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遇上大数据隐私保护仍是“痛点”_数据分析师考试
大数据并不是简单地买几台服务器把数据存下来,而是要将大数据与实际接轨,突出工具化、服务化和实用化,让大数据能解决具体问题。
新媒体在运用大数据过程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是隐私保护。在使用大数据过程中保护个人隐私,需要司法机关发布有效的法律判例,对侵犯隐私行为形成舆论压力;同时要加强大数据隐私保护研究
7月9日,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七次会晤在俄罗斯乌法举行。
当天,人民日报全媒体平台“烹”出一张图解:《金砖国家大数据》。
这并非新媒体与大数据的第一次结合。
前不久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5)》称,中国新媒体已超越“跨行业”,初步呈现“全产业”发展新趋势。移动化、大数据化和智能化的新媒体已成为具备高强渗透度的产业基因,可深度融合于经济产业各领域之中。
专注研究新媒体与数据新闻的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沈阳认为,当前,大数据在新媒体中应用广泛,贯穿于新媒体发展的各个方面。
大数据运用广泛
人民日报全媒体平台发布的《金砖国家大数据》,只是近期新媒体运用大数据的一个例子。
早在大数据这一概念进入公众视野不久,便有媒体将大数据运用于新闻报道之中。
2014年春运期间,互联网上就出现了一张可以呈现国内春节人口迁徙实况的地图,这张尽显中国春运迁徙实景的图片更是登上央视《新闻联播》进行权威盘点。自从春运开始,这张地图多次被电视、报纸等媒体引用,成为用数据解读春运状况的一个样本。据称,这是国内首个运用大数据播报国内春节人口迁徙实况的地图。
相较于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新媒体对大数据的运用更加频繁,作为新媒体代表之一的“澎湃新闻”便是如此:今年2月,“澎湃新闻”出品了《大数据告诉你,梅西的右脚现在有多恐怖》;3月,《落马老虎大数据:除“军虎”外,69人共花两千多年入省部级》“走”下生产线。
在沈阳看来,将大数据应用于报道内容,只是新媒体运用大数据的一个方面。
在与《法制日报》记者交谈过程中,沈阳列出了新媒体“遇上”大数据的多个“场景”:在做新媒体功能研发时,哪些要素需要增强、哪些需要减弱,可以运用大数据分析进行修正;在策划选题时,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筛选出哪些话题关注度高、最热门;在内容推送过程中,可以利用大数据对用户兴趣进行分析并梳理出来;新闻发出后,受众有哪些评论、转发多少、分享情况,这些都可以通过大数据获得结果;即便是在广告投放环节,也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预判广告与用户是否匹配、广告对新媒体品牌价值是否会有影响。
“大数据贯穿于新媒体的各个方面。”沈阳说。
“完美”并非绝对
尽管大数据很重要、很管用,但沈阳很早就发现,“大数据,没有看起来那么美”。
“数据真实性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目前,水军、僵尸粉、刷阅读量等情况都有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数据提供了虚假成分。”沈阳说,不过,从宏观上讲,可以控制这些虚假成分。
如何控制“水分”?沈阳举例说,在统计微博粉丝时,可以将范围缩小至带V的粉丝,因为带V粉丝造假成本高;如果要更精准的数据,可以进一步缩小范围,如近期活跃的带V粉丝。“当然,这样筛选数据会面临高成本的问题”。
沈阳在早期的研究中还关注到大数据的另外两个问题:样本代表性和相关性误差。
沈阳认为,我们不可能搜集到全数据,而与大数据相关的形容词往往是大规模、精准、细化,在调用如此“完美”的数据时,如何注意情景和样本的适用性是一个问题。正如网络民意与现实民意的讨论,微博不代表网络,网络不代表社会,朋友圈也是小圈子,跳出圈子看世界不容易,切勿陷入相同的悖论。在选样、测量、误差校正不尽如人意时,好数据将劣化,大数据将虚化。
相关性误差,则更偏向于技术。沈阳认为,在要素构成简单的情景中,可以利用大数据,基于一定算法和模型对变量元素进行相关性分析。然而,在复杂系统中,仅有相关性解释还不够,易走偏。比如一个明显不对的结论:一个城市的网页数越高,其网络形象就越好。虽然数据统计证实了网页数和网络形象存在一般的正相关,但忽略了负面事件带来的网页量爆发等,因此结论也是不科学的。相关性要真正体现在数据之间、数据与真实事件影射的现象之间、真实事件的客观联系上。
