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价值”:一个马克思主义的解读钱箭星 肖巍本文拟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解读“自然价值”的概念。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建立在“劳动”这个人类本质活动前提上的价值讨论,旨在揭露资本产生剩余价值的奥秘,表达了鲜明的理论立场,这与今天人们对于自然价值的哲学经济学分析“路径”不同。因此,准确理解马克思的有关论述,避免望文生义和实用主义的误读就十分重要了。一先来看看马克思是如何看待自然价值的。第一,自然有使用价值,但本身并无价值:“一个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这就使一个物可以对人有用而不必是人的劳动的产物。例如,空气、天然草地、处女地等等”(马克思,1983年,第17页)。自然(物)的有用性也就是有使用价值。“商品要成为价值,首先必须是效用”(同上,第23页),构成商品价值的必要条件是有用(有使用价值),没有用就没有价值;但有用并不一定就有价值,价值的唯一源泉是人类的劳动,没有劳动便无从产生价值。“土地不是劳动的产品,从而没有任何价值”;瀑布等自然力,也“没有价值,因为它本身中没有任何物化劳动”。(马克思,1975年,第702、729页)第二,自然和劳动共同创造的是物质财富的使用价值。自然是在劳动产品中扣除了各种有用劳动后还剩下的“物”,它们是某种不依赖人的、天然的东西。人类通过劳动改变物质的形态,但“他在这种单纯改变形态的劳动中还要经常依靠自然力的帮助。因此,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马克思,1983年,第19-20页)。这里讲的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的产生。在这个意义上,人们现在谈论的自然价值其实都是自然的使用价值,这两个表述往往被混为一谈,造成了相当的混乱。包括所谓“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分歧即在于自然(环境)究竟只有对人来说的使用价值,还是本身就有不依赖于人的价值(即内在价值)。不弄清楚这些概念的确切含义和“语境”(context),恐怕永远也争不出什么名堂来。第三,自然虽然没有价值,但特殊的占有关系却可以使之有一个“虚幻的价格形式”。自然力的利用都可以带来超额利润,但是“自然力不是超额利润的源泉,而只是超额利润的一种自然基础,因为它是特别高的劳动生产力的自然基础”(马克思,1975年,第728页)。对自然力(譬如土地)的占有形成了一种垄断,利用它所产生的部分利润或超额利润就落到了土地所有者手中。这里土地所有权并不是创造超额利润的原因,而是使这一部分利润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原因。而自然之所以有价格,是因为“在它背后隐藏了一种现实的经济关系”,“不外是资本化的地租”。(马克思,1975年,第729-730页)这就引出了自然的所有权问题:“创造这种权利的,是生产关系”,而不是自然本身。自然并不属于任何人,“从一个较高级的社会经济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利用者”。(同上,第874-875页)概括地说,由于私有权(所有权)的出现,自然物具有了某种“归属”,才可以“定价”。马克思所讲的价值,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他用“抽象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来说明价值的形成;而人的一般劳动又对象化于“物”(其实是一切可交易的对象)的效用中,体现在各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中。而且,“物的价值则只能在交换中实现,就是说,只能在一种社会关系中实现”。“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马克思,1983年,第63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0页)在一个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里,没有商品,劳动甚至也不表现为价值,自然就更无所谓有没有价值了。但是,私有权关系的出现,使自然成为可占有的对象;而资本主义又把这种关系放大到了极致。在早期人类社会,自然物是公共的,也不稀缺即使在今天,仍然有一些自然物不在私有范围内,属于无竞争、不排他的公共物品( public goods),它们或难以界定具体的产权(所有权),如海洋;或因为丰裕充沛而不稀缺,如空气。但更确切地应称之为准公共物品或拥挤物品(quasi�public goods or crowded goods),对它们的消费在一定范围(可能相当大)内,其表现很像纯粹公共物品,个人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人的同样消费;但如果超出了这个限度,就可能减少对于所有消费者的效用,而产生负效用。