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环境 小小绿叶,大大世界。保护环境,还地球一片纯净的绿色。 你们也知道,地球是我们的家园,环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人类大量的消耗水资源和污染环境,已经把一个美丽的地球毁的不象样了。水渐渐少了,好多动植物濒临灭绝……这一切都是因为人类不注意保护环境造成的。 恩格斯说:“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难道不是么?海洋生态破坏,例如工程建设和渔业生产,例如全球气候变暖和海平面上升甚至发生海啸,都会使海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和改变。等等 还有破坏环境使其后果也有很多,沙漠化、生态破坏、气候变化等,但是最直接的是影响到了我们的身体健康。 气温上升导致冰川融化、生物不断灭绝,人类不断砍伐树木、臭氧层出现空洞……这些情况都来自“厄尔尼诺现象”。这些现象不断地暗示我们:拯救地球吧!保护环境已迫在眉睫! 首先,保护环境,从我做起,我提出一下建议: 1 使用布袋 2 尽量乘坐公共汽车 3 倡步行,骑单车 4 一水多用 5随手关灯,节约用电 6拒绝使用一次性物品 7节省纸张,回收废纸 对于保护环境,需要做的事情实在太多了。许多事情当然必须由国家和政府来做宏观调控。 做为新时代的高中生应该在这个社会,应该有一份职责保护环境。 保护环境,刻不容缓。自己在随便更改吧,望采纳
私营企业中的工人调查——以一家中等规模的大理石加工厂的工人为对象[摘要]:中小规模、不正规的私营企业普遍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不规范、不完备,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很难明确工人的权益。工人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大大超出《劳动法》的规定,有关工资、加班费的制度也明显侵犯了工人的权益。工人的工作条件差,噪音、粉尘的工作环境对身体有很大伤害,劳动保护方面存在巨大空白。工人没有有力的劳动保障,工会、工商局等相关组织的工作不到位,缺乏有力劳动监察,法律法规在现实中没有有效约束力,再加上工人本身缺乏法律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差,从而工人一直处于极度弱式的地位。针对这种情况,可从工会建设、宣传教育法律知识、加强劳动监察等方面去开展工作。[关键词] 合同 工作 工资 劳动保障一、 文章背景笔者以海南三亚的一家中等规模的大理石加工厂为对象。这家大理石的规模在三亚是数一数二的。老板40余岁,已从事大理石行业15年。现在扩建后的厂房占地面积为1000多平米,,共有大型切割机11台,一辆货车,从事生产工作的工人保持在30至45人间,还包括6名管理、销售、财务人员,今年石材的销售总值约为1500万。在海南这样一个相对没有广东私营经济典型的大环境中,通过对一家相对东莞很多工厂还要小的大理石厂的调查、研究,发现这些小规模的、不正规的私营企业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从而对这类企业总体初步分析。二、 私营企业中的工人调查(一) 合同相比过去而言,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确立日益契约化。过去业主与雇工关系主要采用口头约定的方式, 现在双方主要采取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总体而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全国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40%左右, 在各类民营企业中, 私营企业的签订率最低, 有些地方仅为20%~30%。[1]不仅仅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我们还必须清楚认识到这种劳动合同是否对于企业主和工人双方都只是一种形式,是否真的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真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调查情况反映,首先,私营企业所起草的合同往往不规范、不完备,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2]而实际签订的合同中存在必备条款不全、协商条款模糊甚至违法等问题,对保障工人利益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关键内容往往模糊不清,甚至只字不提。其次,实际的劳动合同内容并不能基本保障双方的权利和利益,而是仅仅只对雇主有利。最后,工人在选择是否签劳动合同时,其实并没有真正的选择权。不签合同就意味着失去这份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工人自然对合同中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条件只能接受。以该石材厂为例,从04年起,雇主才开始与雇工签订合同,之前都为口头协议。雇主与雇工之间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一年。