“大数据并不是简单地买几台服务器把数据存下来,而是要将大数据与实际接轨,突出工具化、服务化和实用化,让大数据能解决具体问题。”沈阳说。
隐私保护日益突出
基于多年研究大数据的心得,沈阳认为,新媒体在运用大数据过程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是,隐私保护。“目前,隐私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
此前,《法制日报》记者在参加一次论坛时,工信部相关部门一名负责人曾表达这样的观点:大数据时代到来后,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其应用的发展,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方式的使用,个人信息的价值不断被挖掘、被使用,但是安全保护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工信部相关部门这名负责人认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面临三大问题。
“一个问题是数据未经授权被搜集,这种情况发生得比较多。”工信部相关部门这名负责人说,第二个问题是超出范围使用。所谓超范围使用,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所谓合法的形式拿到个人信息,但是拿到以后使用信息的目的、用途以及范围,并非信息权利主体所熟知。这种情况包括,当互联网对一些数据信息进行更进一步或者深层挖掘时,这种挖掘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侵犯了权利主体的权益。因为互联网企业之前可能告诉权利主体,获取信息是基于特定的目的或者在特定范围内使用,但是进一步挖掘就有可能触犯了约定。第三个问题是数据保存。曾有网络社区存储的几千万用户信息被黑客拿到后转卖给第三家,最后造成信息滥用。
在新媒体广泛使用、深度挖掘大数据的时代,如何保护公民隐私?
工信部相关部门这名负责人提出了一个观点:信息保护人人有责。
“在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很重要的一点在于,权利人自身要加强保护意识。”工信部相关部门这名负责人说,现在,不管是要求政府部门监管,还是要求司法机关动起来,一个重要前提是人人保护信息,这样才可能使信息保护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否则只靠公权力机关单方面去做是没有用的。当然,在提倡人人保护信息的同时,执法保护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在沈阳看来,在使用大数据过程中保护个人隐私,一方面需要司法机关发布有效的法律判例,对侵犯隐私行为形成舆论压力;另一方面要加强大数据隐私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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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依托数字技术平台进行传播的现代化媒介,新媒体仅用了数十年的时间便获得了传统媒体近百年才慢慢拥有的受众。也正是这样的发展速度,在为我们带来信息便捷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少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所产生的负面作用,随着新媒体的广泛传播,也变得不容忽视起来。一、新媒体的定义(一)新媒体的产生与界定新媒体(New media)一词,是1967年由美国学者戈尔德马克率先提出的。这一时髦单词提出之后,接踵而来的问题就是:什么是新媒体?如何界定新媒体?时至今日,可以说仍旧没有人能够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对于这种学术畏途的产生,英国学者理查德?厄豪尔斯曾分析过这样三个原因:“首先,这是一个极具变化的领域,即使最时兴的研究,到它成熟时就已经可能过时了;其次,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所以已经树立起来的重要文本和经典文本还很少;第三,甚至是‘新媒体’的定义还有待解决”[1]。事实上,自新媒体诞生以来,它的的发展历程经由精英媒体到大众媒体再到个人媒体这样三个阶段,不过也就短短几十年的时间,这和以往通过数百年时间才完成几个阶段发展的传统媒体相比而言,新媒体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发展速度惊人的新兴领域。