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九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扩展资料:
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规定:
1、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学位授予信息为学位获得者申请学位的相关信息,以及学位证书的主要信息,包括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授予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