许多环境问题就属于这种情况。。后来,大量自然物,如山川、草地、矿藏有了归属,比较明晰的产权(所有权)关系才使人们可以进行自然物的交易,这些本来没有价值的东西便有了价格的形式。但马克思坚持认为,加入生产而无需代价的自然因素,不论在生产中起了什么作用,都不构成资本的组成部分,而只是无偿的自然力。以采矿业为例,矿石原料就不是预付资本的组成部分,劳动对象也不是过去劳动的产品,“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这种无偿的自然力,像一切生产力一样,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马克思,1975年,第840页)。而资本一旦把劳动和土地(代表自然)结合起来,就表现为一种无限膨胀的能力。二时下有关自然价值问题的讨论,有的论者赞成马克思的观点,认为自然(环境)资源本身没有价值,但可以有价格;自然被占有者赋予了价格,它才取得了商品形式,而不是相反。自然价格的内在依据即在于它天然地具备为人类提供生产生活资料的属性和功能,具有效用或使用价值,自然资源因此而转化为经济资源;而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则构成了自然价格的外在依据。(参见刘文、王炎庠、张敦富)自然价格的内在依据在于自然有效用,但我们对此不应仅仅作经济学上的理解,因为它还包括了其他如生态学、社会学、美学意义上的效用;而自然价格的外在依据表面上是供求关系,实际上是自然资源稀缺性和现行生产关系及所有权之间的“摊牌”。正如马克思所说,“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土地所有权本来就包含土地所有者剥削土地,剥削地下资源,剥削空气,从而剥削生命的维持和发展的权利”。(马克思,1975年,第715、872页)但土地价格(地租)这个形式所隐藏的现实生产关系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万古长青的,“一旦生产关系达到必须改变外壳的程度,这种权利和一切以它为依据的交易的物质源泉,即一种有经济上和历史上的存在理由的、从社会生活的生产过程产生的源泉,就会消失”。(同上,第874-875页)然而,人们却把“在资本主义生产(这种生产在它的整个范围内都是商品生产)基础上共有的现象,当作地租的(和一般农产品的)特征来理解”(同上,第717页)。这就混淆了价值的价格表现和某种占有关系下价格形式的本质区别。马克思认为土地是自然资源的载体,并用土地代表自然,因为能够被人垄断的自然力,总是和土地分不开。“如果完全抽象地考察劳动过程,那么,可以说,最初出现的只有两个因素——人和自然(劳动和劳动的自然物质)。……这样,土地和劳动似乎是生产的原始因素,而专供劳动使用的产品,即生产出来的劳动材料、劳动资料、生活资料,只是一种派生因素。……把生产分解为两个因素,即作为劳动的承担者的人和作为劳动对象的土地(其实就是自然),这也完全是抽象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第109页)事实上,人们也正是通过土地价格(地租),最早最直接地了解自然的效用和稀缺性的。还有的论者认为自然过去没有价值,但现在有了价值,或者说自然价值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例如现在天然林保护投入了大量人类劳动,森林这种自然就有了价值;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如石油、矿产的勘探、测量和管理,这些劳动耗费都创造了价值。(参见:王松霖 主编;钱阔、陈绍志 主编;许晓峰、李富强、孟斌)这里的问题是,有人类劳动参与的自然是否可以代替整个自然?如果只以现在投入自然的劳动量来计算自然的价格,自然价格就可能被低估,甚至根本就没有价格。且不说在扣除了各种活劳动之后总还是有一个对象自然,有劳动代替不了的自然力;自然也不是因为投入了劳动以后再去“估价”的。许多自然物(如原始森林)对人类的正效用恰恰是通过它们遭破坏所产生的负效用体现出来的。人们意识到这一点,其实还是自然报复的“功劳”;这种报复的积极结果是促使人们为自然物提供了一个能够反映(这取决于人们当时的认识水平)其效用和稀缺的价格,而不仅仅看其中是否包含了劳动,包含了多少劳动;并进一步通过价格机制来约束人们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调节自然资源的供求矛盾。这里既有供求规律的顽强作用,同时也反映了人类自然意识的醒悟。而且,土地(自然)的价格并非一成不变。“地租的量(从而土地的价值)作为社会总劳动的结果而发展起来。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产品的市场和需求会增大;另一方面,对土地本身的直接需求也会增大,因为土地本身对一切可能的甚至非农业的生产部门来说,都是生产竞争的条件。”