在这样的发展速度面前想要对其进行多角度多层面的深度分析立言,找出符合其现在乃至未来发展方向的准确定义,是必须要再过一些时日,一方面观察其发展变化,一方面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系统研究。虽然“新媒体”至今为止还并未存在一个确定的概念,但却已有了对于其相对准确的认识,而本文更倾向于清华大学的熊澄宇教授以及四川师范大学石磊博士的观点,即“相对论”的观点。熊澄宇教授认为:“新媒体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概念。在今天网络基础上又有延伸,无线移动的问题,还有出现其他新的媒体形态,跟计算机相关的。这都可以说是新媒体。[2]”同时,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天府早报》副总编石磊博士在《新媒体概论》中也对新媒体做了界定,他指出:新媒体一词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的,是指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之后发展起来的新的媒体形态,是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技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和媒体形态。严格来说,新媒体应该称为数字化新媒体[3]。(二)新媒体的构成要素新媒体虽然缺乏一个准确的定义,但是对于现阶段新媒体这一概念的构成要素却有以下共识:1.新媒体是建立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基础上的,如果说传统媒体是工业社会的产物,那么新媒体就是信息社会的产物。2.新媒体在信息的呈现方式上是多媒体,可以进行跨媒体、跨时空的信息传播,还具有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互动性等特征。3.新媒体具有全天候和全覆盖的特征,受众可以随时通过新媒体在电子信息覆盖的地方接受地球上任何一个角落的信息。4.新媒体在技术、运营、产品、服务等商业模式上具有创新性。5.新媒体的边界不断变化,呈现出媒介融合的趋势[二、新媒体的主要特点与优势关于新媒体的特征,也有着不同的观点,但对于新媒体的主要特点,业界与学术界则有以下几点共识:1.交互性与及时性尼古拉·尼葛洛交庞帝曾经在1995年出版的《数字化生存》一书当中中对“被动的旧媒体”与“互动的新媒体”进行了比较,认为交互式传播是新媒体的一种常态传播,这与传统媒体的“一对多”,“点对面”的传播是具有很大区别的。以伦敦火车相撞案为例:1999年10月初,伦敦发生40年来最严重的火车相撞事件,事发清晨,正是当天报纸出版之后,而下一次报纸出版还要十几个小时。这时,《卫报》网站立刻将现场照片、事发目击等报道送到网上,在第一时间告诉了受众发生的一切。可见,早在1999年,网络对于信息的传播速度已无可比拟。时至今日,发展中的互联网的传播时效已远远超过了报纸,仅需要第一现场的民众一条微博便可以广而告之。在拥有及时性的同时,新媒体也拥有着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交互性。在传统媒体的互动中,新媒体则可以不受时间、地点和环境的制约,只要所处区域内有信号覆盖,便可以高速传播和更新信息,在网络中所发表的评论都立即生效,可以直接与编者进行在线交流,几乎做到了与新闻事件同步。同时的,网络平台对于信息门槛的降低,使信息接收方和传播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在这一平等的平台上的交流和对话,使得普通民众也可以通过新媒体发表自己的观点,至此,信息传播才逐渐真正走向平民化和大众化,“草根”话语权获得的前所未有的尊重。2.海量性与共享性进入微博,我们可以看到大到社会热点、小至好友心情的众多信息,而云盘的使用则使得世界各地的信息都可以汇聚共享。依托数字化平台,新媒体克服了报纸版面的容量限制使信息得以海量传播,冲破了广播电视的单方传播与不可重复性,使资源得以下载共享,这种“天涯若比邻”式的区域覆盖使受众在随时输录信息的同时也可以便捷获得世界各地的讯息,而空间与时间上的开放性也促成了讯息的海量性,受众在汲取所需的同时也成为的信息的传播者,使受众在海量信息与讯息共享中真正做到了“秀才不出门,便知天下事”。3.多媒体与超文本新媒体使用多媒体展示的方式对信息进行处理,是一种以结点为单位的超文本呈现。相同的,新媒体的传播也是以是超文本、超链接为依托,以结点为单位组织各种信息的。面对不同受众的需求,信息通过这些结点的不同链接,构成特定的信息网络,提供不同事物信息媒体形式。网络将传统媒体的长处集于一身,对于用户来说,信息最终以何种媒体形式出现,是文字、图片、声音还是图像,完全由用户根据信息的内容、自己的爱好以及接收条件自行决定”[5]。