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思考措施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广大市民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在服务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形势下,城管执法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存在的矛盾和困难也呈上升趋势。这些问题,都是社会转型时期不可避免出现的问题,是新时期形势下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积极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在适应城市的发展方面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有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齐抓共管机制尚未形成。1、综合整治靠突击。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在城市创建的目标下,遇有重大活动时,往往习惯用“运动式”的方法搞城市管理,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整治,短期内能取得立杆见影的效果。这期间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推诿扯皮少,市领导及相关单位也大力支持,一旦阶段性创建任务完成,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统揽机构来组织落实长效管理,形成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局面。2、基层政府管理城市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城市管理点多面广,尤其在现场、现行方面,管理重心太高,往往出现“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作为城市管理主要责任人之一的区(街办)、社区、城中村(组),没有管理城市的具体责任和压力,因而不能很好地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投入到基层城市管理工作中,致使管理脱节、断链,城市管理网络不健全。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很多违章占道现象背后,都有街办、村组、驻街单位的背景。如我市某街道办事处和村组的干部,有的还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带头违规“种房”、违章占道经营,甚至带头向政府提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部门查处时,他们一面以照顾困难名义为违章者说情开脱,私下又支持违章者与职能部门对抗,使城市管理工作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二)执法难度大。1、执法手段单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具有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只能由法律设定,而且只有司法机关和工商、税务、海关等少数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了各类行政处罚,但对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后续监管措施,没有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有效手段。某年5月26日,某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在审议《某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时,专门就是否取消有关“暂扣物品”的相关条款进行单项表决,最终删除了建议表决稿中“可以暂扣其经营的物品和装盛器具”内容;而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仅设置了实施罚款和责令清理、改正的行政处罚措施。现实的执法情况是,违章者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本就不理睬,罚款没钱,责令清理、改正我不干。执法人员没有什么办法强制其交罚款或强制其清理,也不能暂时限制其自由带回机关处理。这样一来,除了做工作之外,根本就没有任何办法加以管理。2、执法效果不佳。目前,我市违反市容环境、秩序的违法行为出现以下特点。第一,普遍性。违法违章现象大量存在,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征。第二,动态性。表现在时间上、空间上和性质上的不确定,没有规律可以掌握,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第三,反复性。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违法行为呈现出多发性、反复性和经常性,被纠正或教育后,又重新开始,始终得不到彻底解决。这些情况,使得我们的执法人员穷与应付,疲于奔命。3、执法人员安全无保障。近年来,我们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教育,要求执法人员决不能与群众发生冲突,决不允许发生打架等暴力事件,起到了较好效果。但是,不法商贩、“钉子户”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以来,我市就发生情节严重的暴力抗法15起。实际上全省乃至全国各大中城市和鄂州市的情况大同小异,甚至更严重。由于城管执法机关自身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手段,发生暴力抗法时,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由于多种原因,一般都是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很多都不了了之。在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遭受威胁,有的甚至殃及家庭;有的受伤的队员几乎都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给其身心带来了极大创伤,造成在日常执法过程产生了畏难情绪,而违法行为者却越来越目无法纪,无视执法人员,从而形成了“加大执法力度,就造成暴力抗法,一暴力抗法执法人员就松懈,一松懈就乱,一乱就紧”的怪圈。这种情况下,城管执法人员只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不出事,执法效果可想而知。(三)执法环境差。1、违章行为当事人认识上有误区。他们没有意识到城市管理法规也是行政法规体系的组成内容,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样,违反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碰到最多的申辩理由是:“我又不偷不抢,在街边摆东西谋生,犯什么法!”他们在内心深处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导致不主动配合执法,有时纠缠、拒绝、阻碍甚至少数“钉子户”暴力抗法的事件不断发生。