“不仅人口的增加,以及随之而来的住宅需要的增大,而且固定资本的发展(这种固定资本或者合并在土地中,或者扎根在土地中,建立在土地上,如所有工业建筑物、铁路、货栈、工厂建筑物、船坞等等),都必然会提高建筑地段的地租。”(马克思,1975年,第717-718、872页)当人们发现自然资源稀缺了,价格就随之上涨;而为了储备资源和保护环境,譬如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都要投入劳动,自然资源的这种再生(产)过程就必须支付劳动成本。至于那些目前还没有劳动参与的自然(譬如荒野),则应在公共环保政策中考虑它们的价格。重要的是,“经济的再生产过程……总是同一个自然的再生产过程交织在一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339页)。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不仅消耗了自然物质,还降低了自然的质量,自然的生态系统因此就需要有一个休养生息的过程,人类要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这个概念来自生态学),就必须对自然生态系统提供必要的补偿,包括实物补偿和价值补偿。扩展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也因此提上了议事日程,即这种补偿不能仅限于两大部类之间的补偿,还必须考虑对自然的补偿。具体说来,就是在产品价格中必须追加环境损耗的成本。当代人在确立自己的发展目标时,应尽量避免给后代人造成环境损失的行为,如果这些行为不可避免,就必须采取合适的“储蓄”、“贴现”方式进行补偿。马克思说得好,人类“必须像好家长那样,把土地改良后传给后代”(马克思,1975年,第875页);否则,就不可能有经济、社会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马克思曾经意味深长地指出,如果劳动本身的目的仅仅在于增加财富,那就是有害的、造孽的。把劳动与创造财富相提并论不是马克思的思想。一味追求财富而破坏自然的劳动创造出来的经济价值,与它造成的环境损失比起来,对人类的总福利是一个负数;它所产生的“有害的、造孽的”效果不但使发展不可持续,甚至可能危及人类的生存。英国学者皮尔斯等人将环境资源的价值分为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选择价值和存在价值。直接使用价值比较容易理解;间接使用价值类似于生态服务功能;选择价值是人们为保护某种自然资源以备未来之用所预支的费用,类似于保险费;存在价值则意味着环境资产的价值评估,如原始森林具有很高的潜在性存在价值,人们就愿意投资保护它。国内许多著述也采纳了这个观点。(参见:皮尔斯、沃福德;王伟中 主编)其实,“价值”(value,德文Wert)通常反映了人们的主观评价和偏好,而环境价值的分类则是人们在与自然打交道过程中不断深化了对自然效用的认识,或者说不断发现了自然新的使用价值。人们之所以“在观念上和语言上”赋予自然以价值,是因为自然具备了满足他们需要的属性,“然后人们也在语言上把它们叫做它们在实际经验中对人们来说已经是这样的东西,即满足自己需要的资料,使人们得到‘满足’的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6页)社会经济的发展促使人们对自然的需要层次发生了变化,人们藉以满足这些需要的活动形式也大大丰富了:自然不仅可以满足人的基本生存需要,而且还提供了满足人类发展、安全、美感等等需要的功能;不仅满足了这一代人的需要,而且只要善待它,就可以满足人类世世代代繁衍生息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国内有关劳动价值论的热烈讨论中,一种颇有影响的观点认为,在原始社会,价值的唯一源泉是劳动,“这倒不是说在那种条件下没有花费土地等其他要素,而是说劳动以外的要素均不要求支付代价,它们是无偿的。至于为什么无偿,则可以从生产资料的原始公有制和当时自然资源不具有稀缺性中得到解释。劳动价值论通常就是从所假定的这种条件中得出来的,并且能够对这种条件的生产价值决定提供解释,但是也仅仅适用于这种条件”。(晏智杰,第15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决定价值的生产要素相继扩大到了土地、资本、经营管理和科学技术等等,劳动价值一元论就应扩展到生产要素多元论。但是,这种观点对于未将环境因素充分计入生产成本、普遍低估自然价格并突出地表现为有关环境的“市场失灵”现象,还不能作出有力的解释如果不能解决自然资源的稀缺租金问题,它们在市场中的配置就一定是低效率的;稀缺租金反映了由资源量减少带来的外部效应,因此增加了开发成本。。人们扩大劳动价值论内涵的尝试无可厚非,但这些尝试必须基于准确理解马克思有关价值论的研究方法上,否则就只能作出郢书燕说的“发挥”。马克思的讨论是从简单商品关系开始的,排除了商品以外其他经济关系和劳动以外其他生产要素;之后分析了使用价值和创造使用价值的有用劳动;再后进一步论述了劳动的体现和对象化,即价值形成的一般。论者因此而认为,“资本主义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它早已越过了以价值为交换基础的阶段,然而我们熟悉的理论体系却是以价值论为基础的,以原始阶段的交换规律为基础去解释发展了的交换规律,这就是马克思经济学体系的一个内在的矛盾,也是从这种经济学必然得出激进结论的根源。