4.个性化与社群化新媒体出现后,虚拟社区、网络群团相继出现,受众不再受播出流程和内容的限制;各种网络平台尤其是博客微博的蹿红,使新媒体个性化与社群化这一特点便更加显著起来。以博客为例,对于博客最形象的比喻应该是公开性与私密性并存的“对外开放的私人闺房”。在这里,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随时随地的书写自己具有倾向性的个性化愿望,收看你的受众也可以随时随地根据自己的喜好进行个性化的回复。在具备这种个性化的同时,受众也在这个社群化的平台上拥有一群特定的观看者和收听人群。通过以上特点不难看出,以互联网为代表新媒体其优势在于:网络培养了人们的平等价值观念,淡化了人们的地位和身份意识;网络传播是一种注重个性创新和个性文化的传播,它拒斥千人一面,崇尚文化多元;网络传播营造出人们通过自由交往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减少了那些不必要的中间环节;网络传播创造出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新型的跨地域的“虚拟社区文化”,使人类文化的交流真正突破了时空的边界[6]。而这些,也正是新媒体能够迅速融入我们的生活,改变我们的思维习惯的重要原因,同时也使新媒体的存在与发展具有了必要性。三、新媒体所存在的问题新媒体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同时它也暴露诸多问题(一)网络爆炸式的信息传播方式导致信息良莠不齐,低俗虚假信息泛滥新媒体发展的最为直观的社会结果,便是信息量的绝对增加。根据美国学者弗莱德里克曾经做过的推算,即使以5年为周期来计算,也意味着,在今后不到70年的时间内,人类积累的信息量将达到我们今天信息量的100万倍[7]。作为新媒体的代表,网络克服了报纸的版面限制,降低了信息传播的门栏,使信息得爆炸式的增长。然而正是这样的增长速度使得信息良莠难辨,低俗淫秽信息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而一些网络谣言的制造者为了引起关注则不惜捏造虚假新闻。据悉,2010年2月20日至21日,由于听信“地震”传言,山西太原、晋中、长治、晋城、吕梁、阳泉六地几十个县市数百万群众2月20日凌晨开始走上街头“躲避地震”,山西地震官网一度瘫痪。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海岸发生级地震。从3月16日开始,中国部分地区开始疯狂抢购食盐。3月21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查到“谣盐”信息源头,并对始作俑者“渔翁”作出行政拘留。这些网络大V,利用网络的快捷传播与迅速扩散,造谣传谣形成所谓影响力,进而谋取不当利益成为网络“大谣”,在误导民众判断的同时也造成了社会的动荡不安。(二)市场利益驱使供应商传播不良信息,法律法规却未能跟上中新网曾发表消息称:“传媒与出版业是现在乃至新世纪最后一个暴利行业。”受新媒体广大的受众市场与几何倍的利润回报的驱使,一些供应商便甘心以“人为财死”的方式追求眼前利益,无视法规法纪,向网络中大量投放、传播不良信息。以楼宇电视为例,由于户外广告媒体的不断增多,加快了户外广告投放额的上涨幅度。北京、上海、广州的楼宇电视与电梯平面媒体发展空间广阔,成长环境优越,面向的高、中收入消费群体相对集中,与其他市场相比,增幅显著,提升了一级市场的户外投放份额。但它有一个致命弱点,就是目前尚无播发新闻信息的资质,广告是其惟一内容,侵害了人们的公共空间,单一地播发商业广告,造成了“视觉污染”[8]。可以看出,在新媒体的管理中,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从而使牟取暴利的营运商罔顾社会责任,导致市场经营秩序无法得到维系。(三)网络平台在提供便捷言论的同时产生网络暴力,使公民隐私难以维护网络是一个言论相对自由的平台,人们在畅所欲言的同时也很容易形成网络暴力,即:一定规模的有组织的网民,在“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撑下,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对象发起的群体性、非理性、大规模的、持续性的舆论攻击,以造成对被攻击对象人身、名誉、财产等权益损害的行为。[9]这样的行为使得言论自由产生异化,“人肉搜索”成为一些人泄愤的途径,公民的隐私权变得难以维护。以胡伊萱案为例,由于孕妇谭培培诱杀送其回家的善良少女的行为,导致满腔怒火的网民曝光了谭培培父母以及妹妹等不涉案者的个人信息进而对他们的生活造成了影响,虽然这是大多数网民处于“公愤”与的行为“正义感”希望替枉死少女出气,但这样的行为,归根到底仍旧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而这案例并不是个案。