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
2、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
(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权的实施,都必须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2)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3)各民族共同协商。
(4)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名称的确定、区域界线的划分,都要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区域界线要保持相对稳定。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不得轻易变动。
需要变动时,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民族区域自治是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的,是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
它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使各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把热爱本民族与热爱祖国的深厚感情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担负起捍卫祖国统一、保卫边疆的光荣职责。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实现。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