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国性建材期刊的管理工作,以提高期刊质量,更好地为建材行业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全国性建材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按年、月顺序编号成册的,用以宣传党和国家发展建材工业的方针、政策,报道建材工业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传播信息,探讨学术或技术问题,普及科技知识的印刷载体型定期的、连续出版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及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主办、国家建材局归口管理的全国性建材期刊(以下简称建材期刊)。第四条经国家建材局审核同意、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批准,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建材期刊为正式期刊。正式期刊分为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和限国内某一范围内发行的期刊。经国家建材局审核批准、省级新闻出版管理局登记、持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的建材期刊为非正式期刊。第五条建材期刊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坚决贯彻为发展和振兴建材工业服务的方针;坚持质量第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第六条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司负责建材期刊归口管理工作。第二章建材期刊的创办和变更第七条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司根据行业的需要和专业分工,对建材期刊的布局进行统筹规划,按照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核和审批新创办的期刊。第八条创办建材期刊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办刊方针和专业报道范围。专业报道范围不得与已创办的期刊重复、雷同。办刊方针和专业报道范围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二)有明确的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负责提供足够的办刊经费、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物质条件。主办单位不能过多。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必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编辑部应与主要主办单位同在一地。(三)有固定、健全的编辑部。编辑部成员必须是主办单位编制内的正式工作人员。一般由有高级技术业务职称的人员担任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并配备专职编辑。正式期刊专职编辑,季刊一般不少于3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月刊、旬刊不少于7人;非正式期刊专职编辑,季刊一般不少于2人,双月刊不少于3人,月刊、旬刊不少于4人。译丛类和刊登译文的期刊,需配备外文编辑。(四)有稳定的印刷和发行单位。(五)创办正式期刊,一般应具有二年以上非正式期刊(内部刊物)的办刊经历。第九条主办单位申请创办建材正式期刊时,要正式行文申报并附非正式期刊样本,经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司审核后,由国家建材局报新闻出版署或国家科委批准。第十条国家建材局在北京地区的直属单位申请创办建材非正式期刊时,须向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司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核发内部报刊准印证,同时报新闻出版署或国家科委备案。第十一条国家建材局在北京地区以外的直属单位申请创办建材非正式期刊是,可直接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内部报刊准印证,并向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司备案。第十二条建材期刊变更主办单位、刊名、刊期,增减篇幅以及增刊、停刊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建材正式期刊或非正式期刊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变更事项时,分别按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四条国家建材局每年4月和11月审核办理建材期刊审批手续。第十五条申报的建材期刊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部门的批件后,才能创办期刊或变更期刊的某些项目。第十六条建材期刊的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对期刊编辑部的领导,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主管期刊工作。编辑人员在业务技术职务聘任、奖金、福利等方面应与所在单位主系列业务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第三章建材期刊编辑部的职责和编辑人员应具备的条件第十七条建材期刊编辑部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新闻出版署和国家建材局的有关规章制度。(二)认真贯彻办刊方针,切实保证期刊质量。不同类型的期刊要反映出各自不同的特色。不断积累经验,充分发挥期刊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负责期刊的选题、组稿、审稿、编辑加工、版面设计等工作。(四)执行国家法定的有关标准,采用法定的计量单位,使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五)密切与作(译)者、审稿者、通讯员、读者的联系,搜集反馈信息,不断改进编辑工作。(六)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和国家建材局的保密规定。(七)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作者稿酬和审稿、编辑加工、校对、发行等费用。(八)按时向有关部门送缴期刊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