而商品实体并没有因此而移动。在传统的交易过程中,除了非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一般的商流都必须伴随相应的物流活动,即按照需方(购方)的需求将商品实体由供方(卖方)以适当的方式、途径向需方(购方)转移。而在电子商务下,消费者通过上岗购物,完成了商品所有权的交割过程,即商流过程。但电子商务的活动并未结束,只有商品和服务真正转移到消费者手中,商务活动才终结。在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物流实际上是以商流的后续者和服务者出现的。没有现代化的物流,商流活动仍将是传统的买卖方式。综上所述,物流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根本保证。我们必须大力发展现代化物流,以进一步推广电子商务。(三)电子商务促进物流技术的大发展所谓物流技术,是指完成物流任务所必须采用的最有效的方式方法。传统的概念主要是指物资运输技术或者物资流通技术,也就是说物流技术是各种流通物资从生产者转移给消费者时,实现各种流通形态的停顿与流动功能所需要的材料、机械、设施等硬件环境和计划、运用、评价等软件技术。随着商品库存的积压带来巨大的商业风险,零库存物流技术也就应运而生了。零库存商业系统的实施必须依托如下三个条件,首先必须有一个能够准确、快速反映市场需求的信息系统,其二必须有一个能够根据所获得的市场信息进行生产调节或者采购的快速柔性生产系统。此外,还必须有一个货物快速配送系统。零库存概念的提出,似乎使物流技术的发展遇到了难以解决的矛盾。但电子商务的出现,便得到了解决,使物流技术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基于因特网技术的商业活动的形式。电子商务实现了在全世界范围内用因特网技术以电子方式进行物品与服务的交换。电子商务所完成的功能不仅仅是订货和支付,实际上,电子商务扩展从生产到消费的整个商务过程。电子商务包括企业内部网、企业内部网同因特网的联接应用系统。电子商务应用系统是客户访问的入口,用户通过因特网,可以在这个系统上查看产品目录,翻阅产品资料,还可以通过电子定单系统下单和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结算。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不必再花费巨资进行产品信息采集了,企业决策层根据这些信息适时调整生产计划,适时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客户就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订货,即时反馈到企业,企业立即组织生产,最后通过配送系统即时送到用户手中。这样,企业就以少的投入实现了产品的零库存生产过程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普及,网络技术的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势必取得长足的发展和应用,物流管理也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货畅其流”。(四)电子商务促使企业重新认识物流过程,明确物流管理目标,进一步形成供应链管理有了完善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长足发展等前提条件,企业建立竞争优势的关键已经由节约原材料的“第一利润源泉”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第二利润源泉”,转向建立高效的物流一体化的“第三利润源泉”。此时的物流管理应是以生产企业为起点,经由物流企业、销售企业、直至消费者的整个供应链系统化的一体化物流过程,其管理目标是通过各个环节的密切配合,对产品进行适时适地的递送,实现最佳客户服务与最低配送成本的组合。因此,物流管理的内涵得到了延伸。一次完整的电子商务过程包括厂家将产品生产出来,通过运输、仓储、加工、配送到用户(消费者)的物流全过程。这个过程的管理称之为供应链物流管理。供应链物流系统连接多个生产企业、运输业、配销业及用户,随需求、供应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要求系统管理必须具有足够的灵活性与可变性。供应链物流系统从生产、分配、销售到用户不是孤立的行为,是一环扣一环的,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因此,必须协调一致,才能发挥其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电子商务时代,物流与信息流的相互配合体现得越来越重要,在供应链管理中必然要用到越来越多的现代物流技术。二、物流现代化的发展环境与策略(一)目前我国物流管理业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物流业已经具备了相当规模,但是从总体上还不能适应电子商务时代经济发展的需要,物流效益不高、与国际先进水平尚有很大差距。物流业相对于第三产业中其他行业和其他产业特别是第二产业的发展关系仍不协调,按照社会化大生产分工协作规律要求的物流社会化服务体系亟待加强。第三产业领域改革和管理相对滞后,市场竞争机制和市场管理法规不够健全,大部分商品放开后市场流通秩序比较乱,物流企业自身经济效益不佳。国有物流企业从运行机制、组织化程度、经营方式等方面都不适应电子商务时代要求,市场占有率下降,主渠道地位发生动摇。1.基础设施能力不足。交通运输能力仍不能满足运输需求,主要运输通道供需矛盾依然突出。仓储设施落后,大量的仓库是五、六十年代的老旧建筑。2.技术装备落后。现代化的集装箱、散装运输发展不快;高效专用运输车辆少,装卸搬运的机械化水平低。3.管理分散,社会服务水平低。由于条块分割、部门分割,缺乏统一规划、重复建设加剧。全国物流企业处于小、多、散、弱的状况,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服务网络。