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数量要求1998年秋及以后入学者在其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发表学术论文的统计数至少为2篇。
具体要求如下:
(1)发表刊物与署名要求
列入统计范围的学术论文必须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发表,并有研究生署名。
只有发表在列入SCI、EI检索的学术刊物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所列刊物或国家科委1217种统计源期刊或《上海交通大学学科核心期刊目录》所列刊物上的论文或者在ISTP(科技会议索引)检索到的论文才计入统计数。
(2)统计办法
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以1篇计入统计数,第二作者以1/2篇计入统计数(第一作者必须是其指导教师),第三作者及以后者不计。博士生在硕士生期间正式发表的论文不计入其博士生学习阶段的论文发表数。2、质量要求
1998年秋及以后入学者在其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之前,至少有一篇论文列入SCI或EI索引的学术刊物。具体办法如下:
(1)攻读理学博士学位的至少须以第一作者在SCI检索的刊物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一篇
(2)攻读工学博士学位的至少须以第一作者在SCI或EI检索的刊物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一篇;1999年春及以后入学者须用英语(或其所学第一外语语种)在EI检索的刊物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一篇;
(3)攻读其它门类的博士学位研究生至少须以第一作者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所列刊物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一篇。
扩展资料:
论文造假惩罚
教育部颁布的首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部门规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等,都在学位论文之列。
学位论文作假的五种情形包括: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伪造数据;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未获得学位者,可取消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可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可开除学籍。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作假,可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指导教师、相关院系及相关责任人未尽到相应职责的,也可能被追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博士论文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交通大学官网-博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