可见,网络暴力影响着公民的正常生活与学习,甚至会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精神侵害。(四)网络制度尚未完善,侵权抄袭现象难以遏制版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就是法律赋予创作者对自己创作的作品的表达、复制、传播及利用的控制权。它不是专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在因特网中的微博、博文等,只要是首次公开表达的创造性表达,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10]然而,由于网络上信息流通量大,审核能力有限,再加之在这个虚拟平台上通过网民的注册账号很难追查到本人,使得版权的维护变得举步维艰。大多数时候,人们仅仅只需要注册一个账号便可以任意复制、抄袭他人的言论,并在未经作者允许的情况下任意转播他人作品。这样的行为已然侵权,却由于提供了大量可供免费快捷下载的资料,使得很多网民也乐于接受这样的 “免费午餐”,从而形成了既有抄袭者复制,又有传阅者下载的网络环境,也使侵权现象在网络上成为了一种大家“默认许可”的行为。(五)政府监督困难,网络公信力有待提高2008年6月,中国已大幅超过美国,跃居成为世界第一网民大国。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网民数达到亿。面对这样庞大的网民人数,要做好统计监督,必须经历一个长期的统计与规范过程。现今,政府对于网络舆情的监督引导难度较大,仍然缺乏对于网络等新媒体的监督力与审核力,一些希望借助谣言来博得眼球的网络媒体便不顾职业道德,大量散布谣言假新闻,造成了网络信息真假难辨,网络缺失公信力的局面。(六)网络中表层信息和通俗娱乐的“麻醉作用”与“数字鸿沟”的扩大拉扎斯菲尔德和莫顿曾在《大众传播、大众鉴赏力和有组织的社会行动》中针对现代大众传播的负面作用提出了“麻醉作用”一说,认为:大众媒介以低廉的价格大量占用人们的时间,使人们沉浸在虚幻的自我满足中,从而丧失社会行动能力;所传递的浅俗、煽情化的内容,使人们的审美鉴赏能力退化;使人们成为不假思索顺从现状的单面人。本文认为,拉扎斯菲尔德和莫顿所阐述的大众传播的负面作用,同样也是网络所存在的问题。网络具有信息海量传播的特点,然而,在这些成爆炸式增长的信息中,充斥着大量的低俗表层信息,这些信息具有新异性与刺激性,在吸引人们去点击阅读的同时也侵占了人们思考与学习的时间,人们习惯于将注意力集中在零碎肤浅的八卦娱乐之中,加之网络上缺乏深度的评论对人们的误导,很容易使人们沉溺在虚拟信息中难以自拔,失去思考与判断的能力。此外,网络在带来信息量增大的同时也产生了“数字鸿沟”。美国学者蒂奇诺等人提出了一种“知沟”假说:“由于社会经济地位高者通常能比社会经济地位低者更快地获得信息,因此,大众媒介传送的信息越多,这两者之间的知识鸿沟也就越有扩大的趋势” [11]。随着新媒体发展中信息量的进一步增大,由于人们接受信息的能力与接受数字技术的机会的差异,便很可能会造成比大众传媒时代“知沟”更大的“数字鸿沟”产生。(七)负面舆论堆积造成“比坏”心理腐蚀社会道德网友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在匿名的情况下毫无顾忌的发表偏激言论,对社会风气产生负面影响,这些“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的现象,从“郭美美”、“干露露”到“天价月饼”、“豪华跑车”,由一点进而延伸到各个领域的负面信息五花八门,充斥全屏。就连我们生活中的“衣食住行”在网络上也更多的表现成为了一种异化与奢侈,在这样的环境下,人们往往会认为为了一己私利而罔顾法律,长久如此,将会造成整个社会诚信缺失,投机主义已及社会风气恶化。四、新媒体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由上述问题可以看出,新媒体在带来言论繁荣的同时也在带来言论失控与社会动荡的风险。如何看待这些问题、研究有效解决对策,对于新媒体的健康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针对上述几点问题,本文认为有以下几种解决措施:(一)借助广大受众的社会监督控制,健全信息审核平台信息审核是筛选网络信息是否适合传播的第一道门槛,在网络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健立健全相信息审核机制这一关卡,有利于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不良网络信息的大面积传播,将不良信息扼杀在初始阶段。