4.物流行业人才培训和物流信息工作亟待加强。物流人才和信息化是实现物流现代化的根本条件。目前这方面的工作没有一个部门来负责。这对于物流人才的培训和信息化的推进依然是整个物流行业的问题。5.物流管理系统的发展没有统一规划,管理体制仍需进一步深化。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的物流行业发展滞后。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管理体制的改革落后于经济体制的改革。到目前为止,我国物流业仍然是分散的或者称多元的管理方式。由于体制没有理顺,各部门之间分工又有交叉,造成了物流行业管理中存在的条块分割、部门分割、重复建设等种种问题。另外,已经形成的社会物流系统与企业物流系统由于管理的目的、手段不同,二者不能有效地结合和协调发展,也对物流合理化产生不利影响。物流业既然是全社会的服务行业,覆盖了国民经济的所有产业,就更应该重视它的总体发展规划。应当把物流管理作为国民经济大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子系统来抓,制订具体的发展目标,分部门组织实施,使物流行业各个部门协调发展。6.对于搞好物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长期以来,“重生产、轻物流”的思想观念仍没有脱离旧体制的束缚。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流通不再只对生产起一种反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流通对生产起一种决定作用。我们必须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角度来认识搞好流通、建设好物流管理系统的重要性。(二)电子商务时代中物流管理的趋势1.由顾客服务转向关系管理。过去物流管理着重在企业内部作业与组织的整合,对下游顾客的对应仍以服务品质为主要管理重心。因此,评价管理绩效多数为定单周期时间的速度,供货率等。然而在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模式发展下,企业逐渐转向强调跨企业界限的整合,使得顾客关系的维护与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随着电子商务时代中客户关系管理理念的出现,物流管理已从物的处理提升到物的加值方案管理。2.由对立转向联合。传统商业通道中,企业间多以自我为中心,追求自我利益,因此往往造成企业间的对立局面。然而在追求更大竞争力的驱动下,许多企业开始在各个商业流通技能上的整合,通过联合规划与作业,形成高度整合的电子商务供应链通道体系,使通道整体绩效大幅提升。3.由预测转向终测。传统的流通模式通过预测下游通道的资源来进行各项物流作业活动,但预测的准确性不高,因而浪费了商业资源。新兴的物流管理趋势是强调通道成员的联合机制,成员间愿意互换营运及策略的信息,尤其是内部需求及生产的资料,使得上游企业无需去预测,流通模式是逐渐由预测基础转向终测基础发展。4.由功能整合转向程序整合。在渠道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中,企业必须更快响应上,下游顾客的需要,因而必须有效整合各部门的营运,以程序式的操作系统来运作。物流作业与活动具有跨功能,跨企业的特性,故程序式整合是物流管理成功的必要条件。5.由垂直整合转向虚拟整合。在传统渠道中,一些大型企业会进行通道的垂直整合,以期对通道掌握有更大的力量。事实证明这并不成功,反而分散了企业的资源,并将主业削弱。今后企业必须将非核心业务委托给专业管理公司,形成虚拟企业整合体系,为主体企业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在虚拟整合趋势下,供应链体系得以成功发展,物流产业也得到很大支持,得以配合主体企业商流之需,不断开发新的增值服务项目,形成更专业的第三方物流,为市场提供更好、更多和更有价值的服务。6.由信息保密转向信息分享。在供应链管理结构下,供应链内相关企业必须将供应链整合所需的信息与其他企业分享,否则无法形成有效的供应链体系7.完善对物流科学的研究。物流科学是融汇了技术科学和经济科学的综合科学,其内容相当广泛,包括系统科学、管理科学、环境科学、流通科学、运输科学、仓储科学、营销科学、再生科学以及机械、电子等方面专门技术。物流科学是现代大生产、大流通的必然产物。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我国物流业将提出更高的要求,物流科学和理论的研究更具积极的作用。(三)我国物流现代化的发展策略电子商务时代中,应根据我国物流市场供求情况的分析,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产业。1.明确管理物流行业的政府部门。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物流行业的管理权也应该是统一的。我国物流业经过多年的建设,物流业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已经具有相当规模。但是由于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使得物流业发展不快,处于“小、多、散、弱”的状态,社会化、专业化程度低,社会物流整体效益差。过去,我国的物流行业的管理,政策缺乏统一与衔接。现在应当设立具有统一协调职能的专门工作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为统一归口管理物流行业创造了条件。政府应加强对物流工作的领导,建立权威的组织协调机构,统一全国物流发展工作,使我国物流业能以较快的速度发展。2.加强有关政策研究。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在新旧体制并存的环境下,制定正确的政策就成为推动物流业发展的至关重要的环节。