2、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不理解。部分市民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当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处罚时,经常有一大帮围观群众,出于“ 同情弱者”的简单心理,乱“打抱不平”,乱起哄,喝倒彩,甚至还指责执法人员欺侮老百姓,彻底否定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动,助长了违法行为人的底气,形成了不利于城管执法的社会氛围。给城管执法部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3、市民的整体文明素质不高。一些市民的环境卫生习惯较差,社会公德意识薄弱,讲文明、树新风的观念还十分淡薄。一些干部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热情不高,不少人只抱怨不参与,只指责不自责,袖手旁观而不身体力行。二、对策建议(一)积极探索城市管理长效机制。1、成立城市管理委员会。有必要按照“统一指挥,条块结合,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政府的非常设机构——城市管理委员会,具有更广泛的包容性、协调性和动员性,是创建指挥部的常态化。由市长担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在区、街道两级参照市模式,街道城管委还吸收驻街较大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区城管局和街道城管科。委员会虚实结合,通过相应的规定,厘清各方面城市管理职责,将部门之间、行业之间、条块之间、上下之间与城市管理相关的横向关系全面贯通;制定城市管理的目标计划,决策城市管理中带共性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城市管理法规的覆盖范围;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案件移交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运作高效、配合密切的城管执法联动机制,从宏观上、源头上解决城管执法职责不明、配合不好、保障不力的问题,为“大城管”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2、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网络”的模式,以及“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区街负责,交叉任职,双重领导”的原则,市级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归并相关行政管理职能,使之具有统筹全市城市管理和执法的能力。3、发挥街道、社区基层城市管理的重要作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推进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明确城区各街道办事处为城市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促使他们将工作的重心放在日常城市管理上来,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社区(居委会)、城中村村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组建工作专班,切实负责本辖区的日常城市管理工作。各驻街单位也应按照确定的范围和职责,承担相应的城市管理任务。同时,将城市管理的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各区、街办和市直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发挥“人民城市人民管”的作用。(二)建立执法保障机制。借鉴长沙、宜春等城市做法,在公安局内整合成立城市管理警察支队,专门配合支持城管执法。其主要任务是把维护治安秩序与预防和处理暴力抗法结合进行,他们并不直接参与日常的城管执法,而是根据执法需要,派警察跟随执法,发生暴力抗法时,由警察根据情况或当场处理,或带离现场,或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有效制止暴力抗法事件发生,震慑违法者,既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文明执法的效果,同时又能保证经营户平等竞争,守法经营。在审判工作方面,城管执法机关有不少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能否迅速有效的执行,直接关系行政处罚的权威与效果。同时,随着城管执法工作的加强,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呈上升之势,这些都需要法院的支持。可以建立一个协调机构,法院行政庭、执行局为主,统筹安排,简化手续,加强城管执法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并对城管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指导,减少因执法行为不规范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保障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三)坚持疏堵结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需求必然有供给,像修鞋,修自行车、缝补衣服、卖早点等,很难根本杜绝。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人员和接受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进城务工农民、下岗工人和收入不高的普通市民。这就要求管理者要从现阶段城市发展水平及人们的经济状况出发,研究疏堵结合的长效管理办法。可采取“三不”和“三分”的原则来处理,即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不影响群众生活秩序和治安的前提下,区分行业,区分区域和地点,区分时间进行规范管理和疏导。1、区分行业:如将修鞋、擦鞋、修自行车、缝补衣服等群众生活需要的服务项目,开展“送市场、送方便”等活动,纳入社区服务体系,由社区进行管理。对非法食品加工设摊,占道卖盒饭等则坚取缔。2、区分区域和地点:如在人口众多,农贸市场不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的地方,由街道利用空置土地设置临时性的农贸市场,引导游动摊贩进场经营。在小区里适当设置一些小型公共广告栏,疏导小广告,减少管理工作量。3、区分时间:针对早点、夜市等饮食摊群卫生状况差、出摊占道、油烟噪音扰民等问题,我们正在研究疏导管理的办法,按照统一开市、闭市时间等“8个统一”的要求,对城区早点、夜市进行定点规范,既可兼顾困难群众就业需求,方便市民生活,又可缓解执法人员与个体经营者的矛盾。(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一个国家法律化程度不仅取决于依法执法的力度,更主要通过国民的法律素质及守法自觉性来体现出来,两者相辅相成。1、树立良好的城管执法形象。需要城管执法人员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倡导文明执法,不断加大执法宣传力度,树立城管执法新形象。2、加大对城管工作的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从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文明城市建设,有利于城管执法出发,善于把城管执法的重点难点转化为百姓关注的热点和新闻媒体的卖点,客观、真实、准确地报道城管动态,增强城管执法的影响力和公信力。3、强化市民教育。要在群众中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城市的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宣传“城市管理,人人有责;管好城市,人人受益”的观念,促使广大群众增强自律意识,自觉遵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城市环境,理解城管,重视城管,实现全民参与、齐抓共管。
