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和学分,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获得毕业证书;(三)学位课程的平均绩点达到。学位课程由本专业的核心课程和校定学位课程组成,具体学位课程以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准。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违反第二条第一款者;(二)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三)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肄业生;(四)学位课程平均绩点未达到者;(五)由于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适宜授予学士学位的。第四条在校学习期间,学位课程合格但绩点未达到者,可申请重修。第五条因第三条第二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毕业前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一) 受处分后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学科竞赛奖励(具体奖项以当年“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认定的竞赛项目为依据);(二)受处分后获得校级学习类一等奖学金;(三)正式考取国内硕士研究生、国家或地方公务员。因第三条第三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结业生,结业后1年内,经重修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逾期视同放弃。因第三条第四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后1年内重修一次绩点低于的学位课程。重修后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逾期视同放弃。第六条计算平均绩点时,校定学位课程免于计算的条件:参加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即: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报名的最低要求者,计算平均绩点时,学生可申请大学英语公共课校定学位课程的绩点免于计算,只计算其它学位课程的平均绩点。参加浙江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者,计算平均绩点时,学生可申请计算机类公共课校定学位课程的绩点免于计算,只计算其它学位课程的平均绩点。第七条计算平均绩点时,其它学位课程免于计算的条件:外语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高校专业外语考试英语四级(其他语种的对应级别)以上成绩合格者,计算平均绩点时,学生可申请一门基础语言类课程的绩点免于计算,只计算其它学位课程的平均绩点。具体课程由学院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时指定。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参加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级以上资格),计算平均绩点时,学生可申请一门相关课程的绩点免于计算,只计算其它学位课程的平均绩点。具体课程由学院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时指定。第八条学位授予均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特殊情况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一)各学院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和本科毕业生本人的申请,认真审核申请者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习成绩,提出符合和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对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做出情况说明,分别填表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三)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第十条成教学生(含全日制学生、自考生、函授生)申请及授予学士学位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嘉兴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嘉院教字〔2005〕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