研究制订符合促进实现物流管理现代化的可操作性的政策,将会进一步调动社会各方面发展物流事业的积极性,扩大资金来源的渠道,加快物流业的发展。3.制定全国性的仓储法规和运输法规。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仓库法。过去,我国各个流通主管部门也制定过仓储方面的管理规定,但只适用于本系统,而非流通部门的储运企业与非国有储运企业没有章法可循,不利于现代物流配送的发展,直接影响到全国范围内网络化运输的发展。4.物流产业的发展要加快改革步伐,坚持走专业化、社会化的道路。物流现代化的前提是专业化、社会化,国家有关部门应该从各个方面支持专业物流企业的发展。一是在资金方面支持现有物流设施进行技术改造;二是在税收政策方面支持专业物流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发展配送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纳税;三是在城市交通管理方面支持专业物流企业为生产与零售企业实行共同化社会配送,形成一大批服务社会化、经营专业化、内外贸易结合的新型流通产业群。5.各地区要抓住机遇,及时建立和发展适合本地区特色的配送中心,以抢得先机。6.将改组老批发企业和传统的储运企业结合起来,重点建设现代化批发网络,完善商品配送中心的功能,将集货、分货、仓储、运输、包装、咨询等服务功能结合起来。7.改善物流配送中心的网点布局。政府在市政规划中要将物流作为总体规划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统一规划。根据我国国情,发展现代化的配送中心应以现有物流企业为基础,逐步发展大型物流中心与区域性配送中心相结合,建立多功能、信息化、优质服务的配送中心。8.引进外资与先进技术。我国物流业应积极多渠道引进外资与技术,加快我国物流管理的发展进程,尤其是应注意引进环保型技术与设施。9.重视物流管理人才的培养。由于我国在物流管理、配送中心运营方面的实践经验不足,人才的培养就更显重要。只有物流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才能不断增强竞争力,除了学校的人才培养外,物流主管必须加大力度,将原以个别人员技能训练的方式转向知识基础的系统培训,并建立“注册物流管理师”制度。10.重视对物流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目前国内已有不少部门和大专院校设立了专门的物流研究机构或科研项目,但这些工作大都是分散的、独立的。物流业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在统一协调、科学规划各有关部门。按发展的要求开展专业化的研究,使我国物流业发展健康。三、适应现代化物流管理模式,大力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物流的研究和应用起步都比较迟,水平较低,在开展电子商务时,除了需要综合考虑电子商务的特点外,还必须注意现代化的物流模式,才能顺利地完成电子商务的全过程。电子商务应该是包含商务活动的全过程,从企业内部业务流程的管理,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商务关系的建立、合同的达成与履行、客户关系的维持等。因此,对电子商务,应该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即电子商务就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的活动,它不仅指基于因特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it)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生产、配送、储存、运输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所以,如何采用便捷高效的现代化的物流系统就成为电子商务成败的根本保证。目前我国社会公用物流系统(如邮政快递185和其他众多速递公司)满足了某些特定商品配送(主要是网上购物b2c形式)的需要,但由于各自为政,业务割据,业务量相对较少,物流系统的运行成本过高,使电子商务的物流成本也较高,阻碍了电务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目前,我国的配送体系和物流设施还比较落后,基本上仍沿用传统的仓储和运输模式,即人工帐册库存管理,货物直接堆码或普通货架存放,人工或机械进行物料的搬运或装卸。这种物流管理和作业模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用户多品种小批量的需求,更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对物流系统的要求,这种落后的物流体系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障碍。因此,我国要迅速发展电子商务,首先必须发展高效率的物流和配送系统,一方面,大中型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社会闲置的现有资源进行改造和整合,建立自己的物流配送体系;另一方面,要大力支持和扶持第三方综合物流企业,推动建立全国范围的、跨地区、跨行业的物流配送体系,为电子商务提供及时准确的物流服务。电子商务包括供应链上下游的全部商务作业流程。物流将会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而电子商务最终将对传统物流形成冲击,物流管理体系的完善将会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不仅要重视前端的网络平台,更要重视后端的物流配送管理系统,并必须配备具有物流配送的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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