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导向作用。导向作用是指教育政策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和教育活动的发展方向具有引导作用。导向作用的作用形式表现为直接导向和间接导向两种:直接导向是指教育政策对其调整对象的直接作用;间接导向是指教育政策对非直接调节对象的影响。
(2)协调作用。协调作用是指教育政策对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失衡状态的制约和调节能力。教育政策协调作用的主要特征是:一是多维性,教育政策协调的对象是多方面的;二是动态性,协调的过程是在教育活动发展中由不协调到协调的发展转化过程;三是适度性,教育政策在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不平衡关系时,应掌握利益需求的最佳满足界限。
(3)控制作用。控制作用是指教育政策制定者通过教育政策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和教育活动发展的制约和促进,以实现对整个社会教育活动的控制。教育政策控制作用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一是具有强制性;二是具有惩罚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