工人必须为雇主满一年才算合同终止,中途不得违规辞职,否则扣工作期间工资总额的20%,或因工作表现不好,中途被雇主辞退的员工,同样扣工作期间工资总额的20%。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这种情况雇主应向工人提供经济补偿。而现实情况是工人不但没有经济补偿,反而要损失一部分的工资。在这里需要指出,在年初和上半年的时候,工厂所接的活会比较少。而下半年的时候,工厂的工程量急剧增加,这就更加需要具有熟练手艺的工人。为了防止工人转向其他工厂,这就是雇主留下工人的手段之一。此外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无特殊情况,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然而现实情况允许吗?资本主义生产,本质上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就是剩余劳动的吸收。[3]资本家购买的是劳动力,唯一目的是通过剩余劳动的吸收获取剩余价值,在工人年轻力壮,技术娴熟时将劳动力吸收到极致,从而在一定期限内获得更多剩余价值。至于这种高强度的劳动对工人的身体造成的损害,劳动力本身过早的枯竭和死亡,资本家全然不顾,他只关心寻找到下一个正处于劳动力旺盛的目标。还有由于这种工厂毕竟是小规模的,无法保证自己来年的经营情况,而对于工人尤其是老师傅,他们也会选择来年到哪家厂去拿更高的工资,因此雇主通常只会和工人签订一年合同,一年一年签。至于劳动报酬,雇主在正式的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工人的工资应为多少,只是说明按双方约定数额。雇主会在另外一张纸上写明和工人约定的工资数额,但这张纸只有雇主有。也就是说万一发生什么状况,工人没有事实依据证明他所应得的工资。毫无疑问,这对于工人的利益是完全没有保障的。至于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这份合同只字未提。而这对于从事机械加工的大理石工人而言却非常重要,他们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噪音、粉尘对身体也有很大伤害,而在合同却完全没有一些相关的劳动保护内容,对发生工伤后的工资发放、医疗、抚恤等没有明确规定。总之,现实情况往往是合同本身其实是保障工人利益的一纸空文,合同本身就不规范、不公平,不合法,合同中有关最低工资、休息休假、劳动保障等劳动标准的规定很不具体, 这样出现问题时就不便把握和操作。劳动合同不完备,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雇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不利处境,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很难明确自己应有的权益。笔者想说明,首先,由于一些雇主本身对劳动合同法了解不够,所起草的劳动合同就不规范,没有包含应有的内容。即使了解,也会隐藏、忽略掉这些对减少雇主利益的内容。其次,由于大多工人的素质低,知识水平不够,他们更不知道合同原来要包含这些对他们有利的内容,不知道合同上的一些规定是不合法的。此外,现实中他们对于一份即使不合理不合法的合同往往也只能全盘接受,毕竟在巨大生存压力的情况下,先获得一份工作是最重要的。(二) 工作(1)工作时间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工人在为雇主工作期间没有假期。这明显违法了《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和用人单位应在元旦、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放假的规定。合同中明确写到每天的上班时间为早7:30-12:00,下午2:00-6:45,加班时间晚上8:00-11:00。加班按个数算,必须加满3个小时。中午1:20-2:15,有必要工人必须听从雇主安排加班。也就是说,工人一天的工作时间至少为9个小时15分,可能长达12、13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至少为70小时。很显然,这违反了《劳动法》中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的制度。另外,《劳动法》规定,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通常年末时,工厂工程量大,雇主经常会强制要求全体加班。当雇主要求加班时,工人无身体不适等特殊情况都必须加班。常常有很多工人一个月中有20天以上甚至全月都加班。表一:11月份厂内10名工人的加班情况工人ABCDEFGHIJ加班个数529302330雇主正是通过加班来延长工作日,从而增加剩余劳动时间,来从工人身上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2)工作内容工厂主要负责大理石的加工。雇主、销售人员从市场上拉到订货单,再交给工人。工人的工作一般为用切割机切割石材,要两个工人一起搬运、协作劳动。切割完后,有的需要磨边,大多数都用手动打磨机,也有自动打磨机。在进行石材再加工时,经常要用银石胶黏贴石材。还要负责到客户家进行后期安装。(3)工作条件与环境工人并不一定在工厂里工作。这家大理石厂有一个门市部,厂里有10名工人,还有另外5个工地,其中一个工地放置27名工人。