一是流动商贩摊位零乱,噪音严重超标,油烟飞扬、污水横流、果皮和垃圾等,加上各种不符合城市文明的举止,严重毁坏城市市容秩序;二是流动摊贩多在热闹路段、工厂门口、学校门口、小区门口、景点门口等人群多的地方占道经营,且多为车流、人流高峰期,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三是流动商贩不少存在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不诚信行为,加上不缴税款,自由定价,侵害了消费者以及合法经营单位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四是部分流动商贩在居民区内从事经营活动时伺机偷盗,给城市治安管理带来难题,毁坏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在非机动车道上,很多汽车肆意停车,严重影响附近居民进出,存在很大的交通安全隐患。给居民生活带来很大的苦恼,也给广大市民的出行带来了麻烦。小摊占道就喊打喊杀,汽车占道就不是占道了?小摊占道是经营,汽车占道就不是经营了?汽车停在非机动车道,车主干嘛去了?是间接的开会,去公司或者谈业务去了。是间接的,隐形的。小摊占道经营是为了艰难的生存,养活一家的温饱而已。希望大家睁开眼,汽车也占道,也占道经营。汽车占道的隐患和范围、影响程度比小摊占道经营大了去了。摊贩占道居民苦不堪言?应该是车主无法占道,通行困难,车主才苦不堪言吧。和居民有什么关系?看看危害最大的,影响更重的汽车占道经营吧。别总是盯着小贩,人家能挣几个钱?汽车占道才是普遍的。
关于深化文明城市创建与构建和谐宜昌的几点思考 2005-10-21 来源: 宜昌市文明办 文明城市是城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成果的综合性体现。近年来,宜昌市委、市政府坚持把创建文明城市作为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坚持围绕发展、促进发展,依靠群众、造福群众,追求和谐、营造和谐,努力为构建和谐宜昌打牢共同思想基础,营造和谐舆论环境,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培育文明道德风尚,创造良好文化条件,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在构建和谐宜昌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本文仅就在构建和谐湖北的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深化文明城市创建,以推动和谐宜昌建设进程作一些思考。 一、深化文明城市创建,必须从构建和谐宜昌战略高度不断强化认识 深化文明城市创建,必须准确把握构建和谐社会对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明确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在构建和谐宜昌实践中的地位作用和所承担的职责。 1、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在构建和谐宜昌的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构建和谐宜昌既是一个战略目标,又是一个长期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将具有更加重要的地位,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一是构建和谐宜昌,既需要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坚实的政治保障,又需要有先进文化的引领。因此,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在构建和谐宜昌实践中,必将发挥更加强大的支撑作用。二是构建和谐宜昌,如果没有统一的指导思想,就不可能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整合起来,把社会各阶层的人们凝聚起来。因此,在构建和谐宜昌的整个过程中,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必须担负起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的重要职责。三是构建和谐宜昌,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既要靠法制,也要靠道德。胡锦涛同志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这就要求在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中,必须把思想道德建设放在突出位置,着力弘扬社会正气,培育高尚情操,化解各种矛盾,努力形成融洽友爱的人际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必须把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认识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对推进和谐宜昌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和的责任感。 2、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有利于为构建和谐宜昌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谐宜昌是一个充满创造活力,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的宜昌。社会活力首先表现为一种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离不开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实践表明,只有大力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才能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为促进宜昌的和谐发展提供不竭的精神动力。深入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有利于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贯穿于构建和谐宜昌的全过程,不断增强广大市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归属感,增强全民的爱国意识、团结意识、发展意识和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宜昌有悠久的历史文化和光荣的革命传统,有丰富的爱国主义教育资源。