然而,在数量巨大的网民面前这样的审核并不好开展,因此,应借助广大受众的力量。由于受众是网络信息的直接受传者同时,是网络低俗虚假信息的第一受害人,因此,受众具有对媒介活动进行监督的正当权利。受众可以通过个人信息反馈等手段建立民间信息审核平台,由“公众利益”来制约网络虚假信息的发展。(二)完善网络法律法规,逐步形成规范的网络秩序在新媒体飞速发展的同时,法律规范应当如期而至。但是,据目前的资料来看,关于网络规范方面的立法资料还相对较少,在网络大面积普及的情况下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法条法规。因此,应加快推进网络立法建设,依法治网,建立健全网络规范与监督,注重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与著作权。使民众在享受自己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可以更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至于为了追求个人的利益而罔顾他人的合法权力,并在此基础之上,逐步形成规范的网络秩序,以保证网络的健康发展。(三)加强国家政府的舆论管控,引导舆论向正确方向发展传播学教授郭庆光在《传播制度与媒介规范理论》这一章节中认为:“国家和政府的政治控制是媒介控制的主要方面,这种控制的目的是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来保障媒介活动为国家制度、意识形态以及各种国家目标的实现服务。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定传媒组织的所有制形式;2.对传播媒介的活动进行法制和行政管理;3.限制或禁止某些信息内容的传播;4.对传播事业的发展制定总体规划或实行国家援助”[12]。国家与政府强作为强力的管理者,在解决新媒体存在的问题上也居于主导地位。2007年中共中央新年伊始的第一次学习就是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2008年,前总书记胡锦涛开与网民交流之先河,大力发展媒介和文化产业,在每个五年计划中都占有重要位置。可以看到,国家正在重视和支持着新媒体的发展。国家和政府对于新媒体发展的重视和关注,将对新媒体存在问题的解决与舆论的正确引导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面对复杂的网络环境,只有国家和政府站出来指导的舆论方向,切实加强网上正面宣传,才能有效解决问题,使互联网真正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崭新阵地,成为教育的重要渠道和有效载体。(四)依托政府支持,加大技术监控治理力度从新媒体信息的传播过程来看,新媒体传播是产业链式的传播。整个传播过程需要涉及内容提供商、内容集成商、移动平台提供商、移动运营商、终端提供商、渠道合作伙伴等诸多环节。因此,新媒体的内容安全,也同样需要产业链中各个环节的密切合作。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构建针对有害内容源、有害内容传播渠道、以及最终目标(移动终端、平板电脑)的全生态系的防护体系,才能对对信息内容进行有效监管,从而保障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地发展。因此,应以政府为依托,研究不良信息传播的演化机制,加强对网络通信软件、网络传输内容的管理。规范应用商店对通讯软件的检验和测试流程,使用户,尤其是抱有新异心理的未成年用户在浏览信息时受到一定的合理制约,使互联网的网络信息体系更加干净与安全。(五)媒体人增强自身自律感,坚守职业道德提高“公信力”媒体的“公信力”来自于媒体人的自律与其对于职业道德的坚守,作为一个媒体人,其最基本的职业操守便是在威胁与利益面前,坚守媒体从业者客观公正的态度,也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公众的信赖。面对问题深入调查,客观负责的评论,促进积极信息的传播,这是网络媒体的责任与义务。通过“自律”换“自由”,以自律公约的形式强化自我约束和管理力度,才能在获得媒体公信力的同时,使网民拥有一个健康阳光的网络环境,向社会传递出“正能量”。(六)提高网民素质,实行网络实名制在网络普及的同时,也应该注重培养网民的思考与辨别能力,使网民具备对事件的基本的辨别能力,正确对待真实客观的负面信息报道,以避免将谣言信以为真而产生情绪激化。此外,网络的虚拟性也是网络存在大量谣言的重要原因,虚拟身份使得一些网民认为自己可以摆脱法律的规范而大肆造谣散布非法信息,在一些主要领域实行实名制则可以辅助网络法制建设,规范网民的行为,也为网络安全与“清网”行动提供了便捷。找出解决新媒体存在问题的对策是社会安定与和谐的必由之路,在未来,新媒体会将以更快的速度普及发展,新媒体对于社会的影响也将与日俱增。如何良好地解决新媒体存在问题,是需要国家、政府、媒体人乃至每一位公民共同努力的,也只有这样,新媒体才能健康发展,社会也才能的构建和谐。