工人随时都得听从雇主的安排,到另外的工地去工作,并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更加恶劣。在工作过程中,工人要一直忍受的就是机器切割、打磨石材的噪声。工人要长时间处于高达110分贝的吵杂环境下,而工人没有任何防御噪声的装备,工作现场也没有任何防噪音设备。还有因为切割、打磨石材是都会产生很多粉尘的,工人工作时也一直处于漫天的粉尘中,却仅仅依靠一层普通口罩稍微保护一下,工作现场没有任何防尘设备。另外,工人要经常搬运十分沉重的大理石,时常发生砸伤、压伤。工人使用打磨机,操作切割机,这些锋利的磨片对工人来说是非常大的安全威胁,对于有5、6年工作经验的老师傅来说还好,而对于才工作半年的学徒工来说,就经常发生小事故,如砸杀造成手指粉碎性骨折、被磨片割到。在工人将石材黏贴起来时还会接触到银石胶,这些是有毒的,而工人别无选择,没有任何保护措施,只能直接接触。可见,大理石加工厂的工人的工作其实是非常危险的,在噪声、灰尘、有毒物质等等危害工人的环境下,工人既无任何有效防御装备,没有任何保护措施。而对于可能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人也只能自己小心就是。[1]一般说来,私营企业劳动保护工作远不及国有企业,劳动保护资金投入不足,防护设施缺乏,尤其是机械加工业等行业劳动条件极差。特别是对于较小规模的私营企业而言,雇主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雇主更愿意将资金投入到更多机器、劳动力上,来扩大再生产,而不会是工人的劳动保护设施上。并且雇工中也普遍缺乏劳动保护意识,很少要求重视、改善劳动保护工作。(三) 工资这个大理石厂中共有37名工人,工人的技术对于雇主来说非常重要。老师傅娴熟的技术做的工好,出现错单的情况少,并且跟雇主久了,做工勤快又老实。而学徒工既要老师傅带着,出现错单的情况比较多,自然也就浪费石材、耽误工期。根据不同水平的工人所给的工资也就不一样。具体情况如下表2 工人工资水平工人类型人数工作年数月基本工资学徒工101年以下600元中等工人311年至5年1300元至1500元老师傅65至6年2000元至3000元这些工资都是包吃包住的,如果工人不在厂里吃,每月补助300元的生活费。至于加班费,原先规定15元一个加班,由于物价上涨等情况,现在如果加工地的班(活比较辛苦),一个班30元,加厂里的班,一个班25元。即使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加班费仍然不变,违法了《劳动法》中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4]从数字上,工人的名义工资增加了,但伴随着物价上涨,工人的实际工资并不见得也一定增加。在这里说明,大理石厂因为是极其需要技术工的,所以对于老师傅给的工资很高,希望其来年也能继续留下来。一个工人属于哪种级别的工人,主要是看他的手艺、技术如何。通常一个老师傅需要负责带2个学徒工,这些学徒工一般是老师傅的亲戚之类的,也有自己找过来的,学徒工私下也会给老师傅一些红包之类。这样雇主就省下一笔培训学徒工的费用,由于这些学徒工的基本工资低,他们会加班比较勤,由他们来做大多数简单的工作,并且让他们看到老师傅的高工资,从而激励他们努力工作,早日出师。这个大理石厂在工人进厂时没有收取押金,但每月只发放工资的80%,等到年终时才将剩余的20%结清。如果工人没有干满一年,则扣除这20%,这违法了《劳动法》中规定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5]。但这就是雇主留下工人的手段,保证工人在下半年活多的时候,没有因别家厂工资高而跑掉。合同中明确写到,如果工人请病假,2天以内有工资和生活费,超过2天后的假期没有工资、生活费。事假的话不超过一天生活费照给,但没有工资。事假超过一天则一律没有工资、生活费。工人旷工,按3倍工资扣罚。通常工人身体不适、工作太累或有事要求请假时,雇主还是比较人性化管理的,问清原因,时间不长都是可以准假的。但笔者再次强调,娴熟的技术工对于大理石厂是非常紧俏的,雇主对于工人请假的一些要求之所以比较宽容,另外还包括给工人提供较好的伙食,对工人家属的一些照顾,这些人性化管理追根到底是出于雇主对娴熟技术工的迫切需要,是处于自身人力能力资源建设的需要,而非如雇主认为的自己关心工人,努力使企业成为一个大家庭。一份调查显示[6],私营企业被调查雇工中有1/ 4 在来到企业后,家中办过红白大事,其中25 %场合老板登门看望,30 %场合老板送去礼金、礼物,10 %的场合老板派人去帮忙。也有1/ 4 雇工在来到企业后遇到老板家办红白大事,他们之中有25 %登门看望,25 %送去礼金、礼物, %前去帮忙、出力。雇主努力营造一种人人为厂的氛围,确实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劳资矛盾,有利于调动雇工的积极性,将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延伸到私人生活领域,为赤裸裸的劳资关系披上私人感情色彩,涂上大家庭的温馨色调。(四) 劳动保障(1)社会保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7]。而当雇主提出用工人工资来交每人100元的社会保险费时,工人们不同意,结果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不了了之。给雇主工作超过一年的工人都没有社会保险,那么那些临时进来的员工就更不可能有社会保险。可见,连工人自己都不争取合法权益,雇主更不可能为工人考虑,再加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责任不到位,工人连最基本的社会保险都无法保障。