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增强学生就业、择业及转换职业的竞争能力,学校鼓励部分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同时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为规范辅修/双学位专业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辅修/双学位专业设置以我校设置的本科专业为基础,由专业主办学院申报,并制定培养方案,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予以公布。第三条 申请开办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院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周前将《西南大学开办辅修/双学位专业申请表》和培养方案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第四条 辅修/双学位专业课程设置应以相同(近)本科专业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发展必修课为主,并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环节。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发展必修课开设15—20门,55—65学分,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环节要求与相应本科专业基本一致,学分不低于15学分。第五条 我校在读修业满一年以上的本科学生,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学习成绩良好,已修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没有违纪行为,均可申请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第六条 学生申请修读的辅修/双学位专业应是与主修专业所授学位不同的专业。第七条 学生申请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应填写《西南大学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申请表》,并附已修课程学习成绩单一式两份,经学院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到拟就读的辅修/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报名。第八条 开办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院根据相关要求,择优确定拟录取学生名单,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通知学生相关事项。第九条 经批准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生接到通知后,应按时到主办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院办理有关手续,并按修读学分按学年缴纳学费。第十条 学生在辅修/双学位专业开课后两周内可试读,经过试读确实感觉学习有一定困难,可申请终止修读,学费全部退还;两周后因故终止修读者,其所交学费不予退还。第十一条 辅修/双学位专业教学活动由主办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院按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时间一般安排在春、秋季学期周末或夏季学期。第十二条 辅修/双学位专业的理论教学环节及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标准和要求应与普通本科专业一致。第十三条 辅修/双学位专业学生的学籍、成绩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主办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院组织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应及时将学籍表交教务处。辅修/双学位专业的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方式与普通本科专业相同。第十四条 学生在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资格。(一)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二)主修专业累计有三门及以上必修课不及格或有二门及以上必修课程重修(补考)不及格;(三)辅修/双学位专业有三门及以上课程重修(补考)不及格。第十五条 学生修完辅修/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部分课程,成绩合格,发给辅修专业单科结业证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未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十六条 学生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并达到以下各项要求者,可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一)主修专业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二)全校通识教育课程成绩达到相应专业毕业要求。(三)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第十七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还未完成辅修/双学位课程学习,可申请在毕业离校后两年内补修所缺课程,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补发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者,补发双学位专业学士学位证书。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