在深化文明城市创建的实践中,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和优势,深入开展以"爱祖国、爱宜昌、爱家乡"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有利于把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力量凝聚到构建和谐宜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之中。时代精神贯穿于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各个方面,要通过大力弘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大力宣传各行各业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宜昌现代化建设的辉煌成就,积极引导干部群众正确看待宜昌发展的现状和形势,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形成有利于构建和谐宜昌的利益关系,引导和激励人们积极创造幸福和谐的美好生活,为构建和谐宜昌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3、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有利于为构建和谐宜昌培育文明道德风尚。一个城市是否和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深化文明城市创建,突出重点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着力培育文明和谐的社会道德风尚,这既是构建和谐宜昌的重要内容,也是和谐宜昌的内在必然要求。要在构建和谐宜昌的进程中,充分发挥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重要载体作用,大力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积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践行"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有利于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环境;要深入开展"共铸诚信宜昌"活动,不断强化全社会的诚信意识,有利于推动建立促进社会和谐的信用体系;要通过总结推广"孙万清平台"等典型经验,全方位建立和完善以社区为依托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网络,有利于推动学校、家庭、社会协调配合,共同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要坚持以人为本,吸引群众参与,把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变成陶冶道德情操、提高思想素养的过程,变成融洽人际关系、促进团结和谐的过程,有利于为构建和谐宜昌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文明礼貌的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 二、深化文明城市创建,必须按照构建和谐宜昌的要求不断开阔新视野 1、着力深化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新内涵。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必须适应构建和谐宜昌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深化文明城市创建的新内涵。要在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的同时,大力发展先进文化,坚持用先进文化指导、整合和引领多样性的思想文化,倡导积极,支持有益,改造落后,抵制腐朽,使先进文化更加富有生机和活力;要适应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思想观念、道德意识、价值取向的层次性,坚持在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中,从不同层次的人群实际出发,提出不同的要求,既鼓励先进,又照顾多数,既不能降低甚至否定先进性要求,也不能不顾人们思想道德的客观差异性而一刀切;要在全面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民主法制意识的同时,围绕推动社会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道德风尚,不断丰富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内涵,推动宜昌走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富裕、生态良好的和谐发展之路。 2、热情关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新对象。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构建和谐宜昌,必须进一步拓展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新对象。要热情关注包括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新的社会群体,适应他们的客观需求,采取富有针对性的方法和措施,积极引导他们参与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实践,激发他们为构建和谐宜昌贡献力量的热情;要热情关注青少年群体,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建设,把生动具体地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到青少年成长的各个环节;要热情关注包括城市下岗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失地农民、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通过深入扎实的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帮助弱势群体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让人民群众在参与文明城市创建实践中得到更多的实惠;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文明城市创建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扩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影响力和渗透力,积极推动建立与和谐宜昌目标相适应的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体系。 3、积极拓展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新领域。以创建文明城市为依托,推进构建和谐宜昌进程,必须不断延伸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新领域。