至于其他的养老、医疗保险,这些在大规模的私营企业都无法保证,在一些不正规的、中小规模的私营企业就更无从谈起了。(2)工伤前面已提到大理石厂时不时发生工人受伤。工人一旦发生工伤,雇主会将工人马上送往医院治疗,并且承担全部的医药费。并且在受伤恢复期间,工人可以不干活,但照发工资、生活费。但如果工人因为受伤影响了劳动能力,雇主一般会劝退工人,或者等到来年工人想继续在这个厂干下去时,雇主会想法设法不让其干下去。所以在工人发生工伤,而往往得不到合理赔偿,甚至自己承担的大环境下,相对而言,这家工厂还是比较人性化。以下调查数据可以反映私营企业工人工伤的处理情况,当雇工发生工伤后,工资照发的占 % , %工资要全部扣除, %要扣除部分工资。工伤的治疗费,2/ 3 的情况下是由企业支付, %由企业支付一部分, %要由受伤雇工自己支付[8]。但令人深思的是,工人本身往往缺乏维权意识根本不知道劳动者有哪些基本权益, 不知道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哪些合法权益。更不知道采取何种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且由于没有社会保险,如果碰上不好的雇主,工人就处于绝境了。(3)法律法规及相关组织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规定了很多对工人有利的内容,但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在现实社会中,这些法律法规到底对私营企业主具有多大的约束力?在雇主和工人真正签订的合同中,有多少内容是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笔者认为,即使是在大规模的、正规的私营企业中都无法保证,那么这在中国绝大多数中小规模、不正规的私营企业中就更不乐观了,尤其是对于绝大多数自身法制观念淡薄的私营企业主。另外,更主要的是,这些法律法规对工人本身的意义何在?广大私营企业的工人自身知识水平不够,对切合自身利益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甚至完全不了解,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再加上劳动监察力量薄弱, 手段匮乏,工会责任的不到位,这些法律法规、组织都无法保障工人的权利和利益。三 结论对于私营企业的这些情况,可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一)加强私营企业的工会等组织建设, 实现劳资协商集体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的规定, 私营企业都必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所以, 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私营企业组建工会等组织, 对有条件而不愿建的企业要依法强制推行, 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引导他们加入社区工会、行业工会。已建私营企业工会的要确实发挥应有作用, 善于倾听工人的意见和要求, 并及时与私营企业主进行沟通和协商, 以化解劳资矛盾于萌芽状态。( 二) 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雇工自我保护意识。一要重点加强对《劳动法》等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法规的宣传, 让工人知法、懂法, 增强自我维权的意识。二要强化私营企业对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提高工人的安全保护意识, 防患于未然。(三)加强劳动监察, 保证劳动法规的有效实施。目前雇工权益保护问题基本由劳动部门处理, 但劳动监察力量薄弱, 手段匮乏。今后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方面的力量, 建立由被动接案变为主动出击的长效监督工作机制。劳动监察部门自身也必须依法办事, 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决不姑息迁就。要加强最基本的工人社会保险的实现工作。--------------------------------------------------------------------------------[1] 孔金霞.民工权益遭遇四只“拦路虎”———非公企业权益调查[J]半月谈, 2004,( 19) : 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二章,第十七条。[3]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72页。[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四章,第四十四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五章,第五十条。[6] 戴建中,《私营企业雇工及劳资关系调查报告》,《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6期第31页。[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九章,第七十二条。