刍议大众传媒与个人隐私时间:-12-31 21:40:00 ● 纪 楠随着大众传媒时代的到来与大众文化的崛起,媒体对人们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相关报道越来越多,然而由此产生的媒体报道侵犯民事主体隐私权的冲突也愈加引人注目,大众传媒与个人隐私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关于隐私权的理论首先出现在标榜新闻的美国,目前已有许多国家把公民隐私权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我国宪法规定:“中华共和国公民在行使与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与权利”;年2月我国最高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它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第二款也规定:“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的隐私”的,依法受理。由此可见,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也是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作为大众媒介与个人隐私冲突协调标准的。以往的大众传媒,通常将注意力放在公众人物的隐私上,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要比普通人小,新闻媒体出于新闻价值和公众兴趣的需要,通过隐性采访而适当涉及公众人物的隐私,从某种角度看,应该是合理的。然而随着新闻采访活动渗透力日益加强,传媒行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媒体已经不仅仅满足于挖掘名人的隐私,而是将矛头转向了普通公民,主要表现在:报纸媒体中,“口述实录”文体的出现;电视媒体中,心理谈话节目、情感类故事专题片的热播;广播媒体中,夜间谈话节目的泛滥等等。从传播学的角度讲,这些栏目在大众传播中融入了人际传播的方式,增强了媒体的传播效果,同时适应了人们多元化、世俗化的价值观念,实现了传播功能的多样化,吸引了受众的眼球。但是这些私密话语将普通人的恋爱、家庭、婚姻、伦理、道德、情操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密话语裸地展现在公众面前,其中不乏会产生有损个人人格与尊严隐私的问题。一般在情感上遇到问题的当事人给媒体打求助,大都是出于无奈或迫不得已。这其中有的是个人的努力无果,不得已将视线转向了大众传媒,把它当做自己的“撒手锏”,也有的是借助媒体寻找那些失去的被寻访者,无论出于哪种考虑,他们都希望通过大众传媒这个途径来为自己解决问题。可是当他们面对摄像机的时候,面对自己的个人隐私将要突然公开的情况下,很多在私人领域可以无所顾忌地进行交流的话语却变得难以启齿、欲说还休起来。另一方面,有些媒体为了取得高收视率,往往会挖掘当事人的隐私来满足受众的本能欲望和心理欲求,而是否能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则显得相对次要了。这两种心理产生碰撞,往往是媒体取胜。夸张一点说,很多对情感上遇到问题的当事人的采访,都是一次“刑讯逼供”的过程。当当事人面对镜头不愿再公开自己的隐私的时候,编导或记者往往会软硬兼施,诱导其“脱口而出”。此外,在采访过程中,由于编导考虑不周全,往往会将与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的隐私公之于众。笔者曾经跟随采访过一个寻找孩子的事件:一个女人在18年前曾被拐到一个村子并生下了孩子,后来她找机会逃了出去,18年后她想去认这个女儿,于是寻求媒体的帮助。当我们来到那个村的时候,遭到了全村村民的围观,她的孩子突然面对自己家不光彩的事被全村的人知道的窘境,心灵所受的创伤是可想而知的。还有一次,一个小学生因父母离异无人照管而无法维持生活,某节目编导联合学校,搞了一次为该小学生募捐的活动,此“善举”本身无可厚非,但它却将这个孩子的“家丑”在学校传扬开来,势必在孩子心里留下阴影。另外,在后期的编辑剪辑上,编导也应注意运用马赛克技术,隐藏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不透露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在外景的处理上,尽量不要采用当事人居住地周围的环境,以免给其带来不必要的伤害。