要把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融入到行政管理之中,以文明城市创建促进社会的行政管理,以规范、高效的社会行政管理促进宜昌的和谐发展;要把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融入到群众团体、行业组织的自我管理之中,使行业的纪律约束同行业的道德约束紧密结合起来,并逐步内化为各类群众团体、行业组织从业人员的自觉行为,充分发挥这些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功能,帮助它们更好地担负起维护自身权益、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风建设的职责,为构建和谐宜昌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深化文明城市创建,必须紧密结合构建"和谐宜昌"的实际不断创新 深化文明城市创建,必须坚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和"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要求,紧密结合构建和谐宜昌的实际,不断改进和创新。 1、要把握城市现代化趋势,着力构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新格局。日益明显的城市现代化发展趋势,是和谐宜昌不断加快发展的显著特征。随着宜昌建设世界水电旅游名城步伐的加快,既为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构建和谐宜昌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舞台,也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在构建和谐宜昌的深刻实践中开创新局面提供了良好契机。要顺应宜昌作为省域副中心城市的发展趋势,进一步拓展文明城市创建空间,延伸创建手臂;要顺应宜昌城市建设日益注重完善功能的趋势,进一步充实文明城市创建内涵,全面提升城市常规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水平,努力营造最适宜人居和创业的城市环境;要顺应宜昌"水电旅游名城"特色发展趋势,把规划、建设与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把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在硬件建设中体现城市文明的精、气、神,使宜昌独特的自然景观与丰富的人文景观有机融合,优秀的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进一步丰富城市文化内涵,提升城市文化品位;要顺应宜昌城市管理社区化的趋势,进一步发挥社区在构建和谐宜昌实践中的平台作用,把行业、单位、小区等各种创建工作要素整合起来,形成同创共建、整体推进的新格局。 2、要把握人的全面发展趋势,着力开辟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新境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是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构建和谐宜昌,必须把服务人民和提高素质两个方面统一起来,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地发展;必须把深化文明城市创建与构建和谐宜昌的过程作为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在物质文明建设中贯穿精神文明,在解决实际问题中解决思想问题,在治理城市外部环境中提高人的道德境界,在塑造城市形象过程中树立人的精神形象;必须紧紧围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办群众所盼,充分体现群众意愿,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在构建和谐宜昌的生动实践中开辟新境界。 3、要把握依法治理城市趋势,着力构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新机制。依法治理是构建和谐宜昌的必然要求。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构建和谐宜昌,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在加强法治建设中贯穿思想道德内涵,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中体现法治精神,在建立和完善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依法建立"分级管理、权责分明、运转高效"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指挥有力、目标明确、权责分明、综合协调、运作高效、管理规范、群众参与、社会互动、舆论监督、投入保障、奖惩严明"的文明城市创建长效机制,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尽快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促进和谐宜昌建设在德法兼治的良好社会环境中不断取得新进展,实现新突破。
要治理街边摊贩占道经营:整治重点是机动车辆乱停乱放、商贩在道路两旁摆摊设点、占道经营、随意停车、逆向行车、占道洗车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安全普法教育整治行动中,大队民警与城管部门一道,一方面对乱停放的车辆驾驶员,占道经营、摆摊设点的商贩进行说服教育,希望他们文明经商,协助民警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另一方面向他们指出其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向他们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处理方案同时用车载喊话器通知有驾驶员在场的车辆立即开走,停放至指定地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交通堵塞;对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开具《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进行贴单、照相取证。然后用移动警务通查找无人车辆驾驶员,通知其将车辆尽快开走,逾期未走者,通知大队拖车将其拖离。“我们今天整治,他们明天又来。有些摊贩来得早,凌晨一两点就开始摆摊。鸳鸯街道周边有农贸市场,但面积比较小,无法容纳大量摊贩。摊贩有本地的,也有很多外地的。并且,随着很多集市的取缔,鸳鸯街道就聚集了更多摊贩。据我们保守统计,来这一带赶集的摊贩、人流,有时能达到两万人次。有两公里左右的路段,都密集的摆着摊位。”该负责人表示,赶集带来的种种 “顽疾”,屡次医治,却难以根治。是否取缔有争议 规范整治是共识“赶场确实应该取缔,在我印象中,每次走到这里,都是乌泱泱一片。这些摊贩来得早,很多居民在凌晨就被吵醒。至于占道经营、交通拥堵就不说了,有些摊位都快摆到马路中间去了。很多上班族,一到赶场日就头大,感觉车子怎么开都开不出去。而且这附近有学校,学生也多,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家住附近的居民刘女士表示,赶场使周边居民生活质量大大降低,应该被取缔。