[8] 戴建中,《私营企业雇工及劳资关系调查报告》,《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6期第30页。--------------------------------------------------------------------------------参考文献1孔金霞.民工权益遭遇四只“拦路虎”———非公企业权益调查[J]半月谈, 2004,(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3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72页。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5戴建中,《私营企业雇工及劳资关系调查报告》,《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6期
价值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扬弃 —— 论商品价值的哲学意义 许多研究价值问题的同志,把“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这个瓦格纳的观点,错当成了马克思的观点。这一失误暴露了在使用价值概念和价值概念上的混淆,这种混淆是由于缺乏对马克思的价值学说的深刻理解而造成的。 把瓦格纳的观点当成马克思的观点,将商品价值排除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之外。认为商品只具“商品价值”,而没有“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哲学意义的价值”,“和商品价值的概念毫不相干”。(李连科、刘奔:《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概念的理解问题》,1987年2月2日《光明日报》)。 否认商品价值的哲学意义的同志认为:商品价值是一种个别的价值概念,“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是一种普遍的价值概念。他们认为,“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概念”相当于使用价值概念、等于瓦格纳的那个“价值的普遍概念”、在概念的哲学层次上高于商品价值概念。《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概念的理解问题》一文中坚持说,把瓦格纳的观点当成马克思的观点在理论上没有“没有失误”。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关于社会实践、社会生活和社会运动的哲学。社会经济是社会实践、社会生活和社会运动的基本方面,正是在这个出发点上,马克思主义哲学和形形色色的“自然哲学”分道扬镳了。马克思1842年大学毕业后,作《莱茵报》编辑,接触到种种经济问题,转而于1844年初研究社会经济。以后几十年,马克思一直把主要精力专用于此。他的哲学寓于他的《资本论》和其他种种经济著作中,寓于他对社会经济及其运动过程、特别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及其运动过程的种种论述中。根据马克思研究商品价值所运用的哲学观点和方法以及得到的基本结论,可以认为,商品价值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商品价值学说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价值学说,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不存在离开商品价值的象瓦格纳的那种相当于使用价值的“价值的普遍概念”,除了商品价值概念,马克思主义的价值学说中不存在其它的价值概念。 在概念上混淆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同志,并没有把马克思的价值概念和使用价值概念混淆在一起作为研究价值问题的理论基础,而是撇开价值概念,单把使用价值概念作为研究价值问题的参考对象的。例如,“作为哲学研究对象的价值,不同于作为人类劳动凝结的商品的价值,但却可以相当于商品的或物的使用价值”(郑庆林:《价值问题的哲学讨论》,《哲学研究》1983年第8期)。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概念属于比较狭窄的经济学领域,而使用价值概念则容易推广到哲学领域。持有这种观点的同志仅用一句话就完成了这种推广:“价值即有用,无功用则无价值”。“功用性是价值的根本属性”(同上)。马克思的价值学说被这种同志理解得非常简单。 就连马克思主义的论敌也未敢轻视马克思的价值学说,瓦格纳把马克思的价值学说称为“社会主义体系的基石”,并且绞尽脑汁破坏这块“基石”。 弄清马克思主义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概念关系,是理解商品价值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意义的基础,也是批驳瓦格纳的那个看起来好象说得过去的 “价值的普遍概念”的关键。问题的焦点是:是商品价值概念在哲学上包含使用价值概念,还是使用价值概念在哲学上包含商品价值概念,还是象那些把瓦格纳的观点当成马克思的观点的同志所说的那样,相当于使用价值概念的哲学上的价值概念和商品价值的概念毫不相干? 