价格调节与价值调节的最根本区别就在于价值源泉的一元化和价格源泉的多元化”。(同上,第38页)关于这一点,我们不妨重温一遍恩格斯在《资本论》第三卷序言中所作的一个说明:马克思是在“历史的和逻辑的形成过程中”讨论这些问题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他要从简单商品出发,而不是从一个在概念上和历史上都是派生的形式,即已经在资本主义下变形的商品出发”(马克思,1975年,第17页)。遗憾的是,这个说明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三阿尔都塞在《读〈资本论〉》中,就提到一些人的“误读”:“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或许存在着对一个在任何地方都没有提出的问题的重要回答(马克思只是在积累了表述这一回答所必要的大量图象时,才能够表述出这一回答,即通过‘表述’ 和各种表述形式作出的回答),那么这是因为马克思在他那个时代并没有掌握一个使他能够思考他带来的结果的概念,即结构对它的各个要素的作用的概念。当然,人们会说这只不过是一个词的问题,只不过是少一个词而已,因为与这个词相应的对象是完全存在的。事情固然是这样,但是这个词是一个概念,而结构缺乏这个概念会在马克思的某些特定的表述形式以及某些与特定表述形式相一致的叙述中表现为某些理论结果,而这种理论结果又产生其后果。”(阿尔都塞;巴里巴尔,第22页)我们要读懂马克思,就必须注意可能在某个地方发现没有相应问题的回答(如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而在另一个地方却找到了问题本身(如为什么在价值创造中排除了土地、资本、管理和科技等因素)。一方面,马克思用人类最基本的活动,即抽象劳动来规定商品的价值;另一方面,他又以某种空缺或间接方式在价值讨论中为自然留下了位置,有待我们去揭示。马克思摆脱了表面叙述的束缚,“以前一直被忽视掉的其著作的一些新的方面,只有理论的(和实践的)需要到了出现揭示它们的程度时,方可显露出来”(施密特,第93页)。马克思在分析生产价格时,因为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的垄断所获得的地租并没有参与利润率平均化过程,就没有把土地因素考虑在内;但他又说,“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总是需要一定的空间,并且建筑物在高度上也有它一定的实际界限。生产的扩大超过这种界限,也就要求扩大土地面积”。(马克思,1975年,第880页)可见他并不否定土地因素的作用,而是强调必须在“一定的”阶段、空间和界限讨论问题。在马克思看来,没有自然界,劳动者就什么也不能创造。自然界是劳动者用来实现他的劳动,在其中展开劳动活动、进行生产的材料。自然不仅是构成商品使用价值的必要条件(对此人们没有异议),而且也是任何劳动的“物”的基础。劳动创造出来的价值当然是与对人有用、满足人的需要联系在一起的,但并不是说任何有用、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东西就有价值。“‘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价值(Wert)或值(Würde)这两个词最初用于有用物本身,这种有用物在它们成为商品以前早就存在,甚至作为‘劳动产品’而存在。但是这同商品‘价值’的科学定义毫无共同之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6、416页)就自然的效用和稀缺性而言,其使用价值在特定场合下是一个常量,而由于人的需要不断变化,人们认识、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进步,它又表现为一个变量:“我们不能把它们限定在僵硬的定义中,而是要在它们的历史的或逻辑的形成过程中来加以阐明”(马克思,1975年,序言)。自然本来是丰裕的,但人类迟早要失去这个状态,陷入人的需要与自然供给的深刻矛盾中。在资本主义历史条件下,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不断加速,它们的关系也在不断异化,“只有资本才创造出资产阶级社会,并创造出社会成员对自然界和社会联系本身的普遍占有。由此产生了资本的伟大的文明作用:它创造了这样一个社会阶段,与这个社会阶段相比,以前的一切社会阶段只表现为人类的地方性发展和对自然的崇拜。只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然界才不过是人的对象,不过是有用物;它不再被认为是自为的力量;而对自然界的独立规律的理论认识本身不过表现为狡猾,其目的是使自然界(不管是作为消费品,还是作为生产资料)服从于人的需要。资本按照自己的这种趋势,既要克服民族界限和民族偏见,又要克服把自然神话的现象,克服流传下来的、在一定界限内闭关自守地满足于现有需要和重复旧生活方式的状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393页)。