浅谈构建和谐城市管理经济发展高速推进了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也给城市管理执法带来考验。由于目前城市管理执法遭遇着普遍的曲解和一些人的抵制,再加上法律体系的不完整,以及复杂的客观环境,使我国城市管理执法面临诸多困难。要构建和谐城管,需要理顺城管体制,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机构;制定权威、完备的城市管理法;加大城市管理宣传力度,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中的公众参与、社会协同;城市管理执法要体现“人性化”的法律精神;要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科学管理的水平。一、城市化带来的“中国式城管执法烦恼”自2002年以来,我国许多城市都相继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以前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或执法空档等弊病,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一“年青”的制度在运行开始遭遇“成长中的烦恼”,许多新的和深层次的问题日益凸显。一是城管执法被曲解。《兰州晨报》的记者曾经就城管的认识问题对普通市民做了一项随机采访调查,得到的回答五花八门:“城管,可能就是政府雇佣的人,专门来对付那些乱设摊点的小贩”;“城管就是临时组成的一个组织,用来防止无证占道经营的那些商贩”,等等。在这个调查中,多数市民将城管简单地理解为“他们就是‘驱赶商贩’的”。事实上,城管执法的职责范围几乎涵盖了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市容环境卫生、公用事业、城市节水、停车、城市绿化、工商行政管理中的无照经营、城市规划管理中的违法建筑、城市交通管理中的临时占道、施工现场、噪音扰民、城市垃圾、背巷死角垃圾、户外广告的设置等等,管理非法商贩只是他们繁杂工作中的一小部分。二是管理方式被动。如对商贩的管理,有证由工商管,无证由城管管。无证的摊贩都是弱势群体,有的是下岗工人、有的是农民进城为谋生存随意摆个摊做小生意。他们不懂也不知道要办照经营的规定,有的甚至连办照的钱也没有。这就形成了捉迷藏或消防兵的管理方式“哪儿有火情就奔赴哪”。今天取缔明天又来,白天赶了晚上又来,哪里有无证摊贩就赶往哪里,还不被群众理解。三是暴力抗法频繁出现。2006年8月北京的“崔英杰事件”和2006年5月四川成都的“尿泼城管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一度引发各界人士对城管制度的热烈讨论。据报道,南京市白下区城管执法大队150名队员,除退役的拳击冠军等少数有“身手”的外,几乎每个人都曾遭侵袭。城市管理面广量大,所面对的大多是一些社会弱势群体,这样在执法中很容易受到群众的误解,甚至是暴力围攻。二、城管体制和法制不完备一是城管体制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的城管体制仅名称主要有市容办、城管办、执法局、联合管理办等,机构规属有的属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有的挂靠在城乡建委(或城建局)、有的干脆为城乡建委的一个内设机构,有的挂靠在环卫局或由环卫负责兼管,还有临时机构的等等,根据各自城市情况制定机构模式。五花八门的机构,遇到重大问题,采取联合执法,即由公安、交警、工商、卫生、环保、城管办、规划等部门联合起来一起执法。现状说明目前的体制不适应时代要求。二是缺少城市管理法。至今我国没有统一、完整的城市管理法,我国现有的城市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职权很大程度上来自相关职能部门的原有职权,是从他们那里分割出来的。如:《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等。实行相对集中的处罚权后,城市管理执法拥有的处罚权的法律依据分属各职能部门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体系间的矛盾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也影响了执法质量,降低了城管执法机构的威信。三是监督力量不足限制执法质量提升。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同样拥有上级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监察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但在实践中我们的很多监督机制流于形式,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以司法监督为例,因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往往涉及的是一些小数额的罚款。考虑到诉讼成本的问题,相对人也很少因几十块钱继续抓住不放,把执法人员告上法庭。在一些人口密集的城市中,往往一个区设一个基层法院,法院案件繁多,对于综合执法这样的小标的案件往往应接不暇,不能引起重视。没有好的范例能使公众借鉴,执法相对人不得不止步于法院大门之外。再就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而言,我们仅仅只能看到两股监督力量批评之声有余,却收不到科学合理的诉求建议。因此,将各种监督力量调动起来,充分发挥其各自优势,已成为提升城管执法质量的当务之急。三、以人为本,着力构建和谐城管需要理顺城管体制,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机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城市管理体制的理顺应摆到议事日程上。据多年来探索和实践,应建立城市建、管分开的机制,实现建设一条线,管理一条线的体制。目前国家有建设部,但是管理这条线,20多年来仅有“儿子”没有“老子”,呼吁尽快理顺城管体制,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制定权威、完备的城市管理法。目前各城市管理部门联合起来执法,依据的是各职能部门的法律法规,暂时解决了一个部门一部法、执法队伍多,重复处罚以罚代管的弊端。实践证明这是可取的,建议将暂时改为长效。呼吁尽快出台权威、完备的《城市管理法》,从地位、职权、执法程序、监督办法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作为城市管理的依据。加大城市管理宣传力度,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中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协同。如果有了《城市管理法》,就要有针对性的开展大力宣传,可通过培训班、新闻媒体、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知识,使广大市民懂法、知法、守法。目前可抓住“五五普法”深入进行的契机,强化人们的城管法律知识,增强市民的法律意识。同时,要积极发展城管志愿者组织和推进城管执法进社区工作,城管执法有社会协同和广大公众参与,以此共同来管理我们的城市。城市管理执法要以人为本,体现“人性化”的法律精神。对于完善城市管理,构建和谐城管,我们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发达国家在对小商小贩的管理上都实行分区域、分场所和分时间管理,使其成为城市一道独特的风景线。)改变传统的“只堵不疏”的管理思路,采取“堵疏结合”的方针进行综合治理。真正以人为本,体现“人性化”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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