说使用价值概念和商品价值概念“毫不相干”是不对的。实际上,“使用价值”和“使用性”是同一问题的两种不同提法。在商品价值概念产生之前,“使用性”进化成“使用价值”为商品价值概念的产生做准备;当商品价值产生之后,“使用价值”还原成“使用性”。在马克思主义价值学说中,使用价值概念是为了商品价值概念的产生而产生的。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预备概念。 马克思的价值学说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中创立的,《资本论》是该书的续篇,马克思把前书的内容概述在后书第一卷第一章中。《资本论》是剩余价值理论的完整表述.由于剩余价值的发现,马克思发现了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它所产生的资产阶级社会的运动规律,这是马克思一生中最幸福的发现之一。虽然价值学说在《资本论》中所占的篇幅微不足道,但它不仅是剩余价值理论的基础,而且具有独立的科学意义,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马克思的价值学说并不象那些没有理解它的同志理解得那么简单,甚至连马克思本人也在《资本论》初版的序中说它“难于理解”。《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共有四节,其中以第三节最重要,最难理解,是价值学说的精髓。 理解马克思的价值学说是一项艰苦的研究工作,不是一篇文章可以完成的。本文只在理解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和价值这三个概念的关系基础上,提出“价值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扬弃”的观点。进而得到以下结论: 使用价值概念不具备价值概念的普遍性,不能把它直接推广到哲学领域中去;“价值即有用,无功用则无价值”和“功用性是价值的根本属性”的观点是错误的。 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概念解析 应该用三只眼睛来看一件商品:是使用价值——有用;是交换价值——能换其它商品;是价值——结晶的社会劳动。马克思说:商品“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东西,充满着形而上学的烦琐性和神学的微妙性”(《资本论》第1卷第46页)。在理解马克思的价值学说的时候,我们可以领略到这种“形而上学的烦琐性和神学的微妙性”。马克思说:“一种物品的效用,使它成为一个使用价值。但这个效用不是浮在空中的。它由商品体的属性限制着,离开商品体就不存在”(同上,第6页)。又说:“与人相对立的不是使用价值这个词,而是具体的使用价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18页)。 在马克思的价值学说中,使用价值是和使用品连在一起的。没有抽象的和一般的使用品,也没有抽象的和一般的使用价值。虽然所有使用品都“有用”,但它们所有的是各种不同的“用”,而没有普遍相同的“用”。 使用价值是具体的,这是因为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是具体的。衣服是由棉花工人的劳动加工而成的,但棉花并没有“穿”这个使用价值。棉花纺成棉纱,棉纱织成棉布,棉布裁成衣料,衣料缝成衣服;可见,“穿”这个使用价值是由“纺”、“织”、“裁”、“缝”这四种具体劳动创造的。 具体劳动创造的使用价值的具体性,表现为两种不同的使用价值无法在使用性上进行量的比较。例如,我们不能说一顶帽子和一双皮鞋哪个“用处大”。一双皮鞋换两顶帽子,但不能用一只皮鞋换一顶帽子。 使用价值离不开使用品,它受使用品的属性限制着,具体的使用价值是固定在具体的使用品内的。这可以从两个侧面来说明。第一,两种使用价值不能交换。例如,不能把皮鞋当帽子戴,也不能把帽子当皮鞋穿。第二,使用品的使用价值是不变的。一使用品可以有多种使用价值,例如,一块布料可以做上衣也可以做裤子。如果人发现这块布料还适合做裙子,这决不是布料的使用价值发生了变化,而是人的认识发生了变化;如果人今天晚上决定用这块布料做裙子,第二天早上发现布料的使用价值在一夜之间“变”得不适合做裙子,人该怎么办呢? 因此,使用价值是商品的固有属性,它不能离开商品体而存在,也不能在自身的变化中存在。 有些同志在把使用价值概念作为研究价值问题的参考对象的同时忽视了、甚至放弃了对交换价值概念的理解。 交换价值在马克思的价值学说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马克思用前两节流畅地叙述了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价值、商品的二重性和劳动的二重性等概念,然后用第三节,也就是最难理解的那一节深刻地论述了交换价值的发展。马克思对交换价值概念的重视超过了对使用价值概念的重视。 使用价值不能离开商品体而存在,不能在自身的变化中存在;交换价值则恰恰是离开商品体而存在,在自身的变化中存在的。马克思说:“交换价值只有在至少存在两个交换价值的情况下才存在”(同上,399页)。一种交换价值不能单独存在于一件商品体中;两种交换价值也不能分别存在于两件商品体中,两种交换价值是共同存在于两件商品之间的。 马克思说:“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和别一种使用价值互相交换的数量关系或比例”(《资本论》第1卷第7页),共同存在于两件商品体之间的两种交换价值是互相依赖的。