笔者曾以“面对媒体,您会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吗?”为题,对在网上随机抽取的40名被调查者进行访问,结果显示,的人选择不会,20%的人选择不知道,只有的人选择会。更有甚者,有的被调查者对大众传媒产生了抵触、排斥的态度,他们认为媒体就是来“揭丑”、“挖隐私”的,虽然这些人片面地理解了媒体的社会功能,但是却与一些媒体肆意挖掘、展现被访者隐私的行为是分不开的。媒体与受众已经处于了一种尴尬的境地,如何摆脱这种境地,使二者能够和谐共处呢?笔者认为,首先,新闻从业人员在进行新闻报道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新闻报道在涉及个人隐私时,要征求隐私权人的同意,同时还须遵循公共利益原则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隐私应让位于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的私自言行影响到其公共职责或社会公益时,对这些言行的曝光不能算是对其隐私权的侵犯。反过来说,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事件,即使本人同意,如果与公共利益无关,媒体也应该做隐去处理。例如一些整容变性的新闻报道,除了满足一般观众的“窥私欲”,提高收视率外,毫无社会意义。对于此类事件,我们的新闻从业人员应该做出全面的考虑,尽量消除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内容。第二,媒体对于涉及隐私事项的报道应该来自于公开材料公开材料是指由党和国家机关、部门公布的正式文件、通知、布告,或是其他允许公表、引用的材料。这些公开材料中所涉及的隐私已经公开,已不成为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可以成为新闻报道的内容。但是如果公开记录没有涉及,媒体的披露就侵害了隐私权。值得一提的是,隐私一旦与违法犯罪发生了,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如果当事人殴打老人或者有家庭行为,并造成了一定的恶劣后果,新闻作了如实的报道,就不能认为是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第三,新闻报道个人隐私必须具有人文关怀的精神当事人出于寻求帮助、解决问题或讨个公道等目的,常常会向媒体求助。这些人通常有“有求于人,听命于人”的心理,往往会以放弃隐私为代价,换取媒体的帮助,而根本不考虑放弃隐私后的消极影响。因此当媒体对当事人的采访涉及隐私问题的时候,应该给予充分的提醒,由此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在报道发表或者播出前应先和当事人沟通,使其对事件报道的内容、报道程度有一个确切的了解,在播出时,还要注意隐去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对当事人的面部做特效处理等,使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在报道发表或播出后不受到伤害。同时,公民也需要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强化其权利意识。随着网络和技术的发展,人们在享受网络信息资讯的同时,个人隐私也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因此在寻求媒体帮助的同时,公民应树立个人信息保护的观念,以免给自己将来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总之,在新媒体时代,隐私案例所涉及到的不仅仅是名人,更多的是普通大众,因此作为大众传媒的新闻媒体应当对报道中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在报道中尊重他人的隐私权,这才能从根本上有效杜绝各种新闻侵害公民隐私权纠纷的发生。参考文献:①顾理平:《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年版②陈堂发:《情感类节目如何采取隐私保护》,《视听界》,年第2期(作者单位:聊城大学文学院)注。仅供参考,还是自己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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