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监管机构 确保食品安全 “三鹿奶粉”事件再次把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推向风口浪尖。国家卫生部发布消息称,“高度怀疑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名为三聚氰胺的化工原料污染”。全国因三鹿奶粉导致的婴儿肾结石案例日呈扩大趋势。 近年,经历“瘦肉精”、“红心鸭蛋”、“大头娃娃”等食品安全事件后,中国食品安全体制及时作出了调整,适应“大部制”改革,重新制订了监管框架,并修订相关法律。早前热议的《食品安全法》。是中国食品安全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食品安全的监管方式成为核心话题。目前的食品安全体制是所谓的“环节管理”,即分解“农田到餐桌”中的供应链环节来进行“分段管理”,就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提供奶料的奶农及企业是由农业部监管;牛奶生产商的加工过程由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监管;奶粉的市场销售中的安全抽查由工商局负责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等。而对这一分解式管理主要的争议就是“片段管理、不能联动协作和立即溯源追查”,进而影响整个监管的效率,最终导致只有经过悲剧性的“人体检验”之后,才开始真正的大规模的溯源式查处。 中国的环节管理方式与美国类似,但美国更偏重于品种监管。美国监管食品安全涉及机构20个之多,但主要是5个:食品药品管理局(即FDA、属于卫生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即 FSIS、属于农业部)、动植物健康检验局(属于农业部)、环境保护局以及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美国的多头管理是为了克服一种可怕的“官僚庇护症”。美国人一直认为,如果设立一个独立的统筹性的机构(将所有环节事务纳入其中,并同地方当局合作),会造成该机构同生产商的长期隐含式关系,很可能让该机构被不良食品生产商所腐蚀,成为其利益代言人。但这一想法似乎也有其局限,至少中国发生的“郑筱萸药监腐败案”就显示了即使进行权力分割(将审批权和监管权分立),也会产生监管的“周旋地带”,引发大量灰色交易。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多头管理还是单线主导都不是最关键的,最关键的是无论美国体制还是英国体制,都引入社会对政府的问责、监督、质询以及非线性授权。也就是说,对监管机构本身的运作必须要引入社会力量的监督,然后监管机构才能更好地规制市场。食品安全的监管机构并不是仅仅对上司机构负责,更要对广大公众负责,因此,要呈现一种更为透明的机制状态,接受更为民主和广泛的监督和质询。 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不善于非线性授权的社会,一个仅靠行政内部制约与监督的制度安排,很难建立更加高效的食品监管机制。简单地说,如果中国也建立所谓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之类的机构,它应不仅是行政部门,同时也是接受社会其他力量监督的机构。中国的食品安全体制不是出台一部《食品安全法》来弥补《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法规的不足,而是要重构一种新的权利分享观念。 当前发生的“三鹿有毒奶粉”事件,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如果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或者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这个条款不仅适用于三鹿公司,也适用于奶源提供商。目前,三聚氰胺污染源虽无定论,一旦查明,应依法严肃刑罚,以确保国民的生命安全与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