一双皮鞋换两顶帽子,皮鞋的交换价值是1:2,帽子的交换价值是2:1。 一件商品可以有许多种交换价值,例如,一双皮鞋可以换两顶帽子,也可以换三件衣服,那么皮鞋的交换价值就是l:2和1:3。但就每一种交换价值而言,其数量关系“因时因地而不断变动”(同上)。今年一双皮鞋能换两顶帽子,去年只能换一项,而明年则可能换三顶,这种变动取决当时当地的生产和消费的状况。 交换价值是抽象的,一顶帽子只能“戴”但却什么都能“换”:不能说一双皮鞋比一顶帽子“用处大”,但却能说一双皮鞋比一顶帽子“换得多”。 由于交换价值不是固定地存在于一件商品体内,而是变动地存在于两件商品之间,这就使得交换价值把两件商品动态地联系起来。实际上,交换价值不仅把两件商品动态地联系起来,而且两件两件地把所有商品动态地联系起来。例如,渔民不需要皮鞋,皮鞋不能换鱼;但渔民需要帽子,皮鞋可以先换到帽子,再用帽子去换鱼。 因此,交换价值是商品之间的不断变动的数量关系。 价值是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扬弃 一件商品既可以是使用价值,也可以是交换价值。例如,一双皮鞋可以穿——是使用价值;也可以换两顶帽子——是交换价值。但是一件商品不可能同时既是使用价值又是交换价值。因为人不能既要穿皮鞋又要用皮鞋去换帽子。再如,黄金在作为交换价值时不是使用价值。可以用符号来代替黄金作为形式上的交换价值,但不能把被代替下来的黄金作为使用价值用掉,而必须把黄金作为实际上的交换价值储备起来。因此,商品在使用的时候不是交换价值,在交换的时候不是使用价值。 皮鞋的使用价值不能代替帽子的使用价值,但是人可以放弃皮鞋的使用价值,得到帽子的使用价值;两种使用价值不能交换,但是交换的结果却是两种使用价值的交换。让我们来理解这个“充满着形而上学的烦琐性和神学的微妙性”的问题。 考察一双皮鞋和两顶帽子的交换,交换的全过程分为“交换前”、“交换时”和“交换后”三个步骤。 交换的“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使用价值”过程: ①“交换前”是两种使用价值,但使用价值方程不成立:皮鞋≠帽子。 ②“交换时”是两种交换价值,交换价值方程不成立:1:2≠2:1。 ③“交换后”是两种交换了的使用价值。但交换后的使用价值方程仍不成立:帽子≠皮鞋。 可见,在交换的“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使用价值”过程中,使用价值方程不成立,交换价值方程不成立,交换后的使用价值方程也不成立。这一过程里的每一个步骤都存在着使交换无法进行的矛盾。但是,使交换无法进行的矛盾并没有阻止交换的进行,这个事实给商品的形态蒙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 马克思说:“商品形态所以是神秘的,不过因为这个形态在人们眼中,把他们自己的劳动的社会性质,当作劳动产品自身的物质性质,当作这各种物品的社会的自然属性来反映,从而,也把生产者对社会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当作一种不是存在于生产者之间而是存在于客观界各种物品之间的社会关系来反映”。(同上,第48页)因此,不能把商品的形态“当作劳动产品自身的物质性质”——使用价值来反映,也不能把它当作“存在于客观界各种物品之间的社会关系”——交换价值来反映;而应该把它当作“自己的劳动的社会性质”、当作“存在于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来反映。这个反映生产者的劳动的社会性质和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商品形态,就是价值。 让我们从哲学概念上确定价值与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关系。 马克思说:“不同物的大小要在还原为同一单位之后,方才能够在数量方面互相比较”(同上,第21页)。各使用价值受各自商品体的属性的限制,具有不同的量纲,无法在数量上互相比较。这就使得“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使用价值”过程中的使用价值方程和交换后的使用价值方程不能成立。 由于交换价值可以用同性的数量关系来表现,所以两种交换价值是可以交换的。但是,两种交换价值的同性并没有使“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使用价值”过程中的交换价值方程成立。虽然同性的数量关系可以比较,但是,代表交换价值的数量关系是不断变动的,无法在交换中进行确定的比较。就是说,两种交换的交换价值 “同性”而“不同量”。 两种使用价值“不同性”,不能交换。但是,不同性的使用价值是由不同性的具体劳动创造的,而不同性的具体劳动可以换算成同性的社会劳动。例如,鞋匠用三小时做一双皮桂,帽匠用三小时做一顶帽子。但是,鞋匠三小时的劳动量并不等于帽匠三小时的劳动量,就象三公斤重量不等于三市斤重量一样。假设培养一个鞋匠的难度是培养一个帽匠难度的两倍,那么鞋匠劳动的复杂程度也应该是帽匠劳动的复杂程度的两倍。不同性质的复杂具体劳动与简单具体劳动的差别,是由同性的社会劳动的不同量来补充的。假设三小时帽匠劳动相当于三小时社会劳动,由于鞋匠劳动的复杂程度是帽匠劳动的复杂程度的两倍,那么三小时鞋匠劳动就相当于六小时社会劳动。这就是说,鞋匠三小时的劳动相当于帽匠六小时的劳动。如果鞋匠用三小时做一双皮鞋,帽匠用三小时做一顶帽子,那么做一双皮鞋的社会劳动就相当于做两顶帽子的社会劳动。因此,不同性的两种交换的使用价值的社会劳动量是相同的。