由于自然在决定价值的劳动中地位发生了变化,有关自然价格的目标函数也要修正了。马克思认为,自然价格的修正,大体有三种方式:一是替代方式。某种不需要代价的自然力加入生产,所提供的产品如果可以满足人的需要的话,它就不会在价格决定中被计算进去;而如果不能满足人的需要的话,那就必须有人的劳动来替代,而这个新的要素便加入到资本中去了。(参见马克思,1975年,第840页)自然替代物的价值可以“抵消”原来的自然价格,例如某种人造材料面世后,被替代的天然材料价格就将发生变化。二是根据自然力可能带来的预期收入,凭借垄断占有来获得租金。“凡是自然力能被垄断并保证使用它的产业家得到超额利润的地方(不论是瀑布,是富饶的矿山,是盛产鱼类的水域,还是位置有利的建筑地段),那些因对一部分土地享有权利而成为这种自然物所有者的人,就会以地租形式,从执行职能的资本那里把这种超额利润夺走。”(马克思,1975年,第871页)地租的资本化就是地价,其交易必须建立在创造土地买卖权利的生产关系基础上。许多自然物之被赋予了产权,正是因为某种生产关系创造了自然物买卖的权利。原本没有价值的自然物在这种交易中变成了商品,具有了价格(基本上是凭藉预期收入来确定的)。三是通过“虚幻的”形式使没有价值的东西有了价格,并用人为的目标函数调整这种价格。价值量和它的货币表现(价格)往往并不一致:“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在这里,价格表现是虚幻的,就像数学中的某些数量一样。另一方面,虚幻的价格形式——如未开垦的土地的价格,这种土地没有价值,因为没有人类劳动物化在里面——又能掩盖虽然是间接的但却是实在的价值关系。”(马克思,1983年,第83页)这大致相当于受制于某种目标函数的“影子价格”,它反映了特定社会条件下成本-利润的关系。自然本来不是商品,但“在国家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生产者(如经营矿山、森林等等)的地方,它的产品是‘商品’,因而具有其他一切商品的特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14页)资本主义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把一切商品化,几乎所有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包括实物和非实物形态)都被纳入商品范畴,有价证券、期权指数和环境许可证都不是劳动的产品,但因为有使用价值(满足人的需求的不是产品,而是产品的使用价值),也统统被赋予了价格。在现行生产关系中,将自然(环境)因素纳入价格的目标函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协调短期经济利益与长远环境效益的矛盾。今天,许多国家制定法律政策,明确各种环境资源的产权关系,并通过制定比较合理的自然价格,实施对自然的有偿开采、使用和排污,都是为了协调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这些工作大量涉及资源经济学、环境经济学的内容,而与马克思旨在消灭私有制、“要求把地租——虽然是用改变过的形式——转交给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315页)的愿望未可同语。参考文献阿尔都塞,路易;巴里巴尔,艾蒂安,2001年:《读〈资本论〉》,中央编译出版社。刘文、王炎庠、张敦富,1996年:《资源价格》,商务印书馆。马克思,1975年:《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资本论》第1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75年、1977年、1979年、1998年,人民出版社。皮尔斯,戴维;沃福德,杰瑞米,1996年:《世界无末日——经济学、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钱阔、陈绍志 主编,1996年:《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经济管理出版社。施密特,1993年:《历史和结构——论黑格尔的马克思主义和结构主义的历史学说》,重庆出版社。王松霖 主编,1992年:《自然资源利用与生态经济系统》,中国环境出版社。王伟中 主编,1999年:《中国可持续发展态势分析》,商务印书馆。许晓峰、李富强、孟斌,1999年:《资源资产化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晏智杰,2001年:《劳动价值学说新探》,北京大学出版社。(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责任编辑:黄慧珍(《哲学研究》2003年第2期)文章出处:本网发布时间:2009-3-23 10:0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