就是说,两种交换的使用价值“同量”而“不同性”。 交换的两种交换价值在“交换时”“同性不同量”,交换的两种使用价值在“交换前”和“交换后”“同量不同性”。这就使我们能够在交换的全过程中定性定量地得到完整的价值概念。 交换的“价值——价值——价值”过程: ①“交换前”是两种“使用价值——价值”——具体劳动化算成社会劳动。价值方程成立:1双皮鞋 = 6小时社会劳动,2顶帽子 = 6小时社会劳动。 ②“交换时”是两个相同的价值的交换,价值方程成立:6小时社会劳动 = 6小时社会劳动。 ③“交换后”是两种“价值——使用价值”——社会劳动还原成具体劳动。价值方程成立:6小时社会劳动 = 2顶帽子,6小时社会劳动 = 1双皮鞋。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思想教育至今为止,改革开放已经有32年了。这32年来,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好评。然而在经济大发展的今天,贪赃腐败的现象依然是屡见不鲜,特别是在农村,更是司空见惯。因此,我认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思想教育是非常有必要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不断推进。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确立了我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确立了到2020年我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今后5年的重点任务,确立了组织实施这项重大改革的具体要求。我认为,《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能够很好地优化行政管理体系,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然而,这还是不够的。我觉得,从基层抓起,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思想教育,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实行农村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选出代表组成村委会。那么,村委会应该是全心全意为村民谋福祉。然而,在我国的很多农村,村民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实现,那些所谓的村干部也是以自己的利益为先的。就拿我来说,我从小就在农村生活,对农村的干部的行事作风感触颇深。那一次,我弟弟户口上的名字写错了。当我们要去找相关工作人员修改的时候,他们却几次避而不见。后来,竟然还要通过熟人,才能够见到人!这种现象在我们那边并不少见。但是,他们避而不见的对象仅仅是我们这些穷苦人民。对于那些在村里面有些权势地位的,他们则是十分热情的招待,丝毫不敢马虎。还有前几年,镇里决定进行开发,要进行高速公路建设,而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一座山进行开掘。那座山是我们村的共同财产。因此,公路局拿了一百多万作为补偿。然而,那些村干部,竟然中饱私囊!最后,还是村民们一起到市里面去反映情况,才得以解决,但他们还是从中大赚一笔。他们完全没有把人民的利益放在一边,完全没有为村民谋福祉,而是把自己的利益摆在最前面。这种做法,完全忽略了村民自治的目的和要求。所以,加强对村干部的思想教育是很重要的。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很重要,但是,加强对他们的民主监督,让村民更充分享有监督权,也是很重要的。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够做到依法律己。在利益面前,一切都会薄如蝉翼。因此,加强对他们的民主监督,对反腐败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然而,我觉得我国现在的素质水平普遍较低,村民们的权利意识也是比较低的,这样并不能很好的行使监督的权利,不能有效地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所以我认为乡镇部门应该也要履行好监督的责任,防止村干部们权力的误用和滥用,防止权力的缺失,让村干部们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来服务,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最后,我觉得,完善法律,对一些法律漏洞进行补缺,加大执法力度也是相当重要的。当今社会,依然有很多不法分子利用法律存在的漏洞进行违法犯罪。我们都很痛恨这种行为,然而,要想真正的补救,就要完善我国的法律,让广大人民有法可依,同时也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思想教育,更好的推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让更多的人投身到社会主义建设中去,我相信,中国的明天将会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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